案例导入:
某检验检疫局在查办案件时,发现辖区内某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规定,出让公司名义给他人办理出境工业用碳酸氢钠的报检手续。案件调查人员经过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调查询问,并核对报检单上注明的报检公司和报检员姓名后,认定该运输代理公司扰乱报检秩序,构成出让公司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某局对该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运输代理公司对此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按时缴纳了罚款。请问该局行政处罚的措施及依据是否适当?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获得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行为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一、代理报检单位报检资格的获取
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受有关关系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内企业法人。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工作的单位,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允许的报检区域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业务。
(一)资格要求
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上述(3)、(4)、(5)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采用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单位须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提交申请,并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1.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2.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文书。
3.审查与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
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企业,完成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1)为拟任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
(2)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企业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企业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流程图
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如表2所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图4所示。
表2 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图4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代理报检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一)代理报检企业信息变更(www.daowen.com)
代理报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与《注册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予以换发新证。
(二)例行审核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企业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两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
《例行审核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报检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报检员信息及变更情况、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代理报检企业的例行审核工作。
(三)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实行评分制,并根据评分结果及附加条件确定A、B、C、D四个等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代理报检单位的不同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对于A、B级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不同程度的便捷通关措施和宽松的管理措施。对于C、D级代理报检单位,可分别采取严加监管、列入“黑名单”等强化管理措施。
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报检单位诚信经营对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是非常关键的。
(四)对代理报检单位的处罚规定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代理报检企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3)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①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
②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
③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④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⑤例行审核不合格的。
(4)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②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
③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
(5)代理报检企业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代理报检企业权利
(1)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并持有有效《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或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或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按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5)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6)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7)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二)代理报检企业义务
(1)代理报检企业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
(2)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代理交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
(3)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
(4)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切实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5)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6)代理报检企业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8)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聘用报检员,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及申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是一份代理委托书样本,供参考。
代理报检委托书
受托人确认声明
【引入案例】
案例一 汕头检验检疫局向辖区内两家代理报检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因是两家代理报检企业在代理出口玩具的报检过程中,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其骗取检验检疫证单。
案例二 2006年4月,广东A地的乙公司从我国台湾购买了一批货值18600美元的塑胶粒(法检商品),并委托深圳甲代理报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办理进口报检手续,该批塑胶粒的目的地是A地。货物到达深圳口岸时,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报检,深圳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后,给甲公司签发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要求甲公司与货物目的地B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准销售、使用。B检验检疫机构收到深圳检验检疫局邮寄的调离通知单后与乙公司联系,发现该批塑胶粒已被乙公司使用,遂立案调查。
自理报检单位与代理报检单位的比较如表3所示。
表3 自理报检单位与代理报检单位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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