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被苏州检验检疫局在工作稽查中发现并立案。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案例导入:

2006年7月,苏州市吴中区某公司进口了价值94900美元的超音波熔接机、塑料旋熔机等旧设备,均属法定检验商品,但没有向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就擅自将这些设备在车间开箱安装。后被苏州检验检疫局在工作稽查中发现并立案。请分析,该公司违反了国家哪项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应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一、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以外,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知识拓展】

《法检商品目录》是根据《商检法》的规定,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每条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五部分组成。其中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是以HS编码为基础,并依照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编制而成。

《法检商品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有A、B、D三种类别,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法检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

M:实施进口商品检验;N: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Q: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如:

海关监管条件A/B表示该商品在进境和出境时均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M.P.R/Q.S表示该商品进口时应实施商品检验、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时应实施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2011年《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902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3955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233个,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判定的方式采取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①抽样、检验和检查。

②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③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2)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实施抽查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范围: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监管。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新鲜水果、烟草类、粮谷类及饲料、豆类、薯类和植物栽培介质等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输入单位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前,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2)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实施检疫监管。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实施检疫监管。

(5)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7)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疫。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2)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3)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

①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www.daowen.com)

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⑤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4)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一)“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证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3)此目录内的商品进口时,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验证、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鉴定

(1)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外商投资财产品种、质量、数量、价值、损失鉴定等。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后出具《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等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有关单位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定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协议和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联合国(UN)、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同世界各国有关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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