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清同治三年(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随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国检验机构,先后到上海及其他重要口岸设立了公证检验机构,办理洋行贸易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在对中外贸易关系中充当居间人,袒护本国商人经济利益,控制了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主权,成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之一。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压力,开始重视商品检验工作,在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了若干种商品的官方检验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类商品实施检验。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机构。之后又在汉口、青岛、天津和广州设立了4个商品检验局,并在其他指定管辖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商品检验范围包括进口和出口商品,对“有掺伪之情弊者、有毒害之危险者、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依法实施检验。同时规定,“应施检验之商品,非经检验领有证书不得输入输出”,对违反该法者进行罚款或惩处,开创了中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先河。
抗日战争初期,天津、上海、青岛和广州商检局先后因沦陷而停办或撤销,汉口商检局西迁重庆。1939年先后设立重庆商检局和昆明商检局,这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管辖地区仅存的商检局。1940年汪伪政府公布了与国民政府商检法内容完全相同的《商品检验法》和伪工商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在沦陷区陆续成立上海、天津、青岛商品检验局,并公布应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表,对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恢复了天津、上海、青岛、广州和汉口等5个商检局,连同重庆商检局,当时全国共有6个商检局,属国民政府经济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新疆设立了商品检验局。除青岛、新疆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他商检局都实行按大行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体制。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1950年、1951年各地政府明令停止中外公证行的业务活动,规定一切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统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办理,中国境内不得设立外国检验机构,不准外国检验机构派员来华办理公证鉴定业务,确立了中国检验机构独立自主行使检验主权的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商检事业的发展,对打破西方贸易歧视政策,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52年,中央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加强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1953年,政务院在《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54年1月3日公布实施。这个《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检局统一办理对外公证鉴定工作的职能,并将国营企业外贸合同规定应经商检的商品和应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无害虫、病菌的商品列为法定检验的范围,加强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通过全国商检人员的共同努力,中国商检证书很快在国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和处理索赔争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
1980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改革商检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并将各地商检局的建制收归中央,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体制,地方局改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冠以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商检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明确了商检机构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检验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贸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国际市场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经验和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1986年国家商检局成立商检法起草小组,认真总结商检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商检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检法》草案。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商检法》规定商品检验的宗旨是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以及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等基本职责。《商检法》实施后,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于1992年10月发布施行。2002年10月1日新《商检法》实施。新修订的《商检法实施条例》也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
二、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疫病的传入,禁止病畜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政府提出检疫要求。上海的英国商人为了使其经营的产品顺利地出口到英国,聘请了英国的兽医派得洛克在上海做出口肉类检验,并签发兽医卫生证书。1921年英国驻华使馆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要求执行英国政府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植物进口章程》。1922年英国又以中国无国家兽医检查机关为由,禁止中国的肉类进口。
在国外压力和国内商人的强烈要求下,当时的北京张作霖军政府农工部开始筹备设立“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并于1927年制定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毛革肉类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同时限制了染有炭疽病菌的肉类进口。当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这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随后,又在上海、南京设立分所,在东北的绥芬河、满洲里设立工作点,具体执行毛、革、肉类的出口检查任务。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规则》《农产物检查所检验病虫害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执行农产品的检验和植物检疫任务。以上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的动植物检疫法规。
1930年国民政府将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毛革肉类检查所”与“农产物检查所”统一划归1929年成立的商品检验局负责,隶属实业部领导。1939年4月上海商检局开始实施植物病虫害检验。这些法律的颁布对于保护当时国内的农业和畜牧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农畜产品的出口。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天津、上海等大城市的沦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相继停办,除了少量的桐油、茶叶和蚕丝外,农畜产品的进出口量甚少,动植物检疫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也正是在这时,国外很多疫病传入了中国,如甘薯黑斑病、蚕豆象和棉花黄枯萎病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动植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接管并改造了原有的商品检验局,于1949年建立了由中央贸易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1952年明确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其中,畜产品检验处负责动物检疫,农产品检验处负责植物检疫。由于当时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逐年增加,外贸部制定了《输出输入农畜产品检验暂行标准》,该标准在对外贸易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动物产品检疫仍由商检局办理),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之后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开放的口岸设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www.daowen.com)
“文化大革命”初期,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有的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一度陷入混乱,致使一些国外疫病传入中国,如被列入一类检疫对象的对林业危害严重的美国白蛾就是这时通过丹东口岸传入的。
改革开放以来,动植物检疫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1982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并明确其性质为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局级事业单位。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的成立,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体制。同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意义、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检疫处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是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检疫法规。
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国动植物检疫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和任务,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它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中国动植物检疫在国际上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5年,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此,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实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把关、服务、促进”的宗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国境卫生检疫
1873年,印度、泰国和马来半岛等地霍乱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帝国主义为了巩固和扩大他们在华的既得利益,在其控制下的上海、厦门海关设立了卫生检疫机构,订立了相应的检疫章程,并任命一些当时被外国掌管的海关官员为卫生官员,开始登轮检疫。这就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10年和1921年,中国东北两次鼠疫大流行。为了加强卫生检疫工作,减少疫情带给人民的灾难,当时的东三省防疫总管理处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从海关收回卫生检疫权的要求。历经数年的努力,国民政府在上海建立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自1930年7月1日起先收回上海海港检疫机构,由外国人掌握权力的中国海关交回中国政府管理。总管理处订立全国检疫章程,呈中央政府批准后施行,总管理处负责分期收回上海港以外的各口岸卫生检疫机构。
1930年,各地卫生检疫从海关分离出来,成为独立部门,隶属国民政府内务部卫生署领导。卫生署先后在上海、天津、广州、汉口、满洲里、厦门等口岸设立海港检疫管理处和卫生检疫所,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同年颁布了《海港检疫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从此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各自为政的状态。1931—1932年,海港检疫管理处从海关收回了汕头、营口、塘沽和秦皇岛等卫生检疫所。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大部分港口被日本占领,上海检疫工作暂由港务局代管,检疫行政由海关主持,具体业务由中日双方医师共同负责,沦陷区其他口岸由日本人接办。在国民政府管辖地区设有宜渝(汉口、宜昌、重庆)与滇边检疫所。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卫生署先后从海关收回天津、上海、秦皇岛和广州等检疫所,并成立大连、台湾检疫总所。中国航空卫生检疫也于1943年在重庆开始实施,1946年制定了《航空检疫章程草案》。草案规定:凡由外国或传染港来的飞机一律按规定检疫及消毒,并检查健康证明。
这一时期的卫生检疫,由于设立了海港总管理处,并且颁布了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中国的卫生检疫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此期间颁布的各种章程、法规,基本包括了卫生检疫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政权在总体上仍受制于外人,卫生检疫法规在外国人面前显得软弱无力,甚至出现有法不能执行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境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防疫处设立防疫科,接管了原有的17个海陆空检疫所并更名为“交通检疫所”。除天津、塘沽、秦皇岛检疫所由卫生部直接领导外,其他各所分别划归东北、华北和中南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领导。
1950年2月,卫生部召开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卫生检疫会议。1953年1月,卫生部通知将各地交通检疫所移交有关省、市、自治区卫生厅直接领导,北京、天津、秦皇岛检疫所仍由卫生部直接领导。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条例》)。条例将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等列为检疫传染病。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从此卫生检疫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依据。
1980年,卫生部发布《国境卫生传染病检测试行办法》,规定流行性感冒、疟疾、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等为检测传染病。1981年卫生部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这一系列规章的颁布,极大地丰富了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并对当时的卫生检疫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卫生检疫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经济迅速发展,出入境的人员和货物数量也日益增加,卫生检疫任务十分繁重。为了适应新形势,促进对外贸易,繁荣中国经济,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随后,卫生部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授权,于1989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新形势下卫生检疫机构的职责、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疫情通报、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处理程序。同时,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物品检疫查验、临时检疫、国际间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适应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发展的需要,1988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成立,同年6月26日,卫生部发文确定第一批15个省、市、自治区卫生检疫机构上划归卫生部直接领导,至1992年全部上划完毕。1992年各地卫生检疫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