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方针及基本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方针及基本制度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依法治国,1998年8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进一步明确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工作方针、 办学体制、 基本制度、管理体制。(三) 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对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方针及基本制度

1950年颁布的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规定, 高等学校要 “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 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

1961年的 《高教六十条》 明确规定, “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 是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服务、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 使大学的培养目标更加具体化。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 毛泽东就指出, 我们的教育方针, 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 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 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邓小平指出, 我们的教育, 要培养有理想、 有文化、 有道德、 有纪律的 “四有” 新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依法治国,1998年8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下简称 《高等教育法》, 共8章69条), 进一步明确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工作方针、 办学体制、 基本制度、管理体制。

(一)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高等教育法》 第五条规定: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这一法律规定表明, 大学教育任务的核心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并且这种高级专门人才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只有这样, 才能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 我国高等教育的工作方针(www.daowen.com)

《高等教育法》 第四条规定: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个方针既规定了大学教育应该起什么样的社会作用, 又明确了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应该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大学教育的社会作用主要是通过培养人来实现的, 因此, 培养什么样的人始终是大学教育最根本的问题。

(三) 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对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 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 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并规定了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 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应学业标准, 即学生应具备的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 基本技能、 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规定: “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科研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第二十条规范了高等教育的学历证书制度。 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和博士。”

(四) 《高等教育法》 对学生做出规定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纪律、 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尊敬师长, 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 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设立奖学金, 设立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 还规定,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并修满相应的学分, 准予毕业。

《高等教育法》 的颁布与实施, 为全面依法办学、 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有利于我国大学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健全大学教育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并将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 有助于保证高等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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