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十一《天下篇》所述辩者学说二十一事

十一《天下篇》所述辩者学说二十一事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庄子·天下篇》举“天下之辩者”之辩二十一事。今将此二十一事,分为二组:一名为“合同异”组,一名为“离坚白”组。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亦可谓动而有行有止者,事实上之个体的飞矢及飞鸟之影耳。一物于两时间内在一点谓为止。此亦指思想中之飞鸟之影与思想中之镞矢而言,与下“一尺之棰”同。盖具体的物,事实上不能将其无限分割也。

十一《天下篇》所述辩者学说二十一事

庄子·天下篇》举“天下之辩者”之辩二十一事。(《庄子》卷十页四十至四十二)其中有就惠施之观点立论者,有就公孙龙之观点立论者。今将此二十一事,分为二组:一名为“合同异”组,一名为“离坚白”组。

其属于“合同异”组者:

卵有毛。

郢有天下。

犬可以为羊。

马有卵。

丁子有尾。

山出口。

龟长于蛇。

白狗黑。

荀子·不苟篇》曰:“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荀子》卷二页一)可见此类之说。皆惠施一派之说也。

鸟类之毛谓之羽;兽类之毛谓之毛。今曰:“卵有毛”,是卵可以出有毛之物也。犬非羊也,而曰“犬可以为羊”。马为胎生之物,而曰“马有卵”,是马可以为卵生之物。成玄英云:“楚人呼虾蟆为丁子”(《庄子疏》);丁子本无尾,而曰:“丁子有尾”,是丁子可以为有尾之物。山本无口也,而曰:“山出口”,是山亦可为有口之物也。《荀子》所说:“入乎耳,出乎口。”杨倞注谓:“或曰,即山出口也,言山有口耳也。”《荀子》谓:“钩有须。”俞樾曰:“钩疑姁之假字。”姁有须,即谓妇人有须也。此皆就物之同以立论。因其所同而同之,则万物莫不同,故此物可谓为彼,彼物可谓为此也。

惠施曰:“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依同理,亦可谓“郢有天下”,“齐、秦袭”矣。

语云:“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因其所长而长之,则“龟可长于蛇”。《释文》引司马彪云:“白狗黑目,亦可为黑狗。”谓白狗白者,因其毛白,因其所白而白之也。若因其所黑而黑之,则“白狗黑”矣。

其属于“离坚白”组者:

鸡三足。

火不热。

轮不辗地。

目不见。

指不至,物不绝。(www.daowen.com)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凿不围枘。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

狗非犬。

黄马骊牛三。

孤驹未尝有母。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鸡三足”,“黄马骊牛三”者,《公孙龙子·通变论》云:“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公孙龙子》卷中)《庄子·齐物论》云:“一与言为二”(《庄子》卷一页三十五),“谓鸡足”即言也。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为一,加鸡足二,故三。依同理,谓黄马骊牛一,数黄马骊牛二。“黄马与骊牛”之共相或谓“黄马骊牛”之言,与一黄马,一骊牛,为三。

“火不热”者,公孙龙“离坚白”之说,从知识论及形上学两方面立论。此条若从形上学方面立论,则火之共相为火,热之共相为热。二者绝对非一。具体的火虽有热之性质,而火非即是热。若从知识论方面立论,则可谓火之热,乃由于吾人之感觉。热是主观的,在我而不在火。

“轮不辗地”者,轮之所辗者,地之一小部分耳。地之一部分非地,犹之白马非马。亦可谓:辗地之轮,乃具体的轮;其所辗之地,乃具体的地。至于轮之共相则不辗地;而地之共相,亦不为轮所辗也。

“目不见”者,《公孙龙子·坚白论》曰:“白以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公孙龙子》卷下)吾人之能有见,须有目及光及神经作用。有此三者,吾人方能有见,若只目则不能见也。此就知识论方面言也。若就形上学方面言,则目之共相自是目,火之共相自是火,神之共相自是神,见之共相自是见。四者皆“离”,更不能混之为一。

“指不至,物不绝”者,今本《庄子》作“指不至,至不绝”。《列子·仲尼篇》引公孙龙云:“有指不至,有物不绝。”(《列子》,《四部丛刊》本,卷四页七)“至不绝”当为“物不绝”。盖公孙龙之徒以“指”“物”对举,如《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说。柏拉图谓概念可知而不可见。盖吾人所能感觉者乃个体,至共相只能知之而不能感觉之;故曰:“指不至也。”共相虽不可感觉,而共相所“与”现于时空之物,则继续常有;故曰:“物不绝”。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者,绝对之方,为方之共相;绝对之圆,为圆之共相。事实上之个体的方物圆物,皆不绝对的方或圆。即个体的矩与规,亦非绝对的方或圆。故若与方及圆之共相比,则“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矣。

“凿不围枘”者,围枘者,事实上个体之凿耳。至于凿之共相,则不围枘也。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释文》引司马彪云:“形分止,势分行。形分明者行迟,势分明者行疾。”谓飞鸟之影动及飞矢不止者,就其势分而言也。谓飞鸟之影不动及飞矢不行者,就其形分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兼就其形分与势分而言也。亦可谓动而有行有止者,事实上之个体的飞矢及飞鸟之影耳。若飞矢及飞鸟之影之共相,则不动而无行无止,与一切共相同也。亦可谓: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谓为动。一物于两时间内在一点谓为止。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谓为不动不止。谓“飞鸟之影,未尝动也”者,就飞鸟之影不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就飞矢之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而言也。此亦指思想中之飞鸟之影与思想中之镞矢而言,与下“一尺之棰”同。(末段金岳霖先生说)

“狗非犬”者,《尔雅》谓:“犬未成豪曰狗。”是狗者,小犬耳。小犬非犬,犹白马非马。

“孤驹未尝有母”者,《释文》引李颐云:“驹生有母,言孤则无母,孤称立则母名去也。母尝为驹之母,故孤驹未尝有母也。”此亦就孤驹之共相言。孤驹之义,即为无母之驹,故孤驹无母。然事实上之个体的孤驹,则必有一时有母,不得言“孤驹未尝有母”也。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此谓物质可无限分割。“一尺之棰”,今日取其半,明日取其半之半,再明日取其半之半之半。如是“日取其半”,则虽“万世不竭”可也。然此分割只能对思想中之棰,于思想中行之。若具体的“棰”则不能“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盖具体的物,事实上不能将其无限分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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