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白、及白马之名之所指,即《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谓之“指”。指与物不同。所谓物者,《名实论》云: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不旷焉,位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原作“知此之非也,明不为也。”依俞樾校改)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子》卷下)
由此段观之,则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个体,所谓“名者,实谓也”。就又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共相。如此马彼马之外,尚有“有马如己耳”之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马”与“白”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共相”或“要素”。此亦名之所指也。公孙龙以指物对举,可知其所谓指,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www.daowen.com)
【注】严格言之,名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抽象之名,专指共相;具体公共之名,指个体而包涵共相。指所指之个体,即其外延(denotation);其所涵之共相,即其内涵(connotation)也。但中国文字,形式上无此分别;中国古哲学家亦未为此文字上之分别。故指个体之马之“马”,与指马之共相之“马”,谓此白物之“白”,与指白之共相之“白”,未有区别。即“马”、“白”兼指抽象的共相与具体的个体,即兼有二种功用也。
【又注】余第一次稿云:“共相”或“要素”,公孙龙未有专用名词以名之。“马”、“白”在文字语言上之代表,即此《名实论》所谓名也。吾人对于此白马,彼白马之知识谓之“知见”(Percept)。对于“马”、“白”及“白马”之知识,谓之概念(Concept)。公孙龙所谓“指”,即概念也。(陈钟凡先生谓指与旨通,旨训意,指亦训意。说详陈先生所著《诸子通谊》)公孙龙未为共相专立名词,即以“指”名之,犹柏拉图所说之概念(Idea),即指共相也。此说亦可通。但不如直以指为名之所指之共相之为较直截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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