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分析

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分析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存在场内交易和私下交易两种模式。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是国内第一家成立的省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江西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所致。此外,从交易的私有性质森林资源产权的地域分布来看,外省市交易对象全部是私有权属性质的,共计107宗;江西省私有权属性质的共计191宗。表5 各种不同权属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方式构成总体而言,森林资

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分析

乔永平[1]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南京 210037)

摘 要:总体而言,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呈逐年上升趋势。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是场内交易的主要对象。其交易方式主要采取拍卖和招标两种。2012年以来交易对象逐渐覆盖了江西、湖南、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这对于优化配置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林业生产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如场内交易活跃程度有待提高,交易半径有待扩大,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对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无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预计目标等。因而,需要加强产权交易平台的宣传,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以增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合理布局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增强现有交易平台,特别是拓展省级交易平台的辐射范围。

关键词: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以“确权到户”为特征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客观上造成了森林资源经营主体的迅速增加和单位经营规模的缩小。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森林资源产权交易迅速在全国发展起来。目前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存在场内交易和私下交易两种模式。私下交易采用协议方式进行,不进行森林资源产权的变更登记,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场内交易,即以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为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有比较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统计数据,同时也是政府相关部门倡导的交易模式。江西省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首批4个试点省份之一。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是国内第一家成立的省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其场内交易情况究竟如何,是理论界和相关部门都极为关注的问题。本文基于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布的成交数据(2007—2012年),对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情况进行了定量分析,为进一步推动并规范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提供了理论参考。

一、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情况

1.各年的交易情况

从表1可见,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在2008年以前较少,2007年只有48宗交易。交易主要从2008年开始,特别是自2011年和2012年交易大增。2011年和2012年两年的交易宗数占总交易宗数的60.14%,成交金额占总成交金额的80.57%。究其原因,一是因为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并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而促进了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二是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在2008年达到一个高峰。自2005年10月江西省建立第一个省内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铜鼓县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以来,到2008年年底全省有70个县市建立了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2009年11月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成立,进一步推动了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仅2011年和2012年两年的成交宗数就有1 317宗,占总成交宗数的60.14%,成交金额达226 044.66万元,占总成交金额的80.57%。

表1 各年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情况

2.交易对象的地域分布

从表2可知,就交易对象的来源地而言,分布于江西、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福建、河北、陕西、广西、河南、黑龙江和湖北12个省、自治区。其中:来自江西本省的交易量最多,占成交宗数的95.11%和成交金额的79.63%。其次是湖南和四川。除2010年有1宗来自湖北的交易外,外省市交易主要发生于2012年,共计106宗。这说明自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成立以来,随着其影响力和辐射性的增强,正在逐渐向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发展目标迈进。

表2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对象的地域分布

续表

3.交易对象的权属构成

表3表明,就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对象的权属性质来看,国有和集体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是主要的交易对象,共计1 869宗,占总交易宗数的85.34%;而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相对较少,共计301宗,占总交易宗数的13.74%。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江西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所致。现有的制度要求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必须进场交易,而对于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则没有此项要求[1]64

表3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对象的权属构成

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宗数虽然相对较少,但是其成交金额达到129 382.04万元,占总交易额的46.12%,即单宗交易额比较大。这也验证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即场内交易对单宗交易规模要求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场内交易制度约束更为严格,如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签署交易合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众多程序和手续,且需要交纳一定的交易费用,耗费时间较长。只有单宗交易规模较大,才能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多数个体林农由于自身拥有的森林资源数量有限,无法进行场内交易,并没有成为场内交易的主体[2]

此外,从交易的私有性质森林资源产权的地域分布来看,外省市交易对象全部是私有权属性质的,共计107宗;江西省私有权属性质的共计191宗。

4.交易方式

表4的数据说明,无论是成交宗数,还是成交金额,采取拍卖方式是最多的,占到一半以上;其次是协议方式;再次是招标方式。

表4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方式构成

不同权属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方式有所不同。从表5可以看出,就成交宗数而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方式依次为拍卖、招标和协议,分别占79.43%,19.50%和1.07%;集体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方式依次为拍卖、协议和招标,分别占89.30%,9.82%和0.88%。可见,拍卖是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的主要交易方式。联营和股份制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全部采用拍卖方式,而私有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则主要采取协议方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江西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表5 各种不同权属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方式构成

总体而言,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是场内交易的主要对象。其交易方式主要采取拍卖和招标两种。2012年以来交易对象逐渐覆盖了江西、湖南、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这对于优化配置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林业生产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毕竟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且场内交易平台建设相对滞后,使得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1.场内交易活跃程度还有待提高

从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的成交数据来看,场内交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07—2012年总成交宗数为2 190宗,总成交金额为280 538.66万元。这一交易总量相对较小。虽然由于数据不充分,我们无法计算场内交易发生率(交易的森林资源产权数量与森林资源产权总量的比率),但有其他学者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谢屹的研究表明,江西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发生率不超过1%。这与江西省农村土地交易率达到10%左右相比差距较大。因而,场内交易尚不够活跃,有待进一步提高[1]71

2.场内交易半径有待扩大(www.daowen.com)

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对象不仅有来自江西本省的,还有来自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福建、河北、陕西、广西、河南、黑龙江和湖北11个省、自治区的。交易覆盖的范围大大扩展了,但总体而言,其他省、自治区的交易量仍然十分有限。从交易宗数来看,共计107宗,不到总交易宗数的5%,交易金额只达到总交易金额的20%多一些,与一个真正的区域性的交易市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3.场内交易区域发展很不平衡

从表6可以看出,江西省本省各市场内交易发展很不平衡,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无论是交易宗数,还是交易金额,吉安市、宜春市和九江市都是交易最为活跃的地区。其中仅吉安市1个地区的交易宗数和交易金额就占据半壁江山。景德镇市、上饶市和鹰潭市是成交宗数和成交金额较少的地区。其成交宗数不到20宗,特别是鹰潭市只成交了1宗。景德镇市是成交金额最少的,只有443.28万元。

表6 江西省各县(市)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情况

4.现有交易平台对于小规模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

从表7可以看出,单宗交易金额最大的是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其次是股份制,再次才是国有的。这主要是因为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由于现行制度规定必须进场交易,所以不用考虑每宗交易规模大小;而私有森林资源产权进场交易时,往往只有达到一定的交易规模,才能有效降低进场的交易成本,所以进场交易的私有森林资源单宗交易规模较大。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拥有的森林资源规模普遍较小,达不到场内交易买方的需求规模,且场内交易不仅耗费时间长、程序复杂,还需交纳一定的交易费用,所以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对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从目前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的情况来看,林农并没有如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场内交易的主体,而是仍有一定比例的林农选择私下交易。谢屹对江西省的调查表明,私下交易在县城边远地区还较为活跃,其交易量占该地区总交易量的40%左右,从而制约了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运行的有效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此次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绩效[1]63

表7 各种不同权属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单宗场内交易情况

5.现行规章制度无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目前林农并未完全进入场内交易,而私下交易并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而市场并不能对选择私下交易的林农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也增加了日后林权纠纷的隐患。

此外,交易平台现有的规章制度也无法有效保障交易中买方的权益。如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在其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就为减少自身承担的风险而设立了免责条款:“本市场对于本项目标的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对标的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行确认的结果负责。本项目标的的面积、树种、蓄积、土壤、交通现状等情况介绍均由委托人提供,仅供买受人参考,其标的准确面积应以林业主管部门确权面积为准;本市场针对本次交易项目现场勘察的面积、蓄积等情况介绍也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为项目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由于这一免责条款的存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无须去审核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减少了自身风险,但是增加了买方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不利于交易市场长远的发展。

6.场内交易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标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这一制度设计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推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通过市场达到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目标,以实现森林资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目标,从而最终达到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促进林农增收的目标;二是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一则场内交易发生率低,二则林农并未成为场内交易的主体。所以,就整体而言,现有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情况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标。

三、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的建议

1.加大对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宣传

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本地是否有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与林农的交易意愿存在显著正相关[4]。谢屹的研究进一步表明:林农是否去过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对其是否卖出森林资源产权具有显著影响;而如果林农只知道存在这一市场,却不知道这一市场的功能及作用,对其是否参与市场并没有多少影响[1]106。所以,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作为政府部门大力推进的一项制度安排,相关部门应该想方设法,采取多种手段,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对交易平台具体功能、作用、交易程序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增强对林农的吸引力。

2.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增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

现有场内交易对资金、森林资源量都有一定的规模要求,而小规模林农很难成为市场的主体。为了增强市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可以将场内交易模式细化为大、中、小3种规模,并对中、小规模的交易采取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等制度安排[1]131。此外,作为市场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强对交易对象、交易主体等的审核,以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市场的吸引力,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

3.合理布局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增加边远地区的信息采集点

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发育程度直接关系到场内交易的规模,不仅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林农对这一制度安排的认知,在布局上也要合理,便于林农进场交易,降低其交易成本。在现有的省—市(县)—乡镇三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体系的基础上,可以在森林资源丰富的边远地区建立信息采集点。林农只需就近将欲交易的信息传递给信息采集点就行。这样可以及时方便地收集相关交易信息并给予反馈,大大方便了林农,也可以降低其交易成本。

4.拓展现有交易平台,特别是省级交易平台的辐射范围

现有交易平台的业务辐射范围还主要是省内的森林资源产权,外省市的交易量还相对较少,如何真正实现区域性的交易平台的目标,是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今后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利用现有的网络交易平台,主动和其他森林资源丰富的省市进行合作,在交易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外省市的森林资源产权进场交易。

总之,通过上述措施,增强对林农的吸引力和适应性,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扩大交易半径,实现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制度设计目标。

参考文献

[1]谢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地林木流转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

[2]乔永平,聂影.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1,(4):26-28,48.

[3]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神岗乡下东源村下东源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项目挂牌公告[EB/OL].http://jyxt.smforestry.com/t/activity Detail.html?id=17418,2013-03-21.

[4]陈珂,周荣伟,王春平,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户林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 2009(6):493-498.

[1] 作者简介:乔永平,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生态经济学。 基金资助: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制度变迁研究”(2013SJD6300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