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永平[1]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南京 210037)
摘 要: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工程,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既必要,也重要,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界,都取得了共识。学者们对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内涵、构建,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但是现有的研究既不系统,也不充分,特别是对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性质和功能尚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如何进行具体运作等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欠缺,还需要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研究综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为了有效解决林农分散化生产与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规范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工程之一,如何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成为理论与实践中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内涵
目前,对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缺乏统一的认识,具体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范围的认识。广义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是指森林资源产权交换关系的总和。胡加林等[1]认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是为实现森林资源产权交易而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及经济关系,与一般商品市场相比,具有区域性、不充分性、异质性、非标准化,供给弹性小,以及政府管制较严等特点,因而交易效率较低。狭义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仅指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场所。实践中全国各地建立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主要承担了林业服务等行政功能和部分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程云行等[2]曾专门撰文对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研究进行详述,故本文也仅指狭义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
二是名称各异。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中,所使用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名称都不统一,如林权市场、林业产权市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林业要素市场、林权交易中心、林业产权交易所、林业服务中心等,但其性质大体相同,职能也基本类似,都力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性
虽然对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认识尚存在歧义,但对于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取得了共识。胡加林等[3]认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为实现市场对森林资源的配置创造了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忽视市场的培育,就会出现市场失灵,从而影响市场配置森林资源的功能发挥。所以,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培育是十分重要的。赵伟等[4]认为,加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建设有利于发展林业经济,调整林产品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贾卫国等[5]从4个方面分析了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其培育,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二是通过建立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为林农实现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搭建平台,真正使林农权益得到保障;三是通过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使林业能够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破解了林地细碎化的难题,适应了林业生产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四是通过森林资源产权市场,规范了森林资源产权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各方的权益。朱再昱等[6]认为,建立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不仅是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可有效解决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小生产和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而且可以加速实现林权主体的效用和收益,促使生产要素的配置由低效率向高效率方向流动,对推动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至关重要。刘荷芬[7]不仅认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建立是筹集林业建设资金的需要,是林木规范化流转的需要,是林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是保护交易各方权益的需要,而且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三、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构建
1.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构建的目标
赵伟等[8]认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以林产品期货交易市场为先导,以林地产权流转市场、活立木市场为基础,以林权抵押市场为补充的一个网络化的市场体系。笔者认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构建目标可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在各地现有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如南方集体林区可以以江西林业产权交易所为核心成立覆盖南方片区的区域性森林资源产权市场。远期目标是在近期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
2.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构建的原则
赵伟等[9]认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构建,一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特别是在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发展初期,应着重提高市场的交易能力,在不断提高效率的同时,兼顾林农和其他经营者的经济效益;二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即不同的市场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且交易活动采取招标等形式公开进行;三要坚持投资收益原则,即“谁投入,谁得益”,切实保障交易主体的收益权;四要坚持充分尊重农民的创造性原则,充分考虑农民自发形成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等,完善现在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五要坚持渐进式原则,综合考虑制度的稳定性和规定性,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影响、路径依赖等因素,采取渐进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
结合江苏的实际,贾卫国[10]等认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构建除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外,还要坚持以下3项原则:一要坚持区别商品林、公益林原则,原因在于商品林和公益林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政策措施、主要作用等方面不同,所以在交易时应实行不同的市场规则;二要区别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原则,主要在于二者的权属性质不同,因而在交易时应区别对待;三要坚持政府依法适度干预的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对市场交易进行适度干预。
3.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构建的构架结构及运行机制
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构成要素角度,笔者[11]认为,一个良性运转的完善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规则、交易中介组织等要素构成的,并认为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特殊性,垄断竞争型市场是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市场运行模式的现实选择。只有选择这种市场运行模式,才能使我国建立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既有灵活性和多样性,又有计划性和统一性;既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森林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又能充分利用计划机制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健康发展。
从江苏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贾卫国等[12]认为现阶段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设应使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构建包括省级中心市场、县级中心市场、乡镇级市场在内的3级市场结构。
从交易对象角度,赵伟等[13]认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包括林地产权市场和林木市场。其中,林木市场又可分为活立木市场和林木期货市场。
四、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践中建立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主要是狭义上的,即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场所或平台,或者称之为有形市场。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有24个省(区、市)成立了597个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14]。其中于2004年10月成立的福建永安林业要素市场被认为是中国首家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中介服务于一体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15]。2009年11月江西省成立了第一家省级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随后浙江省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广东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等省级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相继建立。2009年11月国内唯一从事全国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成立。各地已经建立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林权纠纷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也存在问题。杨晓杰等[16]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整体而言,我国大部分地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发育较为滞后,效率低下。东南部集体林发达地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虽然初步建成,但还需要完善。其他地区的产权市场尚在建设之中。可见,各地市场发展并不平衡。
理论研究中更多的是针对各地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设的实践,特别是集中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江西、福建两省的案例研究。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性质不统一,政企职能交叉且功能定位不清
目前全国各地建立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的事业单位,如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福建永安林业要素市场、福建绍武林业服务中心等,也有个别是企业性质的,如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等。无论是事业性质的,还是企业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都存在政企职能交叉、功能定位不清的问题[17]。如事业性质的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职能中的“负责全省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整合、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和指导”及“制定和实施全省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是政府的行政职能,而“提供转让服务”“中介服务”“开展森林碳汇储备交易、碳排放交易和林产品中远期期货交易”等则是企业职能。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是企业性质。虽然其大部分职能是企业职能,但如“林权登记”“统一监管”无疑是政府行政职能。由于市场功能定位不清,所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效用的发挥。
2.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等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虽然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在全国各地都已经开始建设,但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此相关的政策法规等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包括市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制度,市场的管理规范和办法,市场运行的制度,影响市场发展的与生态林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国有林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等都没有出台。这种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影响了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18]。
3.交易程序相对复杂,交易效率有待提升
通过森林资源产权市场进行交易,一般需要经过交易申请、资格审查、交易委托、资源评估、公告发布、交易组织、正式交易合同签订、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等一系列环节,交易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交纳林地勘测费、伐区调查设计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林权流转费、交易保证金等费用。此外,耗时较长。这些都影响了交易效率的提高[19]。
4.小规模林农的市场参与度不高
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无论是森林资源交易的数量,还是交易金额,小规模林农通过森林资源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比重都非常低[20]。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众多,包括市场对自身的宣传不够,林农对市场不了解,市场对交易规模、资金实力要求较高,林农不具备交易条件,市场交易的费用高,交易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私下交易便利等。这些都影响了林农的市场参与度。此外,魏远竹等[21]还认为,由于山区林农的居住地相对分散,而市场又大多设在县城,不便于林农办理相关交易业务。这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5.市场缺乏大量相关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专业人才
目前建立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大都具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林业科技服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权交易等功能,与此相适应,需要大量相关的专业人才,而现有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限于体制、编制、业务量、经费等因素,无法获得人才的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相关功能的发挥[22]。
五、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对策
针对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培育并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对策建议。(www.daowen.com)
1.明确自身性质,合理界定其功能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性质不统一、功能不清的问题,学者们认为应该尽快明确自身性质,合理界定其功能,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市场的性质和功能,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从福建省的实践出发,魏远竹等[23]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案是明确其事业单位的性质。这有助于提高其权威性,强化林农的信任度,防止串标和围标等违法行为,保障业务经费来源,并有助于减少收费项目,降低交易费用。孙炜[24]认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应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由发起单位发起,部分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应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积累发展,采取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运作方式。它也可以是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笔者[25]认为,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经验来看,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立之初,政府给予一定的人、财、物支持是必要的,但是从市场的本质属性和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必须脱离政府而独立以企业的性质运作。周显然[26]提出,应根据职能不同,设立不同的机构。属于森林资源产权“行政管理”职能的,设立森林资源产权管理中心;属于社会化服务职能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成立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搭建交易平台,发挥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功能。
2.尽快出台各项有关政策法规,以有序、规范地指导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设
国家应根据各地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设的实践,深入调研,及时总结经验,从市场建设、市场管理、配套政策等方面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在立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以促进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提高交易效率,增强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魏远竹等[27]认为,可按照交易量的大小对交易业务进行分类,即分为小规模交易和大宗交易。对于以林农为主的小规模交易,可相应地简化交易程序;而对于大宗交易(包括林农之间的大宗交易和集体、国有的林权交易),由于对交易的规范性、合法性等要求较高,因而应按规范的交易程序进行。针对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王武魁[28]认为需要建立面向全国乃至国际的大交易市场,而不仅仅是面向林权宗地所在地的市场。为此,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关键。
4.提高林农的市场参与度
除了通过简化交易程序增强市场对林农的吸引力以外,提高林农的市场参与度的措施还具体包括:①减少市场代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②通过必要的政策引导并加强宣传力度,以增强林农对市场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提升其影响力,以发挥市场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中的主渠道作用;③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提倡不同县市的市场之间开展协作,共享服务的同时,也应考虑在那些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业务相对较多的乡镇适当增设分市场,为林农进场交易提供便利[29]。
5.加强员工培训
根据市场的功能和开展的业务,加强对市场所需人才的培养,包括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和引进人才两方面。为此,可以和社会相关的培训机构或大学合作,制订培训计划,保障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30]。
此外,从完善市场的手段入手,胡加林等[31]认为,构建完善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需要用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以法律手段促进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培育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并在立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以使有关法律得以全面实施。以行政手段推进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培育包括尽快建立森林资源产权有形市场,全面放开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真正实行林权分类管理,建立森林资源产权信息公开查询制度等。以经济手段推进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培育主要包括减轻税费,采取金融措施。
黄李焰等[32]认为,在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初步发展阶段,国家必须尽到培植与扶持的职责,主要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并完善规范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森林资源产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三是设立交易场所,由社会中介组织负责经营,而由国家给予技术支持、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四是设定行政许可,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主体资格,许可其从事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
六、结语
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工程,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既必要,也重要。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界,都取得了共识。学者们对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内涵、构建,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但是现有的研究既不系统,也不充分,特别是对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性质和功能尚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如何进行具体运作等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欠缺,还需要深入的研究。
[1][3][31]胡加林,叶雄英.林业产权市场初探[J].江西林业科技,2005(6):17-20,26.
[2]程云行,马莉祯.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研究综述[J].生态经济,2006(5):125-128.
[4][8][9][13]赵伟,张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产权设定与林权流转市场的构建[J].林业经济问题, 2009,29(3):210-213,282.
[5][10][12]贾卫国,俞小平.江苏林业要素流转市场的建立[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0,34(5):129-132.
[6]朱再昱,曹建华,王红英,等.构建区域中心性林权交易市场的探讨——以江西省赣州市17个县市为例[J].林业经济,2010(4):45-49.
[7]刘荷芬.河南省活立木交易市场探索[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6(5):125-128.
[11]乔永平.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构建[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出版社,2008.
[14]杜艳玲.林权交易中心如何在林改中更好发挥作用——联合国粮农组织合作项目林权交易中心专题研讨会观点集纳[N].中国绿色时报,2010-06-30(03).
[15]谢帮生,魏远竹.福建省林权交易中心的SWOT分析——基于福建省永安、沙县、龙溪、邵武四县市的调查[J].林业经济问题,2010(6):501-506.
[16]杨晓杰,明丽.我国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要素市场的建立[J].商业研究,2006(4):187-190.
[17][26]周显然.设立省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若干问题探讨[J].林业调查规划,2012(2):45-48.
[18]王静洲,冷冰,张书奇,等.河南省平原地区发展林业要素市场初探[J].魅力中国,2009(27):157-158.
[19][21][22][23][27][29][30]魏远竹,谢帮生,张宝芳.福建省林权交易中心案例研究——以永安、沙县、龙溪、邵武为例[J].林业经济,2011(10):19-25.
[20]谢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地林木流转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
[24]孙炜.浅析地区性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作[J].环境,2007(11):100-101.
[25]乔永平,聂影.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1(4):26-28,48.
[28]王武魁.建立林权流转中信息共享平台[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55-60.
[32]黄李焰,陈少平,陈泉生.论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J].西北林学院学报,2005(2):186-192.
[1] 作者简介:乔永平,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生态经济学。 基金资助: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制度变迁研究”(2013SJD6300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