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顺仙[1]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南京 210037)
摘 要:水伦理是调控人与水之间伦理关系的道德原则、规范的总和。水伦理包含3种理论形态:以宇宙本体论为始基的“水德论”,以“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为内核的“中心论”水伦理,以及基于人与自然关系辩证统一的“和谐论”水伦理。当代中国水伦理的研究领域体现了水伦理理论形态演进的规律和趋势,初步形成了以人水和谐为价值取向的水伦理、河流伦理和海洋伦理等3个相互联系的研究领域。然而,如要在理论上真正摆脱西方中心立场并建构中国的水伦理学,则有待于倡导唯物辩证的生态整体论。
关键词:当代中国;水伦理;研究;形态;领域
水伦理研究是目前学术界关注的一个前沿性研究领域。自从1997年桑德拉·博斯代尔在《最后的绿洲》一文中呼吁建立“水伦理”以来,国内外关于水伦理的研究在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水伦理研究始于21世纪初,起步于部分学者对于中国水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如1999年马军的《中国水危机》,2005年郑杭生主编的《中国水问题》等,试图通过调查研究推动人水观念的转变,革新水资源管理方式,寻求水危机和水问题的解决。然而,黄河断流、松花江油污、太湖蓝藻以及局部地区“有水皆污”的状况等昭示了问题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整体性,促进了中国水伦理研究的兴起,并使之突破传统伦理或水资源管理伦理研究的樊篱转向了维护水体健康生命的水伦理。但总起来看,我国水伦理研究既没有对水伦理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经验做出系统的梳理与回应,也没有摆脱西方环境伦理的研究范式和相关理论观点。这既不利于维护中华大河文明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也不利于维护走向海洋时代我国的环境权益,更不利于水伦理的中国化和中国水伦理体系的构建。
一、水伦理研究的3种理论形态
水伦理以人水交往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伦理问题为研究对象,泛指人与水之间以道德手段调节的种种关系,以及处理人与水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它具有3层含义:①以对人水关系的应然性认识为基础,并随着应然性认识的变化而转变。②以人与水交往过程中人的行为和价值选择为主要内容,以人水相交道过程中应该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判断人的行为品质及其影响的善恶好坏、正当与否的依据。这意味着评判尺度应该是人的尺度和自然的(水的)尺度的辩证统一。③水伦理的探究不仅涉及个人道德修养和精神追求层面,还包括社会层面人水关系综合治理,谋求经济、政治、社会永续发展应该遵循的道理和规范,以及自然生态层面选择人与天(水)调,追求人情、天理(自然之理)内在一致的人与自然(水)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
依据对水伦理内涵的理解并基于不同时期水伦理的内容和特性,水伦理研究大致形成了三大理论形态:一是以宇宙本体论为始基的“水德论”;二是以“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为内核的“中心论”水伦理;三是基于人与自然关系辩证统一的“和谐论”水伦理。
水伦理三大理论形态的历史逻辑和本质特性,就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的相互关系而言,在水伦理思想学术史上经历了3个重要阶段:
(1)异质同构的“水德论”阶段,表现为将事实等于价值、“是与应该”同一。如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家基于“太一生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2]等思想观点,主张“上善若水”,认为水不仅是世界的本原,而且水与天地一样既生养万物,又“利万物”“不争”“处下”。这就是善。人的义务就是“继善成性”,弘扬天、地、水的善性,锤炼像水一样勇往直前,奔流到海不复返的精、气、神,倡行像水一样“处下”“不争”“虚怀若谷”、功成身退的道德品格,以求厚德载物,“有容乃大”,形成了以“道”为本体,水性与德性同一的水德理论。
(2)异质僭越的“中心论”水伦理。它包括近代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水伦理和后现代兴起于西方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水伦理。前者以二元对立、主客两分的机械论自然观为基础,将自然变成了可以任人拆分、宰割的机器。其价值哲学也从“附魅”于自然转向了让自然“祛魅”,在张扬人的主体精神的同时提出了“一切以人为尺度”的价值取向。在人与自然,人与水的关系领域,倡行利用、控制、改造和征服,导致自然价值在自然被奴化和对象化的进程中被僭越。后者以生态整体论为基础,把生态系统的稳定、美丽、平衡、和谐作为终极追求,在建构自然价值论和权利论的同时,过分强调人与自然万物的同一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的主体精神和社会本性被“荒野”遮蔽。因此,无论是“人类中心”论还是“生态中心”论,都与无中心的现代生态科学、生命科学等知识谱系相背离,都有悖于人的本质和自然的层创进化规律,都是以人与自然(水)的相互对立为实质的。
(3)异质对立统一的“和谐论”水伦理。这是当代中国综合治理水问题、水危机的最新理论成果。首先,这种理论观点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把唯物辩证法与后现代道德哲学的生态整体论相结合。其次,在关于人与水的价值哲学中,坚持人与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物的关系。人和物各有其不同价值,彼此不能相互遮蔽和僭越。一方面强调人与物是异质对立的,唯有人具有物质、精神二象性。人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之源,承认人是自然进化的最高产物。人具有最高价值,离开了人无所谓自然价值。另一方面,认识到人在本质上是物质实体和精神主体的统一。“没有自然,人类不可能存在;没有人类,自然仍会存在”[1]。本体论与价值论相互联系。本体论中包含一定价值论的因素,但本体论与价值论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不应混淆。在以人的精神起源问题为核心的本体上要坚持物质第一和存在第一,而在以人的精神作用为核心的价值论问题上则应主张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这是处理本体论与价值论,人与物的矛盾的辩证法。所以,在人与水的关系领域,必须科学把握人与水的对立统一性,从大尺度上谋求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美丽与和谐,倡行以人为本的人水“和谐论”。
我们将水伦理研究的理论形态区分于“水德论”“中心论”和“和谐论”是因为这3个形态既有各自的边界和范围,又有各自的特性和学术资源支持,且彼此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和还原。
古代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混沌交织,而伦理学被包容在哲学中。人们对人性善恶、道德修养的回答往往与宇宙论、本原论及生成论相联系。“天理”“自然”受到尊崇。世间万物都是“天生,地养,人成”的,而“生之德”最大。人的职责和使命就是弘扬天地生养万物的善性,以成就自己的人性。因此,“水德论”是由古代上观天文、下察地理累积而成的知识体系和方法论支撑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认知水平的提高,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逐渐分离,形成了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的三大知识谱系。人们在区分“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时陷入了“过犹不及”的割裂或对立状态,造成了人与自然相互遮蔽或僭越的困境。“中心论”水伦理正是以近现代科学知识为基础,以机械论自然观或生态整体论自然观为本体论,以人类为尺度或自然生态为尺度而形成的理论形态。人类中心主义水伦理或生态中心主义水伦理都因过分强调人或自然的价值而陷入极端,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找到解决危机的出路。20世纪以来,现代科学的交叉融合和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使人们对人与自然(水)关系的认识在经历了肯定、否定之后,进入了否定之否定的阶段,从以自然为人立法,人为自然立法转向了人为自己立法。要克服水德论和“中心论”水伦理的理论偏执,就必须以唯物辩证的生态整体论为基础,在吸纳和借鉴生态学、博物学、水文地理学等现代科学成果和思维方式的基础上,以唯物辩证的基本原则立场认识自然、社会和人,承认人与水相互关系的对立统一性,倡行以人为本的人水“和谐论”。
对水伦理的纵向考察表明其三大理论形态在发展脉络上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在“是与应该”相互关系演进的逻辑上契合“正题、反题与合题”的历史辩证法。在伦理学发展史上符合汇通中西的规律和趋势。
水伦理研究的三大理论形态的划分,其意义在于既承认西方环境伦理学、水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同时又确认中国水伦理研究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它在世界水伦理研究中应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这既有助于国人超越传统的天人等同的天理人伦,又有利于突破西方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相互对立的思维逻辑,提出并论证以辩证唯物的生态整体论倡行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水伦理的内在规律性,以促进基于本土,面向世界,关切未来的水伦理理论研究,增强水伦理研究的实践性。
二、水伦理研究的3个领域
当代中国水伦理的研究域既确证了水伦理理论形态演进的规律和趋势,又在回应重大现实问题时受制于“中心论”水伦理。2003—2006年,当代中国水伦理研究正式起步。其标志是:2003年张真宇、胡述范在《中国水利》报发表的《走向和解:一种新的河流伦理观》, 2004年徐少锦在首届国际道德哲学会议上发表的《论当代中国水伦理》,2006年我国台湾学者邱文彥发表的《海洋新伦理——跨世代的环境正义》等文章。经过10余年的研究,三大研究域逐渐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追求,即以人为本,人水和谐。
首先,河流伦理以人与河流相交道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建构河流伦理体系为研究目标,通过系列丛书和论文的集中发表,初步实现了著书立说。
(1)在理论研究方面,提出并论证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概念。2003年2月15日,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在全球水伙伴中国地区委员会治水高级圆桌会议上提出令人耳目一新的“河流生命”概念,并两次强烈呼吁建立“维持河流生命的基本水量”概念,主张以此作为调水调沙试验的出发点。这标志着维持河流生命的伦理意识的觉醒,也第一次从终极关怀的立场为人类开发利用河流的行为画出了一条界线。同年,张真宇、胡述范在《中国水利》报发表了《走向和解:一种新的河流伦理观》一文,率先提出了“河流文化生命”,河流是“具有内在尊严的生命共同体”,河流具有“独立价值”等新概念和新理念,并将其作为河流伦理的一般原则[2]。2007年,黄河水利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河流伦理丛书分别从理论上提出和论证了河流生命,河流的价值与伦理,河流的文化生命,河流伦理的自然观基础,黄河与河流文明的历史,河流伦理与河流立法等7个方面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观点,阐明河流生命论的“终极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对河流的利用方式,利用的合理不合理,更重要的是要确立一门河流生命学及其研究的社会建制,使河流生命学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直接行动三位一体,并自觉地内化为一种人与河流关系的伦理,提升为对河流生命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推动人与河流相互依存意识和信念的养成”[3]前言4。雷毅的《河流的价值与伦理》一书,在消化、吸纳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哲学研究成果的同时,将河流价值划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指出“河流所展现的价值是多重的。河流的多重价值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区分:河流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4]62,把对河流价值的理解拓展到生命与自然,人与社会等两个层面。这些理论观点促进了河流伦理研究的体系化和中国化。
(2)在实践层面上,对河流政策中的价值观和伦理观,河流评价机制中的伦理尺度,河流管理实践中的生态意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在顺应自然规律的前提下,确立关爱河流,尊重河流,保护河流,以确保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的永续发展等原则,要求把重塑人与河流关系的问题上升到伦理的层面来认识,将其作为“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理论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研究,通过河流伦理的构建,让全社会从伦理道德上认识到人与河流和谐相处的重大意义,并将其参透到人类繁衍和成长的过程中,从而唤起更多的人自觉、积极地投身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行动之中。这对推动和深化河流伦理的研究无疑具有深刻的现实价值。
(3)在方法论方面,既吸纳了现代科学的生态整体论思维,又从中国科研攻关的实际需要出发更加注重协同创新,采用了跨学科交叉研究法和协同的整体论研究法。一方面,将跨学科交叉研究法贯穿于河流伦理研究的各个子课题和全过程,“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多学科相结合的,纵横交错、立体交叉的宏阔研究局面”[4](序二):3。另一方面,提出并应用了协同的整体论研究法。这是因为“河流生命研究的出发点、最终目的和评价标准,既不是人类中心论,也不是非人类中心论,而是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论”。这种方法论的理论基点主要有3个方面:协调的整体论,进化的价值论,以及“像河流一样思考”[3]25-26。方法论的整合创新为河流伦理研究超越“中心论”水伦理,进而转向人河协同共进的“和谐论”水伦理奠定了基础。
其次,水伦理研究域形成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其研究范围、边界比较宽泛,研究内容和特点更加突出以人为本、人水和谐。
1999年《科技潮》刊载了英国伦敦大学费克利·哈桑教授的《建立全球“水伦理”刻不容缓》一文[5]。该论文的发表不仅让我们能粗略地了解国外学者关于水伦理的基本态度和观点,而且表明了国内学术界对水伦理的关注。10余年来,水伦理研究注重道德哲学模式与应用探究模式的统一,在强调以人为本的同时坚持人与水关系的对立统一,追求人水和谐。
在道德哲学研究方面,2004年徐少锦在首届国际道德哲学会议上发表了《论当代中国水伦理》一文,并认为“水伦理思想虽古已有之,但它从环境伦理、资源伦理和技术伦理中凸现出来而被加以研究,则是近年的事”。他以人与水的实践关系和价值关系为基础,提出“水伦理的核心精神是以人为本,为人服务;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人水和谐共处,基本原则是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得出了“水对人既有积极的正价值,又有消极的负价值,兼具善、恶双重功能”等结论。虽然其基本立场是以人为中心的,但把人水和谐作为根本价值目标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当代中国水伦理的价值选择。同年,叶平教授在首届河流伦理学术研讨会上作了题为《水之伦理》的演讲。他把水之伦理的基点问题归结为“地球之水与人类生态有怎样的关系”的认识,以及“如何摆正人们对待水的基本信念”问题,即道德哲学问题。在道德哲学问题的拓展研究中,王建明、王爱桂认为,以前现代万物有灵论为特征的自然客体中心论,以近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为特征的主体中心论,以及以后现代生态中心主义为特征的泛主体中心论等3种形态的哲学理论都“难以担当起当代构建人水和谐关系的重任”,提出要倡导并坚持以“‘主体—客体—主体’为关系结构的交往实践论,方能给出水伦理何以可能之解”[6]。田海平的《“水”伦理的道德形态学论纲》[7]5-14则侧重于从道德形态学的视野探讨了我们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探讨水伦理,并且创新性地将“水”伦理区分为精神形态的水伦理,应用形态的水伦理,以及扩展形态的水伦理,依据事实与价值的不同联结方式尝试厘清三者的适用范围。不过,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的水伦理都不能割裂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关系。
在应用研究方面,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国际水伦理问题研究,主要以国际合作的方式,通过相关国际合作项目开展水伦理研究。如侯起秀的《水伦理学概论》[8]主要结合联合国淡水资源利用研究小组的研究报告,就水伦理问题的研究范围,水伦理问题研究的社会背景,水资源的利用形式等进行了研究。2008年10月22—23日,北京大学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在北京大学联合主办了第二届水资源管理伦理学国际研讨会,重点探讨了如何构建符合伦理的、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体系等问题。二是国内水伦理问题研究。主要代表性成果有张光义的《建设节水型社会与水伦理》(2008年网文)[9],王正平的《面对“水难”的水伦理思考》(2010年)[10],吴齐的《水伦理在水资源保护与水权管理中的价值》(2008)[11],沈蓓绯、纪玲妹的《节水型社会背景下的水伦理体系建构》(2010年)[12],曹顺仙的《全球化视阈下大坝科技的水伦理审视》(2010年)[13]等。研究内容包括涉水活动的水伦理意识,涉水活动的行为规范,维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水体生命健康,促进水文化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等。
因此,水伦理研究域的形成,一方面得益于学者们的持续努力,另一方面贵在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的结合。在道德哲学领域树立了人水和谐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强调人水相分的同时坚持人水协同进化的统一性,没有被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钳制;但如果要建构中国的水伦理体系,则有待道德哲学研究的深化和创新。在应用研究中,还需进一步清理“中心论”水伦理的影响,提高中国水问题研究的针对性。
再次,海洋伦理主张人海关系的和谐、永续,初步显现出人水“和谐论”的理论特征,但对海洋伦理、海洋伦理学、海洋公正、海洋可持续发展等相关概念的界定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
2006年邱文彦以《海洋新伦理——跨世代的环境正义》为题,首次提出了“海洋伦理”的概念[14],但他没有对“海洋伦理”加以界定。王刚、吕建华在2007年发表的《论海洋伦理及其内涵》一文中提出,海洋伦理的内涵包括3个方面:①“海洋伦理是一种生态伦理”;②“海洋伦理是一种公共伦理”;③“海洋伦理是海洋制度的构建基础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15]。他们在2012年发表的《论海洋伦理及其建构》一文中又提出,海洋伦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应该是公共行政伦理和环境伦理……海洋伦理是以海洋道德为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科学体系,是研究人与海洋关系,在海域中人与人关系等问题的一门学科。海洋伦理调整的对象应该包括人与海洋之间的道德关系和海洋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两个方面”[16]37-38。这些界定显然混淆了海洋伦理与海洋伦理学的内容、功能、属性、研究对象以及理论基础等,对学科归属也莫衷一是。
当代海洋伦理在本质上是指人与海洋之间的生态伦理关系,是一种超越狭隘的人际伦理,而把海洋纳入道德关怀范围中,进而打破海洋关怀的终极目的是对人的利益的考察这一怪圈的新型伦理。它以提出并论证海洋的整体性、系统性、主体性和交互性为基础和前提。海洋伦理的根本性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海洋的道德资格和基本权利。其特质将由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决定。海洋伦理的主要目标是发挥道德功能调节人类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持续发展,维护海洋生命的整体性,实现人、海关系的和谐永续。海洋伦理研究的主要议题包括海洋伦理的原则和规范,海洋伦理的框架体系,海洋伦理学及其学科建设,海洋的永续利用和“跨世纪的环境正义”等。(www.daowen.com)
综合考察水伦理的现状,三大研究域比较突出的特点是:①提出了人河互为尺度、人水和谐、人海和谐等主张,都坚持一种唯物辩证的原则立场和生态整体思维。②试图建构本土化的河流伦理、水伦理或海洋伦理体系。③三大研究领域的进展并不同步,学术水平也有所差异。河流伦理初步完成了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水伦理研究则似“涓涓细流”,持续但不系统,除期刊论文外还未见译著、专著等出版。海洋伦理研究明显滞后于人海关系迅速发展的生态伦理需要。④都在某种程度上认同西方某种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观点,特别是在研究范式转换中严重受制于西方的有机整体论范式。因此,水伦理研究的深入不仅有待于范式的转换,而且有待于范式转换中历史与现实的逻辑自洽。
三、水伦理研究的发展前景
面对中国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扩张等必然带来的水资源紧缺、水环境破坏和水生态危机,加快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水伦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势在必行,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水危机,转换立场,确立新的研究范式可能显得更为急迫。
首先,水伦理作为以人与水,人与自然之间生态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应用伦理学和实践哲学,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学科学理分析,以及跨学科的协同创新,是提升研究层次的必然选择。
水伦理作为道德哲学既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充分揭示和阐释科学发展的生态主义向度,从理论上说明为什么中国科学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检验标准是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着力于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有“以人为本”地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之中的问题。这种理论任务与使命是时代赋予的,也是极其困难的。这种困难不只来自于学术研究的外部压力和挑战,更来自于理论研究本身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对理论研究以理动人、以理服人的力量。要以理服人,理论研究就须臾不能脱离实际,不能脱离人、水关系的实际发展及其所遭遇的重大现实问题,如冲突、抗争等;必须有足够的理论与政治勇气批判那些主流性的,却是反生态的“发展”理论与政策,或是“非科学的”发展观与发展实践,论证并倡导那些适应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生态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生态原则和生态价值。对此,只有转换视角,吸纳新理论、新方法,摆脱轻车熟路的既有典范,走跨学科协同创新的发展之路,才能提升研究的层次。也就是说,只有把水伦理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学科不断进行整合,坚持跨学科、跨国界的互视与对话,才能把中国水伦理研究不断推向深入。虽然河流伦理研究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但就整个水伦理研究状况而言,这种范式的确立和推进不过刚刚开始。
其次,为推动水伦理的整合发展和协同创新,找到水伦理学成长的适当路径,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变,中国水伦理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与拓展需要以下3个方面的“批判性提升”:
一是对西方生态伦理、生态哲学的“批判性提升”。10余年来,水伦理研究主要借助于国内关于西方生态伦理、生态哲学的译介性成果,并以此作为学术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由生态伦理推向河流伦理、水伦理和海洋伦理,在客观上容易因循西方立场。因此,必须批判性地吸取已有的理论精华,更多地开展基于我国特殊水情的自主创新性研究,以主体精神支撑水伦理的基础性、原创性研究。
二是对传统伦理思想的“批判性提升”。近年来,一些学者在水伦理研究中也没有忽视对传统伦理中水伦理思想的重新挖掘与解读。这些研究对于水伦理体系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必须明确的是,作为一种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体系,它的建构必须立足于现实和时代的需要,而不能满足于简单论证古典理论作家的远见卓识和深刻顿悟。这种批判性精神的缺乏不仅会造成食古不化,而且会严重影响我们从事适应文明根本性变革意义上的理论创新,包括创建一种适合当代和中国的水伦理学派。
三是对正在进行中的工业化、城市化、生态现代化实践的“批判性提升”。对以市场为载体,资本为主导的工业化、城市化、生态现代化的深刻反思与批判是观念转变的重要前提,是促成水伦理面向现实,融入经济、社会和制度变革的重要条件。这种理论批判的核心功能是尽可能弱化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模式的生态破坏性与理论思想缺陷,强化用水、治水和管水实践的生态化转向和新的伦理精神的树立。
总之,与其他环境人文社会科学一样,我国水伦理研究必须在防止食洋不化与食古不化的同时,面向世界,面向中国,面向未来。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找到它作为一个新兴交叉学科发展的根本理由与契机,才能真正确立与依然处于话语强势地位的欧美国家学术同行平等交流与对话的学术平台,才能做出中国学者自己对人类社会走向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转型的切实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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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简介:曹顺仙(1963.5—),女,江苏宜兴人,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从事环境伦理、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研究。E-mail:529420610@qq.com。 基金资助: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9ZXA00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代水伦理的生态哲学基础研究),国家林业局科技司林业软科学研究项目(2014-R10),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3ZD005)。
[2]《道德经·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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