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行政执法的特征与原则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的功能主要是: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一)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3.行政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的事的,而是特定人和特定事。
4.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并不能直接、立即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只有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对行政管理法规加以实施,才能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形成。
(二)行政执法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公开原则既要求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要公开,还指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特别是对于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涉及人身权或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举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中,不乏关于行政公开的规定。
2.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符合下列要求:其一,依法执法,不偏私。其二,自己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以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
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二、行政执法的类型
(一)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对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行政命令、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检查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检查对象仅限于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含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下级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检查不是检查外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切行为和情况,而是对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了解。行政检查的另一项内容是对相对人执行行政决定、命令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了解,这是正确作出行政决定的前提。
2.行政检查的独立性。
行政检查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不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首先,行政检查有其独立运行过程。其次,行政检查本身包含了独立行政行为的所有要件,如法律都独立规定了检查主体、检查权、检查程序及检查效力等。第三,行政检查并不必然由其他行为引起或引发其他行政行为,无论从检查的动机还是结果上看,与其他行政行为均不存在必然联系。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的要求行事,就不会出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后续行为。
3.行政检查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非实体性。
即行政检查不直接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是在程序上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设定相关义务。行政检查的直接目的是收集资料和了解情况,为下一步行政决定提供事实根据,没有权力直接作出行政决定,处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二)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三)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又叫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2.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3.申请法院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应坚持以下具体原则:(1)法治原则。实体法治原则意指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与实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未经相应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合理适度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在可以实现相同目的的各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强制力度最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最小的办法。(3)人性化原则。基本人权保障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底线。行政强制执行对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利益和负担。虽然这种权力的存在有其正当性,但应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制度设计和权力运作的法律底线。
(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有权作出制裁行为的主体有多种,如法院有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作出判决,予以刑事制裁,但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行政相对人其对象只能是基于公民身份、法人身份、其他组织身份的管理相对人。3.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行政相对人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是因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而不是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或民事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所制裁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否则要受到刑事制裁。4.行政处罚是制裁性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处罚,使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或者强制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在行政处罚中要坚持以下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即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求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教训,使其能够遵守秩序。4.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5.保护当事人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如果在行政处罚中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
(一)行政检查程序
1.事先通知
在检查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的内容、对象等,以便相对人参与检查。事先通知是行政相对人行使参与权、知情权的前提和有效保障。行政机关在检查实施之前通知相对人有关的检查事项,可以让他们有一定的准备时间,以便合理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检查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行政机关在事先通知时,在行政目的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事先通知就需要受到限制性的使用或不用。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是指检查主体在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出示工作证件、授权证书或佩戴公务标志等。以证明其所具有的进行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资格。通过行政机关自觉公开其身份的方式,可以使相对人免受不法侵害,有利于防止不法分子的假冒诈骗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有利于防止行政职权的行使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使行政行为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未表明身份的检查人员,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检查。
3.说明理由
检查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应告知相对人进行行政检查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理由,说明理由是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作决定时慎重考虑,减少行政决定的错误,并可以使当事人了解行政机关作决定的动机,满足当事人的正义感,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减少不必要的争讼。
4.收集信息
收集信息是行政检查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是指检查主体依据法定的方式,如调卷审查、进行登记和统计、实地检查、搜查、对相对人查问等方式了解事实真相和提取证据信息的行政活动。行政检查还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过正常检查所需的时间,应坚决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作出检查结论
检查机关在进行检查后,要根据所收集到的信息资料作出一定的结论。由于行政检查涉及领域广、表现形态多样,检查结论有可能是多样的,如有责任认定书、检查情况书、统计报告等形式,无论哪种形态的检查结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6.事后告知
事后告知是指检查完毕后,检查机关基于其法律义务将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的活动,从而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并能相应地维护相对人的权益。行政告知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和对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具体包括告知检查结论和告知相关权利。
(1)告知检查结论。行政检查结束后,检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检查结果告知相对人。以便于相对人根据检查结果改进行为方式,更好地遵守法律和执行有关的行政命令、处理决定等,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服行政检查结果,对不利于自己的检查结果及时提出异议或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告知的方式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2)告知相关权利。告知的权利包括:对行政检查事项的陈述权,对不利行政检查结论的反驳、申诉权。对检查笔录的缺漏和误写的修正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救济的权利,等等。
(二)行政征收程序
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相对方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当相对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行政主体确定的期限全部主动履行了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告结束。当相对方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进入强制征收阶段。我国未制定统一的征收法,关于行政征收的程序规定分散在不同的专项法规制度中。如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的规定,包括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和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订立补偿协议等程序。(www.daowen.com)
(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
1.事先催告
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公法上的义务时。行政主体通过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期待其自觉履行,并告知其如不自觉履行其义务,即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催告。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和前提,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核心部分和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执行
在经催告程序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即开始付诸实施。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包括如下步骤:(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出示执行依据,并详细说明情况,争取行政相对人的配合;(2)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适当的执行方式。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等;(3)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邀请行政相对人到场。如果行政相对人拒不到场,执行机关应邀请行政相对人的近亲属或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到场;(4)详细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并必须于当场完成,而且要有行政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四)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的总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决定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亦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法定条件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实施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不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如下:
(1)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立案
行政主体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的,应该登记并确定为调查处理案件。立案应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同时附投诉材料、举报材料、证据等相关材料,经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过程。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与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主体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主体应当采纳。行政主体不得因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作出符合法律形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对行政相对人宣告并当场交付给相对人;如果相对人不在场,行政主体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给相对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依当事人申请,在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一方和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主体专门人员主持听取相对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罚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实现行政处罚合法性和民主性的重要保障。
4.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生效以后,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行政处罚的内容。这就进入了处罚的执行程序阶段。其主要内容有:(1)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否则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相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判依法撤销决定
工商部门加大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原本是一件值得称赞的好事,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不但招来当事人的不满,甚至还会被告上法院。
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一典型案例,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一宗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罚过程中,没有履行向当事人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权的法定义务,剥夺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院认为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
起诉工商部门的是在佛山经商的塞内加尔公民“巴斯”(中文名),在华常住地址是佛山市禅城区远平北街某小区。2012年5月4日,佛山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外籍人员巴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POLOWORLD”的旅行箱及不符合标准的彩色电视机。工商部门接报后,当天对涉案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没收带“POLOWORLD”字样的旅行箱305个,外包装及机身均无强制性商品认证标志的彩色电视机79台。经鉴定,送检的电视机在“防火”等四个项目上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工商部门后向巴斯送达相关报告,巴斯没有提出异议。
10月23日,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巴斯销售带“POLOWORLD”字样的旅行箱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的彩色电视机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之外,行政机关依法没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巴斯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79万多元。
巴斯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理由有二,一是是工商部门在处罚过程中没有为自己提供翻译,以致自己完全失去申诉的权利,其次是处罚依据显失公正。
法院查明,“POLOWORLD”商标为美国波罗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授权广州波罗沃公司为商标皮具等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总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
巴斯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工商部门在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并未向我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属程序违法。”巴斯在二审庭审时提出。工商部门提出,其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巴斯住址邮寄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告知巴斯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提供了邮件编号加以佐证。
法院查明,该特快专递于同年10月10日由一个名为“成某霞”的人签收。但是,对于“成某霞”是何人、与巴斯系何种关系、“成某霞”有无将该特快专递邮件转交给巴斯本人的事实,工商部门在庭审中陈述“不清楚”。“我不认识成某霞。”巴斯一再强调,自己的确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成某霞也没有向其转交过上述特快专递邮件。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实体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佛山中院民三庭审判长温万民说:“整个案件审查的关键在于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无向巴斯合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保障巴斯充分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情形。本案对巴斯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即79万多元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对巴斯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情形。因此,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以有效送达的方式告知巴斯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工商部门的送达并非有效的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来源:南方日报,2014年4月9日。
案例二:北京公交调价:多数听证参加人支持地铁3元起步
28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公共交通价格调整听证会,25位听证会参加人全部同意调整票价。
针对轨道交通票价调整,25位参加人中,1位同意方案一、24位同意方案二。地面公交价格调整方面,1位同意方案一、23位同意方案二,有1位提出了新的方案。
据介绍,此次轨道交通的两个方案均为计程票制,方案一中,起步3公里内每人次2元,3—6公里每人次3元,6—18公里每6公里加1元,18—42公里每12公里加1元,42公里以上每18公里加1元;方案二中,起步6公里内每人次3元,6—12公里每人次4元,12—32公里每10公里加1元,32公里以上每20公里加1元。两个方案的票价均不封顶。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处长李虹介绍,相对而言,方案二适当提高了起步价格,但加价计费里程较为简单,平均票价水平相对较低,对中长途乘客相对有利。
地面公交的两个方案,差异主要在于刷卡打折优惠方面:方案一取消了刷卡打折政策,只对学生卡刷卡实行五折优惠,具体方案为起步5公里内每人次1元,以后每增加10公里加价1元,平均票价为每人次1.55元;方案二保持了刷卡打折的优惠政策,普通卡刷卡实行五折优惠,学生卡刷卡实行二五折优惠,具体方案为起步10公里内每人次2元,以后每增加5公里加价1元,平均票价为每人次1.31元。据李虹分析,方案二有利于鼓励刷卡乘车,方便乘客快速上下车,也便于企业掌握客流情况,合理安排运力。
此次听证会一大亮点,是22位参加人明确表态同意建立动态的调整机制。
目前,北京市轨道交通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路网规模、客流情况及运营成本变化较大。建立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核心是让公共交通价格逐步反映运营成本变化情况,理顺价格机制,避免价格矛盾积累。李虹介绍,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建立一个调价公式,开展票价年度评估,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建立一个综合评估机制,5年左右要对票价进行总体评估。
案例来源: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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