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听证程序概述
所谓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其本质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我国自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听证制度已逐渐被引入到价格、立法、行政许可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促进行政决策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听证的功能
听证制度作为一种以程序公正为价值追求的规范性程序设计,历来被视为公共民主决策的制度基石。一般认为,行政听证程序具有以下功能:
1.帮助行政主体客观、全面地掌握信息。
科学决策的前提是客观、全面地掌握信息。在听证前,行政主体一般都根据行政行为的需要,进行了调查研究,但由于调查手段、知识技能的局限,所得到的信息往往不够客观、全面;而行政相对人处于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地位,对影响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信息具有更真切、更具体、更评尽的了解。通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做到兼听则明,从而为科学、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奠定基础。
2.维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程序通过对当事人一系列程序权利的设定和保障,可以使当事人有机会、有条件抵御和防范行政主体的专断,从而最大限度维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给相对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执行力,事后救济往往不能弥补不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听证,作为一种事前救济,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效不可替代。
3.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在听证程序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陈述和辩论,可以充分沟通,甚至达成某种共识。通过这种公开、平等的对话,行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受到了充分的尊重,意见受到了足够的重视;行政主体也更进一步地了解了相对人的立场和观点,有利于消除双方矛盾,有利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理解和配合,从而有效地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和增进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
(二)行政听证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历来被视为现代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行政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但不仅在于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公众对行政行使监督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以及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基本保障。公开原则应贯穿于听证程序的全过程,包括听证时间和地点的公告、听证代表的选拔和确定、听证方案和程序、听证笔录和报告以及最终决策等事项均应明确昭示于社会公众。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就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独立原则
现代听证制度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法律思想关于“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所衍生的独立性要求已成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诉讼案件要交给独立、公正的法官裁决,听证也应交于处于独立地位的人。在国外听证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包括职能分离和回避等要求,正是独立性原则在制度层面的体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一规定也是独立原则在听证程序中的体现。
3.事先告知原则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www.daowen.com)
4.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世界各国关于听证程序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大多是通过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来实现的,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制度就是“案卷排他性制度”。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正是充分借鉴了这一成熟的制度。
二、行政听证程序
行政听证在我国有多种形式,大致可以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在正式听证程序中,听证的审理是核心环节。听证审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和环节:
1.预备阶段
这一阶段是为了保障听证审理顺利进行而作的准备。主要内容是: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主持人核查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并征求回避意见。其中,对调查人员身份的审查涉及执法主体是否合格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听证事项的说明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调查人员说明拟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说明事项基本已包含在听证通知之中,但仍具有让听证主持人、旁听人员知悉并保证听证完整性的作用,特别是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的展示,有利于当事人、第三人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
3.当事人、第三人发表意见
当事人、第三人发表意见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当事人、第三人不仅可以就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且可以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在上述两个阶段,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并可以向对方提问。
4.相互辩论
经过前述两个阶段,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但往往还存在分歧。这时,听证主持人可以对争执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然后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展开相互辩论,实现兼听则明。
5.听证审理的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各自提出证据,发表意见,相互质证和辩论,在听证主持人作出各方皆已穷尽其主张的判断时,宣布听证审理终结,并由各方核实听证笔录后签名。
6.听证审理的延期和再次举行
听证审理一般都能如期举行,但当不可抗力、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或当事人、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申请延期致使听证审理不能如期举行时,则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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