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作为行政主体获取信息的基本手段,在现代行政管理中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广。行政调查行为是一个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过程,必须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行政调查行为才能实现和成立。行政调查权的不当行使,则可能异化为一种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外在力量。保障行政调查权的合法、有效行使,防止行政调查权被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要通过完善相关程序,加强对行政调查的规范。
一、行政调查的原则
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性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行政调查是一个事实调查、信息资料收集的活动,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行政调查是泛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收集信息的活动,既包括行政机关的人事检查、工作情况调查等,以及机关或机构内部实施的调查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社会、公民收集信息的一种外部的调查行为;狭义的行政调查是指对特定公民或特定的事件所进行的个别调查。我们一般认为,行政调查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为了保证行政调查权的合理运用,有效实现行政调查的目的,在行政调查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行政公开其实质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实现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的参与和监督,以保证公权力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运行。
(二)职权主义调查原则
职权主义调查原则是指行政调查人员在进行行政调查活动时,依据其法定职权自主地决定调查的手段、形式和范围,全面收集其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任何调查职权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越权则无效,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参与原则
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行政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的内核,它不仅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过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行政参与强调的是行政相对人主动积极地参与行政,形成一种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过程。只有当事人积极参与行政调查的过程,行政主体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才会全面和真实,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公正原则
在行政调查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公正原则的适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做到避免偏私。所谓避免偏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不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www.daowen.com)
二、行政调查的程序
行政调查权作为一种重要行政权力.对于行政机关获取情报、制定决策、取得证据,进而做出一系列具体行政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行政调查的过程中.被调查人的权利往往会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害。我国尚缺乏行政调查的统一性法律规范,关于行政调查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行政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再如,《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受案、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证据保全等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可看作行政调查程序的一个可参照蓝本。从各国实践来看,行政调查的程序一般包括:
(一)通知调查事项
调查前,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相对人调查事项和时间,以便相对人参与调查。除个别行政调查的性质决定了必须突击进行外,一般行政调查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在进入现场调查时,应当事先通知调查相对人到场,并实行公开调查,赋予相对人提出意见的机会。
(二)表明身份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进入调查时,必须向相对人出示其身份证件和相应调查法律文书。对于不具有相应公务身份而要求检查的行为,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三)取证与举证
取证是行政调查的中心,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进行取证,而且相对人必须到场。
(四)鉴定
在行政调查时,对调查事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选定鉴定人到场鉴定。
行政活动都是基于一定的事实认定进行的,行政调查活动是不可缺少的前提。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调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调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