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务员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规范有哪些?

公务员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规范有哪些?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公务员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在法律规范内行使职权。公务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公平、公正公开,行政处罚的轻重应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要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要公之于众。

公务员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规范有哪些?

一、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法》的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调整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规范行政处罚设定与实施的行政程序法

1.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的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章,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从而采取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法》还没出台前,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是:行政处罚随意性较强,有的行政机关随意罚款,数次罚款,或者几个部门同时罚款,这严重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甚至滥用权力,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官本位”思想盛行,与人民群众对立现象严重;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不合法,或者我行我素,主观性大。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出台。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仅明确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的基本原则,而且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幅度以及程序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给行政执法者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凡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公务员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有利于公务员廉政建设

《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对行政执法者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公共权力的运作必须限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同时,《行政处罚法》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程序法律保障,进一步体现出行政程序法的原则与精神。公务员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法律制度建设。《行政处罚法》对促使行政执法者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权力,有效杜绝公务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和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也有利于老百姓更好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要求行政行为进行对照,为有效监督提供法律依据,把公务员廉政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上来。

3.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在法律规范内行使职权。当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违法者的时候,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来处罚行政违法者,使行政相对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法,违法到什么程度,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法规都有规定。这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为当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从一定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是维护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违法必究的原则,也是执法公平的体现。当行政相对人没有违法的时候,行政机关主观认为行政相对人违法,这是不可取的,这违背了法律的根本精神与原则。而《行政处罚法》的出台,是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提供辨别的法律依据。一言以蔽之,《行政处罚法》对行政主体权限、行政处罚程序,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是否违法都有了法律的规定与解释,从根本上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

1.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要定期组织公务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进行必要培训活动,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与制度,切实把握《行政处罚法》的精髓,提高对《行政处罚法》的正确认识。公务员要熟悉《行政处罚法》中的法律条文,并与实践相结合,同时,公务员要学习《行政处罚法》程序要义,严格遵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了解和熟悉《行政处罚法》,才能很好的实施《行政处罚法》,才能推动公务员依法行政行为的进程。

2.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

公务员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后,必须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如何贯彻,怎么贯彻,必须遵循以下几点:

(1)不是任何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是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授权实施机关;三是委托实施机关。同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所谓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公务员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切忌“以罚代刑”,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而是以行政处罚来代替刑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极不可取的,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与精神。

(2)公务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不可超越法律法规,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罚。公务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公平、公正公开,行政处罚的轻重应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要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要公之于众。

(3)公务员实施行政处罚前,要查明事实真相。对事实不清的,或者法律依据不足,都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决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前,要及时、明确地告知行政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处罚和理由、依据。行政当事人得知行政处罚的决定后,有权利进行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行政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听取行政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严格的核查,一旦发现当事人的意见属实,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行政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通俗的讲,行政许可就是,只有政府同意,公民才能办事。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其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关系。”[12]以此观之,行政许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相关立法也要随之跟进。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此法的颁布,不仅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还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健全。

(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现状

1.实施成效

《行政许可法》颁布和实施以来,我国广大公务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观念显著增强,对于行政许可的主体、法律依据与法律程序等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也有了明确和完善的法律规范,对于实现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化提供了制度基础,行政许可行为也开始逐步走上法治化发展轨道。随着执法工作程序的进一步改进,工作环节的进一步较少,也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而随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等各个方面的依法公示,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进一步推动了诚信政府的建设,我国民主建设进程也相应加快。

2.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在实践中表现为学习《行政许可法》的积极性不高,对于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法律的具体内容理解的不够细致透彻,在实践中实施行政许可的随意性仍然较大;二是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对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强度仍然不够,对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专业论证与审查程序仍然不够严格,仍然存在行政人员以权谋私和腐败滋生土壤;三是行政许可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一些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支持的制约,电子政府和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不够,行政许可相关信息的公开存在不到位的问题,“一站式”服务大厅所要求的信息联网等设施也明显不足,影响了行政许可便民高效原则的贯彻。

(二)《行政许可法》的执行对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观念要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应摒除“官本位”思想,树立为老百姓服务的行政理念。行政许可权限与范围的缩减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小行政成本,更方便、快捷的为老百姓办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提高,对《行政许可法》要有更加准确和深刻理解,纠正一些行政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错误认识,确保《行政许可法》的正常运行,把《行政许可法》贯彻到位。

2.要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等文件的要求,积极落实行政审批权的下放和取消,以及新设行政许可的严格控制等事宜。

3.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一是针对行政许可事项范围过宽、操作性较差、行政许可行为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各类行政许可的范围与标准,把抽象规定具体化,杜绝执法随意化,坚决制止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要建立与完善监督机制。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督察机构,定期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检查;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加强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各个环节的监督,防止审批与执法相脱离的现象。一旦行政机关违法行使公共权力则必须严格追究其相应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制度,建立听政制度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制度一项重要措施,社会公众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基本程序、基本原则等各个方面提出设想与看法,以此来确保行政许可能够科学、合法、合理的运作。

案例4-1 山东德州大货车超载交千元包月,以罚代管引质疑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早安山东》报道,大货车超载超限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近年来,由于超载超限,大货车闯红灯、轮下夺命事件频发,大货车变成了大祸车。

4月7号,高唐县滨湖路与322省道交叉口往东300米处发生惊险一幕,一辆水泥搅拌车与一辆满载货物的大货车相撞,导致水泥搅拌车侧翻,直接钻进了路边的绿化带,搅拌车车头严重变形,车上驾驶员被压在驾驶室里不能动弹。当地消防官兵与交警、120医护人员以及周围群众齐心救援,才将被困司机救出。

4月2日,在临沂罗庄区,一辆18米的大货车在过十字路口时,因速度过快,刹不住车,将一辆电动车卷入车底。由于货车装载的货物超重,抢险救援车上的吊钩根本无法把车吊起,救援人员不得不卸掉货物后才将被困人员救出。货车超载,事故频发,警钟长鸣。

超载处罚 交一千可包月

治理超载,一方面需要司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需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德州临邑县,治理超载,交通部门执法却变了味。

4月1号晚上10点多,记者跟随一辆河北石家庄拉煤的大货车,沿着104国道向临邑方向行驶,一到104国道临邑收费站,工作人员就将马师傅的货车拦了下来。

104国道临邑收费站工作人员:“你交上这1000块钱,下次来不管你了。”

大货车一出104国道临邑收费站,就被等在这里临邑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拦下了。记者看到,在104国道边上,停满了大货车,而司机们都被引到了停在一边的一辆执法车上。

大货车司机:“是不是管一个月啊,你能给照顾一个吧老师。”

交1000块钱,就能平安通行一个月,司机们习惯把这张罚款单据称为月票。晚上如此,那么白天,所谓的月票还管用吗?4月2号下午,记者又上了另一辆拉煤的大货车,这辆大货车走到临邑南外环济阳方向的地方,被人拦下了。

大货车司机:“我一共两辆车,一辆车1000块钱是吧。”

临邑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对。”(www.daowen.com)

随后,执法人员给司机开了处罚的单子和发票

临邑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原来都是银行收,现在都自己现场收了,这都是为了你们方便,按理来说我们不该收,直接让你们到银行里交去。”

“以罚代管”超载禁而不绝

记者调查中发现,不管是晚上和白天查车,不管外地车、本地车,德州临邑交通局都是不看车辆情况,直接开单收钱,然后大货车就可以直接上路了。那么他们又是根据什么对大货车进行处罚的呢。

临邑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给马师傅分别开具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和一张1000块钱的票据,这张票据项目名称里写到:交通罚没款,落款经办人姓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该车违法事实及证据是该车擅自从事超限运输,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记者查询了一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板子)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现场,执法人员并没有对大货车进行过磅、测量,那么,超限是怎么得出来的呢?

临邑县交通局运输局工作人员:“逮上你,罚5000还得卸货,从河北拉过来的吧,赶快过来,从这里交1000块钱完事。”

超限没有卸载,交完罚款,大货车还能接着上路,如此治理超载,也难怪超载现象禁而不绝。

(注:此案例来源于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

案例评析:“以罚代管”是一种长期存在的行政违法现象。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是极大的:一方面,其混淆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因为在罚了款后违法行为可以继续存在,使得行政相对人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行为合不合法无所谓,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存在。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变相默许,更可能导致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执法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权力,一旦由于其违法行政行为引发社会普遍不满情绪,对于政府的公信力无疑是一种削弱。因此,要切实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改变“以罚代管”行为,促使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案例4-2 江苏省海门市探索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范化路径

访谈背景: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开通官方微博、设立新闻发言人等形式,致力于打造阳光政府形象,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公开日益成为政府信息全面公开的一个软肋。海门市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取得的成功经验验证了行政执法信息作为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开是可行的、必要的。同时,海门市就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路径进行的一些探索,值得借鉴。为此,本网站对海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王思健主任进行了专访,就海门市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做进一步的了解。

主持人:王主任您好!欢迎您做客我们的在线访谈。大家知道,行政执法信息,特别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往往要敢于承受多方面的压力,顶住多方面的阻力。海门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且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是什么样的勇气促使你们开展这项工作的?

王思健: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政府信息范畴进行主动公开,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创造性的工作,面临各方面的困难和阻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压力、阻力,大多数来自于行政处罚信息。由于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可能影响涉案当事人的名誉及其社会综合评价,有的甚至会影响其信用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正因为此,有人认为行政处罚类信息的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会损害当事人利益,如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处罚信息公开的话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事实上很多领域的信息已经不仅仅属于个人信息,而是涉及到社会公共领域,对他人起到一定的指导甚至导向作用。如果这类信息不及时公开,将会对社会公众正常的生活、消费等造成误导。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诚信立法,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对行政处罚等执法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符合诚信的立法趋势。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各类信息的传播日益密集和便捷,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变得肆意、无序,甚至恶意,加上有些公众对行政处罚等知情权的迫切需求,对行政执法信息亟需一个统一的公开主体、规范的公开程序。总之,大多数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已经脱离个人影响的范畴,故将这些信息公开有利于教育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符合行政公开的原则要求。

主持人:虽然认为行政执法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当公开,但是行政执法信息,特别是处罚信息涉及领域广、数量多,对于哪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均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海门市是如何确定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范围的?

王思健: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应当区别对待。政府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涉及特定个体身份特征的政府信息,一般指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主构成的政府信息;另一类是直接或间接涉及特定个体身份特征的政府信息,一般指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构成的政府信息。对于前一类政府信息,由于向社会公开后不会对特定的相对人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因此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后一类政府信息,由于公开后会对特定的相对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不宜实行全面的无条件的公开,而应在保护个体利益的前提下,厘清可以或应当公开的条件和情形。如何既能满足社会对行政执法信息的知情、监督需要,又不损害信息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门市根据具体行政执法信息类型区别对待,做了大量尝试和探索。合理确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这项工作来说至关重要。我们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初期,经比对、筛选,建立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了公开的执法信息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类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等重点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信息。其中重点监管领域的处罚信息包括环境保护管理、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医疗卫生、药品管理等5大类8小类事项,后又增加烟草质量管理、劳动保障管理2类。为什么会选择环境保护管理、质量管理等这10类行政处罚信息呢?主要出于几点:首先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比如价格管理行政处罚;其次是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重点监管领域的处罚案件;再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处罚信息。除上述种类外,还可以分阶段、分步骤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已成为我市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常规性工作。2008年至2013年的6年间,我市共公开行政执法信息3380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454条,行政处罚信息2554条,行政复议信息178条,行政诉讼信息171条。行政处罚类信息占公开总数的75.56%,其中医疗食品卫生处罚信息1519条,占公开处罚案件数的59.48%,产品质量管理处罚信息565条,占公开处罚案件数的24.20%。

主持人:海门市作为公开执法信息的“吃螃蟹人”,是如何将这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的呢?

王思健:我市根据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类型特点,专门在《海门政府法制网》开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由市政府法制办每月汇总各单位形成的行政执法信息,统一扎口公开。2008年,专门制定《海门政府法制网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程序规定》,实现制度保障。对在《海门政府法制网》上公开的执法信息,一般按照报送、审核、审批、公布的程序实施。首先由各信息产生单位依照信息公开目录,按规定格式整理制作行政执法信息,报市政府法制办监督科审核;然后由法制办监督科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公开条件的,报负责人批准;最后由专人负责将审批后的行政执法信息上传至《海门政府法制网》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予以更改。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后一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实施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对未提出撤销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在满6个月后向当事人发送回访调查表,征求其是否申请撤销的意见。对申请撤销处罚信息的,市政府法制办向处罚机关发出核查通知,确认公开期间当事人无类似违法行为的才予以撤销。

主持人:刚才王主任提到,海门的行政执法信息早在2008年就开始有序公开,那么公开近6年来,你们是否对这项工作做过评估,或者说这项工作的社会评价如何?

王思健:海门市在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同时,通过向当事人发送调查回访表的形式,不断分析评估执法信息公开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调查表分A、B两类,A类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B类针对信息形成的行政机关,分别从知晓率、关注度、影响面、必要性和整体效果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价。目前为止,共发送调查回访表208份,有效回收169份,表示知晓的占71%,表示关注的占83.4%,认为影响大的占40.8%,认为有必要的占93.5%,认为整体效果较好的占98.2%。据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我市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执法信息公开的整体效果评价较高。我市执法信息公开以来,多篇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案例被《中国质量新闻网》等权威网站转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做法一度引起国家发改委的关注。

主持人:从海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实践分析,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社会影响主要有哪几方面?

王思健:如果说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类执法信息的公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话,那么相比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信息的公开,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要更加广泛和深刻。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信息进行公开,其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法律的否定评价之外,还将承受一定的社会舆论评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违法成本。2010年,海门某食品添加剂公司因超标排污被处罚。信息被公开后,与其有合作意向的美国某500强企业通过综合信用评估,认为该企业不符合合作条件而提出终止合作意向,致使该企业深刻认识到违法的后果,再三到法制办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并请求撤销网上公开的处罚信息。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公开,对广大行政相对人起到了警示教育和引导的效果,迫使其对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进行比较,进而选择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合法行为;再一方面,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不仅充分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功能,对于意欲实施类似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有一种威慑的力量,对其他行为人也起到了预防和纠正的作用。此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也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的一种补充。通过将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公诸于众,让公众更直观地了解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点评”,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改进作风、增进效能、提高水平、依法行政。据数据分析显示,2008年以来,我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间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率呈明显下降趋势。

主持人:许多地方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最大顾虑,就是怕无意中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承担一定的风险。那么,海门市在这方面是如何防范的呢?

王思健:举个案例: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抽检中,发现部分经营单位米及米制品被检出重金属镉超标等问题。虽然对外公布检查出了毒大米,但是没有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有关食品的危害性也只字未提。关系老百姓食品安全的信息本该让全社会知悉,但也往往成了有关部门“不能说的秘密”。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有别于其他政府信息,如果公开的执法信息过于模糊、过于笼统,就失去了信息公开的初衷,同时,如不加区分地无条件公开,可能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有可能被他人恶意滥用,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我们在实施信息公开前,有必要对各类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形式进行规范。一般而言,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形式上主要包括许可申请人、许可事项、许可内容、许可时间、期限等要素;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形式上主要包括案由、处罚机关、被处罚人、简要案情、处罚内容、处罚依据等要素。我们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实践中,对被处罚人为单位的,把被处罚人的确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作为公开的基本要件,但是法定代表人私人信息作适当简化。被处罚人为自然人的,则相对简化住址等私人信息,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作技术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涉及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的,原则上不予公开,以防产生不利于被处罚人改正的社会环境。我市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以来,未有群众对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申请公开,也未发生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而受到投诉举报或被提起诉讼、复议。我认为,经过规范操作、有效防范,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带来的风险是完全可控的。

主持人:行政执法信息,特别是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当可能侵害行政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在公开的时候应当遵循哪些不同于一般信息公开的原则呢?

王思健:是的,行政执法信息,特别是信息处罚信息有其特殊性,如果公开不当,极易造成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对被处罚人造成加重处罚效果的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被他人恶意滥用,影响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我认为,首先,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执法信息公开过程中,对公共利益需要与个体利益保护间的取舍要有准确的把握。其次,应当遵循保护个体利益原则,要尊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涉及自身特征信息的知情权与处分权为前提,避免特定个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有关特定个体身份特征内容的信息被不适当公开。再次,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防止对被处罚人造成加重处罚而承受不利影响。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不能寄希望于类似行政处罚的制裁作用,更多的是满足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注:此案例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

案例评析:从行政神秘主义转向阳光政府理念是一场深刻的行政管理革命。从各国经验来看,法治环境和法律手段对政府的信息公开革命起着关键作用,制度化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信息公开的成效大小,信息公开若不以法治为手段将难以稳步前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行以来,取得不少成效与经验,但也有诸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公开就是其中一个重大课题。为切实有效推进执法信息公开,保护公民知情权,既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加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广大公务员更加重视和努力,才能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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