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的劳动制度
一、劳动法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l994年7月5日颁布了《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主要包括劳动就业问题上的民族平等、种族平等和男女平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接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选择职业权是平等就业权的具体体现,它反映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
(2)取得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劳动收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休息休假权。1995年国务院发布命令,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在劳动保护方面,国家还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超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未成年工,也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超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6)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权,是指劳动者遇到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劳动风险时,其本人及家庭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权利。《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①退休;②患病、负伤;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④失业;⑤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亲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法》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包括三个内容:一是依法申请调解,二是申请仲裁,三是提起诉讼。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等。
(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劳动者既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应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5项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它是劳动者享受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的基本前提。
(2)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的个人素质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提高劳动技能不仅是劳动的客观需要,也是劳动者对国家对社会应尽的基本责任。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应当严格履行这一义务,尽量杜绝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4)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现代劳动者的必备素质,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养成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习惯。
(5)遵守职业道德。劳动法将对职业道德的遵守明确规定为一条法律义务,从而使劳动者对职业道德的遵守具有法律强制性。遵守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劳动者的必备素质。劳动者都应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
(三)劳动合同(www.daowen.com)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七项内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包括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等。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在于维护老职工工作的稳定性。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必须有效地贯彻实施,违反了劳动法,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经济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
二、就业准入制度
所谓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就业准入制度是与职业资格证书相联系的一项制度。国家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实施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它是劳动者依法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于2000年3月16日,制定并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对90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培训制度,特别是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其目的就是要改善劳动者素质结构,进而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的提高。实践证明,凡是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具备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在竞争就业中就会处于优势地位,即使下岗失业也能在短期内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相反,则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对众多的就业机会而难以实现就业。因此,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
专 栏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一、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二、农村牧渔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三、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新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四、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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