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碳交易及其市场
一、碳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经济手段,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思路。不同企业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本各异,与其他商品交易一样,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以进行交换。由此,碳排放权交易就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的方式之一。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综合问题。
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温室气体的减排限排目标,形成碳排放权的稀缺产生,进而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多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自身实施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不同成本,形成了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在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交易,譬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京都议定书》中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
近年来,碳交易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开展。2008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的总成交量已经达到了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金额超过1260亿美元。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加拿大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MCEX)、澳大利亚三大气候交易所(ACX、ASX、FEX)、印度气候两大交易所(MCX、NCDEX)等。此外,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及中国都在积极筹备碳交易市场的建立。
二、现今主要的碳交易市场
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逐渐进入轨道。《京都议定书》的突出贡献是引进三个灵活的市场机制以解决公共环境问题,用联合履约(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的双重机制打通发达国家之间的碳交易市场,并用清洁发展机制(CDM)连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管道。无论是IET、JI还是CDM,其共同特点是“境外减排”,核心都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量化,容许进行市场买卖和交易,引导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最廉价的减排成本。
IET是发达国家相互转让部分“指定数量单位”(AAU),JI是发达国家之间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获得低价“减排单位”(ERU),两种方式都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AAU和ERU不仅可以用来抵免减排义务,也可以在国际碳市场中进行交易。CDM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额”(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CDM机制解决了发达国家减排成本过高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使得碳减排成本大大降低,同时在经济增长和低碳排放目标间建立良好平衡并循序渐进,也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欧洲交易机构的龙头——ECX
ECX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一个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公司是由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与伦敦国际原油交易所(IPE)合作,通过伦敦国际原油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二氧化碳期货合约,为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建立的首个欧洲市场机构。目前是欧洲碳交易量最大的交易所,具有重要的价格发现作用。
ECX在2005年4月推出了EUAs的期货交易,在2006年10月开始进行EUAs的期权交易。2006年,ECX的交易量超过前一年的4倍多,达到4.5亿吨。2007年,ECX的交易量发展更为迅速,平均每天交易400万EUAs期货。2008年3月和5月,ECX相继推出CERs期货与期权交易,仅一个月交易量就高达1600万吨,相当惊人。目前ECX已成为新型碳金融工具——EUA、CER期货、期权的交易龙头,主要交易品种为2005—2012各年12月交货的EUA及CER合约。ECX吸引了一些著名的国际投资银行如高盛集团、摩根斯坦利、JP摩根、花旗、美林、汇丰、富通等机构进行投机交易,通过气候现货交易所(CSX)(附属于母公司欧洲气候交易所)交易平台,使现货市场体现出更大多样化。
(二)美国的气候交易所和区域减排计划
作为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的美国,目前是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由于并未履行强制减排义务,美国始终没有形成像欧盟一样的覆盖全国的排放交易计划体系,目前只形成了州和地区级的区域性减排市场。
1.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创建于2000年,是美国自愿减排市场的先行者,其交易对象涵盖了6种温室气体,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唯一实施自愿参与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总量限制与交易计划的交易机构。
交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3—2006年,期间目标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相对于1998—2001年的基准线每年削减1%;第二阶段为2007—2010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相对于基准线削减6%,两个阶段的减排承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截至2007年年末,已有237个来自不同行业的会员加入,在这些成员中有的是来自北美洲的企业,也有的是来自自治州、美国政府或大学的企业。
尽管2007年CCX的交易量仅为0.23亿吨,交易额只有0.72亿美元,但比2006年却几乎增长两倍。规模虽然不大,但交易额却在持续增长,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各州及联邦气候政策的影响,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关注度和交易的活跃度在不断增长。2008年CCX的交易量达到了0.69亿吨,比上年增长了200%,交易额也达到3.0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9%之多。
CCX已经拥有比较完备的碳金融产品。2007年8月,CCX开始CER期货交易,9月开始EUA期货合同交易,12月开始了CER期权交易。通过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碳金融工具,CCX期望能在碳交易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方面的参与者。
CCX还从美国整体气候政策中受益匪浅。美国国内新的地区性政策已初步成型,CCX还向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计划和地区进行了扩张。目前CCX的附属交易所包括: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环境产品研发、欧洲气候交易所、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此外,CCX还在参与印度气候交易所的开发,尝试在印度试水第一个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计划附属交易所。
2.纽约绿色交易所
纽约绿色交易所由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市场演进公司、摩根斯坦利资本集团、瑞士信贷集团和其他合作者共同设立,其中NYMEX拥有绿色交易所25%的股权。绿色交易所于2008年3月16日正式进行交易,由NYMEX来做清算,其产品目录包括了EUAs和CERs的期货和期权交易产品。此外,绿色交易所还将为美国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配额计划,以及全美认证的自愿性可再生能源证书(REC)提供合约《NYMEX和其他主要市场参与者共同组建全球最全面的环保市场》。
由于该交易市场是基于自愿原则。它的建立被认为是环境商业领域的一个里程碑,截至2008年年底,绿色交易所已经进行了5066份EUAs期货合约、2000份EUAs期权合约、25083份CERs期货合约及3200份CERs期权合约,总交易量达到了3000多万吨。
3.美国区域性强制排放交易计划
目前,美国区域性的强制排放交易计划有三个,分别为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西部气候倡议(WCI)和中西部地区温室气体减量协议(MGGA)。其中只有RGGI进入实际运作阶段。其余两个都试图在未来几年中建立一个区域性、多领域的总量限制和交易体系。
(1)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已于2009年1月1日启动,以限制美国东北部10个州(新英格兰地区)固定式发电站的温室气体排放。其目标是:2009年的排放量限制在目前的排放水平,到2019年将排放量减少10%。
(2)美国西部的7个州和加拿大的3个省提出了“西部气候倡议”(WCI)。在这个倡议中,预计将排放总量到2020年时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5%。依据WCI规划,当其于2012年开始实施时,其规模将为当年EUETS的一半,成为全世界第二大碳市场。当完全实施时,将可创造一个具备每年10亿吨碳额度的排放交易市场。尽管前景迷人,但是这一进程不能预期过快,2012年是美国联邦市场的启动时间。
(3)由6个州和马尼托巴州共同提出另一个区域性协议——中西部地区温室气体减量协议(MGGA)。这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多部门的区域限制和交易计划,在2007年11月成立,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是到2050年比目前区域碳排放水平减少60%~80%。
美国大多数州、地区已经通过或正在通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法案,为各自区域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执行提供了依据。例如《加利福尼亚气候变暖解决法案》(AB32)(第32号法案),就在2006年12月获得通过,该法案要求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降到1990年的水平,2050年降到1990年80%的水平;法案要求从主要工业中捕获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对不履行者予以处罚。该法案将于2012年开始执行,通过实施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来实现。
(三)值得关注的印度碳交易所
尽管发展中国家的场内碳交易很少,几乎不存在高端的环境衍生品交易,但印度却走在了前面,称得上建立了发展中国家真正的碳交易所。
目前,印度多种商品交易所(MCX)已推出EUA期货和5种CER期货;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也推出了CER期货,截至2008年8月,已有近700万吨2008年12月交付的CER期货合约在该所交易。
印度的两个交易所目前都以卢比计价。以2008年12月交付CER期货为例,2008年8月19日该合约收盘价为1350.60卢比。根据2009年的数据,2008年印度两大交易所MCX和NCDEX共计完成了约5万份CERs期货合约,二氧化碳交易量近1600万吨。其中,MCX在全球八大主要交易所中期货及远期合约成交量排名第三。
中国与印度同为《京都议定书》签约国的发展中国家,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京都第一阶段(2008—2012年)都不承诺具体的减排指标,但中国目前只在个别地方开展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小范围试验,基于国家级交易所平台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还远未展开,这显然与中国作为一级CER最大供给国的地位不相符。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差异呢?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分析:(www.daowen.com)
首先是印度金融机构的深度介入。CDM机制在设计之初只有双边项目,即买卖双方共同开发。但是,世界市场从2005年起就出现了单边项目,印度采取的就是单边碳策略,将注册成功CDM项目所签发的CER存储起来。客观上看,这种项目策略与印度的现代金融体系的强力支撑是分不开的。印度的金融机构要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是否介入并需承担相应风险,可以说印度的碳交易所之所以能够推出交易产品并保持一定交易量,这是市场的选择,是该国金融体系发展完善的折射。
其次,印度企业的积极参与。印度企业一方面可以得到银行融资来开发单边CER,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要承担部分前期开发成本,包括协助开发机构的费用支出以及承担联合国申报的前期风险等。印度积累了相当数量单边CER,它们集中在印度企业的手里。两家碳交易所成立后,产自印度本地的CER就在市场上流通,形成比较充沛的供给。更深层次来说,这还与一个国家对整体环境风险计算控制的战略选择有关,也和该国的企业对环境风险预测把握的意愿能力有关。
(四)新兴的中国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1.北京环境交易所
北京环境交易所是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股东组成有4家,分别是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中海油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光大投资管理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北京环境交易所已经推出节能环保技术转让平台,并正在推动零排放大楼的建设工作;交易所在二氧化硫和COD等排污权交易,以及节能量交易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此外,交易所为推动排放权交易的开展,已推出CDM项目和生态补偿(VER)信息服务平台,在2009年8月,交易所促成了全国首笔场内自愿减排交易。目前,北京环境交易所正联合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法国BlueNext交易所启动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的开发研究。
在推动业务的同时,北京环境交易所还高度重视国际和国内合作。2009年6月,交易所与法国BlueNext交易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同时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世界自然基金会、美国环保协会和德国法兰克福金融与管理学院等建立了良好而富有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关系。
2.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的国际化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成立于2008年,是集环境能源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交易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平台主要从事组织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能源领域中的各类技术产权、减排权益、环境保护和节能及能源利用权益等综合性交易,以及履行政府批准的环境能源领域的其他交易项目和各类权益交易鉴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10年推出了“绿色世博”自愿减排交易平台。根据上海世博局的统计,世博会会展期间产生900万吨的碳排放。其中,150万吨的碳排放由世博会通过节能减排技术自行承担,其余750万吨碳排放则通过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的平台由公众自愿购买。
3.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在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于2008年,是一个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际化交易平台。主要致力于开发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交易产品和能源效率交易产品。目前,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了“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等成立了中美低碳金融研究中心。
4.其他
到2010年底,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昆明、河北、大连、贵州、青海等几家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公司在深圳联合签署了发起成立亚洲排放权交易所的合作备忘录。据介绍,该所的主要业务将包括国家环保总局现有的排污许可权交易,基于深港两地环境保护机制下的排放权交易。
环境交易所在中国内地风起云涌,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全球统一碳交易市场形成,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碳定价权,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等一系列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思路。但同时也必须明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运用经济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客观来看,内地环境交易所的行动,一方面确实反映出本土市场对未来中国碳排放市场的敏感性;但另一方面,在当前现阶段政策规划不明、法律缺失的市场发展初期,各地蜂拥而起的交易所既要保证自身业务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满足符合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国家政策,还要适应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议程的要求,显然对成长中的国内交易机构来说,是具有高度创新性的挑战。但无论结果如何,中国在这一方面已经迈出了关键的步伐,正在为世界所瞩目和期待。
(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交易所
除以上提到的市场交易机构外,全球还有一些新兴的环境交易所。
新加坡商品交易所,这是亚洲首家提供单一平台买卖多种产品的国际商品交易所,是提供多种商品的期货和期权的交易平台,其中包括碳排放额度。
巴西期货交易所,是拉丁美洲合同交易量最大的交易所,此外,也是巴西唯一的期货交易所。巴西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开发及管理操作各主要商品及其衍生品和债券的交易及结算系统。这些债券及衍生品锁定于金融资产、指数、指标、利息、货物、货币、能源价格、运输、环境和气候商品的现金交易或未来交割。巴西商品交易所已经进行了多笔CERs的拍卖。
此外,香港、韩国、阿联酋等也正在进行相关的筹划考虑,相信随着更多CERs和VERs产品的推出,这些交易所未来将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也可以预计,未来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
三、碳项目市场的买家和卖家
与总量限制及交易机制相对应的另一种减排交易类型,就是碳项目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主要包括《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JI)机制,以及自愿碳减排项目。CDM在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JI项目在附件一国家之间进行;还有一些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是为了实现自愿减排的目标,并以此而形成的自愿减排项目市场。
在项目市场中,按照监管机构和监管者对不同类型的碳减排项目所规定的方法学和额外性等要求,来确定某一个特定排放源的一系列特定可接受条件(标准),这被定义为基线(Baseline)。基于设定目标,如果超额减排就形成“信用额”。项目开发者可以将这些碳信用额用于多种用途(如抵消新的排放,出售给他人)。确定基线的规则非常复杂,特别是《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信用额——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s和联合履约机制下的ERUs。定义基线的目的是要确保信用额是真实的。
在了解项目市场的基本交易原理后,我们再来看看这个市场的买家和卖家组成。国际排放权项目交易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以发达国家为主的市场买方,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市场卖方。
(一)谁是买家
市场买方有来自发达国家的政府购买计划、多边/私人基金、能源/贸易公司、咨询开发商和金融机构等。他们购买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额(CER)主要用于:一是履行本国或本企业的减排承诺;二是到排放贸易市场再交易获利;三是为了保护全球环境实现碳中和。其中以满足前两类需要为主。
自2002年以来,来自欧盟的买家约占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约机制一级市场份额的3/4,日本的买家占约1/5。大部分的一级CER被欧盟发达国家购买。欧盟企业通常为了履行强制减排义务而参与到交易当中。
近年来,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逐渐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交易量逐年攀升。EUETS的发展促使欧洲的买家开始成为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约机制市场的主体,并于2007年年末将其市场份额扩大到90%。
从数据来看,CDM机制和JI机制前五位买家是:英国59%,日本11%,欧洲波罗的海国家12%,其他欧洲国家6%,意大利和西班牙并列第五,为4%。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碳交易市场中排名虽然稍后,但其2007年市场份额由6%达到了11%,这一比例近乎翻番。公共以及私人部门都加大了交易力度。自2006年4月参与《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排放政策以来,日本政府逐步加大了资金投入,每年该项财政预算都成倍增长。在2008年财政年度中,预算用于2008—2012年购买排放指标的经费达到800亿日元(折合8.15亿美元或4.9亿欧元)。截至2008年4月,根据日本新能源及工业技术发展组织(NEDO)公布的数据,自2006年财政年度以来,日本参与CER的交易量总计约2300万吨,并正在向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目标努力。
(二)谁是卖家
CDM市场卖方集中于少数发展中国家,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和马来西亚5个国家产生的CER占总量的80%左右。在1836个已注册的CDM项目中,超过一半都在中国和印度。
中国仍然是最大的卖方市场之一。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资源国之一,2008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产生的CER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4%。中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能源利用效率低,但基础设施和外商投资环境良好,因而毫无悬念地成为了CDM最大供应国。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注册项目已达638个,占全球的34.75%。
联合国执行委员会(EB)已注册项目的年平均减排额总量达3.19亿吨,其中中国占到59.14%,第二位是印度,占11.33%;第三位是巴西,占6.52%。据世界银行预测,2008—2012年期间,中国每年的碳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
作为CER最大供应国,中国本来应是国际碳市场的具有影响力的主要参与者,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定价权。当巨量的初级廉价CER由中国企业提供了之后,发达国家中介、金融和投机机构就不断对其倒买倒卖,以获取高额收益;而处在碳市场价值链低端的众多中国企业,由于语言障碍以及商业和风险意识的缺乏,同时,对CDM国际规则及赢利模式也缺乏深入理解,因此在双边谈判中多处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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