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作社经营实务-合作社经营实务

合作社经营实务-合作社经营实务

时间:2024-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薛仙舟素质目标描述一个代表合作社经营活动流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实现发展,关键是所确定的生产经营业务是否符合成员的需要,是否可以发挥当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优势。农民合作社就是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重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经营实务-合作社经营实务

项目一 认知合作社经营

村中的合作社,单独看来,绝无价值,但你把它看成联合之中全合作制度的一细胞,那价值就不同了,它不是孤立的,是系统的,是在一种合作的经济制度下,将信用、生产、贩卖、运输都联合起来去左右市场和左右经济。而且在教育方面,虽然是一个小规模的村的合作社,的确足以养成农民合作的技能习惯和观念。

——晏阳初

欲求合作之大胜利,必须有相当机关,与商界及资本界发生密切之关系,时有直接之接触,必如此,然后商战经验,奋斗能力,始能充分发展,不至与牟利式的商人竞争落后。

——薛仙舟

素质目标

描述一个代表合作社经营活动流程。

技能目标

1.合作社经营要素;

2.口述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3.填写合作社申请文件;

4.起草合作社社员章程。

知识目标

了解合作社经营的分类;

掌握合作社经营的要素;

熟悉合作社经营者的素质。

重点内容网络图

案例一

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依据资源优势确定经营业务

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位于鄂、陕两省交界的十堰市郧县胡家营镇土地沟村,现有社员242人,全部为农民,其中村外社员56人,占23.14%,辐射带动鄂、陕2省3个县6个乡镇16个村2000多农户植桑养蚕,基地面积1.2万亩。2007年,合作社实现总收入358.43万元,高于非成员人均纯收入1238元,高于邻村人均纯收入1300余元。2007年,该社被纳入湖北省试点示范合作社。土地沟村距316国道近30华里,山高路远,土地瘠薄,种粮收成差,但山场9000多亩,很早以前就有植桑养蚕传统。1984年,村民谌宏远自费到陕西学习养蚕技术,还动员和说服16户村民合伙买回1.4万株桑苗,相约栽种在田边地头,并教他们桑苗移栽、桑枝嫁接、幼蚕抚育、病虫防治等初级技术。植桑养蚕的收益比种粮至少要高出2-3倍。谌宏远等人的成功,很快引发了47户村民植桑养蚕。党支部于1994年春发起成立了胡家营镇桑蚕技术协会,首批吸纳会员130多户,桑园面积500余亩,起初只能为会员提供部分信息、技术、销售等简单的服务。农民群众逐渐尝到了走合作之路植桑养蚕的甜头,脱贫致富的信心也更足了。协会的发展也逐步驶入快车道,修建了办公室、技术培训室、仓库、服务站、厂房等,制度也相继完善。2007年7月,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正式变更身份,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

案例点评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从事的经营业务较广泛,但具体到某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确定生产经营业务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合理确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实现发展,关键是所确定的生产经营业务是否符合成员的需要,是否可以发挥当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优势。本案例中,合作社依据当地山地资源丰富的优势以及植桑养蚕的传统,经营业务的效益比较高,而且很好地为成员提供了市场和技术方面的服务,吸引了更多的农民入社,较好地实现了兴办合作社的目的。

(资料来源:余胜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用读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任务一 认知合作社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信息、技术、销售、供应、加工等方面的服务,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创新,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民与市场的关系更加紧密,农民对生产资料、实用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市场机制对农民的资金实力、文化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庭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扩大农业生产和经营规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户与市场的链接,就成为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当务之急。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只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增加土地面积实现生产规模的扩大;二是通过广大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使增加土地面积十分困难,更现实、更有效的办法就是走合作生产经营的道路。农民合作社就是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重要形式。农民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型市场主体,为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中的作用,有必要对合作社的含义、功能等进行全面认识。

一、合作社的含义

关于合作社的含义,许多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目前大家认为比较典型的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合作社是一个由其惠顾者成员自愿所有和控制,在非盈利或成本基础上由他们自己为自己经营的企业。它由其使用者所有。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

合作社是一种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企业。

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中心

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

——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大会(1995年)

它对合作社作出了如下原则性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既体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有关合作社属性的界定,又符合我国的实际。

关于合作社定义的几点结论:

(1)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是一种由作为惠顾者(使用者)的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的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这是区分合作社与其他资本控制或政府控制的企业组织的主要所在。

(2)合作社具有一定的共同体或结社的性质。换言之,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3)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它的经济主体是合作社社员。关于”人”,合作社可以用他们选择的任何法律形式自由加以规定。

(4)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和“自治的”。社员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同时,合作社也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

(5)社员组织合作社为了“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的需要”,即合作社的成立是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而且社员根本的、首要的需要是经济需要。

(6)合作社“基于使用进行分配”,而且“在非营利或成本基础上”经营。

合作社是社员联合所有,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经济参与并受益的特殊的企业组织。

知识拓展

合作社与其他团体类似组织的区别

一、友爱协会(Friendly Societies)是团体成员共济的组织,对于疾病、老衰、死亡及其他偶然发生的事情,各自为共同的储蓄,以备他日之用,不含丝毫营利的成分。固然,友爱协会的基金,不可投资于营利性事业。

二、工会或劳动组合(The union)。工会与合作社颇有相似之处,工会非以自己营利为主而行动者,此与合作社不同。工会之分野,于所谓资本本位事业中则利于劳动者方面以与资本家及雇主折冲,或与之宣战者,故资本家及雇主皆不能加入工会。而合作社则无排除此等人之必要。

三、营利的结合(Combination)。其他营利的结合之形式,如辍斯提(Trust)或译为托拉斯、加尔提路(Cartel)、日盈(Ring)等,如广义解释,则亦为合作的一种,因于今日资本制度下,合作(co-operation)的组织构造与营利的结合(Combination)的组织构造,形式上本无大的差别,然而仔细考察两种组织,则可发现其种种的不同。第一,两者组织的动机不同,即营利的结合乃经济上强者的结合,而为排他的更努力于强者;至于合作社,是经济上弱者的结合,而为互助协力向上,欲由弱者进而与强者立于平等的地位。第二,营利的结合为力的结合,而合作社的结合为理想的结合也。第三,营利的结合自身是资本主义的本体,而合作社则实为排资本主义的组织也。

四、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由法律上区别,则股份公司为资本的结合,而合作社为人与人的协力。然由经济上观察,则两者皆为有资本的人又欲获得资本人的结合也。如此,则两者之区别,在为社员或为股东者的性质,即股东乃依利己的观念的行动而以权利为主眼者,因此不趋于“辍斯提”,则流于“加尔提路”,而合作社的社员,虽亦以营利为目的,而活动在非利己的精神及公共的道念,以经济上弱者,以同等资格为社员,使平等参与该合作社的利益。更有一些差异点,即股份公司乃按所有股份多少而定分配利益之多少,而合作社则为弱者众人的共同结合,务排除利己的观念,故各社员既尽其为社员的义务,同时彼等使用其所属的合作社,以同等的比例,享受利益的分配。且合作社的表决权平等,与股份公司的表决权依股份的多寡者,更不相同。

(资料来源:于树德:《合作社之理论与经营》,中华书局1933年版)

合作社企业既不以自我为目的,也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实现增进成员的经营和经济的一个手段。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具有与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共同性,也有其特殊性,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的分析也应当从这个双重角度出发。

二、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认为,社会功能是维持社会均衡的一种适当的有用的活动,是控制体系内结构与过程的运行条件,如果要了解任何一定的结构,就必须提示这个结构中所发挥的功能。

某一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总是与一定的需求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该组织的社会功能总是体现在组织整体及其内部成员的行动之中,其发挥的社会功能如何只能根据维持自身和社会整体的发展所做的贡献而确定。农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概括起来说是农村合作社这一社会组织满足个人、群体与社会需求的能力,或者说是该种社会组织对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大系统的生存、运转所具有的作用、影响以及后果。

农村合作社,作为一个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组织联合体,搞活农村经济是其初衷,因而其经济功能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但同时作为一种内嵌于农村社会的组织形式,也作用于周围环境发挥着各种社会功能。如何看待农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呢?“合作社兼具企业部门与社会功能,是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形态,其社会功能是通过企业经济活动实现的,合作社社会功能由合作社本性决定。”

(资料来源:唐宗焜:《合作社功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研究》2007,(12))

总的来说,农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有向上和向下的功能。一方面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实践着教育和培养广大村民的社会品德。且这两种功能不是互不影响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融合的。

(一)提供服务,传播科技文化知识的功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农民个体的弱势地位是农村合作社组建的初衷;农村合作社通过提供各种服务实现这一初衷。如,为社员提供各种所需信息,帮助社员做出正确的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决策;为社员提供各种物质服务,便利社员种植及养殖工作;为社员提供资金服务等功能。

农村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不难理解,农村合作社在提供各种服务的过程中,促进了先进的科技文化知识的传播,带来了农村地区科技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人口多,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业基础薄弱,农村科技文化水平低,这是不争的事实。农业科技信息主要掌握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校的手中,农村缺乏科技创新的主体。二元化社会格局,农村地区边缘化等原因,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往往不能顺利转化,农业科技信息最多只能延伸到乡镇,在乡镇与农户之间,出现了一个断层。这个断层造成的体制不顺、运转不良的问题,现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对促进农业生产的新技术、新成果及其推广服务的强烈需求,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要求增加农业科技投入的强烈需求。在这种形式下,农村合作社恰恰可以连接这个断层,弥补不足。

一方面,农村合作社可以作为一些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单位在农村建立农业科研、教育、试验、推广基地。如此,村合作社就转变为农业科技推广中有特殊优势的一种载体: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与千万农户相连,是农业科技的推广者、需求者、应用者三者的有机结合体。疏通了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实用技术流向农村地区,转变成现实生产力的渠道。有些实力雄厚的成熟农村合作社更能在这样一个疏通过程中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进而培育新品种。

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科技的引进是一项高成本、高风险的投入,因此农户很难单独引进某一项农业技术。农村合作社具有联合生产和规模生产的特点,在收集信息、掌握先进技术,以及在拓展市场等方面相对单一的农户个体生产具有很大优势。农村合作社一定的资金上的优势,促进了农业科技的引进,并且通过将新引进的品种和技术统一在合作社小规模试验后再推广,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通过引导、示范等使社员认识、接受新技术和新方法,从而降低了技术引进的风险,加快农业科技的推广速度和效率

除了为农村地区疏通农业科技推广渠道,增强农业科技转化能力,也促进了市场信息、政策信息等在农村地区的传播。在这个过程中,多种渠道搜集各种信息,并将杂乱的信息加以鉴别和整理,通过为农户提供咨询服务,减少农户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同时,由于技术的扩散效应,使得合作社所在区域内农民的科技文化水平也相应地得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地区内信息技术资源的优化整合和共享利用。

(二)促进新型农民培育的功能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农村合作社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其成立背后有某种共同的价值、信念以及一致认同的目标。只有在此基础上农民个体才可能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可以体现共同价值、信念,以实现共同目标的组织——农村合作社。反之,如果没有这种共同的价值与信念,没有共同的认同目标,农民个体是无法联合起来的,农村合作社也就不可能产生。实际上,基于共同的价值、信念及认同目标而形成的组织规范,以及按此规范进行运作的组织实质上就是社会资本,它能为合作社的成长发育提供价值、信念、认同、合作、信任、规范等资源。与此同时,这种资源也可以使那些处于农村合作社中的社员慢慢培养沟通和交流技巧,从而最终提高人们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社员的公民意识和民主精神。

作为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对培养农民个体的主体意识和自治意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1.促进农民个体民主意识的成长

我们常说农民的民主意识不强,原因离不开农民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民主意识薄弱又反过来加固了农民的弱势地位,不懂得通过积极有效的参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共同经营、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其自身的主体权利意识较强,组织自身民主运作的方式得到发展,且能对社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社员日后进一步民主化管理,进一步有效参与民主政治起着培养锻炼的作用。在一个完善的农村合作社里,社员是合作社的管理主体,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内部机构都是通过社员的民主选举产生的,组织内的重大事务也是由社员民主决策的。农村合作社所实行的社员民主化管理,是一种人本化民主管理,既是对民主制度的完善,也是对民主思想的发展。增强了社员的主体意识和合作精神,有助于改变几千年来我国农民孤立、封闭的状态,使社员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农村合作社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中去。此外,农民还有机会通过农村合作社,特别是那种大规模的农村合作社参与到国家相关政策、相关立法的制定过程中,作为农民群体利益的代表与国家进行沟通,进而影响政策的制定,保障农民自身的权益。

2.促进农民个体诚信意识的成长

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农民个体之间会通过各种方法来防止及制约不讲信用的情况。通过长期的信息交流,可以建立互惠规范、培育相互之间的信任感,这有助于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推动自发合作,进而强化和树立农民的群体诚信意识,优化农民的治理方式。在农村合作社长期的潜移默化中,诚信就会逐渐成为一种公共的价值和道德意识。

3.促进农民个体公共精神的成长

农民合作社在促进农民个体公共精神成长方面的优势:一是农村合作社是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理论上把为社员服务放在第一位,谋求的是社员投入最小化和产出最大化。组织成员会对组织产生归属感。合作社文化在吸收了人文主义中以人为本的价值精华的基础上,倡导团结、互助、公开的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集体主义的道德准则。二是合作社倡导互助合作,认同完全的个人发展离不开他人的协作,期望通过联合的行动和相互合作,以取得更大的成绩,特别是能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在政府中的地位。由于利益的相关性,社员对合作社有着深深的认同感,通过在合作社的自主治理下,唤起农民个体对公共事务的关注。

(三)协助村庄社区治理的功能

提及村庄治理,首先想到的是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条文,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0年试行,于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村委会还必须“协助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种村民自治组织制度在颁行初期,人们对其倾注了很多期望,希望通过这个自治制度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这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个自治组织被行政化,并没有如人们所期望那样保障农民的经济和政治权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一起作为体制内的组织形式,但在村庄治理上明显表现出无力,两委之间甚至产生矛盾,造成村干部威信下滑、村庄治理资源严重流失等现象。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一方面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国家行政力量从农村退出。换句话说,国家通过基层政权来治理村庄的能力减弱。要治理长期困扰我国的“三农”问题,必须从改善农村的村庄治理环境入手。在“官退”的背景下,必须寻求“民进”的方式来实现对广大农村的治理,这要依赖农民个体的广泛参与和配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当体制内的形式不能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寻求体制外的方式,农村合作社无疑就是一个比较有效的选择方式。

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合作社的产生是市场经济进驻农村和村庄治理的需要,因而农村合作社的运作可从不同方面发挥着村庄治理的社会功能。

1.协调村庄治理资源的使用

村庄治理资源,指有助于实现村庄治理的所有资源,如:经济资源、人力资源、权利资源。要实现最优化,就必须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村庄治理同样如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农村合作社是如何在村庄治理中帮助实现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的。

第一,经济资源。

经济资源是村庄治理资源的基础。目前村两委在村庄经济资源的组织和整合能力上不断弱化,除了在调动土地使用上拥有绝对权力外,其他能力已经很难发挥作用。在村庄治理中,土地资源可以通过体制内的方式实现优化配置,但是资金等经济资源很难通过体制内的方式实现优化配置。如何将村庄所有的资源统筹起来,实现最大化生产,是对体制内组织和体制外组织的极大考验。农村合作社这一体制外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体制内组织职能上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在不同范围内实现经济资源的整合,以服务于村庄治理。

第二,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指的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总和。这里所说的村庄治理的人力资源是指在村庄治理中,具有智力、技能和体力劳动的人的总和。村庄治理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体制内精英、体制外精英和普通农户。体制内精英的权威主要来自国家权力,体制外精英的权威主要是来自其所占有的村庄资源、学识、地位等,可以说是魅力型的权威。普通农户往往很难参与到村庄治理的决策性事务中,大多承担决策的履行任务,普通农户要想参与到实质性的村庄治理,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中介以及自身极强的治理参与表示方可成功。因此他们是在村庄治理中极易被忽视的一方,同时也是村庄治理主体数量最大的一方。

一方面,农村合作社通过加工环节,增加了就业岗位,稳定了农村劳动力总量,缓解了农村劳动力流失和农村人才流失等危机,提高了农村地区人口的总量;另一方面,农村合作社通过提供技术等培训、民主治理等方式提高了农民素质,增强了农户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这有利于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储备。

此外,由于乡镇一级政权在职能上的弱化,特别是自农业税取消以后,基层政府失去了很大一块权力职能,原来充当村庄代理人的体制内精英也面临“失业”的现象。目前,这些体制内精英主动选择加入合作社,寻求与非体制精英的融合,来填补由于职能缺位所带来的权威下降。这时,通过农村合作社这个平台,就能更好地将上述三类治理主体沟通起来。在农村合作社的运转过程中,相互融合转变,逐渐实现村庄治理三类主体的基础一致化,减少矛盾的产生,形成村庄治理的多元共治基础,有利于实现村庄的最优治理。

第三,权力资源。

村民自治是农民的一大创造,已被社会各界认可,它在制度设置上是先进的。但是,由于村庄治理的一些局限性,如各种配套机制的不健全等,给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制造了障碍,因此产生了不少问题。这种由于体制内无法实现配套而带来问题的情况,我们可通过体制外的方式得到解决,农村合作社就是一种良好的选择方式。

在农村合作社这个平台中,合作社的领导者可能是村庄精英,这样可能就产生种种问题:合作社的这种体制外精英与政权产生的体制内精英是否存在矛盾;通过村民自治、民主选举,体制外精英与体制内精英很可能相互转换,二者是否存在排外情绪等,这些是农村合作社要面对的。在长期的实践中,目前农村合作社已经总结了不少村里此类问题的方法。如,请体制内精英——村两委干部担任农村合作社顾问、出席合作社的重大活动,鼓励社员积极入党等,合作社与两委之间合则两利、斗则两害的思想已为广大人民所领悟。以沟通的方式加强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合作,无疑有利于村庄治理。

2.促进村庄治理模式的良性转变

村庄治理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是由于村庄权力和利益分配不均衡造成的。要使村庄治理有利于村庄发展就必须选择良性的村庄治理模式。目前村庄的治理主体主要是体制内精英、体制外精英及普通村民三个群体,在治理模式上是党支部与村委会共同管理,而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党支部。但是这种由制度规定体制内治理显然不能让广大村民满意,导致村民参与意识不强,村庄治理陷入低效境况。

如何将体制内治理与体制外治理结合起来,调动广大普通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实现有效的村庄治理,已成为合作社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单独依靠体制内治理或者体制外治理都是不合适的,甚至会因两者之间的博弈消耗大量的村庄治理资源。农村合作社可为这两种治理模式提供补充,使两者相互优化,是村庄治理向多元治理的模式转变,这是调节村庄治理中主体矛盾的良好方式。

总的来说,农村合作社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试图将体制外的资源与体制内治理相结合,并在一定程度上以合作社自身的管理为村庄治理设立了模型。因为合作社治理的主体——社员,与村庄治理的主体——农民,两者身份是一致的。所以农民在接受合作社文化的同时也改变了村庄治理的思维。两种治理必然发生着联系,并相互影响。

一些实力较强的农村合作社,大多也从事一些农村公益事业,如资助乡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为农村社区的建设做出了直接的贡献。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还可分摊村两委承担的部分经济事务,这就可使村两委腾出更多精力,集中力量做好村民自治、农村社会治安等工作,从而促进了农村的全面发展[1]。农村合作社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和农民群众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其核心成员大都是本地的乡村精英,容易在当地农民群众中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赢得农民的信任和支持。正是因为这个特点,农村一些正式组织和其他外部组织可通过合作社加强与农户的沟通效率,促使建立起广泛的农村内部网,有效配合农村其他正式组织,调动地方人力资源,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保护农村社区环境的功能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聚居地即为农村。农村社区环境是以农民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综合,包括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民生活环境两部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户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人们用各种方法挖掘土地的潜力,在向土地索取的同时却无暇思考该如何“照顾”土地。由于高强度不合理的开发活动,近年来我国生态退化范围迅速扩大,危害程度日益加剧。

例如,我国目前已是农药、化肥的生产和销售大国,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农药、化肥等石油化工类生产要素的使用数量和品种都呈上升趋势。农药化肥的大量施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短期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效应,破坏了农村社区环境——农药污染已经成为在我国影响范围最大的一种有机污染。使用的农药大部分直接进入土壤,破坏了土壤结构,污染了水环境,造成地力下降、水土流失等恶性影响,进而导致粮食减产和品质下降。农药残留过高,不仅影响农产品品质,而且也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破坏食物、饮用水等有益成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贸易中,因农药化肥等残留物超标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村合作社为了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及市场竞争力,通过各种措施对入社农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监控,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整体发展模式(在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中,从质量安全等级上划分为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高质量安全的农产品的生产与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密切相关。

合作社通过实施标准化、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模式,严格控制对高污染的农药、化肥等农资的投入量,农业生产过程以采用有机肥料为主,改善了区域内农业生产的自然生态环境,生产出更高质量安全等级的农产品,进而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也就是说,合作社为了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在加快无公害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及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

(五)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遵循市场规律,而公平仅依靠市场调节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信息不充分等原因,买方和卖方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分离的,特别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市场支配力不平衡和垄断是极为常见的,农产品的特殊性——易腐性、季节性,更是使得这种单方的垄断势不可挡。

在这种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无疑会发挥通过农民自发联合形成的集体力量实现自救的作用,解决因市场失效带来的社会不公平等问题。这一点在西方的合作社理论中可找到依据。罗吉尔·斯贝尔(Roger Spear)认为,合作社在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上是有效的,对提供准公共物品以及对社会(社区)问题的反应也是迅速的;合作社通过社会授权利益、社区联结等产生的正外部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米歇尔·L.库克(Micheael L.Cook)通过观察研究美国农业合作社中传统合作社重构、升级与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的发展情况后认为,合作社是解决消费者偏好多样性存在的有效方式,还可以有效地处理私人产权和公共物品产权的关系。认为合作社具有可以提供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服务功能。

(资料来源:李茂平:《民间组织的道德整合功能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版)

按照国际通行原则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将个体农民组织起来,以合作经济法人而不是单个的自然人的形式出现在经济舞台上。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赋予农村合作社明确无误的权力来维护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明确无误的基本权利,甚至通过足够的社会和政治影响,争取与其经济地位相当的话语权。这种形式组织起来的农民个体就不再因缺乏组织资源而成为社会地位低下的弱势群体,而是成为占我国人口最多、与社会其他阶层平等的社会阶层,实现了渴求的社会公平。

三、合作社的划分

按照组建的经营目的不同划分为:

信用和储蓄合作社——社员获得融通产业资金和储蓄上的便利为目的的合作。

消费合作社——从事批发购买生计上的必需品(加工或者不加工)贩卖给社员为目的而成立的合作社。

产业合作社——以谋划社员生产上的便利为目的而成立的合作社。如:共同购买合作社、共同运输合作社、共同生产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

住宅合作社——以建筑住宅或者购买租赁住宅而供社员居住为目的的合作社。

劳动生产合作社——劳动者组织工厂或者设备机械而从事于生产制造的合作社。

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图1-1表示。

图1-1 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图

任务二 合作社的创建

一、合作社创建的原则

合作社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由农民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资源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主要围绕农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种植养殖技术推广、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等服务而组织发展起来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创建必须遵循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其具体创建模式主要有内生型和外生型两大类。

合作社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由农民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创建原则和条件与其他经营组织和机构有所不同。

总的原则是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的组建原则。组建中不能拘泥于一个标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合作社的价值,是合作社成立时的主旨和基本准则,也是对农民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体现了合作社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区别。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内的合作社,才能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第一,家庭经营的原则。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营的基本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不能改变农户最敏感的土地承包关系,而应以家庭经营制度为基础,充分尊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通过多个经营主体自愿联合的方式组织和发展,其创建的宗旨在于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体系和运作方式,以解决小农户与大生产的联结机制,全面提高农户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增加农户的经济收入。这是农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集体经济的本质所在。国际农业经营和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表明,家庭经营是相对高效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之一,但是家庭经营优越性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是各类旨在为家庭农户生产经营服务的合作组织的充分发育,家庭经济比较活跃和发达的领域和地区,往往也是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最发达的领域和地区。

第二,自愿自主的原则。

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户资源联合的互助性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尊重农户的意愿和选择。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农户为改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而自发结成的自主性经济组织,其职能主要是解决农户分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农户的合法收益。创建农村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既不能强迫农民组建或加入某些合作组织,也不能限制农民退出某个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建设、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合作或者生产经营协议,必须由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通过适当的程序自主决定,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推进农村合作事业发展工作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创新精神,着重发展环境的营造,公共服务的供给和生产经营的指导。只要是农民愿意而且能办的就放手让农民去办;农民愿意但是暂时无力办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帮助农民去办;农民不愿意的切忌用行政命令强迫去办。

第三,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

合作社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由其本质规定性所决定,它以为农户成员服务为宗旨,坚持自愿、自主、民主、平等和联合的原则,主要实行按交易量分配的原则。农村合作组织成员是服务农户生产经营的互助性组织,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一些研究者指出,为了保证农民能真正成为合作组织的主人,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和操纵合作社,必须实行一人一票或20%附加票的民主管理机制。采取附加票的决策机制有利于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合作组织发展,解决合作组织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缺乏等瓶颈问题。

第四,以服务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互利共赢)的原则。

“走合作不是一种情操,而是一种经济上的需要”。这是美国“新奇士”农业专业协会印在用户手册上的一句话,它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农村合作组织创建的本质和内在动力。农民合作社之所以蓬勃发展,就在于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产品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者,有着对市场信息、技术、良种标准化生产,统一品牌、统一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或者加工等生产经营服务的共同需要,而单个家庭或许难以独立解决这些问题,或者解决这些问题的成本很高。合作社通过对农户成员实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供给,可以保障其生产经营利益最大化,高效率地引导农户成员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供给者建立农业生产经营价值链。农民合作组织只有不断满足成员的共同需要,服务于农户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为了保证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还必须兼顾专业大户与一般农户、交易者与投资者的需求和利益,以调动不同成员发展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其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第五,多元化发展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和发展模式,但是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以农民为主题创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不能否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形式的多样性,尤其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期,要鼓励探索多种合作方式,以调动和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集体组织、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农业科研部门都可以利用资源等优势,发起和引导农户兴办合作社,在技术服务、基地建设、市场开发、产品销售、加工增值等方面参与农村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地政府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兴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热潮不断高涨,各级政府要善于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与我国实际情况想结合,通过多种政策工具,资产运营和资源整合机制来创造性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壮大。

二、合作社设立的条件

合作社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面临的新问题、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组织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新时代农村社会经济的快捷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和政府都制定了相关政策,从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

组建一个专业合作社就如同创办一个公司、企业一样,需要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并遵循规定的步骤和程序,同时也要注意相关问题,才能避免走弯路,顺利规范地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批,获取法人资格,开张营业。其过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组建条件:

(一)有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成员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条件》规定:要求合作社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友情提醒: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而且,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从事生产经营的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总数20人以上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是开放的,不仅仅局限于同一社区的农民。规模大一点的合作社,其成员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农庄、乡镇,甚至更大的范围。

(二)要有明确的运行机制和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定的运行机制,主要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五条法定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取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交易量(额)返还。

核心内容是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都享有一票之基本表决权。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之比返还,比例不得低于60%。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成员服务,通过联合购买、联合销售、技术服务等,为成员增收节支。合作社一般采取“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服务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章程。章程要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加入、退出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定,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利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发布方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章程要由设立大会通过,经全体设立人签字、盖章后报登记机关。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组织机构为成员大会和理事长,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为法人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按照15%—20%的比例选举产生,或按自然村落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理事长1名,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立理事会,只设立理事长1名。理事长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一般为3人以上(奇数),由成员(代表)大会在本合作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监事会中选举产生主席1名,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执行监事1名。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四)要有名称、住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一般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名+村名(地名)+生产经营项目名称+专业合作社”,如“某县(县名)某村(村名)黑山羊(项目)专业合作社”。同时,要有固定的住所提供办公条件,住所要提交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也就是合作社的办公地点,刚发起且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选择在合作社发起人、生产经营大户的家里,也可以与龙头企业、村支两委一起办公;有一定条件的合作社应修建自己的经营用房和办公室。合作社的办公室一般要布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理事会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服务承诺、技术服务资料等;应设置“一册四簿”,即社员名册、基本情况簿、销售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意见簿,还应配置桌椅、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有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需要提供一定的出资额度(股金)以确定其成员资格。只有获得成员资格的农户才能享受合作组织提供的互助性服务,享受按交易量返还利润份额与分配权利,出资额的具体标准由各个农村合作社成员设置了投资股,具体由合作组织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设立,由全体成员自愿认购,投资可以享受合作组织经营剩余的分红。

知识拓展

我国遇到经营合作社最好的时机

当前我国已经具备组建合作社的时机。

农民自主经营和自有生产性资产存在是前提条件,合作组织是个体劳动者联合自主活动。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又有了自有生产性资产,从组织和制度创新的角度看,农民自有资产的增加,就会产生发展合作经济的要求,这是发展合作组织的基础条件。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必然条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一种风险经济。农民如果仍以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角色出现在市场,处境将十分不利;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体农民的分散、自由与利益取向,以及他们对市场规范缺乏认识,对市场行为缺乏深入体验,都有碍于市场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合作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扶助弱势、一人一票、利润返还”。因此,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政府的引导和大力支持是推动条件。政府管理经济由全面管理转变为重点宏观管理,这就需要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桥梁。政府及各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同样需要一个输出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合作组织。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合作组织发展,一是从法律上支持,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即将出台;二是项目资金支持,财政部、农业部都给予了项目支持;三是优惠政策:农业部制发了扶持政策;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在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水、用电、用地、注册登记等政策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实施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合作组织的基础条件。实施产业化经营的模式较多,有“公司加农户”“农户加基地”“农户加专业市场”等。经过比较分析,实践证明,比较适应目前各方经济利益的还是“公司+合作组织+农户”模式。

全面建设新农村是环境条件。新农村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组织,今后“三农”的重点是全面推动和实施新农村建设,已形成大的气候和环境,包括农村建立合作组织的各种制度创新是全面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有一批能干的合作组织带头人是关键条件。有一批活跃在农村的重专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这些人,有的有精湛的技术,有的懂经营、会管理,是农民推崇的“土专家”、能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热心公益事业和热爱合作事业,热心为农民服务,在农民中有一定威望,在实践中探索着合作之路,成为合作组织的带头人。这是发展合作组织的关键条件。

有比较成功的合作组织典型。从2003年起,农业部每年树立100多个示范合作组织,市里也树立了一批示范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已有一套较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运作规范。

上述充分反映了目前新农村建设,发展与完善合作组织遇到了最好时机与机遇。

(资料来源:合作社之友 http://www.hzs369.com/bbs/forum)

三、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要求与流程

(一)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要求(原则)

不论创办何种类型、何种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2.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3.有利于促进专业性和区域性生产;

4.必须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

5.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

(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流程(www.daowen.com)

创办一个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体有这样一些程序(见图1-1):

图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流程

1.明确发起人

注意:发起人最低不得少于5人,并组成筹备小组。作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

(2)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一般为专业大户;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1)主要是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在筹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首先要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如是否具备资源、产业、市场需求、合作意愿等方面的基础和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发起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的需求状况、专业生产的现状、市场前景、竞争对手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所要组建合作社的活动和经营范围。

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经营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发展目标。经营目标以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购买以及资金等服务为手段,促进成员生产的发展,提高成员的经济收入。合作社的社会目标是在经济目标的基础上,追求合作社的理念和价值,实现社会公正与共同致富,这是合作社的可贵特质。农民从合作社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中,可以看到兴办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才会考虑是否加入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社实际发展情况确定,并逐步扩展合作社对成员服务的功能。一般来说,合作社最主要的生产经营业务有: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贮藏、运输与销售服务;产品加工增值;信息服务等。合作社生产经营业务的范围不仅要写入章程,而且也要由工商部门登记予以确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不能凭一时的热情和主观愿望来确定,而是需要进行可行性分析,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种外部经济环境条件、成员需要和发展的可能性等因素来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必须由成员来共同确定。

(2)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这是指合作社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呼,也是设立、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体现其经营内容和特点。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由地域、字号、产品、“专业合作社”字样依次组成。名称中必须包含“专业合作社”字样,如“宜昌市夷陵区萧氏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明确规定,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独立的法人与同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的显著特征。

(3)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这是指法律上确认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场所。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这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所决定的。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确定合作社的住所,既是为了交易的便利,也是确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发生地的重要依据,如有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往往以住所地作为生效地。住所地需要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由全体成员制订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特征的重要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某个合作社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涉及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更决定了一个合作社是否能够生存和实现发展这一重大问题。其次,章程有公示作用,有利于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方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外界的监督和服务。最后,制订章程和按照章程办合作社,是合作社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制订好章程并按照章程办事,是办好一个合作社的关键。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阐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交给章程来规定,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来较大的空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通过章程作出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章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制度更加完善。

凡是办得好的合作社都是因为有一个符合实际的好章程,并坚持按照章程的规定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可以因为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参照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但还需要从本社实际出发,不能照抄照搬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由发起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起草。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示范章程为样本,但是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应借鉴示范章程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示范章程示范的是结构和具有普遍性的内容,具体到每个合作社应该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杭州丰农水果专业合作社就在示范章程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盈余分配制度: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顺序分配和使用。(1)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2)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3)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4)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总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这里面涉及到年终盈余要进行四个方面的分配,其分配比例也笼统地规定为“一定比例”。但是,具体到每个合作社各项的比例是多少,就必须通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章程草案的基础上民主讨论决定。

4.发动吸收农民入社

组织和发动农民入社,是设立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在发动农民加入合作社时,一方面,要通过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确认识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让农民了解参加合作社会有什么好处;另一方面,还要宣传成立合作社成员的条件及权利义务。通过这些工作,使农民对合作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心理准备,并通过自己的判断,自主做出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决定。只有这样做,合作社的发展才会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事业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筹备小组讨论通过,就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合作社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必须占80%以上,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总量的5%,生产性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占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吸收的社员要造册登记。合作社正式成立后要向社员发放社员证。

案例二

钟祥市保蜂蜂业合作社以章程保发展

钟祥市保蜂蜂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3月,现有成员186人,网络养蜂大户500余户,跨钟祥、京山、沙洋、荆门、宜城5个县(市),合作社依靠合作起家,精心管理,运作一年多已初步形成了“市场+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和盈余返还的经营机制。

钟祥市位于汉水流域,地域广阔,水源充足,灌木茂盛,平原、山区和丘陵兼备,有大面积油菜、芝麻、棉花和荆条及山杂花蜜粉源,地理环境得天独厚,在蜂界享有“汉水蜜库”之称。蜂蜜年产量1000吨以上。近年来,虽然养蜂业取得了可喜成绩,家庭式的蜜蜂养殖方式却难以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养蜂行业没有蜂农自己的市场份额,只能向中间商提供蜂产品原料,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蜂农迫切要求建立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

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蜂农萌发了组建合作社的愿望。2007年3月,由东桥镇养蜂大户赵荣华、李福洲等16人向全市养蜂户发起倡议,组建了钟祥市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钟祥市保蜂蜂业合作社。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过一年多的运作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蜂农加入,入社社员已由最初的16人发展到186人,全部为农民成员。其中,钟祥市外成员42人,占22.5%,蜂群规模达到21500群。合作社在市经管局的指导下,进一步强化规范建设,变过去简单生产合作为紧密的经济合作,完善了章程、财务资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制度。明晰产权和股权,吸收入社成员资本参与合作社建设发展,现金按每股金额1000元,蜂群按每群300元折价入股,共计吸收成员出资206.3万元。合作社的成立迅速扭转了蜂产品市场不规范、销售混乱的不利局面,维护了蜂农的利益。随着蜂蜜价格上扬,蜂农收入大增,合作社凭借蜂蜜的优质品质,2008年3月被北京金蜂公司沙洋非公司确定为有机蜜原料供应基地,蜂产品打入奥运市场。形成上连加工企业,下连农户,形成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纽带的产销一体化经营格局,走出了一条“市场+合作社+蜂农户”的发展模式。

案例点评

该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是——合作社增强统一服务功能:

第一,统一技术服务。合作社特别注重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一是科学布局蜂场。合作社按照蜂场规模大小以3千米—5千米距离布局养蜂场。二是开展技术培训。合作社制订了技术培训计划,分层次和季节进行培训,聘请省市专家现场讲课。三是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标准。合作社广泛寻求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实行技术合作,目前已和中国蜂产品协会、浙江农业大学、湖北养蜂管理总站建立技术合作关系。合作社秘书长李福洲通过培训和多年实践,成功发明了“多功能保蜂罩”专利产品,实现合作社拥有专利技术的重大突破。

第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服务,降低社员生产成本。由合作社直接与厂家和批发商洽谈,根据需要量谈定价格后,供货商将生产资料送到合作社,合作社先垫付30%的货款给供货商,余款合作社先打欠条。

第三,统一蜂病防治服务。为确保产品质量,实行统一采购蜂药,统一防治要求,统一印发防治资料,统一防治时间,分户组织实施,确保蜂产品无污染、无公害。

第四,统一产品销售服务。为提高经济效益,合作社成立了蜂产品购销部,由1名副理事长负责,并在18个合作组设立了销售网点,分季将成员交售的蜂产品集中统一销售给加工厂和经销商。此外,为使合作社持续发展,抓好日常管理是重点,保证了合作社的高效运行和服务公开透明。该合作社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制订符合成员利益要求的章程,并严格执行,保障了合作社的规范运作,是合作社增强凝聚力和实现发展的重要经验。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与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就是通过在工商部门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登记,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上户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取得法人地位不仅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日常运营中,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名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并且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发起人持合作社章程到县级以上农经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工商登记,冠以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合作社”组成的名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然后到农经部门备案。在申请登记获得批准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法人资格,即可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一个合作社必需的步骤;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组成。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如果没有依法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不能正式成立。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成员大会。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四项:

(1)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本专业合作社筹备工作情况;

(2)选举合作社机构负责人,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会主席等;

(3)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即应由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通过;

(4)审议合作社需设立大会上通过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有关事项等。

(资料来源:余胜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用读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知识拓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七项: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也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因此,必须确保提供的文件或证明等材料真实可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各种文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会受理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种文件材料属实、符合法定要求后,就会及时向设立申请人颁发证明,并将证明以及登记的有关情况做周知性的公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设立申请人则会受到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予登记通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在登记机关受理之后的20日内必须办理完毕,20个工作日的期限规定,也适用于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登记工作,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这些都很好地体现了中央的重农惠农政策。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开展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和注销,也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还应及时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规定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运营证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证照主要有:(1)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码标识)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3)银行开户许可证;(4)运营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证照等。

四、影响合作社创建的因素

(一)生产经营目标的明确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创建的前提条件是,有明确的商业目标与计划,并且有足够的理由说明组建专业合作社是实现该商业目标和计划的最佳选择。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社最初选择农业生产资料的联合购买、农产品合作销售或者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应用等经营服务项目作为其创业的契机,并将其生产经营的对象锁定在商品化程度高、价格弹性大的农产品领域,如蔬菜、水果、烟叶、茶叶、中草药等经济作物和生猪、山羊、家禽、水产品等畜产品,也有一些农村专业合作社将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市场营销,农户共有的开发经营作为其创建目标。

(二)资源环境

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具有资源依赖性的显著特征,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不仅影响特定养殖和种植项目产品的品质,而且会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开发成本。比如,所处地区气候潮湿多雨,养殖蝎子病害发病率和死亡率会很高;如果纬度高、平均气温低,养殖白玉蜗牛则会需要给蜗牛增温导致成本加大。因此,结合区域自然资源优势,选择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生产经营和开发项目,是联合小农户创建合作社的前提条件。不少供销社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时间出发,建立菠萝、香蕉、蔬菜等合作社,以此作为农民合作的基础,从而实现农民与供销社的“双赢”。

(三)小农户需求与合作意愿

合作社创建宗旨是服务农户成员的生产经济活动,以推动小农户生产经济活动与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的对接。一般而言,当本村镇从事某种专业合作社养殖的农户达到一定数量后,农户就会产生组织起来闯市场,共同承担风险的意识和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能否准确把握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行情、预测市场动态、了解农户现实需求就成为引导农户创建合作社的关键所在。创办合作社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能搞强迫命令或变相强迫命令,多做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向农民解释成立合作社的优势、可行性、未来的发展前景和存在的风险等,并发挥专业大户的示范作用,让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用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事例引导他们。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载体;已成为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法;已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不仅关系到全体社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活力和农业产业化的长远发展,因此,合作社的组建必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定位,抓住组建中的关键问题,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任务三 合作社经营要素

一、合作社经营与经营活动

合作社的经营,是与合作社的生产相对应的一个名词,是指合作社的生产活动以外的活动,即合作社的供销活动。因为管理的对象是人、财、事,而合作社经营的对象主要还是财。合作社经营是指合作社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运用经营权使某些物质(有形和无形的)发生运动从而获得某种结果的最基本的活动。运用合作社经营权的活动就是经营活动,合作社在运用经营权的种种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就是经营关系,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观念、思想、感情、心理等就是经营意识或经营文化。

知识拓展

经营的由来与含义

早在两千五百多年前,我国古代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里《大雅·灵台》中就有“经始灵台,经之营之”的诗句,这是“经、营”见于我国文字记载的最早记录,含义是经度营造。后来,司马迁把“经之营之”发展为“经营”一词来使用了。他在汉武帝太始四年(公元前93年)写成的《史记》中,《项羽本纪赞》里写道:“胃霸王之业,欲以力征经营天下……”这“经营”一词,已明显地引申为筹划营谋的意思了。

经营是一个宽广的概念。从字面上解释,“经”,筹划营造,就是筹划或者大政方针的确定;“营”,就是规划营治,周旋、往来、经办管理。唐朝柳宗元《田家》诗之二:“努力慎经营,肌肤真可惜。”所以,经营是谋求或者目标的追求的意思。概括地讲,制定大政方针,确定生产方向和目标就是经营。用现代的话讲,就是筹划和决策。

所以经营,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环境条件下,合乎目的地将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结合起来,进行产品的生产、交换或提供劳务的动态活动。经营内容包括经营目标、经营结构、经营方式以及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措施。

二、合作社经营活动

事实上,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只要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就是经营活动,即经过筹划(含决策、计划)、控制、组织、实施等经营职能,使其达到期望目标(目的)的活动就是经营活动。而这种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只能是人类活动,其他动物不具备经营活动的能力。因此,经营活动是人类所固有的、特有的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经营活动,人类就不能生存和发展,经营活动贯穿于人类的整个历史中,人们要生存下去就必须进行经营活动,要获得物质资料就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经营活动,要使人类不致在无谓的利益争夺中毁灭,就必须进行社会经营活动,以保持社会的公正、缓和、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物质资料经营就是经济活动,社会经营活动就是政治活动。

根据经营的观点,合作社经营活动包括六个方面:农业的技术活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商业活动(购买、销售、交换),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筹集和利用资本),合作社的安全活动(保护财产和人员),会计活动(清理财产、资产负债表、成本、统计等),内部控制与管理等六个方面。所以,合作社的经营是指最有效地利用农业的地理条件、自然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合理组织经济活动,尽可能好地获得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全过程。

三、合作社经营要素

经营要素是指合作社所拥有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手段。经营资源包括人力、物质和财政资源;经营手段是指合作社所拥有的技术水平、组织能力和手段等。一个规范的合作社应该具备的经营要素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经营者

这是合作社经营活动的主体,合作社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决定合作社经营的方向。没有经营者就不可能有经营活动。

(二)经营对象

这是合作社经营的客体。合作社经营对象是合作社经营者把自己的经营活动加于其上的东西。例如,农产品市场,即通过市场获得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农业生产要素,即为了生产产品,就要投入劳动、资金和工具、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合作社内部的管理控制活动,即为了使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有效地结合并合理利用资金,获得好的经济效益。

即问即答

市场与内部管理、生产要素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答:它们的关系是:市场是合作社经营活动的检验器,生产要素是合作社经营的基础,管理是合作社经营的核心。例如:各种各样的农产品、合作社的设备物资、合作社的成员分配、合作社对土地、信息等基本要素的合理利用的手段等等。

(三)经营权

这是实现合作社经营的手段。合作社的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对经营对象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理或强制、规范并承担经营责任的权力。合作社对物质资料(土地、信息、劳动力)的经营权称为经济权力,它一般表现为合作社经营权。

(四)经营的载体

经营的载体是指经营活动得以进行的组织。例如,合作社的规模大小、组织形式、内部制度等等。

知识拓展

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载体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产品的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目的是通过农业生产各参与方的合作,延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业产业的一体化经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导和组织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带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户通过合作社提高与龙头企业交易时的谈判地位,在价格形成、利润分配等问题上获得更多的发言权,又可以较好地反映农民的利益要求,实现企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双赢。另外,合作社成为兴办农产品加工等企业的主体,合作社自己兴办的企业与农户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农民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开展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从许多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程看,农民合作社在逐步壮大后,直接兴办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贮藏、运输等活动的企业,是一个必然趋势。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通过专业合作社,农民可以集聚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做许多单家独户不能做的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间合作的基础是劳动而不是资本,这一基本特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决定了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

促进农民素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就是更加强调人与人的合作与互助。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其成员服务,成员相互之间合作经营、和睦相处、团结友爱、平等诚信。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不仅在经济上受益,而且有一种归属感,其民主意识、合作意识、学习意识、监督意识、守法意识得到增强。合作社法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形式,针对那些成员联结比较紧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赋予它们应有的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对农民的带动能力。

(资料来源:http://ncdz.dzwww.com/ncdz-nc07/200709/t20070913_2467897.html)

(五)合作社经营目标

合作社的经营目标,是在一定时期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预期要达到的成果,是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性的反映与体现。它是指在既定的所有制关系下,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其全部经营活动中所追求的,并在客观上制约着其经营行为的目的。合作社经营目标是合作社经营思想的具体化。

合作社的经营目标能使合作社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范围内适应环境趋势,使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它主要包括产品品种、产品产量、质量、成本、利润、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

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合作社经营要善于应用其内外部要素,主要指劳动力、资金和自然资源状况、生产能力、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国家的政策、法令、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所以合作社经营的主要是对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做出相应的对策,创造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协调合作社内部经营活动,以实现预定的经营目标。

任务四 合作社经营者素质

一、合作社社会责任与使命

(一)合作社的社会责任

合作社的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合作社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它是指合作社在其商业运作里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负的责任。利益相关者(利害关系人)是指所有可以影响,或会被企业的决策和行动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的购买者

合作社生产出农产品,满足了顾客需求,改善了其生活,顾客也回报给合作社以金钱,这是合作社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由于直接涉及合作社的盈利,所以合作社对此类利益相关者都比较重视。

2.社员

合作社经营需要有社员参与,一方面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同时对社会也是有价值的。事实上,重视并创造此类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对合作社长期发展是非常必要的,社员是合作社发展的原动力,国际上成功的合作社无不是把社员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上的,就是认为社员是仅次于农产品消费者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应该引起合作社的足够重视。

3.合作伙伴

合作社经营时必然会有很多合作的伙伴,如产业链上游的原材料供应商,下游的农产品渠道商等,与合作社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利益关系,因此,合作伙伴也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现在的市场竞争已经不是点对点的竞争,而是整条产业链之间的竞争,只有发挥整条产业链的竞争优势,才能与对手对抗,否则前方与对手博弈,后方的战友冷眼旁观,甚至趁火打劫,必然对合作社的竞争力造成巨大影响。

4.政府或公众

国家通过政策的统筹安排,改善合作社的投资和福利,这些是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一部分。重视这一利益群体将得到政府及公众的支持;反之,合作社很难长久立足。

当合作社能够为以上四类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即完成了这个客观与主观之间的利益价值互动,无需合作社索取金钱收益作为社会回馈给合作社的报偿。作为合作社,能够满足的相关者越少,合作社存在的价值也就越小,自然就会面临生存的威胁,小的个体自然无法对抗整个社会。正像老子所说的那样,“天地因不为自生故能长生”一样的辩证哲学值得我们今天的合作社经营者去学习。

西方管理学家比德·德鲁克也有同样的观点论述:“企业存在的目的与意义是创造社会价值与顾客价值”,但凡是获得巨大成功且常青的公司都深谙此道。

(二)合作社经营之本——使命

合作社除应该时刻想着如何为社会各方的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外,还要根据自己所处的行业,确定一个核心的经营使命,如:产品质量,对成员的承诺,为大众谋福利,等等,通过这个使命,来增强合作社在行业中的重要性与价值。

所谓合作社经营的使命是指合作社在经济发展中所应担当的角色和责任的概括。它是指合作社的根本性质和存在的理由,说明合作社的经营领域、经营思想,为合作社目标的确立与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目前农民合作社经营的使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让合作社发展壮大,让社员脱贫致富,共建和谐社会。合作社经营使命得到全体员工的共识非常关键,如果一个合作社从最高领导到最基层员工都能抱持着一个正确的经营使命,这个合作社将有十分光明的未来。

二、合作社经营者的素质

一些成功的合作社从创建到运作的历程,都是充满了艰辛和坎坷,充满各种危机和困难,如果经营者没有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只能在困难面前束手无策,接受失败,前功尽弃,从此消沉下去。对于经营者来说,稍有不慎,整个事业就有可能毁于一旦。

在人生旅途上,总是充满各种困难和挫折,有的人在失败和挫折中沉沦下去,而有的人却在失败和挫折中奋发起来,其中缘由就在于经营者基本素质的差别。一项决策的失误或计划不周密,而导致经营失败,也是常有的事。人在得意时,往往呼风唤雨事事顺手;当处于困境时,则事事为难。银行不愿贷款,卖主不敢批货,买主不愿购货,雇员离心离德,各有打算,更有那些落井下石的人趁火打劫。身处逆境中,要么咬紧牙关,勇往直前,要么一路退败,前功尽弃。办法总比困难多。一个人只要有信心、勇气和不屈不挠的精神,以积极的态度去迎接挑战,就能渡过难关,最后取得成功。

合作社经营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是对经营者自身智慧、能力、气魄、胆识的全方位考验。一个合作社经营者要想获得成功,需要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要有强烈的经营意识(经营动力)

经营意识包括合作社经营者的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等要素。经营意识集中表现了经营素质中的社会性质,支配着经营者对经营活动的态度和行为,并规定着态度和行为的方向、力度,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能动性,是经营者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强大内驱动力。强烈的经营意识,帮助经营者克服各种艰难险阻,将合作社的经营目标作为自己的人生奋斗目标。合作社经营的成功是思想上长期准备的结果,事业的成功总是属于有思想准备的人,也属于有经营意识的人。

(二)要有坚定的信念(经营意志)

在瞬息万变的经营环境中,能影响合作社经营的不确定因素太多了,谁都无法保障,所以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挫折与失败,有时候又觉得太过辛苦,无法再继续。但能够坚持走下去的,就是坚定的信念。

信念就是不依赖、不等待,坚持信仰如一,拥有使命感和责任感;信念坚定,顽强拼搏,直到成功。信念是生命的力量,是合作社经营的事业之本;信念是原动力。敢于实践,不断增长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与才干,勇于使自己成为生活与事业的强者。自主就是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性思维能力,不受传统和世俗偏见的束缚,不受舆论和环境的影响,能自己选择自己的道路,善于设计和规划自己的未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自主还要有远见、有敢为人先的胆略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把握住自己的航向,直至达到成功的彼岸。自立就是凭自己的头脑和双手,凭借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凭借自己的努力和奋斗,建立起自己生活和事业的基础。

(三)要有良好的经营品质

合作社经营之路是充满艰险与曲折的,经营者等于是一个人去面对变幻莫测的激烈竞争以及随时出现的需要迅速正确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这需要经营者具有非常强的心理调控能力,能够持续保持一种积极、沉稳的心态,即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它主要体现在人的独立性、敢为性、坚韧性、克制性、适应性、合作性等方面,反映了经营者的意志和情感。合作社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心理品质,如果不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坚韧的意志,一遇挫折就垂头丧气、一蹶不振,那么合作社在成长的道路上是走不远的。宋代大文豪苏轼说:“古之成大事者,不唯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只有具有处变不惊的良好心理素质和愈挫愈勇的顽强意志,才能闯出属于自己的一番事业。

(四)要有全面的经营管理能力

经营能力是指除了自身之外带领合作社成员共同“自我谋职”的能力,这种能力与市场行为相结合,就是合作社的建立,或者说是指一种能够顺利实现合作社经营目标的特殊能力。经营能力始终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紧密相连。它是一种以智力为核心的具有较高综合性的能力,也是一种具有突出创造特性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经营管理和社交沟通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信息接受和处理能力、把握机会和创造机会的能力等方面。

1.决策能力

决策能力是经营者根据主客观条件,因地制宜,正确确定经营的发展方向、目标、战略以及选择具体实施方案的能力。决策是一个人综合能力的表现,一个经营者首先要成为一个决策者。经营者的决策能力通常包括分析和判断能力。合作社经营,要从众多的经营目标以及方向中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最适合发挥自己特长与优势的经营方向、途径和方法。在经营的过程中,能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发现事物的本质,找出存在的真正问题,分析原因,从而正确处理问题,这就要求经营者具有良好的分析能力。

所谓判断能力,就是能从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中找出因果关系,并善于从中把握事物的发展方向。分析是判断的前提,判断是分析的目的,良好的决策能力是良好的分析能力加果断的判断能力。

2.经营管理能力

经营管理能力是指对人员、资金的管理能力。它涉及到人员的选择、使用、组合和优化,也涉及到资金聚集、核算、分配等。经营管理能力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综合能力,是运筹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的形成要从学会经营、学会管理、学会用人、学会理财几个方面去努力。

学会经营。经营者一旦确定了经营目标,就要组织实施,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学会经营。

学会管理。要学会质量管理,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质量不仅是生产物质产品的生命,也是从事服务业和其他工作的生命,经营者必须严格树立牢固的质量观。要学会效益管理,要始终坚持效益最佳原则,效益最佳是经营的终极目标。可以说,无效益的管理是失败的管理,无效益的经营是失败的经营。想做到效益最佳就要求在经营活动中人、物、资金、场地、时间的使用,都要选择最佳方案运作。做到不闲人员和资金、不空设备和场地、不浪费原料和材料,使经营活动有条不紊地运转。学会管理还要敢于负责,经营者要对本企业、员工、消费者、顾客以及对整个社会都抱有高度的责任感。

学会用人。市场经济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人才,谁就拥有市场、拥有顾客。一个学校没有品学兼优的教师,这个学校必然办不好;一个企业没有优秀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这个企业就不会有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个经营者不吸纳德才兼备、志同道合的人共创事业,经营就难以成功。因此,必须学会用人,要善于吸纳比自己强或有某种专长的人共同经营。

学会理财。首先,要学会开源节流。开源就是培植财源,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除了抓好主要项目创收外,还要注意广辟资金来源。节流就是节省不必要的开支、树立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的思想。大凡百万富翁、亿万富翁都是从几百元、几千元起家的,都经历了聚少成多、勤俭节约的历程。其次,要学会管理资金。一是要把握好资金的预决算,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把握好资金的进出和周转,每笔资金的来源和支出都要记账,做到有账可查;三是把握好资金投入的论证,每投入一笔资金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利可图才投入,大利大投入、小利小投入,保证使用好每一笔资金。总之,经营者心中时刻装有一把算盘,每做一件事、每用一笔钱,都要掂量一下是否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没有效益,会不会使资金增值,这样,才能理好财。

3.专业技术能力

专业技术能力是经营者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进行专业生产的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的形成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许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要在实践中摸索,逐步提高、发展、完善。经营者要重视经营过程中积累专业技术方面的经验和进行职业技能的训练,对于书本上介绍过的知识和经验在加深理解的基础上予以提高、拓宽;对于书本上没有介绍过的知识和经验要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中要详细记录、认真分析,进行总结、归纳,上升为理论,形成自己的经验特色,积累起来。只有这样,专业技术能力才会不断提高。

4.交往协调能力

交往协调能力是指能够妥善地处理与公众(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客户等)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够协调下属各部门成员之间关系的能力。经营者应该做到妥当地处理与外界的关系,尤其要争取政府部门、工商以及税务部门的支持与理解,同时要善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求同存异共同协调发展,做到不失原则、灵活有度,善于巧妙地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总之,经营者搞好内外团结,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建立一个有利于自己经营的和谐环境,为成功经营打好基础。

协调交往能力在书本上是学不到的,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实践能力,需要在实践活动中学习,不断积累总结经验。这种能力的形成,一是要敢于与不熟悉的人和事打交道,敢于冒险和接受挑战,敢于承担责任和压力,对自己的决定和想法要充满信心、充满希望。二是养成观察与思考的习惯。社会上存在着许多复杂的人和事,在复杂的人和事面前要多观察、多思考,观察的过程实质上是调查的过程,是获取信息的过程,是掌握第一手材料的过程,观察得越仔细,掌握的信息就越准确。观察是为思考做准备,观察之后必须进行思考,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是处理好各种关系。可以说,社会活动是靠各种关系来维持的,处理好关系要善于应酬。应酬是职业上的“道具”,是待人接物的表现。心理学家称,应酬的最高境界是在毫无强迫的气氛里,把诚意传达给别人,使别人受到感应,并产生共识,自愿接受自己的观点。

项目训练

素质题:详述代表性合作社经营的要素。

技能题:撰写合作社组建的流程。

知识题:

1.简答合作社经营者应具备哪些素质?

2.简述影响合作社创建的因素。

3.简述合作社应该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注释】

[1]孙迪亮:《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曲阜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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