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合法性的建构
杨汇智
合法性的树立离不开意识形态的建设,经济转型期合法性需要进一步说明和维护,意识形态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分析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说明合法性与意识形态的一般关系;二是阐述意识形态如何建构合法性;三是分析当代中国经济转型期意识形态与合法性的建构。
一、合法性的树立离不开意识形态的论证
合法性即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合法性是与认同相联系的。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合法性意味着一种政治统治被接受与否或接受的程度,如果统治的组织、制度被人们所认可,它就具有了合法性,从而获得了继续存在的机会。如果情况相反,那么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的树立,离不开意识形态的论证。马克思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来分析意识形态,他认为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体系,作为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体系这就决定了意识形态本应就是树立合法性的一部分。诺斯以交易成本为切入点分析意识形态,他认为维持现有秩序的成本与现存制度的合法性有关,而合法性则由意识形态来巩固和证明。如果意识形态不能有效地说明政治合法性,那么,必然会出现合法性不能在思想上获得认同,人们对政治权力的信仰危机,最终将导致合法性的丧失。马克斯·韦伯认为: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而意识形态在使人们思想达到一致性认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马克斯·韦伯在论述统治合法性时提出:每一种真正的统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但只有这一点还不足以构成真正的统治,必须要有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通过信仰体系把物质控制转变为合法统治。信仰体系指的是说明为什么某人或某些人应该服从某种统治的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当代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把合法性的来源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方面。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诠释,有助于培养系统成员对于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情感。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的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在谈到宪法本身合法性时指出:“资产阶级成文宪法中就包含着一系列不容修改的基本权利范畴。只要而且只有在把这份权利清单同一种关于统治系统的意识形态联系起来时,它才具有一种合法化的力量。”哈耶克指出:“尽管意识形态是某种不能被‘证明的’(或不能被证明为真的)东西,但是它却很可能是这样一种东西,即我们对它的普遍接受,实乃我们为之奋斗的绝大多数特定目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上述思想家的分析表明,任何一个政治系统在进行治理时都必须伴以一定的意识形态,并从意识形态上论证其社会制度和权力支配的合法性。不管是合法性的辩护,还是增加新的合法性资源,防止认同危机的出现,都离不开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与合法性如影随形,社会统治合法性的阐释和辩护主要是借助于意识形态活动来实现的,“意识形态的终结论”只还过是一种假象罢了。
从思想理论上建立和维护合法性,意识形态具有两个方面的优势。其一,意识形态不是一般的思想体系,它是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的、理论性的思想体系,对合法性的论证是意识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诸种形式中构成社会的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它包括艺术思想、道德观念、政治法律思想、宗教观点、哲学和大部分社会科学学科,意识形态具有理论上的系统性、结构上的逻辑性和认识上的深邃性。意识形态“既表现为同对现实生活的沉思相异,又表现为把支配他们的强有力的物质关系转换成思想的王国。”因此,意识形态比其他的思想观念在说明合法性时更具说服力。把某个社会政治集团或阶级的行动纲领,理想目标普遍化为全社会发展的目标,从而影响人们的理想信念,是非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其二,意识形态的推行以国家政权为其坚强后盾,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的其他形式相比,意识形态是更具权威影响力的思想体系。意识形态总是一定阶级的意识形态,而且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政府是意识形态推行、扩大影响力的坚强后盾,政府可以动用多种手段推行、传播意识形态。马克思说:“占统治地位的将是愈来愈具有普遍形式的思想”。任何已经或试图居于统治地位的群体都要“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正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意识形态能够有效地发挥批判和维护的功能,由此,意识形态在说明合法性方面获得了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建构
具体而言,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建构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意识形态建构了合法性的意义系统,并且能有效地维护合法性的意义系统。
首先,意识形态从思想层面建立合法性的意义系统。意识形态发挥教育功能、舆论导向功能,使现存社会发展目标得到价值上的认同,从而为人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意识形态总是通过系统性的论证,以明显的学术性专门术语表明群体的组织、制度是合理、合法的,群体行为的目标和方法也是正当和应该的,从而使个体确信自己采取与群体一致的行为是合理的和应该的。这就促进了群体内部的认同和合法性信仰,抵御外来的不同信仰,保持了群体内部的团结和稳定,从而有效地巩固了政治统治。
其次,意识形态能有效地维护合法性的意义系统。意识形态通过发挥教育功能、舆论导向功能、批判功能、反作用经济基础的功能等能使现存社会发展目标得到一致性认同,促进凝聚力的形成,从而有效地维护合法性。意识形态的独特功能就在于,它把不同集团、阶级、尤其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内化为人们的思想、情感、意志,以实现对统治阶级利益要求的认同,从而支配人们的行动,反作用于社会的经济形态以及政治结构。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级,意识形态凝聚力都至关重要,它对保证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保持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引导大众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正如葛兰西所说: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上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意识形态把统治阶级的思想普遍化,引导人们的理想信念:价值认同和行为方式,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增强人们对合法性的认同,而认同是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意识形态使人们对政治生活的认知与评价以及对政治系统的政治理念获得了一致性。意识形态通过维护功能与批判功能,把社会意识形式的各种形式统合起来,社会意识形式形成一个聚合力共同说明合法性,如此一来,意识形态把异质而对立的社会意识进行了改造,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体系成为有聚合力、有统摄力的社会统治观念,这样一来,意识形态能够聚合社会大多数人群,意识形态加强了对合法性的说明。
第二,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维护,不仅表现在思想层面上,而且表现在其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层面上,意识形态通过促进经济发展,从经济层面上进一步有效地论证了合法性。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意识形态与个人所领会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伦理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当个人的经验与他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便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正是意识形态所具备的这些特征,意识形态提供了一种价值和信念,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是节约费用的工具,它能够起到节约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首先,意识形态可以看成是一种为降低交易费用而设计的制度安排,意识形态可以降低维持现存制度的成本,减少制度的执行成本。意识形态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它从思想观念体系上判定了产权制度、国家干预、收入分配等社会现行制度结构,从而细化了人们对正式制度的认同与执行。诺斯说,意识形态理论能有效地回答阿罗提出的一个命题:“雇员听从命令和市民服从法律的程度,远大于以控制机制为基础所作的解释。”正是由于意识形态引导人们对正式制度的认同与执行,才可能保障正式制度的经济绩效。
其次,意识形态有助于人们形成相对一致的具体制度绩效观念,从而有助于减少制定具体制度的成本。在判定具体制度是否具有绩效性的问题上,除了受自身效用最大化倾向的影响,还受意识形态的制约。意识形态节约了人们必须拥有的信息数量。但事情不止于此——它也涉及到对人们生活和行动于其中的合同安排或制度安排的公正性或合理性的判断。意识形态影响人们对公正、公平性的看法,引导人们在公正、公平性形成一定的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对一致的制度绩效观,从而有助于减少制度在制定过程中的成本,些外,意识形态促使交易双方决策过程简化,从而可以节省交易费用。此外,具体制度的测度成本与实施成本带来的问题,需要意识形态的介入。意识形态引导当事人按照符合社会一般价值的观念进行经济活动,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和解决高测度成本带来的难题,而且可最终降低高测度成本。制度实施高成本的存在,会导致保障制度被执行的强制力量并非时时有效,为了使具体制度被大多数人自觉遵守执行,这就需要大多数人形成自觉遵守的意识。意识形态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价值引导,有助于自觉遵守执行制度的意识形成,从而降低了制度执行成本。
最后,意识形态有助于对人行为的调控,有利于人力资本的形成,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科斯指出:“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能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因此个人搭便车或违反规则的可能性较小,而他对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的意识形态信念较强……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合乎义理性的意识形态信念,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意识形态这一功能具体地表现为:意识形态调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影响人们的成本—收益计算,修正个人行为,使经济人的行为决策更为有效,并且有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非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问题。意识形态是决定个人观念转化为行为的道德和伦理的信仰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具有最有力的约束,它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在意识形态的影响下,个人可以放弃个人主义的成本——收益最大化的简单选择,促使人们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计算来行事,进而影响到其偏好体系和效用体系的改变,增加利他主义行为的效用,有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正因如此,意识形态是能够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任何政府都通过向意识形态教育投资对个人意识形态资本积累进行补贴。
三、当代中国经济转型期意识形态与合法性的建构
合法性的树立是经济转型期制度变迁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合法性是保持经济转型期社会政治统治稳定发展的决定性的思想基础。而从上述分析已知,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建构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探讨经济转型期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www.daowen.com)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意识形态建构合法性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一,经济转型期合法性的基础会出现变动,这就需要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基础进行新的论证。合法性基础不可能是千古不变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合法性的基础会出现变动。以我国经济转型为例,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不能有效地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状况,市场体制还没有完善地建立起来,与之对应的合法性认同没有稳固地形成,当代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合法性基础的变动会造成人们认同的危机,在经济转型期新旧秩序之间尤为容易产生认同的危机。因此,需要意识形态进一步说明、维护经济转型期的合法性,增强人们对合法性基础的认同感。其二,经济转型的发生意味着一系列社会变迁的出现,经济转型期合法性必然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这需要意识形态作出相应的说明。以我国经济转型而言,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社会发生了急剧的社会变革,公有制结构、分配制度、产权制度、国家干预制度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伴随着经济转型中的一系列变化,人们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正在发生改变和重新组合,人们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和感受着正在发生的历史巨变,对于经济转型期政权的合法性产生程度各异的认识。因此,伴随着经济转型将会导致合法性在认同程度和广度上的变化,这需要意识形态对新的变化进行新的说明。
由此可见,探寻如何加强我国经济转型期意识形态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我国经济转型期的意识形态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建构合法性:
首先,为了有效地发挥意识形态建立与维护合法性的作用,意识形态建设应着力说明和维护我国经济转型期的政治意义系统。一方面,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阐明了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性,对我国在经济转型期坚持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做出了科学的解释与说明,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获得一致性认同。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建设中坚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这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精辟地分析和阐述我国现时代经济转型的制度变迁,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必须坚持的意识形态。
其次,意识形态建设应着力说明我国经济转型期社会发展目标,意识形态的内容应即时地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使经济转型期社会发展目标获得认同,从而提供合法性资源。在经济转型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必须要反映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反映经济转型过程中产权制度、国家干预等制度的变化,只有这样才可能有效说明合法性。如果意识形态不能反映经济领域的变化,那么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说明只能是一个空壳,而且意识形态在社会思想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将会受到置疑和挑战。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了社会合法性基础的形成,它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并且为经济转型提供了理论上、方向上的指导。近几年来,在我国经济转型新时期下,意识形态建设与经济发展实现了及时的互动,例如,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等,这些意识形态建设都融入了我国社会转型期所具有的深刻时代背景和特征,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和总体趋向,这就必将推动我国经济转型期合法性的建构。
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应着力建构和谐社会的理念,缓和经济转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调控人的行为,从而进一步提供经济转型期合法性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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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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