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渔业保险实践-渔业政策学

国外渔业保险实践-渔业政策学

时间:2024-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录8-1国外渔业保险具体做法1.国会立法保障,船东义务投保日本和韩国均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渔业保险法律法规。可见,日本、韩国政府已将渔业保险作为政府对渔民灾害补偿的一种手段。这对于具有类似问题的我国渔业保险无疑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韩国的渔业保险主管部门为海洋水产部,其渔业政策局设置技术人力科,负责渔业保险事务。

国外渔业保险实践-渔业政策学

附录8-1国外渔业保险具体做法

1.国会立法保障,船东义务投保

日本和韩国均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渔业保险法律法规。一些重要渔业保险项目如中小型渔船财产保险渔民人身安全保险都是义务加入制。日本1952年制定了《渔船损害补偿法》,规定100总吨以下的渔船财产保险和渔民人身安全保险为义务加入制。1962年国会又颁布了《渔业灾害补偿法》,将养殖和休闲等渔业生产活动也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使渔业保险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韩国国会于1962年颁布《水协法》,排除《保险业法》对渔船保险的适用权,使渔船保险不受其制约,从而排除了商业保险公司在渔业系统的竞争,为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2003年3月,韩国颁布《渔船员和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对开展渔船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可见,日本、韩国政府已将渔业保险作为政府对渔民灾害补偿的一种手段。

2.社团组织运作,渔民互助共济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渔业保险形式非常相似,都是由政府支持、渔民互助组织运作的互助式保险形式,基本排除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如日本法律明确规定渔船和捕捞渔民的保险由渔船保险中央会和地方的渔船保险合作社共同实施。渔民和船东加入地方渔船保险合作社成为会员,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关系。地方渔船保险合作社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渔船保险中央会,形成再保险关系。韩国渔业保险机制与日本类似,只是没有成立专门的渔船保险协会,而由韩国水协中央会和其在各地建立的几十家分支机构运作。我国台湾的渔船保险由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运作,该合作社是由各级渔会联合发起组织的非营利性互助有限责任组织,保险对象仅限于社员,凡符合条件的渔民和渔船所有者均可申请加入。

3.政府强力支持,财税政策扶持(www.daowen.com)

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我国的台湾地区,渔业保险都是一种政策性保险,政府都将其作为对农业的支持政策予以扶持。首先,对互助保险机构从事渔业保险的业务免除各种税收。其次,对参加保险的渔民予以保费补贴,对协会和合作社渔业保险予以再保险支持。如日本对义务加入制范围内的渔船保费补贴最高额度为保费的30%。再保险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全额负担,其他渔船和养殖业保险也由政府予以适当补贴,渔业保险的各种税收如所得税、法人税、事业税、固定资产税、印纸税等全部予以免除。韩国对义务加入制的渔船保费补贴最高额度可达总额的50%。我国台湾对渔船的财政补贴在20%~60%之间。

即使是崇尚自由竞争的欧美国家,也对农业保险和渔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优惠。以美国农业保险为例,其经营模式经历了从自由竞争、私企经营到政府直接参与保险业务的阶段,再到政府宏观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补贴等经营模式的转变。美国现在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很好地解决了农业保险参与率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项目精算不准确等问题的困扰。这对于具有类似问题的我国渔业保险无疑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4.管理职能明确,监督机制完善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渔业保险虽然由民间组织运作,但政府对其监督管理制度却非常完善和严格,职责非常明晰。如日本渔业互助保险的管理职能由农林水产省水产厅承担,该厅设立专门的渔业保险科,对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调整渔业保险政策提出建议。韩国的渔业保险主管部门为海洋水产部,其渔业政策局设置技术人力科,负责渔业保险事务。我国台湾的渔船保险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分别由“内政部”、“财政部”和“农委会”管理,但由于其从事的是农业互助保险,其主要管理职能由“农委会”行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