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民实践网络: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有序方式

公民实践网络: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有序方式

时间:2024-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实践网络的数据将被上传到网络上,提供给公众对于实际的公共教育、权责相符的小区行动以及民主的决策普遍性的参考来源。但是,公民实践网络网站数据的使用不应当成为被贩卖的物品,除非提供相当的费用。此外,公民实践网络设有公民参与小字典,请专人介绍重要的民主与公民参与概念。作为公民参与的一种崭新的方式,公民实践网络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社区公民参与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

公民实践网络: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有序方式

第五节 公民实践网络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公民自治能力的提高,源自“新公民资格”(new citizenship)思想与“公民复兴”(civic revitalization)运动的公民实践网络逐渐发展起来,公民实践网络是一个由分享着共同理想的公共教育者与实践者所组成的多元且不属于任何党派的网络,它是一个不属于任何党派的实践计划,参与公民实践网络的成员通常扮演着小区的组织者、公共的新闻工作者、年轻的行动者、环保论者、商业人士、公职人员、工会与商业的革新者等角色,他们为了创造安全而永续的经济而进行合作。他们不仅调解和处理邻里的争端和纠纷,培养社区内人们的公共技能,帮助社区解决因为社会快速变迁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而且尝试发展新的方式增强公民在解决目前公共问题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担负起他们在审议式民主中应当承担的角色。

公民实践网络的网站提供了在线与多媒体的管道交换以及更广泛的实践工具与多样的经验,并且将它们应用在更多的机构与地方:学校、职业训练计划、小区中心与公共图书馆、政府机构以及私人企业、家庭与教堂,只要是人们聚集并且进行重要的公共行动与学习之处皆可。

他们的一般任务是谈论公民创新的故事,分享实践的知识,并且交换目前最为有效的操作工具。他们的成员各自提供案例,并且互相学习。他们提供训练手册、“最棒的实践”(best practice)指南以及评估的工具,让参与公民实践网络的成员在进行公共工作时能更加熟练。他们在整个国家勾画出革新的计划,并且协助其他致力于相同工作的公民机构与伙伴。他们同时也参与其他有关支持民主遗产的伟大理想的行动,因此得以复兴,以面对21世纪的挑战。

公民实践网络的数据将被上传到网络上,提供给公众对于实际的公共教育、权责相符的小区行动以及民主的决策普遍性的参考来源。他们还将其做成针对特定议题的工作手册、课程读本以及数据索引。原始的资料与其他资源可以从他们的伙伴中取得或是在网上预览影片、手册、录音带、计划评估等,公民实践网络对此皆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极小化版权的限制,让所有的非营利教育机构得以使用。公民实践网络对于网站上的数据拥有智能财产权与版权。公民可以通过书面或是电子的形式供个人使用。如果是因为非营利性教育目的而使用,应该注明来自公民实践网络以及提供这份数据的人士与组织,注明之后,这份数据的使用便无所谓期限或条件。但是,公民实践网络网站数据的使用不应当成为被贩卖的物品,除非提供相当的费用。[19]

与之前介绍的公民参与方式不同,公民实践网络是以公民参与的经验与知识的数据库自居,他们的重点不在于实际推动公民参与的操作,而比较像是后勤机构,为从事或是想要从事公民参与的人士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信息来源。在这个层面上,公民实践网络虽然无法同时兼顾各式各样的公共议题,但是可以给予需要的机构或人们在知识上、操作模式上、操作经验上以及评估成果上较大的帮助。此外,公民实践网络设有公民参与小字典,请专人介绍重要的民主与公民参与概念。这是一个知识性的公民参与网站,而知识性的网站并不意味着与实际行动相隔绝,它们反而是永续发展公民参与以及公共讨论的重要一环。作为公民参与的一种崭新的方式,公民实践网络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社区公民参与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

【注释】

[1]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27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行政法》,51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3]参见季卫东:《上访潮与申诉制度的出路》,见山东政府法制网,2005-09-18。

[4]转引自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515、51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5]参见[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131、13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参见周洪宇:《案题:关于鼓励和保护公民行使创制权的建议》,见人民网强国社区,2004-03-05。

[7]参见《孙中山选集》,下册,7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www.daowen.com)

[8]参见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23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9]参见《12部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亲历者叙说开门立法》,载《人民日报》,2005-09-27。

[10]Harvey A.Garn,Michael J.Flax,Michael Springer,and Jeremy B.Taylor,Models for Indicator Development:A Framework for Policy Analysis,Washington,D.C.:The Urban Institute,1976,pp.14-15.

[11]参见张英阵:《志愿服务的发展趋势》,440页,载《研习论坛精选》,2006(63)。

[12]Deborah L.Myerson,Charles H.Shaw,“Commun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s Working With For-Profit Developers”,Forum on Urban Community Issues,2002,p.6.

[13]参见孙柏瑛、李卓青:《公民参与:社会文明程度和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标识》,载《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14]参见[美]理查德·宾厄姆:《美国地方政府管理——实践中的公共行政》,259~26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5]Charles H.Levine,“Citizenship and Service Delivery:The Promise and Co-produc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1984(3),pp.178-184.

[16]Melissa J.Marschall,“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the Neighborhood Context:A New Look at the Co-production of Local Public Goods,”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2004(6),p.241.

[17]J.C.Thomas,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Decisions:New Skill and Strategies for Public Managers,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95,pp.143-146.

[18]参见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231~23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9]参见http://www.cp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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