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 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
素质目标
查阅资料,了解某国合作社的一个具体方面对我国合作社的启示。
技能目标
查阅资料,撰写国外合作社的特色文章。
知识目标
区分国内外体质,了解合作社的不同。
阅读材料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
1991年,在明尼苏达州中部,部分从事灌溉农业的农民希望种植比玉米和大豆收益更好的农作物。虽然该地区适合种植玉米和大豆,但没有相应的加工设备。可行性研究表明,建立一个加工厂可为当地的农民提供一个较好的生产环境和市场。3年后,明尼苏达州的67名农民抵押了种植甜玉米和大豆的3640公顷土地,筹集了200万美元的产权资本,投入到总投资为900万美元的蔬菜加工厂中。这样北部蔬菜合作社的成立,使农民能发展多样化的生产,并获得加工增值的收入。
达科他种植者面食食品公司是使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农业重新注入活力的50个新一代合作社之一。在这个过程的最初阶段,农村和合作社的发展专家帮助周围这些农民找出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对本地区潜在的市场机会进行的深入调查研究表明,面食食品生产是可以为小麦生产者利益服务的产业。通过把企业建成一个生产者自有的、社员关系密切的合作社,生产者不仅可以从得以确保的市场和稳定的农产品价格中获益,同时他们还可以从加工厂的股份中分得红利。
由于最初创办合作社的生产者手中有一个完整的商业计划,并且有农村发展的代表帮助,这些小麦生产者开始用该项目的好处来说服其他生产者。试图实现公平和利益的做法是重要的,也是冒险的,因为这要求生产者必须购买至少1500股的股份(每股值3.85美元)才能成为该合作社的社员,这意味着最少得投资5775美元,对于缺乏资金的农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作为回报,社员获得了向建成的加工厂凭每一股交售一蒲式耳(约合35升)小麦的权利。筹集投资于新企业的资本取得了成功。在这一项目中,总共有1040名小麦生产者入股1200万美元,占建设食品加工厂所需投资的30%,平均每位社员投资11538美元,合2297股,充分显示了他们对该项目的热情和责任感。达科他面食食品公司在1993年11月开始投入生产,他们能生产50多种高品质的面食食品,这些产品都注册有自己的商标,并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加工厂设计的能力为5.43万吨,1995年的产量达到4.53万吨,合作社为人口仅有2267人的卡瑞顿创造了180个就业机会。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合作社希望筹集1200万美元的产权资本,每股的原始值定为0.11美元/升,每股保证社员可以向加工厂交售35升小麦,每个农民都有机会以原始值的价格购买合作社股份。随后的股值反映了社员期望从合作社得到的回报,这时的股份可以在合作社理事会的许可下进行交易。不要求每个社员购买相同数量的股份,但对所持股份的数量有最高和最低的限制。不论所持股份的多少,合作社仍坚持在选举理事会和决定重大事务时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因为每一位社员都为合作社预先成立投入了资金,所以合作社的经营收益均在年末返还给社员。如在达科他种植者面食食品公司,社员以当时市场价的60%向工厂交售小麦,到年底,经营收益按产品年销售额减去合作社的经营支出后的剩余返还给社员。收益按社员交售的小麦所占份额进行分配。合作社扩大规模需要资金也将通过同样的方式来筹集,即社员必须通过预先购买交货权股份对合作社进行投资。按照合同规定,社员必须向合作社交售自己的产品或从其他地方购买相应的产品来交售以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社员不能或不愿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数量,合作社自行购买所缺数量并将此花费记入该社员的账户中,在年底的分红中就可以体现出来。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一、美国农村合作社发展概况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其农业产业也走在世界前列,人均粮食占有量名列世界第一。据统计,美国有80%的农产品是由农业合作社加工的,并且70%的出口农产品也是由农业合作社生产的。
美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作社,一种是农协。同样的都是农民自发联合起来的非营利性的组织,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不同之处就在于农协的政治意义要强一些,相对来说偏重于农民权益方面的保护,而合作社是一个纯经济行为的组织。合作社往往基于某一项目成立起来,成立时间一般较短,一旦该经济项目开发结束,那么合作社就自动消亡了,在组织的稳定性上是比较差的,当然个别历史悠久的合作社除外。相比较合作社,农协因为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所以要稳定得多。但这两者都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美国,农业合作社遍布各地,各式各样的都有,这些农业合作社大多是在市场流通环节自发产生的,组织和形式自由而灵活,在市场中只要觉得组织起来有必要就随时组织,联合起来之后优势就出现了,实力得到增强,成本也降下来了,信息渠道变得畅通,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增加了,这也是对生产力的一种新的发展,美国这些年来的农业产品一直在国际市场占据优势地位,这便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美国的农协主要考虑的是农民的利益,向国家相关机构反映农民遇到的问题,替农民说话和办事,甚至影响国会提出相应的议案。在美国的各个州都有很多农业协会,这些协会有时也会聚集为州联合会。为各个州的州联合会再组织起来成立全美农协联合会。正是因为这两种组织的存在,通过政府的认可和支持,美国的农民实现了经济利益的自治。此外,各级政府分别立法对农民合作社和农协赋予很高的法律地位,并且给予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可以说这种自治和享有的特权也是有一定程度限制的,美国政府对这些组织的审查相当严格,对于协会人员的管理也很严格,并有日常监督机制,引导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和农协健康平稳运行。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概况
美国是现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劳动生产率、国民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额自20世纪中叶开始长期高居世界首位,其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经济制度也同样较为完善。美国是世界上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美国农业生产了世界1/5的粮食,其粮食生产能力超过3.5亿吨,人均占有量1180公斤,名列世界第一。美国的粮食储备、谷物的结转库存也占世界第一,近年来大致接近世界库存总量的1/3。事实和统计结果表明,在美国,谷物销售合作社控制了国内粮食市场60%的市场份额,并提供了全国出口谷物总量40%的粮源。由农业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而且美国全部出口农产品的70%左右是由农业合作社来完成实现的。由此足见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地位的重要。美国农业合作社就其规模来讲是世界上最大的。由于美国是以家庭农场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所以农业合作社也称为农场主合作社。美国的农业部曾经给农场主合作社下过这样一个定义:农场主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类型
1.销售合作社
加工和销售棉花、奶产品、水果和蔬菜、谷物和油料作物、牲畜和家禽、干果、大米、糖和其他农产品。在所有合作社中,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占51.8%。这些合作社占其市场份额的31%,其中奶制品占33%,粮食占27%,水果蔬菜占13%。
2.供应合作社
为农场提供农用化学制品、饲料、肥料、燃油、种子和其他物资。在所有合作社中,主要从事农场所需物资供应的合作社占36.4%。这些合作社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占全国的29%,其中向农民供应的化肥占45%,燃料占42%,饲料占21%。
3.服务合作社
经营轧棉机、汽车运输、人工播种、仓储和烘干等业务。在所有农业合作社中,提供与营销和采购活动相关服务的合作社占11.8%。
(三)发展过程
美国农村合作经济迄今已经有18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从近180年不同时期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来看,美国农业合作社大致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1810—1870年,初创试验阶段。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高琛成立的乳品合作社和新泽西州南特瑞敦成立的奶酪合作社是美国最早成立的农业合作社。1870—1890年,迅速扩大阶段。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具有全国规模。1890—1920年,开始形成全国网络阶段。全国农场主协会和“美国公平社”也是两个具有全国规模的农业合作社组织。1920—1933年,有秩序的农产品销售阶段。192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卡珀—沃尔斯台德法,授予合作社不受反托拉斯法制约的权利,并且对合作社规模没有限制。1920年成立了全国性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1933—1945年,持续发展阶段。1945年至今,为适应现代社会而不断调整阶段。
(四)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运作原则
1.使用权拥有原则
即拥有所有权的人必须享有合作社的服务。加入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美国个体农户,有权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方面服务,包括销售、运输、储藏以及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作为农业合作社所有权的拥有者之一同样全部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方面服务。
2.使用者控制原则
合作社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全体成员民主管理和控制。在管理活动中,所有成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不管交纳会费的多少,也不管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量。这样就不存在谁拥有控制权的问题,所有成员人人平等。
3.谁光顾谁得利原则
合作社赚的钱要根据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来返还给会员。在美国,政府对合作社主要起保障和协调作用,政府只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服务型政策上,如给予合作社税收待遇、有限豁免待遇、信贷优惠和技术协调,其他干预则比较少。
(五)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方式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社员大会和董事会组成。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并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特别会议。农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其基本原则是多数票控制。通过社员大会,合作社社员可以行使以下权利:选举和罢免合作社的董事;制订或修正合作社细则;监督董事和管理人员按法律、社章、细则和销售合同办事;审查那些由于工作过失使社员利益遭受损害而又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当董事会成员勾结或滥用职权损害合作社利益时,提起诉讼以保护合作社的利益;要求合作社管理人员准确、详细地向他们报告账目,并对所有社员一视同仁;检查合作社的账目和财产。美国农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通常也要来自社员,但并非所有社员都有当选机会,凡是同本合作社竞争的任何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人都没有资格成为本合作社的董事。董事会享有除社员享有的合作社的其他权利,负有督促和指导合作社活动的职责。董事会有权聘任经理,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经营本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包括采购、销售和处理由合作社处理的所有农产品和供应品;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编写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雇用、监督和解雇合作社的任何一个雇员。
(六)新时期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1.社会职能日益突出,政治职能逐渐加强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在不断增多,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在不断扩大。合作社不仅在经济领域为农民提供服务,而且从事社会发展以及政治等方面的服务,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2.经营机制逐步完善,组织体系走向开放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变革自身的组织和经营制度,引入股份制,形成股份合作社,向社会发行股票。同时,合作社内部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企业家或专家负责制,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活动。
3.农业合作社之间持续的重组与并购
美国农业合作社也不断进行着重组与并购。重组与并购是农业合作社所面临的环境变化与竞争加剧的结果,其出发点在于使合作社获得更高的效率水平,从而能与具有规模和资源优势的其他企业开展竞争。美国农业合作社进行重组与并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1)减少合作社的管理成本。(2)获得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3)获得市场进入机会。(4)获得更多的附加值。(5)减少资金限制。
4.农业产业化纵向垂直整合进一步加强
从美国农业合作社重组的主要趋势来看,主要是进行横向联合与纵向联合两个方面。所谓横向联合,是指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及服务,或者同样的惠顾成员的合作社或其他组织形式之间进行联合,以减少成本及扩大规模;而纵向联合是在同种产品供应链上不同生产阶段企业之间进行联合经营,比如加工企业和营销企业的联合。目前美国农业合作社之间的水平联合占到66.1%,而垂直整合占到20.3%。随着传统农业向契约农业的转变,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保持稳定的渠道及获得更多农产品的附加值成为合作社新的经营战略,在不同生产阶段和不同产品之间的垂直整合将会更加频繁。
(七)美国合作社发展的特征
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则主要有四点:原则一,农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由从事农业产业的人员构成的合作团体,所有成员均是从事农产品的生产者或相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与农业紧密相关。原则二,合作社建立的目的是为组织成员提供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本身并不以赚钱为目的,所获得的盈利按照指定的规则重新返还给社员。原则三,合作社实行的是民主管理,讲究平等合作。凡是组织成员都有说话的权利,而不以资本的多少来决定,所有组织成员均只拥有一票表决权。如不实行一人一票制,则社员股份红利不得超过8%,或不超过各州的法定利率。原则四,出于严格保护合作社内部成员利益的目的,要求农业合作社每年与非社员之间的业务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之间的交易额。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提供大量让社员受益的服务。在从生产到流通的不同领域的各个环节都涵盖在了合作社的活动范围中且均有服务项目。第二,合作社成员基本上由从事农业的劳动者组成,成员均与农事活动紧密相关。美国法律规定,要想成为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工作。社员有退社自由,合作社不养活闲散人员。第三,虽然董事会代替组织管理、决策,但每位社员都有参与的权利。第四,收益分配采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合作社社员有为所在合作社服务的义务,这也是他们能够获得收益的前提条件。
二、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
日本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国土面积狭小、农业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20世纪70年代短短30年时间里,在小规模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基础上,成功地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型,成功地解决了本国的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日本耕地面积较少,1999年日本的耕地为487万公顷,都府县每家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面积不足1.2公顷,北海道每家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面积也仅为16.2公顷,和欧美的大规模经营相差甚远。但是日本的耕地利用效率高,农业技术水平也很高。而这一切都应当归功于日本别具特色的综合性农民合作体系——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日本农协)的有效组织和快速发展。日本的农协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史,到今天已经相当成熟。日本农协组织层次共有三层,分别是基层农协,都、道、府、县农协以及全国农协。不同农业协会分工不同,但很明确,比如基层农协一般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主要面对本地区农户,在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指导、信息收集、农产品加工、金融贷款、保险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到目前为止,农协在日本各地都已建立起来了,有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发展至今,日本农协已经在各个方面影响着日本农民和农业,日本农民对组织的依赖几乎到了寸步不离的程度。
日本农协作为世界上公认的最成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之一,是一个由农民自愿联合并且自成系统、遍布城乡的庞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包括金融事业、保险事业、购销事业、加工事业以及指导事业在内的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综合性服务体系。不仅如此,作为国家与农民之间进行有效联结和互动的纽带和桥梁,日本农协既是国家农业政策的忠实执行者,也是农民利益的忠实保护者。一方面农协代表全体组合员与政府进行对话,并以此达到影响政府决策制定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也将某些职能转移给农协,并通过农协来达到贯彻农业政策、调控农村经济以及发展农村事业的目的。因此,对日本农协产生、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科学的、详细的分析与总结,将会对我国发展综合性农民合作经济体系产生巨大的理论启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政府是日本农协发展的坚实支柱
首先,日本农协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并成为亚洲乃至世界最为成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之一,是与日本政府的法律保障以及政策支持分不开的。从农协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农协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的历次改革、调整以及重生都得益于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1900年《产业组合法》的颁布使产业组合(农业协同组合的前身)得以在日本全国创建;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的颁布使日本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农业协同组合的形式得到了恢复;到1950年,日本已经基本完成了农协组织机构在全国的建设工作,全国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为了振兴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日本政府从1955年开始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农协综合事业计划运动”。为了应对农协和农业面临的发展前景逐步恶化的状况,日本政府发动了“农协刷新扩充3年计划运动”,这次运动确立了农协的农业指导体制,扩大了农协的事业范围。为了应对刺激经济快速增长政策所带来的农村劳动力外流、兼业农户增加、生产趋向粗放等问题,日本政府于1961年先后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农协合并助成法》等法案。这些法案,促进了小规模农协的合并,缩小了农业与其他产业的收入差距,有效地抵御了高速成长的城市经济对农业的冲击。
其次,政府的定位正确,这是日本农协得以顺利建立和快速发展的基础。政府将自己的职责仅限于提供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有关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问题以及为农协组织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等。至于农协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只要其符合国家有关农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一般不予干涉,当然它也无权干涉。
(二)家庭式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市场化相契合
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证明了以家庭或农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是可以与农业现代化、市场化发展的要求相契合的,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农民的组织化。日本作为一个土地稀缺、人口稠密、自然资源匮乏的国家,其农民的经营规模狭小、农业发展空间有限。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的脆弱性使得其在进入市场时不得不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性和被动性。日本政府通过组织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及产后服务,以及所有的涉农金融、保险、流通、信息综合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三)日本农协是联结政府与农民的纽带与桥梁
日本农协不仅仅是一个服务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它还承担了部分基层政府的行政职能,是联结政府与农民的纽带和桥梁。一方面政府的农业经济政策和农村社会管理方针都是通过农协得以最终落实的。农协通过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置于国家的管理范围之内,成为政府政策的落实以及与农民进行协调的中介。另一方面农协是农民意愿的载体,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日本政府在制订农村、农业政策时,通常都会与农协进行沟通和讨论,听取农协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农协的全国性组织如全国农协中央会还可以代表农民直接将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要求反映到执政当局和决策层,以施加政治影响。技术服务有效地帮助了农民克服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和风险性,从而在农业的大规模经营之路外开辟了一条与欧美截然不同的农业发展和农民富裕之路。日本农协的经验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在不改变家庭小规模经营的基本格局的前提下,通过农民的组织化是同样可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的现代化不仅是农业规模的现代化,它也可以是组织形式的现代化。层层建立、分工合作、统一协调的组织原则使日本农协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实践,基本将全国所有的基本家庭经营单位都组织了起来,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20世纪90年代农协组织结构改革以前,农协的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全国层次。基层农协以市町村等行政单位为基本单位,组织了单位农协;以基层农协为团体会员组成了农协的县级组织,以农协县级组织为团体会员组织了国家一级的农协组织。
都道府县、全国这两级组织按其功能不同划分为两大系统,即从事指导业务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系统和从事经营事业的农协联合会系统。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系统是农协的综合性指导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下一级的农协中央会和农协联合会系统的组织、业务和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和调节农协联合会系统内各专业联合会之间的关系和纠纷,就农协本身和涉农政策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农协联合会系统内包括经济、信用、保险、厚生、专业合作等专业联合会,都道府县的农协联合会对基层农协提供业务指导,从事一般基层农协力所不及的经济活动;而全国性的农协联合会主要从事对下一级农协联合会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此外,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各级农协中央会和农协联合会是平级组织,而不存在任何的隶属、上下级关系,这有效保证了基层农协和各级农协联合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日本农协正是通过这种层层建立、分工合作、统一协调的组织机制,为本国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社会化的生产、生活服务保障体系,从而为本国农民克服小规模经营的困局,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民主的组织、经营和管理
日本农协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一直坚持着民办、民管和民受益的民主原则。日本农协一直坚持着国际合作组织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和一人一票的组织管理方式,从而充分地发挥了农协内组合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说,对于农协干部选举、确定农协事业的方针等关系到农协前途命运的重大事项,不因农协成员出资额的多少或其他条件的不同而导致成员之间享有不同的权利,而是大家一人一票,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农协内部经营、管理事务都是以全体组合员大会的形式,一人一票来决定,对于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也采取征求意见或协商等方式加以解决。日本农协几十年的成功经验证明,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满足农民的需要、寻求农民利益的共同点是农协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五)合作金融是日本农协事业的核心内容
肇始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日本农协合作金融事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机构设置、业务经营、金融监管、政府支持以及合作金融法律建设等方面均达到了较高的发展水平,是世界公认的较为成功的合作金融事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农协的合作金融事业在为农民生产组合综合农协、专业农协、县级农协中央会、县级农协经济联合会、县级农协信用联合会、县级农协保险联合会、县级农协厚生联合会、县级专业农协联合会、全国农协中央会、全国农协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全国农协厚生联合会、全国专业农协联合会生活提供资金,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将传统小农经济纳入到现代化、市场化的农业轨道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合作金融部门作为非营利性农协的重要的盈利部门,承担了农协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大部分资金需求,为保证农协系统的整体稳定持续运作发挥了决定性的重要作用。
(六)发展的特征
第一,在生产领域的作用。在农产品生产领域,日本农协主要肩负指导和融资两大重任。先说融资方面,很多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金都由农协办的信用事业来承担,在遇到资金紧张或者困难的时候,他们会首先选择农协作为资金获取的主要来源,平时农协则通过自己的途径吸收大量资金用于储存和流通,日本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是其主要来源,也是贷款发放的主要来源。再就是农业指导,日本的农业技术推广主要由官方和民间两种形式来实施,民间指的就是日本农协。农协以组织成员为对象,提供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指导。指导业务以蔬菜、耕种、畜产等为主,几乎涉及农业领域的各个方面。农业的指导员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制订不同的服务措施,包括研究、制订农业生产与经营计划。此外,日本农协还提供社会化服务。1999年日本农户有324万户,比1950年的600万户减少了一半。在1999年农业就业人口中,65岁以上的约占50%,农业人口老龄化严重。受此影响,同时考虑到农业机械大型化以及农业设施季节性使用成本高等的影响,需要有一个中间者的角色来操办这些事务,日本农协就担当起了这个义务。为一些无力购置大型设施的许多农民个人,日本农协提供全方位各种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二,在流通领域的作用。销售和采购是日本农协在流通领域的主要作用,有超过90%的农产品的销售和80%的生产资料购买都是通过农协来完成的。它考虑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从农家直接到市场,提高了农民的销售收入,同时也阻止了商人从中间环节再谋求不当利润,提高农产品的价格而妨害农业发展。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日本在各大中小城市建立起了一定数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些市场都由农协组织农民直接参加,农民自己来销售,同时与超级市场相配套建立起很多相关设施,比如加工厂、包装厂、冷库、运输中心、批发市场、超市等,还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来提高组织的活动范围。通过这些途径,农协把农民生产的产品集中起来统一销售,沟通了生产者与市场,对于整个农业的发展无疑是相当有利的。同时,农协也对农民提出了要求,对产品的合格率严格把关,已经上市的产品可以参与竞拍,农民获取的收益更大,而且由于是协会组织,收款迅速,对农民来说比较合理,中间过程所需的费用以销售额计算,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除此之外,农协也是一个市场调控者的角色,为了防止价格的忽起忽落,农协有计划地组织产品投放市场,组织条理,目的明确,既稳定了价格,保证普通居民生活舒心,又减少了价格波动对农户的风险。日本农协在日本遍布全国,根据社会发展还推出了送货上门业务,服务好,质量好,赢得了不小的客户群,甚至和大型超市相比也毫不逊色,从另一种方式上支持着日本农业的发展。
(七)日本农协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
第一,政府的强力支持。农协的合作金融事业是经济上弱者的联合,其服务对象为资金实力较为薄弱的农民,因此农协内部的合作金融组织承担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为此,日本政府对农协合作金融事业一直持鲜明的扶持态度。例如,在农林中央金库成立之初政府出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为日本农协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坚定了基础。此外,日本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例如,将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其他政策性贷款全部委托给农协的合作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和管理;规定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可以高于普通商业银行,以利于合作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对农协内组合员贷款提供利率优惠,并对农协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低息贷款给予利息补贴,等等。
第二,健全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日本政府为了保持农协合作金融事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协合作金融法律体系,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临时利率调整法》等。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农协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管理权限和监管责任等事项,为合作金融事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第三,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为保证农协合作金融事业的稳健发展,提高农协金融机构的信用度,在政府、中央银行、农林中央金库和农协的共同努力下,农协的合作金融系统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以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风险防范制度。
最后,农协合作金融事业的成功还得益于农协合作金融机构对基本合作原则的坚持。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合作金融事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农协成员的存款和合作金融机构的自身积累;其次,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和盈余分配等方面坚持了基本合作原则;再次,各级各类合作金融机构均以互惠互利、调剂资金和满足农协成员生产、生活需要作为其主要经营目的,依据立足基层、方便农户以及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机构,这些坚持以农协成员和农村社区为服务核心的措施,得到了农民的广泛支持和坚决拥护。(www.daowen.com)
三、荷兰农村合作组织的经验
欧洲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程度很高,专业化水平高,生产设施先进,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强。农村合作组织在欧洲国家开展的历史是最悠久的,也是很成功的。欧洲历来是工业文明主导,工业水平很高,所以无论在投资还是在政策制定上都偏向于工业,但是农业还能保持这种高水平,主要是其农业组织化程度较高。
(一)发展概况
荷兰被喻为“风车之国”,是一个风景美丽的发达国家,荷兰农业同样水平很高。最早是因为市场竞争的因素,荷兰农民受到他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挑战,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荷兰农民建立农村合作组织。组织成立之初,也是考虑到了其他国家的模式,由农户合伙建立类似于合作组织的农产品专业加工厂并按照企业投放制度经营管理。比如,从养猪发展起来的托佩克公司。1910—1920年,几个地方的养猪群体建立合作社,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养猪业开始发展,地方的养猪群体合并,肉食加工者开始育种研究,人工授精开始发展,1990年成立Varkens verbetering Zuid,1996年收购Dallan,1998年收购Fomeva,1999年成立托佩克公司。目前,托佩克是全球领先的猪育种和人工授精公司。其在荷兰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了85%,在整个欧洲,托佩克在养猪领域也是占主导地位。经过长期的联合、改组、兼并,荷兰的合作组织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一个组织,很多组织通过发展壮大,已经成为规模巨大的经济集团,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就是坚持这种合作组织的基本性质,不管发展规模有多大,财产归全体成员共有,对资本的使用有着严格的约束监督机制和集体决策机制的这些合作社基础从来没有改变过。
(二)发展特征
荷兰的农村合作组织也主要是帮助农民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为主,但是与上述国家不同,荷兰的农民合作组织是永久性的。农民将自己部分或所有的资产集中在一起,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有收益,既增加了经济效益,又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性。荷兰对农村合作组织在法律上给予了充分肯定,出台了完备的合作组织立法。在法律的规则指引下,荷兰农村合作组织有自己组织内部的章程,以及各个成员的权利、义务分工,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
四、德国合作社发展经验
德国是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自1864年莱夫艾森创立第一个合作社以来,距今已有140多年历史。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在促进德国农村地区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合作社类型
经过长期的发展、整合和调整,目前德国已形成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体系。依据经营范围来划分,德国合作社大致可分为信贷、农业、工商业、消费和住房合作社五大类。合作社自下而上为三级组织结构:基层合作社;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区域性专业协会;全国性合作社联盟,全国性行业协会。一般情况是,社员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组织基层合作社,各基层合作社按区域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再组建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合作社联盟是多元化、综合性的。联盟自身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而是扎扎实实地为基层社办实事,如德国莱费森农业合作社联盟。
(二)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合作社是同时兼有企业和共同体两种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分权制。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的权力机构,合作社的高层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则由理事会聘请职业经理来担任,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活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完全以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
(三)合作社的运作机制
德国成立合作社完全是按自愿和互助原则成立的,并按公司制度经营业务。社员以其资产入股,其经营业绩直接关系到每个社员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个社员都“以社为家”,为合作社的发展献计献策。合作社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盈利为目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有效地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如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规范产品生产和销售标准,使用统一品牌等,降低了成员的生产成本,形成了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农民参加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生产交易活动中减少中间损失;在融资方面免除债息过高的风险;在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方面使用同一标准和品牌而共同享受增值的好处;在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和设施方面互通有无而降低成本;通过农业产业内部分工,能享受和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如良种供应、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机械维修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因此,德国农民自发组织或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较高。
(四)合作社的最新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德国合作社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呈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换言之,德国农业合作社出现了向营利企业转化的显著趋势,主要表现为五方面。
第一,合作社旨在由社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
第二,社员异质性日益增强,导致合作社及其社员越来越倾向于股份化持股、差别化投票以及按股分配,在传统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
第三,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近些年德国合作社数量不断减少,单个合作社规模明显扩大。1950年联邦德国有23842家农业合作社,1998年有4221家,2006年年底有3188家。
第四,德国政府鼓励农民走联合发展之路,并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财政支持。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包括人工费、办公设备和咨询费;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如采购、加工、销售、仓储、包装等经营性投资成本,资助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25%,但不超过其销售收入的3%。中央市场与价格通报处,负责研究农产品市场发展,每周出版数期市场报告和大量的分析、预测及背景报告,协助判断市场变化。
第五,德国还成立合作社协会,对合作社的成立程序、具体业务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并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大量关于农产品市场发展的信息。另外,协会定期举办合作社经营管理、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机械维修技术、农产品质量保障和生态农业发展等专业培训,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体系,引导农业合作社发展生态农业,走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五)德国合作社的启示
第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经验充分说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农业中最为有效的合作形式。现在我国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建设与发展面临着新的良好机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首要途径。我们一定要牢牢把握机遇,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进而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构建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体系。
第二,尽管德国的合作社与政府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也不依赖政府,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然而,长期以来,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德国政府为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社作为弱势产业从业者的互助合作组织,需要得到政府支持,尤其在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正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依然势单力薄,需要政府及社会加以大力支持。因此,要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农业和农民的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构政策支持体系。
五、国际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
(一)新一代合作社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美、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首先是美国)出现了一系列明显的合作社变革态势,而北美地区的所谓“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典型。北美地区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次高潮发生于20世纪初,第二次高潮出现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而“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和发展则是最近20年合作社又一次发展高潮的产物。“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是指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美地区首先是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出现的新的合作社模式。一般认为,“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交易份额制(Deliver Shares)和限制成员制(Restricted Membership)。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特征:(1)传统合作社往往是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农产品加工增值为主,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2)社员资格不开放。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特别是加工业务量)确定合作社的投资规模,进而确定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投股数量确定其产品交易权限。通常每个社员承购股金在5000美元至15000美元之间,这些股金必须事先支付。(3)不再实行等额持股。社员除了必须拥有资格股外,还必须根据自己与合作社的未来交易量购买股份。股金额度与交售农产品数量相联系,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但对社员的最高与最低持股额有所限制。(4)如果社员不能提供合同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合作社将从市场上购买这些产品,并按市场价格计入社员账户。(5)社员股份(也即交易权限),在得到理事会批准后可以交易。不过,优先卖给内部社员,再卖给其他人。因此,在合作社外部存在一个股份市场,人们可以在这个市场上进行股份交易,股份价值依据人们对合作社绩效的预期而变动。(6)新一代合作社以交易权分红返还为主。由于社员投资和交货数量成一定比例,因此红利也与社员持股成比例。几乎所有的退款都是现金支付,一般只留很小数量甚至不留公共积累。如要扩大经营规模,则社员被要求按交易量比例增加股份。(7)有的时候合作社也向社区出售优先股,但对优先股有一定的利率限制,而且没有投票权。(8)大多数新一代合作社仍然实行“一人一票”制,但也有合作社按人与按投资额大小分配投票权。同时,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外聘专家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特征表明,它与传统的合作社已经有了本质区别,它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更为接近,但仍存在三大重要差别。第一,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企业客户——农产品生产者所有的企业,投资者与客户的身份统一。第二,合作社成员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数量相互挂钩,两者比例一定。第三,普通股份制企业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股东处于控股地位,而“新一代合作社”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
“新一代合作社”既是适应现代农业变化的一个调整,也是合作社对内部制度安排的缺陷进行的创新和改革。近二三十年来,农业产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市场环境变化迫使合作社必须从以成员利益为导向转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2)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合作社规模扩大,社员异质性愈来愈大,社员的战略选择差异日益突显。(3)市场导向使合作社面临现代消费者的需要和需求。(4)随着社会的变迁及其观念的变化,合作社的扩大和复杂,社员异质性增加,不仅使合作社固有的产权模糊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而且社员意见日益分歧,组织认同、成员信任日益淡化。(5)合作社现在不仅要关注市场变化,还要关注诸如环境、动物、自然资源等非直接的社会目标。
(二)美国新一代农民合作社的诞生和发展
1.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含义
新一代美国农业合作社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美国北部的北达科他州最先发起的,以增加产品附加值为主要获利方式的自发性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社之所以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主要有三个原因:(1)它们代表了最新一代类型的合作社,早期的一代合作社类型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接着的一代合作社类型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2)它们主要发展加工业,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与以前合作社致力于商品营销的主要目标截然不同;(3)新一代合作社不再是作为产品的交换销售场地,它只向自己的社员收购预订数量的产品。事实上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有一个“双向”合同,要求社员向合作社交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同时要求合作社收购这些产品。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推动了美国农业体系的整体迅速发展,因此被称为“农工综合企业”。
2.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运作制度
有两条政策使新一代合作社区别于传统合作社,即交货权和社员的有限性。这种与其他合作社不同的社员和资金结构是由于新一代合作社把重点放在加工上所致。在新一代合作社成立以前的可行性研究中,一定要提出合作社将要建立的加工设施的加工容量。一旦有效的容量被确定下来,社员向合作社交售产品的数量就能固定下来。为了在潜在的社员中分配交货权以及为生产设备的购建筹集资本,首先发行合作社股份。每一股代表社员有向合作社交售一个单位农产品的权利。每一股的售价取决于合作社期望筹集的资金总数以及根据加工设备可能消化的农产品所分成的单位数。
3.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原则及基本制度
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在结构和原则上有一些相似之处:坚持“一人一票”的原则使民主传统得到保持;经营收益作为红利在社员中进行分配;理事会从社员中选举产生。许多新一代合作社也销售优先股,以便从社区或其他利益集团中筹集资金。优先股的持有人没有选举权,对于优先股支付的利息也有限制(北达科他州规定为8%)。该政策使合作社得到了其他社团的支持,同时也能保证合作社置于社员的控制之中。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和资金结构使社员获得了比传统合作社更大的个人所有权和更高的责任感。这个责任感在使合作社实现其建立一个可为农产品提供稳定的市场盈利和高效率的农业产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传统的美国农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变化,美国传统合作社的经营业务额、利润、社员人数不断下降。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合作社筹集资金带来难题。美国为解决合作社资金困乏问题,一方面鼓励发展新一代合作社以提高合作社内部资金积累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利用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来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
4.美国新一代合作社重点关注自身两方面能力
(1)新一代合作社重点提高合作社内部资金积累能力。新一代合作社既是适应现代农业变化的一个调整,也是合作社对内部制度安排缺陷进行的创新和改革。因此它大大提高了合作社资金实力、生产效率,改善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为提高合作社内部资金积累能力,重点有以下三个重要途径:第一,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合作社最佳的经济规模和资金需要量。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来确定合作社投资规模,从而进一步确定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投股数量确定其产品交易权限。可行性研究是新一代合作社获得成功的有力保证。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市场机会、竞争状况、启动资金、资本成本、生产成本、投资需求、原材料的需求数量及可行性、成员数量的规模、投资的潜在回报、人事及管理的要求。可行性研究虽然不能保证合作社一定成功,但至少可对成功的可能性提供一个评估,从而有助于成员作出是否投资合作社的决策。第二,通过股金筹集机制获得大量资金。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实行交易份额制,社员根据其交货量购买相对应的股金,一般要求每个社员承购5000美元至15000美元之间的股金,对社员的最高与最低持股额有所限制。所获得股金资本约占总资本的40%—50%。一般不能自由退股,但允许股份转让。另外,还通过发行优先股,吸收外部投资者的资金。通过这种高额入股、股金和交货合同可以转让的资本运作等做法,一方面使合作社有了数目可观的启动资金,另一方面使合作社有了固定的资本存量,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第三,通过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吸引投资。新一代合作社进行盈余分配时,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农产品交易量进行分配。由于交易量与社员的出资额相挂钩,而按交易量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这种交易份额制使盈余分配与投入资本相结合,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新一代合作社实行的是按惠顾额返还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由于传统合作社成员只能获得有限的资本金报酬,这使合作社对资金投入缺乏吸引力。如果融资方式主要依靠社员出资,就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积累。而且也可能由于它历年累计的公共积累产权不清和社员的开放性导致公共积累分配的不公平。
(2)新一代农民合作社利用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第一,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利用优惠财税政策提高资金实力。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02年至2011年,政府补贴农业的资金为1900亿美元,比1996年增加约83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加190亿美元。美国政府每年都从财政拨出经费对合作社成员进行培训,对合作社从事的加工业务进行补贴;给合作社提供税收上的优惠等。其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第二,利用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扩大融资规模。主要利用农业信贷合作体系支持合作社的发展。美国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主要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介信用银行与合作银行组成。这三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是在政府领导和出资扶持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中,合作银行系统是美国专门为给合作社添置设备、补充营运资金、购入商品等提供贷款而设立的。合作银行主要向符合条件的农业合作社贷款,合作银行向农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的利率,根据种类、期限和融资成本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合作社能享受到合作银行提供的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农业合作社要取得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在取得贷款时购买合作银行的股份;按应付利息额的大小,购买合作银行的增加股份;在合作银行保有净储蓄。合作银行的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渠道。
(三)国际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
第一,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获得大量资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之间出现持续的合并与联合浪潮。
第二,合作社越来越重视纵向一体化。农业合作社的纵向一体化,不仅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合作与农业生产的一体化,而且还包括农业生产合作与农产品营销、深加工合作的一体化。后者是近年来农民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的主要标志。
第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合作社,尤其是那些介入农产品深加工领域的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一种形式是传统的合作社转变成新型的有限责任公司(PLC),这种公司的股份,有的完全由原合作社成员控制,有的则吸引了外部的股份。另一种形式是引入可交易股份,它包括允许在成员内部转让的股份和允许非成员拥有的股份。还有些“新一代合作社”采取有限社员资格、购买交易权限等措施,以追求较高附加值和成员收益。
第四,由于市场竞争压力,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越来越呈现商业化交易态势,普遍运用严格的成本核算原则。合作社对社员提出越来越严格的交货条件,以确保产品质量,这种控制在纵向一体化的合作社中尤为明显。
第五,合作社与非成员、非成员企业的交易日渐增多。
第六,传统的成员控制模式正逐渐为专业的管理控制所代替,特别是在那些规模大、综合经营的合作社中。
第七,在适当控制集体资产(不可分配资产)的比重的同时,许多合作社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手段,如引入成员参股证和债券;集体资产(不可分配资产)量化到个人;传统合作社转变为新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各国有关合作社制度的法律规定,正在朝更自由、更宽松的方向转变,更加强调合作社自我规制。近年来,立法和规章中的自我规制在许多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潮流。
六、国外经验对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
以上事实表明,农村合作组织是世界农业发展的主流,要想推动我国农村生产力的改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采取农村合作组织这种形式是必经之路。和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并且曾走过一段曲折之路,只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慢慢步入正轨。虽然时间上比较短,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村合作组织已逐步显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总的来说,我们依然要承认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缺乏宣传引导,没有足够的认识;注重理论发展,没有具体实践;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发展不快;内部机制不健全;发展差异大,缺乏帮扶力度;法律地位不明晰等问题。促进和规范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经验,对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完善,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多,家庭经营规模小,农业合作社无疑是联系千家万户与市场的好形式。但是,我国农村合作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开始实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外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长久的历程,创造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创造性地推动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美国农业合作组织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总结来讲,其紧密的农业合作运作机制起着关键性作用。具体地说,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产权清晰,二是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既坚持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经典定义,又把合作社与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变成双向。新一代合作社社员购买交易权就是与合作社签订了一个合约,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这种做法不仅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开放社员制不限制社员交易量所导致的合作社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而且保证了加工农产品的质量,这是新一代合作社盈利的重要保证。同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以社员为本的原则,把合作社事业与社员更好地融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场主通过组织合作社投资与农产品加工以获取价值增值,是以市场为主要取向。但新一代合作社与别的投资营利组织有很大区别。最大不同是,合作社社员参与的是他们自己生产的原料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使社员通过成为一体化的一员从经济上分享好处,又唤起其强烈的事业感责任感,从而使社员对合作社达到内心认同。而中国农民思想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农村相对缺乏合作传统,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起步阶段,必须坚持以诱致性变迁为主的原则,走一条以农民自愿为基础,通过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合作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尤其通过建立“当地能人带动型”合作组织,以良好的效益回报社员,最大限度实现社员的经济利益,给农民社员带来真正实惠,从而吸引社员入社。总结和借鉴美国农业合作的经验,努力探索一条符合我国自身国情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道路,有助于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坚持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主要形式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在我国农村经济领域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在中国,个体农户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和基本组织形式。在小规模农户经营的基础上,如果不组成强大的农民利益集团共同体,仅凭势单力孤的农户自身努力去提高农业的国内乃至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是极端困难的。因此,超农户经营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成为必要,而具有多种功能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的农民合作社,作为真正农民自己的组织,应该成为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化的主导形式。尽管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水平高,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数量、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挑战更加严峻,但合作社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重要形式,对小规模经营的农业尤其如此。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农业合作社是中国农业生产最佳组织形式之一。
(二)制定相关法律与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发达国家为了扶持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及时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及相应的支持措施,使其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其创造了很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目前,中国各级政府虽然非常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至今尚没有出台一部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扶持措施,这是非常不利于其发展的。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要加大力度分类指导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明确各类合作社的性质,将税收优惠细化和具体化。要鼓励教育、科研、推广机构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建设,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立法保护,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组织都是在本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下构建和完善起来的,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立法保护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是由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的社员组成的,本身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农村合作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在市场交易的等价沟通过程中,往往缺少足够的发言权,处于被支配和被盘剥的地位。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国家对农村合作组织的鼓励和支持,以有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合作组织所特定的行业或区域经济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都为合作社经济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以支持农业这一弱势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借鉴这些经验,采取可行办法支持合作组织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合作社的立法刚刚确立起来,国家对合作社的相关扶持政策还在进一步的落实过程中。反观美国在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无不率先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借鉴美国农村合作社的立法经验,及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适应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合作经济法律体系。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财政支持,包括农业补助、价格补偿、取消农业附加税和其他的政策与财政支出。其次是信贷支持,国家信贷系统、财团控制的银行系统、私人信贷系统等都对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再次是税收待遇支持,对某些合作社实行免税制度。最后是科技扶持,政府在农村科技教育上加大投入,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健全农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
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看,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创新,以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国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是实行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而且强调资本报酬的有限原则。这使得合作社对外部资金缺乏吸引力,资金只能由社员入股资金组成,由于社员人数有限,合作社资金实力非常弱小,难以有效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值得中国借鉴。建什么样的合作社一定要根据农民的意愿,要从真正服务农民的角度出发,合作社的建设也一定要有科学的论证和合理的步骤,要有农民的积极参与,获得农民的承诺和信任。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在运行中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得到充分体现,关键在于合作社是否以服务入社农民、满足其经济和社会需要为宗旨,注重产品服务的体系化。合作社的服务,不仅仅是提供技术、信息和产品销售服务,更重要的是要开展深加工领域的合作,让农民的产品获得增值,让农民充分享受产后环节带来的巨大利润,甚至这种合作应渗透到消费者餐桌,实现一体化服务。合作社的发展形式应灵活多样,如今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合作社运动出现了许多新的趋势,因此,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切实服务农民,满足农民的需要,维护农民的利益,成为实实在在的群众性服务组织。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借鉴美国合作社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方法,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分权制的组织管理经验,逐步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下,完善民主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可以参考美国在坚持传统的合作经济原则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对传统原则有所创新的发展思路。在遵循按交易额分配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按股分配的比例,并严格限制红利的年率不得超过8%。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造很有借鉴意义。要把握好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融资能力两个关键点,促进合作社的壮大和发展。在合作社的成长过程中,一定要有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来管理,要积极引进专门管理人才。同时,要有顺畅的资金注入渠道,支持合作社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四)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自身内部资金积累能力的经验
在世界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各国合作社更加注重资金对合作社发展所起的关键性作用。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关注自身内部资金积累能力,通过定量确定合作社最佳经济规模和资金需要量,以股金筹集机制的方式获得大量资金,同时用有效利益分配机制吸引外来投资。大量资本注入使得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同时拥有更高的管理效率和市场行为调节能力。同时,新时期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充分利用良好外部融资环境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以及利用优惠财税政策提高资金实力,提高合作社自身的资本运作能力。
由于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差异很大,因此,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模式研究。总的来看,中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适合发展比较典型的传统合作社,其发展模式和已经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较接近;在经济发达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应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发展方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注入,注重资本对于合作社经济组织运行的有效促进与调配,用民间资本盘活合作社经济的高效运行。在承认个人产权的基础上,使个人资金变成为联合资本,加大资本的聚集程度和有效利用程度,使得个人支配决策变成共同支配决策,个人享有的好处和承担的风险变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推动农村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
随着国际贸易体系的变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区域性的合作社面临着地域、政策的多方面合作限制,因此需要各地的合作社逐步打破其地域限制和成员身份限制。同时各地政府应培育一大批规模大、实力强、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来共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地区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可关注其几方面的发展:首先,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的界限,催生、扶持龙头企业,以效益、规模、辐射力和带动力为标准确立龙头企业地位,辅以政策优惠,使其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围绕主导产业进行项目建设,带动合作经济的发展;其次,对有一定规模和基础、资本实力较强、知名度较大的企业,可通过增资、改造、改制等方法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信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来为农民服务,使龙头企业与农户、生产基地、合作组织之间形成紧密联系的一体化格局;提倡本地的民营企业与合作组织结合,采取“1+1”或“1带1”的帮助办法,引导农民接受现代管理经验,提高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
(六)政府对农村合作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国外的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积极协助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制定法律保护合作社的发展,还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各种优惠,如税收优惠、信贷优惠等。基层政府应及早实现角色的转换,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环境。并可采取适当的产业倾斜政策,从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方面体现出对专业合作社的支持。
基础训练
素质题:结合国际上一个成功合作社案例,谈谈对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技能题:结合资料,撰写国外合作社特点的文章。
知识题:结合国情,谈谈国内外合作社的不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