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合作社组织模式及流程
素质目标
描述一个知名合作社的组织流程。
技能目标
1.合作社模式分析报告。
2.口述合作社申请流程。
3.填写合作社申请文件。
4.起草合作社社员章程。
知识目标
1.了解合作社模式分类。
2.熟悉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
3.了解合作社各个机构职能。
阅读材料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土地承包制度以来,绝大多数的农户都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为农业人口向其他产业转移创造了条件。但是,现有的土地制度虽然强化了土地作为保障农户生存的功能,却淡化了土地的要素职能。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并不能给农户带来应有的多重利益;相反,这种小块承包的小农经济反而将农户捆绑在土地上,使其在市场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农户如何改变这种处境,就成为政府和一些有远见的农户思索的问题,在许多备选答案中,农业专业化合作社成为最优答案之一。
最近的农业部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140多万个,比较规范的有将近14万个,入社农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根据这些合作组织的依托不同,大致可以将其分成三类:一是完全由农户自发创立的合作社,二是公司加农户模式,三是依托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合作组织。在这三种类型中,公司加农户的模式虽然得到广泛的推广,但笔者认为,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自身追求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做出一些有损农户利益的事情;以政府为依托的合作社占据了现有合作社的主要部分,但是由于监管的不力和法律的不健全,中间出现了许多形象工程与面子工程,严重打击了农户的积极性和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所以农业专业化合作社的真正出路在于农户自筹、自建、自管的“三自”方式。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这种“三自”方式的合作组织。
浏阳市位于湖南省东部,是全国经济百强县市,但却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型城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0%左右。主要以水田和水稻种植为主,辅以烟草、花木、蔬菜等作物。近年来,在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农户的自发努力下,浏阳市的农业专业化合作社有了长足的发展,以大户带小户以及小户之间的自愿联合等方式建立了各种专业化合作社近200个,其中较规范的有50个左右。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大围山养蜂专业合作社,于2003年5月成立,由赖洪生等专业大户牵头组成,现有入社会员200多户,固定资产8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锦寿堂”牌系列产品在20多个大中城市设立了销售网点和专卖店。另外,大围山香菇生产专业合作社,2003年10月成立,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社员500多户,入股资金21万元,总资产近100万元。这些合作社基本上都具有农户自筹、自建、自管的特点,在发展的过程中较少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他们一般都具有自己专门的合作章程、管理原则、分配制度、产品的专业科技支持和营销队伍。可以说,这些合作社的体制和合作方式与改革开放前的“大锅饭”以及改革开放后在土地责任承包中出现的一些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合作社的组建改变了农户的市场地位,使得他们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拥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也使他们在对外谈判中掌握了更加有利的筹码。以前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农户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但是合作社组建起来后,农户对市场价格有了较强的影响力;合作社对社员产品的同质化及高标准要求,使得产品在市场中更加具有竞争力。成立越来越多的合作社表明,农业专业化合作社这种生产经营方式,已经成为农户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首选经营方式。
(资料来源:http://zhangdaohua.blog.hexun.com/7298330_d.html/)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性质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新型合作组织,与过去合作社运动中的互助组、合作化运动中的高级社、人民公社有着本质区别,它充分体现了农民自主的性质,是一种制度创新。除了具有国际合作社的性质之外,还具有中国的特征。
(一)以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
合作制度与土地产权制度具有关联性,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为指导,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的,从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建设的实际出发,建立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改革基础上的农民自主合作。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是农民合作的基础和前提,土地制度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成、发展具有基础性的影响作用。一方面人多地少、土地平均分配细碎化、富余劳动力不能转移,农业规模经营就难以形成,农民合作的动机就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人多地少、人均土地资源有限、农业生产收入微薄,富余劳动力便转向非农生产,随之就是农村的人才、资金的外流,农业生产的不景气。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就会更加艰难。
(二)加入退出的群众呈多元性、广泛性
各级、各类组织人员参与,合作组织具有群众性。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群众性不仅表现在群众自愿加入退出,也表现在加入退出的群众呈多元性、广泛性。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关注合作事业的人也可以参加。这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成的可能性,也增添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的复杂性,如果发展不利,还可能危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自主性。这就更需要不断把握合作组织的发展趋向,探索新的发展措施,同时更要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范。
(三)组织的发展呈现非均衡性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阶段差异性大。有的组织处于创建初期,有的组织处于扩张期,触及了一般合作社发展各个时期出现的问题,过于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某一阶段性特点,盲目照搬国内外合作社的标准都未必恰当。更需要人们克服个别经验的局限,突破复杂局面下的模糊与纷乱,对合作社理论与实践进行大胆创新。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区域差异性大。从数量和质量分布上看,东中西部呈现梯级差异:从各省看,山东、浙江、江苏、广东、海南、四川等地发展迅速;从制度绩效看,形成了“温州模式”“莱阳模式”“邯郸模式”等特色发展路径。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资源条件、文化思想观念和制度政策供给不同,是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差异性的原因所在。进步地区的发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示范,但也易使人们忽略经验背景条件,形成模仿不当与创新不足,甚至形成跟进、攀比发展。如果各地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努力寻求适合于本地发展的思路,就会导致经验束缚,影响因地制宜和自主决策。这势必造成扭曲性的发展。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也呈现出组织形式多样、运行机制多样、发展模式多样等特点,能否再一次解放思想、规范多元化发展,这对习惯于一元化思维的中国人又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形成背景与农产品行业特征密切相关
因为农产品具有鲜活性、易损坏性、不易储藏性等特点,要求收获的产品能联合处理、运输或销售,以减少相关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可以担负这一责任以降低处理成本;同时,相同的农产品在农药、化肥的需求品种方面呈现同质性,容易形成集体采购,通过组织批量采购效应来降低生产费用成本;相同的农产品,需要的产中、产后农业技术也趋同,在引进专业技术、培训和传播方面也便于组织。正是以专业为背景形成的农民合作组织可以较好地达到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民和公司共同希望解决的同品质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问题,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理所当然地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增收的主体。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具有阶段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制度,具有制度安排的过渡性质,主要有两个方面:它是衔接两种不同制度安排的中介形态;它的规则中有一种性质,使得它的运行和发展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导致对它自身的否定。如果说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解决了农业劳动中的监督和计量问题,有效地节约了内部组织管理成本,也解决了农业中的生产问题,但是单家独户的小农却无法解决市场问题。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交易规模(活动)的增加,农民联合的倾向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更是通过不同的形式进行了联合,通过合作提高个体进入市场、适应市场的能力。这一背景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阶段性特点,在不同的时期,具备不同的条件,可能形成不同的组织形式,比如在合作意向出现时,农民可能只是在共同采购或共同运输等很小的领域进行局部的、间歇性的松散合作,没有完全形成正式的组织安排;随着合作意愿的增强,松散型合作已经不能满足农民对组织制度的渴求,正式的制度安排才可能出现;在农民经济实力增强后,富余资金的投资也成为引导组织制度变迁的动因,合作组织可能向股份制合作制度方向变迁。根据农民经济状况的不同,以及合作的意愿程度、环境变化速度、政府导向等多因素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点。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义
(一)对农业生产的意义
以合作提高生产效率,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根本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降低生产、交易费用
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可以联合购买使用大型的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可以统一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获得较低的市场价格;可以联合引进、使用先进技术,降低农户提高技术水平的成本;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来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就可以使多个成员到市场进行多次交易变为一次;农民还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获得信息共享,减少信息搜索与发布的费用。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呈正向关系,成员的数量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反过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2.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能力的强弱与组织化程度呈正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使农民提升了市场谈判地位,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3.提升产品品质
合作可以促使农民统一技术标准,创造产品品牌,实现规模效益。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就可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统一技术标准,提升产品品质,创造出自己的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4.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惠顾额为主,分享收益,保护成员利益,同时合作信贷将农民自己的收入集中起来为大家共享。信贷合作组织吸收组织成员的存款,并按资金投入发放贷款,调剂盈余,为保障和发展生产奠定了资本基础。合作组织在帮助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风险面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承受力必然比一家一户强,风险共担使农民的利益更有保障;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又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在风险面前更具向心力和凝聚力。
5.增加农民收入
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起来的地方,基本上都出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可喜局面,有效提升了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强了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对农村社会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特殊组织形式,它特殊的性质显示出较强的外部社会经济溢出功能。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培育新型农民的作用
合作组织是一所学校,是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的摇篮。通过参与合作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农民突破了自我封闭的生产经营,扩大了社会关系网络、拓宽了视野,组织成员在掌握技术、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交往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了实践,提高了合作意识、科技意识、民主意识、市场意识,使他们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可以依靠组织力量,以组织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维护并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政府管理的促进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为自己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这就省略了政府直接管理生产和销售环节,使政府从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去抓宏观调控,做好政策的制定和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从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基于同业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自身行业的发展比较熟悉,它可以帮助政府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并协助落实。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必然源于对农业问题的微观把握,政府政策也必然要落实到一家一户,而这些依靠传统的行政渠道,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为反映基层情况、落实国家政策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同时,作为政府管理的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是监督政府的一支力量,如果政府工作出现偏失,它必然能比分散农户更为有效地实施监察纠偏,督促政府发挥其应有的公共服务职能。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他组织的相互促进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组织,与不同市场主体间起着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与单个农户相比,实力更强,更值得信任。社会其他组织诸如各类涉农企事业单位更愿意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避免了与分散农户进行交易时可能面对的违约风险,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担负着农村社会发展的部分公益职责,可在许多方面与农村其他组织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合力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社会综合发展中的作用
农业是综合性很强的产业,农业组织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足社区、服务社区,为社区的繁荣注入了活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科技支撑,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延伸发展生产,开办工厂、商店以及其他企业,开辟了新的就业途径,吸收了大量的城乡劳动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减缓社会的两极分化,发挥了社会可持续发展平衡器的作用。
5.对农村治理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一种经济组织,但在政治方面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治方面扮演的角色和作用有着很大的差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治方面起的作用更加广泛。在意大利和日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党派政治斗争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代表中小生产者利益与代表大资本家利益的政府、公司以及其他集团对话的力量。在我国,国家政治制度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维护、发展和监督国家政治。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代表政府职能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代表组织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反映组织成员的意见和要求,但往往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行使其派出机构的职能,在实现政府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目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完善和创新农民经营体制、巩固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起重要作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这一基本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长期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就决定了小规模农户将长期存在,就决定了小农户与大生产、小规模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是农业发展长期存在的基本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克服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办不了、办不好的事,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基本矛盾,而这一点正是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体制性矛盾的关键所在。这对巩固我国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长期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发展基层自治组织与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发展民主政治的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异曲同工、互相促进的效果。按照民主管理的合作社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公开化,理财制度化,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实施程序化,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得到充分体现。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模式分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与市场之间都是以物流和信息流这两种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物流主要是指因物质流动而发生的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生产资料的购进和农产品的销售;信息流是指伴随物质交换而发生的各种市场信息的传递。根据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与市场之间的物流和信息流运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一)初级模式
初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会员建立在共同技术、信息服务基础之上的协会组织,是一种松散的合作组织或联合体,一般不具备经济实体,通常称之为农民专业协会,如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研究会等。初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情况下,组织与成员之间不存在物质交换关系,只有信息交流,如合作组织聘请专家、技术能手为成员讲课等;同时,合作组织与外界也发生信息交流,如合作组织利用组织获得的市场信息引导成员安排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但成员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都是通过市场独立进行的。
(二)中级模式
中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初级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主要是在初级模式基础上增加了生产资料的供应合作。中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与会员之间,除了保留原有的信息交流关系外,增加了物质交换关系,即成员通过合作组织在市场上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组织与其成员各自都有应对市场的一面,即合作组织要从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成员要通过市场来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
(三)高级模式
高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一体化的服务组织,它围绕着农民的专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服务,是随着农村专业化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而发展起来的,通常称为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和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外,最主要的是实现了农产品销售合作,并兴办了农产品加工、运输和仓储等实体。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实现了信息和物质的双重交流关系,即成员在生产过程中无论是生产资料的购进还是生产产品的销售都是通过合作组织进行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组织的依赖程度明显加深。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
(一)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条件
1.农民自主经营和自有生产性资产存在是前提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个体劳动者联合自主活动。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又有了自有生产性资产,从组织和制度创新的角度看,农民自有资产的增加,就会产生发展合作经济的要求,这是发展合作组织的基础条件。
2.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必然条件
(1)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一种风险经济。农民如果仍以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角色出现在市场中,处境将十分不利。
(2)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体农民的分散、自由与利益取向,以及他们对市场规范缺乏认识,对市场行为缺乏深入体验,都有碍于市场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扶助弱势、一人一票、利润返还”。因此,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3.政府的引导和大力支持是推动条件
政府管理经济由全面管理转变为重点宏观管理,政府和农民之间就需要有一个桥梁。政府及各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同样需要一个输出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一是从法律上支持,全国人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即将出台;二是项目资金支持,财政部、农业部都给予了项目支持;三是优惠政策,农业部颁发了扶持政策;四是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在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水、用电、用地、注册登记等政策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4.实施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础条件
实施产业化经营的模式较多,有“公司+农户”“农户+基地”“农户+专业市场”等。经过比较分析,实践证明比较适应目前各方经济利益的还是“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
5.全面建设新农村是环境条件
新农村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组织,今后“三农”的重点是全面推动和实施新农村建设,以形成大的气候和环境,包括农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各种制度创新是全面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6.有一批能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是关键条件
有一批活跃在农村的重要专业大户和农民经纪人很重要。这些人,有的有精湛的技术,有的懂经营、会管理,是农民推崇的“土专家”、能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合作事业,热心为农民服务,在农民中有一定威望,在实践中探索着合作之路,成为合作组织的带头人。这是发展合作组织的关键条件。
7.有比较成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
从2003年起,农业部每年树立100多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省市也树立了一批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已有一套较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流程。
上述充分反映了目前新农村建设、发展与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遇到了最好时机与机遇。
(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要求
1.创办基本原则
不论创办何种类型、何种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2)入社自愿、退社自由。(3)有利于促进专业性和区域性生产。(4)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5)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
2.创建具体要求
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体要求如下:(1)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2)有一定数量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3)农民自愿合作、联合。(4)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5)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或活动资金。
五、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理论为指针,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给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为出发点,以建设新农村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通过积极稳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原则(www.daowen.com)
1.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性质,合作组织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的合作组织,它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以社员服务为宗旨,属于企业组织,但又有别于对内对外以盈利为目的的一般企业组织。
(3)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并举。紧紧依靠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人可以是农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有技术专长的农民技术员或专业技术干部,也可以是龙头企业,还可以是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社区性合作组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等牵头兴办,做到谁有能力谁牵头。不管谁牵头,都要坚持做到以农户为主体。
(4)坚持开放性与多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跨村、跨乡镇、跨县,不受地域社区限制;合作的要素重点是产前、产后服务项目,产中主要是搞好技术培训。可以是产品合作,也可以是技术、信息、资源合作,还可以在会(社)员内部搞资金合作。
(5)坚持围绕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发展。逐步成长为当地经济增长点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6)坚持与推进产业化相结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坚持民办是前提。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90%以上;坚持民管是基础。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内部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运行机制,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和监事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坚持农民受益是核心。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得到实惠,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命力所在。
内部服务上:一是坚持“服务系列化、经营实体化”的原则。为成员提供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同时,增强为民服务的实力。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内服务与对外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三是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促进发展的原则。发展合作组织必须根据本乡镇、本村条件和农民迫切需要,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从农村看(城郊、镇边除外),农户规模小,产品量不大,农民的市场意识差,大多面临“买难”“卖难”等问题。因此,首先考虑为农民解决“卖难”问题,重点发展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间的合作和联合。
2.标准
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的组建原则,组建中不能拘泥于一个标准。
(1)推选发起人,社长由成员民主选举确定。
(2)制订《章程》。从上至下,再从下至上,反复讨论,取得多数成员的赞同,共同按《章程》行事。
(3)以个人社员为主体,可以有团体社员,与单个社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互相合作,一人一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员不受地域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产归社员共有而不是归社区组织集体公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允许从事本专业的非农民参加。一般应控制数量。
(4)遵循退社应按一定程序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方面允许社员退社,这是社员的权利;另一方面退社应履行必要的手续,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
(5)交会费、股金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的要求交会费,有的要求认购股金,有的既要交会费又要求认购股金,有的不要求交纳任何费用。
(6)坚持惠顾原则。这是国际合作社通行的原则,按社员提供的交易量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
(7)登记注册问题。按国际惯例,需要以一种介于公益性团体和企业之间的中间法人,即合作社法人进行登记。
(8)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大力扶持原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乡镇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和帮助。政府的职责是扶持、引导、服务、规范,要严格禁止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乡镇政府的实体,严禁平调、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产,上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克扣、挪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
合作社的具体组织形式很多,要根据当地的情况和产品的要求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1.龙头企业带动型
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以农业企业、加工企业、商业企业、农工商综合企业为“龙头”,通过购销产业链,带动众多农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型
以专业技术协会为主体,组织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协作,为农户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这类组织主要采取同业连接的形式,通过成立专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农户、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合力,扩大行业规模,增强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避免内部竞争。
3.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型
以全方位的网络枢纽出现的专业批发市场,引导所在地区以及辐射地区的农户,按照市场供求信息,组织农户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这类组织减少了农户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4.产权带动型
以产权为纽带,吸收广大农民和涉农服务单位以土地、资金、高新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组织,实行公司、农户和服务单位相结合,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利益共同体。
5.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型
在组建时就设置总股本,再按照社员人数或出资数额分配股份,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规则进行管理。
按登记机关,可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企业法人型(合作社型)、社团法人型(协会型);按企业法人类型,可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合伙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般选择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弹性大、惠顾人数多的产品作为组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内容。比如,大田作物一般不太适合作为合作社的产品来经营,比较适合的有蔬菜、水果、生猪、山羊、家禽、烟叶、蚕桑、苎麻、茶叶、中药材等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农机具服务、流通等。
六、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程序
(一)具体流程
1.明确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发起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始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由发起人来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发起人最低不得少于5人,并组成筹备小组。作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
(2)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一般为专业大户。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可行性分析论证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发起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的需求状况、专业生产的现状、市场前景、竞争对手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所要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活动和经营范围。
3.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章程。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由发起人根据所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结合本组织实际起草。
章程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发起人姓名、经营范围,股金设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变更、终止和清算等。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示范章程为样本,但是不能照搬照抄,应借鉴示范章程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合作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合作社、协会的章程、制度完全照抄样本,结果是全市的章程、制度都一样,就连错别字都一样。示范章程示范的是结构和具有普遍性的内容,具体到每个合作组织应该有自己的特殊性。如,省示范章程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顺序分配和使用:(1)公积金,按盈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2)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3)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组织的生产经营风险。(4)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这里涉及年终盈余要进行四个方面的分配,其分配比例也笼统地规定为“一定比例”。但是具体到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项的比例是多少,就必须通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章程草案的基础上民主讨论决定。
4.吸收成员
凡从事与本组织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事业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专业合作组织章程,自愿提出入组织申请,认购股金,经筹备小组讨论通过,就可以成为本组织的成员。合作组织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必须占80%以上,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5%,生产性合作组织中从事生产的社员占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吸收的社员要造册登记。合作组织正式成立后要向社员发放社员证。
5.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发起人持合作组织章程到县级以上农经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工商登记,冠以“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合作组织”组成的名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然后到农经部门备案。
6.召开成立大会
发起人筹备小组召集各成员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成员大会。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五项:
(1)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本专业合作组织筹备工作情况。
(2)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会主席等。
(3)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
(4)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5)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有关事项等。
(二)农村专业协会的组建程序
组建农村专业协会的步骤与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程序大致一致,大体需要六步:
第一步,发起人发起。
第二步,申请筹备。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筹备,由区县民政部门指导筹建。
第三步,制订组织章程。制订章程要按照民政部门的示范章程进行,但要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性,突出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特点。
第四步,吸收会员。
第五步,召开成立大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后,讨论通过协会章程,民主选举协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六步,注册登记。
登记的条件是:区县、乡(镇街)、村区域内的农村专业协会要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或共用的)场所,10个以上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不低于2000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
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范围
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协会。
2.农村专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3.农村专业协会登记条件
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10个以上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农村专业协会登记程序
对农村专业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
5.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九种: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成员共同出具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符合规范的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明。
(6)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住所证明。
(9)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础训练
素质题:详述代表性合作社的机制。
技能题:撰写合作社组织流程及章程。
知识题:简答合作社模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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