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合作社概述
素质目标
了解合作社的概念范畴,能够对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分类比较。
技能目标
1.能够用文字表达合作社的含义及特点。
2.利用网络搜索相关数据,书写介绍合作社的短小文章。
知识目标
1.了解合作社的重要性。
2.明确合作社的相关概念。
3.了解合作社的分类。
4.能够区分合作社与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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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被称为世界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于1844年的英国罗虚代尔镇。罗虚代尔镇位于兰克夏和约克夏的边缘地带,距离重要的工业城市曼彻斯特约40千米,这里是英国的纺织工业中心地区。当时,该镇有2.5万多人口,周围有4万多居民。该镇手工纺织业非常发达,出产毛纺织品和法兰绒已有几百年历史,在英国久负盛名。
1820年,该镇的工场主买进了第一部棉纺织机,以后陆续引进了多种纺织机械。资本主义的机器大工业给手工业者带来了巨大的威胁,那些凭借手工技巧谋生的小生产者无法与使用机器的资本家工场竞争,相继破产失业。这些手工业者为了维护生存的权利,曾经发起一些捣毁机器等暴乱的行动,但都遭到政府军队的镇压。为了生存,这些手工业者不得不丢弃原有的手工技术,到资本家的工场里做工,成为现代工厂制度的俘虏。随着失业者的增多,游离于劳动市场出卖劳动力的人数越来越多,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从而使劳动力的价格日益下降。
纺织厂工作的工人月工资开始约为1英镑,到了1840年降到7先令左右,女工只能拿到男工的1/3,即2先令6便士。同时,工场大量使用廉价的童工,每周只发给1便士工资。不仅如此,工场主常常以到指定商店购物的购货券代替工资现金,那里不但商品质量差,而且价格较高,这就使工人获得的实际工资更低。工人受到了工场主和商业资本家的双重剥削,生活状况日益恶化。当时英国下议院一位议员的报告称罗虚代尔镇是“饥饿之城”。
为了改变这种处境,罗虚代尔镇的工人举行了一些罢工斗争,目的是推动工厂立法,推行10小时工作制,反对降低工资。但是由于当时的工人阶级还处于自发的经济斗争阶段,作为工人阶级争取彻底解放的政治思想武器——科学社会主义还没有产生,所以这些斗争没有取得多大成果。这时,一些工人运动的领导者,决定利用工人自己的力量组织消费合作社,以解决工人群众的生活困难。
1843年罗虚代尔镇的13名工人发起组织合作社,定名为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经过长期的讨论,他们提出一套成立合作社的计划,并决定筹集股金,自愿入社者每人1英镑。到1844年决定参加合作社的已增至28人,共收股金28英镑。于是,1844年8月11日举行了成立大会,通过了合作社章程。同年10月24日核准登记,12月21日晚正式开始营业。
在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章程中,明确提出了建社的目的是增加社员经济利益,改善社员社会地位及家庭境况。他们制订了如下发展计划:
第一,设立食品、服装等商店一所;
第二,在自愿互助基础上,为社员购置或建筑住宅;
第三,建立工场,制造社员所需物品;
第四,租赁或购置土地,以供失业社员或收入甚微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社员耕作;
第五,建立合作新村,从事生产、分配、教育及自治等工作;
第六,提倡节约,在社内设立禁酒食堂一所。
为了实现上述计划,他们同时制订了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则:
第一,社员表决权一律平等,即1人1票,不因出资多少而有差异;
第二,对于政治宗教,保持中立地位;
第三,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向合作社购买额多寡分配;
第四,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2.5%为社员教育费用;
第五,按照市价出售货物;
第六,实行现金交易,不赊购赊销;
第七,遵守公平交易,保质保量的标准。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制定的这些原则,后经国际合作社联盟整理、修订成为国际合作社原则,作为各类合作社赖以存在的准则。
由于合作社开始只有28英镑股金,经营规模较小,只是在该镇的蛤蟆巷租了一间楼下小铺作营业处,每星期六晚上营业,职员由社员义务担任,所经营的商品也都是生活必需的面粉、白糖、黄油等。在全体社员的努力下,合作社排除了多重障碍,逐步发展起来,到1870年股金已达5500英镑,贸易额达到223000英镑,在改善社员生活条件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资料来源:http:/www.ccfc.zju.edu.cn,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2011-01-26)
一、了解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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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石桥头蔬菜合作社于2000年8月应运而生。该社由镇农技推广队伍发起,按照“民办、民管、民享、民受益”的原则,由蔬菜购销大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镇农技管理人员自愿组成。通过合作社这一载体,把农户与农户、农户与镇农技人员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该合作社按照股份合作制的模式进行运转。社员以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每人缴纳入社费100元,股份每股1000元。每个社员最低不少于1股,最高不得超过20股,同时也可以用实物、技术、土地等作为入社股金。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退社时不退入社费,其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不享受分红,但要承担风险。合作社利润分配采用股金分红和利润方式返还。合作社成立初期共有67名社员,199份股份,股金总额19.9万元。目前合作社社员已发展到101名。合作社内部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下设营销部、基地部、科技部和加工部。合作社坚持“为社员服务,增加社员收入”的宗旨,注重建基地、创品牌、树典型、重服务,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1.注重基地建设和品牌建设
为解决原有各家各户的分散种植,合作社通过协调使田块集中成片种植,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着重抓了两个基地建设:一是稳定2500亩蔬菜基地。2001年10月,该合作社利用反租倒包的形式,与21个行政村签订承包合同,取得了1600亩海塘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并分别与各种植大户签订转包合同。二是加快千亩“放心菜”基地建设。2000年9月开始试种的“放心菜”在11月初少量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反映良好。目前,“放心菜”基地的选址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同时,该合作社为确保农产品的品质,严格执行浙江省有关生产标准,致力于打响品牌,着手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山禾”牌商标,农副产品统一使用一个商标,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经市防疫站检验,“山禾”牌石桥头红薯面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2.引导农户学习典型
根据许多农户“耳闻为虚,眼见为实”的心理状态,合作社通过各类示范户的典型示范,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地调整农业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农产品。一是抓“放心菜”示范种植,提高蔬菜产业层次。二是抓蔬菜新品种示范试种。根据有关专家提议,该社重点抓好蔬菜传统品种的更新。其引进的“番茄一号”品种,由三户示范户试种6亩,每亩投资近5000元,因该品种采摘期长达5个月,每亩收入近8000元,不仅一季收回投资成本,还能盈利3000多元。
3.拓宽流通渠道
为体现办社宗旨,该社注重对农民提供技术培训、物资供应、资金扶持等服务。为帮助农民打开市场销路,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该合作社把培育市场、搞活流通作为当务之急。蔬菜销售采取正常性与季节性相结合,建立本地市场与开拓外地市场相兼顾的办法。该社专门落实了车辆问题,每日运销至玉环、路桥、椒江等地,遇蔬菜旺季,该社联系、发动外地的贩销大户,拓展市场。合作社成立以来,共帮助农民销售各类蔬菜1000多吨,红薯面23吨,实现经营服务总收入560万元,返还社员收益20万元,社员人均增收达2000元。
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建立确立了家庭作为相对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这一制度一方面确立了农户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从客观上为农户提供了有效的激励,使其成为促进农业增长和农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影响因素;另一方面分散化、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经营机制也将农户置于市场竞争之中,使其独立面对市场风险。农户在市场中具有先天弱质性,他们承受风险能力差,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弱,更难以应对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激烈国际竞争,无法适应中国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农村出现了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改农业的家庭经营方式,将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规模经营,为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加工、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还有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农户统一生产、自创品牌,共同面对市场,更有效地帮助农户以分散、小规模生产来适应大市场,在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新一轮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展开,为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合作经济组织已经从数量的突飞猛进转而进入规模发展、提高效率的整合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原则、分配制度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
当今世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力量。
(一)发达国家的代表——美国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农业合作社是美国主要的农业合作组织形式,最早诞生于19世纪初,“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的高琛成立了一个乳品合作社,在新泽西州的南特瑞敦成立了一个专营奶酪的合作社。这两个合作社的诞生,成为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端”。到19世纪中期,在一些州内,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13年,美国农业部成立了一个负责合作社购销业务的“市场局”。1922年,美国通过了“卡珀-沃尔斯台德法案”,该法案给予了合作社不同于其他私营公司的地位,对合作社的规模没有设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解脱出来。在机构和法律上受到重视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得很快。美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即美国农民合作社(农场主合作社)是美国农民运动的产物,是美国农村的一个重要机构,是美国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其规模来讲是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根据美国农业部的定义,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营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合作社的经营目标不是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通过为其成员提供服务,使参加者从合作经营中获取最大收益。目的是通过改善农产品市场,降低农场供应品和有关服务的成本来提高农场主收入。
从近180年不同时期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来看,美国农业合作社大致可分为以下七个阶段。1810—1870年是初创试验阶段。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高琛成立的乳品合作社和新泽西州南特瑞敦成立的奶酪合作社是美国最早成立的农业合作社。1870—1890年是迅速扩大阶段。其中,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具有全国规模。1890—1920年是开始形成全国网络阶段。全国农场主协会和“美国公平社”也是两个具有全国规模的农业合作社。1920—1933年是有秩序的农产品销售阶段。192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卡珀-沃尔斯台德法,授予合作社不受反托拉斯法制约的权利,并且对合作社规模没有限制。1920年成立了全国性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1933—1945年是持续发展阶段。1945-1980年为适应现代社会而不断调整阶段。1980年后,北美、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首先是美国)出现了一系列明显的合作社变革态势,而北美地区的所谓“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典型。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是指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美地区首先是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出现的新的合作社模式。
1.第一阶段:1810—1870年
这是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初创和萌芽阶段。独立战争结束之后,美国的疆界不断向西扩展。由于潮水般涌向西部的移民普遍从事耕作,美国农田面积急剧扩大,农场数目大幅度增加,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在工业革命中新兴的一批大城市为农产品开拓了日益广大的市场。在不断繁荣的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私营组织发展很快,为农场生产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服务。但是由于这些私营组织纯粹以盈利为目的,交易条件往往对农场主不利,而势单力薄的农场主要摆脱这种状况又无能为力。另外,在某些地区由于没有这类私营服务组织,每个农场主不仅要从事生产工作,还要承担销售、加工和运输工作。这使劳力有限的家庭农场往往处于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于是,无论是有私营服务组织还是没有私营服务组织的地区,农场主们都开始尝试建立自我服务的合作组织。
1810年,在美国大陆康涅狄格州成立了一个乳品合作社。据可考证史料记载,这个合作社的诞生成为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开端。最早有记载的乳品合作社是1841年在威斯康兴州米尔斯湖附近的皮科特农场成立的。这个合作社把皮科特农场和附近几个农场的30头奶牛集中到一个农场挤奶,然后由农场主的家人将牛奶加工成奶酪。各家农场提供的牛奶数量每天都有详细的记载,到秋天按照记录分配奶酪。1850年,纽约州的许多农场也都模仿皮科特农场开始加工奶酪,进行商业性销售。到1867年,美国已有约400个这样成功经营的乳品合作社。谷物合作社的建立比乳品合作社迟一些,美国大陆本土第一个谷物合作社“DANE农场主保护协会”于1857年成立于威斯康兴州。10年后,伊利诺伊州的农场主又成立了另外两个谷物销售协会的合作社。
在家畜养殖方面,1820年,俄亥俄州成立了第一个生猪销售、屠宰和包装合作社。1860年,伊利诺伊州的布罗县又建立了第一个生猪拍卖合作社。第一个果品销售合作社于1867年建立于新泽西州的哈檬顿。1884年,通过合并,这家合作社把业务扩大到了农用品的购买和供应领域。专业的农用品供应合作社也开始出现。19世纪50年代,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兴州的农场主曾组织农场主俱乐部,尝试购买和供应农用品。1863年,在纽约州的瑞沃海得成立了一个农场主购买协会,帮助其成员购买肥料。
在合作社的成立初期,没有一个州政府曾为他们提供保护或支持。在法律上,他们通常被视为合伙经营或公司。直到1865年,密歇根州才通过了一个认可合作社购、销方式的方案。从此,合作社开始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注意。其他一些州在1866—1870年间也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
2.第二阶段:1870—1890年
这一阶段是美国农业合作社大量涌现、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及影响迅速扩大的阶段,其主要事件是“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建立。这两个组织对于推动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世纪下半叶,美国农业经历了一场以采用农业机械为标志的农业革命。农业机械的发明和应用,科学耕种方法的推广,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但接踵而来的极大丰富的美国农产品产量造成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许多粮食价格甚至跌到了生产成本以下。进行农产品加工和贸易的垄断企业和中间商趁机压价收购,浑水摸鱼。与此同时,由垄断组织生产和控制的工业品却维持高价,这就导致谷贱伤农现象在美国大陆的产生。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生产技术的改进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对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同时美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但在美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也一直存在着比例不协调的状况。因工业化进程对农业的巨大冲击以及许多农业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当时的农民面临三大问题:重债务、高成本和低收益。例如,由于当时贷款制度不合理,大资本家经常以高利息贷款给农民,再低价收购农民的产品,一般贷款年利率为12%,有时高达30%—40%。此外,农产品价格的下降、纸币的贬值、政府的关税政策以及铁路部门索要过高的运输费等问题都给农业发展带来极大影响,引起农民极大不满,并且许多典当土地的农民流向城市,致使农村劳动力减少,进一步造成了恶性循环。
1867年,以奥利弗·赫德森·凯利(Oliver Hudson Kelley)为首的一群有识之士创立了“农业保护者协会”(Order of the Patrons of Husbandry),即格兰其(The National Grange)。凯利曾供职于联邦政府的农业机构,因此很早就开始意识到美国农民的问题,于是组织成立了格兰其。到1871年在9个州有180个分会,1873年随着美国经济状况的持续下降,格兰其也在持续发展,国内几乎每个州都有格兰其组织,仅在明尼苏达州就至少有37个分会。1874年发展到32个州,21697个分会,会员近80万。在“农业保护者协会”的推动下,1873—1874年美国出现了数以万计的合作商店、粮仓货栈、保险公司以及少数银行。
“农业保护者协会”(格兰其)在建立之初只是类似于一个教育组织,政治性并不强烈,其宗旨主要是通过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促进其合作互助并通过社会改革来摆脱经济困境。农场主们主要通过集资收购和运输农产品、建造谷仓和银行、出售农耕器具等形式来保护农业利益。随着协会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后来10年中渐渐变成一个全国性从事政治活动的社团,开始在法律与政治的途径上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方面,要求制定法律、制定公平价格等,比如伊利诺伊州的格兰其分会在1871年通过法律建立了一个铁路货栈委员会,并于1873年获得了制订本州铁路客货运输最高价格的权利;在政治方面,1874年颁布了《全国格兰其宣言》,中西部各州开始出现各种独立的农民政党。
美国26个州的农业保护者协会(格兰其)建立起了经营批发业务的“经纪人制度”,为会员储运、代销农产品;同时,还从制造商那里直接批发农机具和日用品,以较低廉的价格向会员出售,以减少中间盘剥。农业保护者协会(格兰其)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一系列改革,为农场主提供了实惠,积累了他们参与农业社会化生产经营的经验。“格兰其”的最初宗旨是帮助其成员解决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格兰其”将注意力很快转向合作社建立,在各地组织了一批销售、供应或两者兼营的合作社。1868年,在明尼苏达州出现了“格兰其”领导下的最早的合作经营组织。但是“格兰其”蓬勃发展的势头并没有维持多久。到19世纪70年代末,“格兰其”新建立的下属组织数目很少,许多原有组织由于资金短缺、经营不善等原因也已不复存在。尽管格兰其运动及其组织一直持续到今天,但它在19世纪80年代后逐渐衰落。然而格兰其的历史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它团结了美国的农业生产者,维护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均衡了工农业生产中存在的矛盾,对美国农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同一历史时期,另一个最重要的农业合作社组织是“农场主联盟”。该联盟于1875年成立于德克萨斯州,后来进一步向其他几个州扩展。该联盟的主要职能在于为农场主谋求经济利益,着手从事农产品销售和农用品供应。为此,在一些州建立了农产品重点集散市场,在美国等相关各州相继创办了美国家畜代销公司。农场主联盟由地方联盟组成州联盟,再组成跨州联盟后,形成全国联盟,这在组织形式上与格兰其相似。但是农场主联盟重视国家对各州合作社发展所起的作用,并不接受罗虚代尔原则。1886年,农场主联盟召开全国大会,提出降低铁路运费、增加货币发行量等要求,并主张扩大合作社的法律权利。从此,合作社开始介入政治领域。1890年,联盟的一些领导人活跃于政界,把联盟变为人民党的附属机构。人民党在1896年选举中失败,农场主联盟也随之在美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失去影响。他们认识到,合作社一旦介入政治,就会破坏它作为经济组织的功能。
其间,在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共同推动下,合作社有了巨大的发展。到1890年,美国已有各类合作社约1000个,其中75%经营乳品,10%经营谷物,10%左右经营水果蔬菜。19世纪70年代出现的大萧条使这个时期出现的合作社组织带有明显保护农场主利益的色彩。
3.第三阶段:1890—1920年
这是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阶段,开始形成全国性网络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阶段结束时,几乎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地方性合作社组织,合作社的数目达到1.4万个。其中,销售合作社的数目达到历史顶点,超过1.2万个。就全国性合作社组织而言,继农场主联盟之后,“美国农场主协会”开始兴起。为了大力倡导和推动美国合作社运动,这个组织于1902年在得克萨斯州成立,随后其活动范围逐渐扩大到十几个州。其间,另一个全国性农场主组织是“美国公平合作社”。1902年,美国公平合作社成立于印第安纳州。这个组织虽然在成员数量上没有达到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和农场主协会以及后来在1920年成立的美国农场主联盟的规模,但也是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合作社组织,以公平精神为指导的许多合作社组织至今仍然非常活跃。1934年,公平合作社与农场主协会合并。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除以上提到的这几个全国性影响最大的合作社组织之外,各地农场主还自发建立了很多独立的合作社组织。例如,果菜行业中最早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1910年成立的“加州杏仁生产者合作社”,它是在经营干果的一系列小合作社的基础上集中联盟发展起来的。到1920年,农业合作社已形成全国性网络,对于农场主来说,合作社组织不仅提供了必要的服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他们对农产品和农用品价格毫无发言权的状况。
4.第四阶段:1920—1933年
这一阶段是美国农业合作社进入“有秩序的农产品销售”的时期。这一时期,联邦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的关注和支持都达到了高峰。第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农业景气现象不久就结束了,农业萧条几乎持续了整个20世纪20年代,从而推动了1929—1933年美国经济的全面衰退。受农业萧条的影响,许多农场主宣告破产,一些农业合作社也经营不下去了。但为了应付农业萧条,政府和民间却对合作社经济表现出空前的热情,从而给合作社的发展注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契机。这个阶段的一个重要事件是“美国农场局联盟”的建立,这是继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农场主协会和公平合作社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的全国性合作社组织,是从地方组织开始发展起来的。1911年,纽约州宾汉顿商会成立了一个农场局,其目标是帮助农场主改善经营。几年后,本州各地相继成立的农场局联合起来,成立了州农场局。1920年各州农场局正式联盟,成立了全国性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美国农场局联盟倡导兴办集中大规模的销售合作社,到1921年初,该联盟成立了全国性的谷物合作销售组织,大幅度提高了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中的份额。但是,美国农场局联盟的这一计划最后未能实现。主要原因在于到了后期美国农场局联盟的主要领导一味追求合作社的规模,由于摊子铺得太大,各方面的工作也都跟不上,最终导致美国农场局联盟不得不解体。在农场局组织之外,各地还成立了许多其他农用品经营合作社,他们购买和供应石油制品、拖拉机、拖车、种子、饲料,等等。总之,1920—1933年这巨大的历史发展阶段被郑重地载入了美国合作社运动史。美国农业衰退、美国农业合作社立法、农业合作社理论的深化大大推动了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各类合作社组织兴起、衰落、改组、发展的历史表明,合作社的原则、结构和目标必须切合实际,才会富有生命力。
5.第五阶段:1933—1945年
这一时期虽然只有短短12年,美国经历了从经济大衰退到复苏、新农业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等重大事件。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虽然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数量相比前一阶段减少,但营业额和社员人数却持续增加。合作社经营的商业性原则逐渐得到普遍承认,同时,还出现了组织多层次合作社联盟、提供更广泛服务的趋势。这一时期开始的标志性的时间是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场信贷法》,联邦政府依照这个法律在全国建立了12个地区性合作社银行和一个中央银行,由他们向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贷款。1934年,在得克萨斯州成立了第一个棉籽加工合作社。1938年,在新泽西州成立了第一个人工授精合作社。1940年,在堪萨斯州出现了第一个合作社炼油厂,同时在这一年,肉鸡加工、销售合作社也宣告成立。在加利福尼亚州,还建立了葡萄酒合作社。
在这一阶段,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农业合作社必须提高相应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在这一阶段,美国农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的培训和刺激机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了。尤其是大型合作社的会计、审计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这些都明显完善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正规化经营。
6.第六阶段:1945—1980年
本阶段是美国农业合作社不断调整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时期,持续整整35年时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技术水平、企业组织结构以及世界经济形势和国际格局都发生了极大变化。20世纪70年代,美国农业历史上出现了第二个“黄金时期”,继而在20世纪80年代又陷入了萧条时期。为适应新的形势与解决农业面临的新问题,农业合作社不得不进行调整和变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农业合作社加强了“垂直一体化”发展。随着商品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与经济实力的增强,从事有垂直联系的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合作社越来越多。在由加工到销售这个有机链条中,不同环节的合作社往往处于一个统一的经营管理中心指挥之下。与以前不同的是,本阶段农业合作社在各个环节上都加强了进一步的合同、合作关系,即用合同把生产、财务、加工、销售与经营管理连接起来。合作社的发展是与合并扩大规模同步进行的。许多小合作社通过合并成为了大合作社。在乳品、谷物、果菜销售和农用品供应领域,合并势头和大型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多个合作社的合并与联盟,进一步促成了合作社营业额的急剧膨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十年间,这种合并活动持续进行,合作社平均营业额大大增加,数目却明显下降。这清晰地表明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转向质量型、内涵式的发展轨道。战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还扩大到了国外市场,合作社通过与其他合作社或非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合作,扩大了直接、间接的农产品出口。在合作社出口产品中,以谷类和配置食品为主。此外,战后合作社在教育、培训、科研、信贷、设备更新等方面扩大服务范围。20世纪80年代,美国农业再次衰退,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面临着重重新的挑战。其中,资本形成问题被认为是20世纪80年代的最大挑战。许多合作社与农场一起为债务问题所困扰,债务在其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都明显上升。1962年,合作社负债压力还不大,40%的合作社没有任何未偿还的债款,但到1984年,合作社资产总额的58%却是由借债来支撑的。
7.第七阶段:1980年至今
新一代美国农业合作社在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北部的北达科他州最先发起,是以增加产品附加值为主要获利方式的自发性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社之所以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主要有三个原因:(1)它们代表了最新一代类型的合作社,早期的一代合作社类型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接着的一代合作社类型出现在40年代;(2)它们主要发展加工业,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与以前合作社致力于商品营销的主要目标截然不同;(3)新一代合作社不再作为产品的交换销售场地,它只向自己的社员收购预订数量的产品。事实上,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有一个“双向”合同,要求社员向合作社交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同时要求合作社收购这些产品。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推动了美国农业体系的整体迅速发展,因此被称为“农工综合企业”。①
①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分为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与服务合作社三种主要类型。从地理分布和成员结构上看,美国农业合作社分为地方性和区域性两种。前者由社员直接组成,服务范围仅限于一个社区、一个或几个县,职能相对简单;而后者既可由农场主直接组成,也可以由地方性合作社构成,或者由两者混合构成,服务地域一般大到几个县、整个州或几个州,服务内容更为广泛。美国还有一些号称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但这些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和游说,通常不进行直接经营。(资料来源:http://www.cfc.agri.gov.cn,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
(二)合作社的几个相关概念
总体来看,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类似于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目的性的组织,它是伴随着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这一社会转型出现的。出现过程中有两个重要因素不可忽视:一是促使农业合作社形成的共同利益性质,二是促使农业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因素。
从合作社的诞生来看,合作社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最早的实践者
合作社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825年,当时空想社会主义学家欧文是合作经济思想的著名代表人,他把合作社作为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手段,为试验合作社奔波了一生,几次陷入破产的境地。后来,被称为“合作社之父”的英国人威廉·金主张先建立消费合作社,再创办生产合作社,积累更多资本后,再组建欧文式的公社。他一共组建了500多个合作社,但均以失败告终。
2.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
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是1844年在英国罗虚代尔镇创立的公平先锋社,它是由28名纺织工人每人入股1英镑建成的一家合作商店,每人拥有一票表决权。工人们租一间地下室,每星期六晚上营业主要经营蜡烛、火柴、奶酪等生活日用品,社员按交易量返还盈利。到20世纪初,该合作社拥有了大量连锁商店,有了自己的加工厂。社员们吸取了欧文式合作社失败的教训,在1860年制定了一套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办社方针和经营原则,即“罗虚代尔原则”。后来此原则被国际合作社联盟认可,至今在全世界合作社通行。
3.全球性合作社组织
1895年在英国伦敦召开了国际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14个国家的35名代表成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盟(英文简称ICA)。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目前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第一咨询地位的41个机构之一,总部设在日内瓦。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85年2月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1986年10月增补为国际合作社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1997年10月当选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
4.合作社节日
1922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决定将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定为“合作者节日”。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7/90号决议,宣布1995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以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建立100周年,并决定考虑将来每年都将此日定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
5.合作社的社会地位日趋提高
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创立人的传统,合作社成员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已深入人心,在世界各国生根发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地方,都有合作社,合作社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力量。
据统计,大多数发达国家80%左右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在日本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几乎达到100%,美国和法国达到80%以上,德国达到70%以上。这些国家的合作社不再固守传统的农业、消费领域,而是向第二、三产业广泛发展,如银行金融、电力、通讯、旅游等。其管理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管理水平越来越高。
今天,合作社已遍布五大洲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入社社员近8亿,从业人员1亿多,全世界一半以上的家庭都与合作社有着密切联系,合作社的价值滋润了半个地球。
二、合作社的含义
(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演变
中国早在20世纪初就曾经进行过合作运动的探索和实践。从1918年中国最早的合作社——北大消费公社成立起,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如晏阳初、梁漱溟等就分别在河北定县和邹平等地组织进行合作社试验。新中国建立后,合作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开展起来,1978年改革开放后又涌现出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但是中国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时由于缺少一致标准,因而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内容上存在相近、交叉或互相包含的内容。为了便于更清楚地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将对几种目前常见的合作组织进行进一步解释,以期有所区分。
1.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互助组
1951—1953年互助组在中国农村迅速发展起来,具体形式有临时互助组和长期互助组。互助组将稀缺而且分散在农民手中的大型农业生产工具、耕畜等集中在互助组中统一使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新中国建立初期农业生产缺少必要生产要素的问题,是符合农民意愿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互助组可以看做是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初的萌芽形式。但此后发起的合作化运动则改变了合作运动的自愿、互助性质,合作化运动是政府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手段,通过兴办初级生产合作社、高级生产合作社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逐步将土地、生产工具、耕畜等生产资料收归国有,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生产经营、统一核算和分配。社员统一劳动,彻底否定了农户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农民的意愿表达权被剥夺,进入、退出都受到强制性约束。而且这种政社合一的形式完全违背了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不能称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农村社区合作社
农村社区合作社是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组织形式。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其资产转变为村级政府的集体资产,交由村委会或村民大会民主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村集体还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土地的发包方;农民则通过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得到土地的使用权。这样,逐步形成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这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政府自上而下、一厢情愿进行统一设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非农民的自发、自愿所做出的选择,因而并没有彻底脱离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影响,也不能算是合作经济组织。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广州天河和深圳横岗等地为代表,中国农村开始进行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改革。通过将村合作组织管理的集体资产进行核算、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在对原有的社区合作组织进行改造的基础上组建股份制社区合作社。通过这一改革,社员对于分享集体资产收益的要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社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得到切实的体现,也实现了社员的(部分)收益权。所谓部分收益权,是指由社员所拥有的股份在转让、赠予、继承等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完全实现所有权带来的收益。从制度设计而言,股份制社区合作社也不属于本书所研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原因有三:第一,合作社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以成员的户籍为限形成的,其成员没有自主选择权,并非“自愿加入”;第二,社区合作社由村委会(政府)规划实施的、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不是农民之间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不是向成员提供生产销售服务,而是以管理公有土地、提供公共物品——农田基础设施为主,以提供服务为辅。成员从合作社的资产运作盈余中获得股金分红,而非凭借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交易量(额)返还盈余。
3.供销合作社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在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实行民主管理,遵循为农民服务的宗旨,按交易额分红,属于合作经济组织。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供应农民生产资料,推销农副产品,向农民供应基本生活用品。同时,接受委托,收购农民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供应城市和工矿区。20世纪50年代,供销合作社被改制,先后两次与国有商业合并。1975年虽与国有商业分开,但仍然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1981年又被改制成为集体所有制。这些改制已经使供销社不再具有合作组织的性质。1982年起全国供销合作社再次进行改革,将其行政职能与商业部合并,同时恢复“三性”“五个突破”“六个发展”三个阶段性改革。1995年,恢复设立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全国供销总社,全国供销总社归国务院领导。到目前为止,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仍然未能使之恢复成为真正的商业合作社。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成为带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力量。
4.信用合作社
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来看,可以说农信社从来就没有实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即从来没有实行自愿加入、自愿退出,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制度。如果按合作社的原则,农村建立信用合作社应该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然而,新中国建立后成立的农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组合而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规范,而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一大二公”为主旨的农村生产关系的变化,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又被划归农业银行,逐步变成了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其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所剩无几。当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网点近几年来正在大规模地从县级以下农村地区撤出,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主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而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质上是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完全不具有合作社的性质。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进行产权改革探索,但由于目前中国的制度环境所限,信用合作社不具备成为合作金融组织的条件。建立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不仅需要逐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作为依托及其他更加复杂的制度条件。因此,合作金融的真正建立和发展应当是中国农村一项长期的目标和任务。
5.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也称产业协会)是由从事同一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为增进行业共同利益,以提供各方面经营、服务为主要内容,自愿组织起来的松散的社会团体。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业内部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协调行业内部经营主体之间的各类矛盾。第二,在政府与经营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三,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第四,开展信息和市场销售方面的服务。第五,开展技术指导、推广和培训工作。第六,协调行业竞争,避免无序竞争等。严格说来,农产品行业协会既不是专业协会,又不是合作社,也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成员不是以农民为主,而主要由同一产业的企业组成。更重要的是,农产品行业协会还负责制订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是在代表政府行使对某一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而非互助互利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6.土地股份制合作社
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同时保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分别通过以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入股的方式,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一种创新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土地的所有者——村集体,将集体共有土地的使用权入股,也可以是承包土地的农户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制合作社。这样,集体股和个人股并存合作经营。目前常见的、比较典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折股量化,分配给社区内的农民个体拥有,再由社区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
根据土地的用途,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由社区组织规划,在所辖土地(由集体所有或个人承包)上兴建工商企业等;二是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重新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的农业生产规划,如建立农业生产基地、规划农业园区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承包的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加入合作社中,村民对建起的集体经济实体实行民主管理。村集体用集体股得来的分红收入为村民提供公共设施、教育和福利保障等公共品。除此以外,农民还得到个人股的红利。在当前的土地公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下,土地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生产资料。第一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制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其成员已经不再是“农民”了。第二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只是在经营运作中一定程度上具有合作的特征,但成员加入不是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的。村集体进行股份化合作的计划方案,成员以村级土地承包和户籍制度为基础。
(二)合作社定义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认为:合作社是一个由其惠顾者成员自愿所有和控制。在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中心认为:非盈利或成本基础上由他们自己为自己经营的企业,它由其使用者所有。
合作社是一种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企业。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学者认为: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
关于合作社定义的几点结论:
第一,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是一种由作为惠顾者(使用者)的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的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这是区分合作社与其他资本控制或政府控制的企业组织的主要所在。
第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共同体或结社的性质。换言之,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第三,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它的经济主体是合作社社员。关于“人”,合作社可以用他们选择的任何法律形式自由加以规定。
第四,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和“自治的”。社员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同时,合作社也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
第五,社员组织合作社为了“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的需要”,即合作社的成立是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而且社员根本的、首要的需要是经济的需要。
第六,合作社“基于使用进行分配”,而且“在非盈利或成本基础上”经营。
合作社是社员联合所有、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经济参与并受益的特殊的企业组织。
(三)国际上合作社原则
国际合作经济界对于合作社原则的认识可以分为罗虚代尔原则(Rochdale Principle),传统原则(Traditional Principle),比例原则(Proportional Principle),现代原则(Contemporary Principle)。
1.罗虚代尔原则
罗虚代尔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放和入社自由;
(2)民主管理,一人一票;
(3)用现金进行交易;
(4)按市价售货;
(5)只销售货真量足的商品;
(6)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利息有限;
(7)重视社员教育;
(8)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
2.传统原则
传统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自愿和开放;
(2)成员民主控制,在基层合作社中,成员享有平等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
(3)成员经济参与,成员提供等额资本金,并实行民主控制。通常,这些资本金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共财产,成员只获取有限资本金补偿可以建立储备金来发展合作社,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让成员按其惠顾额受益,用于支持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4)自治和独立;
(5)教育、培训和宣传;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7)关心社区。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核心是合作社的控制、所有权和剩余分配决策都建立在交易额比例之上。
(1)合作社投票权以社员交易额多寡为基础;
(2)交易者以交易额多寡认购股本;
(3)盈余在成本经营基础上分配给交易者。
4.现代原则
现代原则试图建立更富有弹性、简单、单一的合作社原则来代替现有合作社原则,即不以任何固定形式规范合作组织的经营。
美国农业部就是奉行这种弹性的现代原则:
(1)投票权由交易社员行使,可以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比例投票;
(2)交易者认购股本;
(3)在成本的基础上,净所得视为盈余金,分配给交易者。
现代原则的一个特点是将交易社员与交易者做了区分,明确了合作社的权利归属是交易社员。
一般认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包括:(1)自愿、自治和独立。(2)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3)成员民主控制。(4)资本报酬有限。(5)按惠顾额分配盈余。
伴随着合作经济运动160年的历史进程,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也不断演进。从总的发展态势看,合作社原则是随着整个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向着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凝聚力、吸引力的方向发展。
(四)国际农业合作社的几种主要类型
1.以德法为代表的合作社类型
其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的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体系。
2.以日本为代表的合作社类型
它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韩国、印度、泰国都属于这一类型。在日本有专业性农协,也有综合性农协,但以综合性农协为主,根据会员需要为会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日本农协开展的服务主要有经营指导、农产品销售服务、购买服务、信用服务、互助保险服务等。一些社区服务也是农协的一个重要内容。
3.以美国、加拿大、巴西为代表的合作社类型
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美国销售合作社发达,规模大,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
美国将农业合作社分为营销合作社(Farmer Marketing Co-operatives)、供应合作社(Farm Supply Co-operatives)、服务合作社(Related-Service Cooperatives)。
(五)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因素
合作社的经济本质在于它通过对单个农户各自独立面对市场的交易行为的大量替代,以节约交易费用。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社就有存在的必然性。
1.产品特性
农业合作社通常率先兴起于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农业剩余较多、市场风险较大、单个农户博弈弱势较明显的情况下,兴起于具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较强、交易频度较高的农产品领域内,兴起于规模经济较显著、专业化程度较高、资产专用性较高、资本或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中,兴起于政府管制较少的农产品品种上。
2.生产集群
只有在产业集中基础上的合作组织才有可能获取规模经济收益。生产集群因素不仅取决于集群中个体成员的数量,还取决于个体成员的“规模”(即专业农户乃至专业大农户的情况)。
3.合作成员
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首先需要具有企业家精神和才能的人,即合作社企业家。组织成员(特别是那些关键成员)的资源拥有状况直接约束着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这些资源主要包括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许多合作社的成员是分层的。
4.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包括立法、政府、相关利益主体、文化,等等。产品特性因素使农业合作社具有了原初的必要性,生产集群因素使农业合作社具有了实际的可能性,而组织成员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则从内外两方面共同决定了农业合作社的创建水平、组织制度、运营机制、发展路径等。
(六)我国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定义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包括基层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联合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对这种组织形式名称的表述不尽统一,《农业法》中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称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4年和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部的一系列文件中也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无论名称上如何表述,其内涵是一致的。
基层专业合作组织指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
专业联合组织指由3个以上基层专业合作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专业联合组织,包括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
专业合作社指组织名称为合作社的基层专业合作组织。它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农户按照合作制原则自愿组成的生产、加工、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经济组织。它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社等。
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约占全国合作组织总数的10%,目前主要分布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多的东部地区。
所谓专业协会,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互助合作和服务的开放性、民间性的社团组织。这类组织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成员间的利益联系比较松散,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会费、政府资助、部门或个人的捐助。
所谓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一种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维权为主要职能的非营利性的合作组织形式,主要由相关企业、服务机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组成。
三、合作社的分类及特征
任何一种组织的出现都有其复杂的背景,任何一种组织的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分类。
(一)按照组织结构
合作社按组织结构可分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联合社、专业联合会两类。
(二)按照经营产业
合作社按经营产业可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服务等不同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
(三)按照服务内容
合作社按服务内容可分为产加销综合服务为主、加工服务为主、仓储服务为主、运销服务为主、技术信息服务等不同服务内容的专业合作组织。
(四)按照登记注册部门
合作社按登记注册部门可分为已登记注册(工商、民政部门)和未登记注册的合作社。
(五)按照设立人身份
合作社按设立人身份可分为农民、企业、农技服务组织及农技人员、基层供销社、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其他。
(六)按照组织特征
合作社按组织特征可分为企业带动型、农户联合型、专业合作社型、专业协会型、产品购销型五个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特征,无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出现,其都具有以下相同特征。
1.民办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在自发、自愿基础上组建的。早在199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对此就作了明确表述:专业合作组织不应该是官办的,而应该是农民自己的,它的主体是农民,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民办或民办官助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组织原则。
2.专业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民专业化和区域化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只围绕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开展服务,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服务的内容有技术推广、信息传播,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服务项目既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综合的。(www.daowen.com)
3.开放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破了乡村社区的区域限制,不仅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吸收其他社区的农民,不同社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可以实行联合、合并。
4.灵活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灵活性,体现在组织制度、经营决策、合作内容、合作范围等方面。在组织制度上,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灵活的聚散机制,其成员宜合则合、宜散则散,聚散时间可长可短。在组织形式上,不拘泥于一种模式,可以形式多样、类型各异,层次可高可低,规模可大可小,既可常年经营、也可季节经营。在合作内容和范围上,既可以是一个或几个环节上的合作,也可以是全过程的系列合作;既可以是单项的合作,也可以是综合的合作。
5.合作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明显的合作经济性质,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合作制产权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合作制原则建立了二重产权结构,即专业合作组织有法人产权,会员有个人股权。每一个会员都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合作组织无权干涉其成员的独立经营活动。合作组织的财产主要由成员投资构成,但每个成员都有权处理自己投入到合作组织的那部分产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产权的使用权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自主权。
第二,自愿加入退出的原则。农民作为独立经营者,有愿意参加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自由,有参加不同专业合作组织或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组织的自由。凡生产专业合作组织所经营的产品,或者愿意接受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愿意遵守专业合作组织章程的农民,经申请,缴纳一定会费或投入一定股金,都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组织的一员。同样,经过办理一定手续后,会员可以带着自己的股金退出专业合作组织。
第三,一人一票制为主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重大问题都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一般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原则。股份制合作社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为主,对投入股金较多的单个成员应当限制其票数。
第四,限制股金分红的原则。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成员的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不是为了盈利。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股金,而是为了利用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一般来说,会员交纳的会费不计任何报酬,只是用来补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的一些开支;股金可以取得一定的股息,但股息率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或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第五,盈利按惠顾额返还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在纳税、分配股息和留取一部分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按会员当年与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交易量进行分配,交易量多的多分、交易量少的少分。
第六,对内服务为主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对象主要是本组织的成员。在满足本组织成员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合作组织也可以对非成员开展服务。
四、各类合作组织和其他组织部门的区别
(一)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区别
1.成员组成不同
专业协会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行业协会的成员以企业、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专业合作组织等团体会员为主体。
2.职能不同
专业协会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业协会是社团组织,主要为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具有行业协调职能,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
3.区域范围不同
专业协会多在县、乡、村范围内组建;行业协会多在地、市以上范围内组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广泛的联系,发展为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良性依存关系。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集体经济指的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而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得出的两种经济形式。具体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占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共同使用。
2.职能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解决社区范围内经营者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如水利、道路、公共卫生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经营性组织,主要承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不了也不应该承担的职能。例如,家庭经营需要共同解决的购买、销售、加工环节,以及资金、技术、信息等问题。
3.经营方式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
4.分配方式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主要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分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按照股份、投资额或成员惠顾量分配为主。
5.形成的基础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自愿不是它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自愿形成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预。
6.覆盖的范围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性的,与村民委员会所管辖范围是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的联系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都是经济组织,都要开展经营活动,讲求经济效益,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的区别
合伙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合伙而共同组建的企业。它是在业主制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个人财产的基础上经营,共同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是一种入股集资、联合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制企业和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与合作组织的区别主要为:(1)组织目标、本质不同。(2)资金额不同。(3)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及直接劳动者的统一程度不同。(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主要按资本分配,而合作组织除按劳动分配外,主要按交易量分配。
不管是合伙制、股份制,还是其他企业形式,都具有企业的共同特点。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其目的都是为了赢利,以实现资本保值增值,本质是资本营运;而合作组织的目的主要是降低社员的交易费用,它是非营利组织,虽要运作企业,但仅作为手段,其本质是交易的联合,这与企业有本质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协会型的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一样不开展盈利性经营活动。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民间社团组织的区别主要为:(1)民间社团组织是社会团体,不承担经济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2)一般群众性社团组织对内对外都不追求盈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经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在成员内部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是要讲效益、追求盈利的。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一般意义上股份制企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一般意义上股份制企业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经营目标不同
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追求利润和为其成员提供服务的双重目标。
2.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形式不同
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募集股本形成企业的资产,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形成的企业财产承认其所有权不变,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合一,也可以分离。
3.管理原则不同
股份制企业一般对股东入股多少没有限制,股票可以买卖或转让,但不能退股,按掌握股份的多少决定权力的大小,实行一股一票的管理原则;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对成员入股的多少有限制(高限和低限),各成员拥有股份的数量差别不大,股份只是入社的条件,不是有价证券,不能买卖,但可以退股,实行一人一票的管理原则(在国外新一代合作社有与持股份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
4.分配原则不同
股份制企业实行按股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按照股份、投资额或以成员惠顾量分配为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科技部门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导与被指导,互相支持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积极争取科技部门的支持,主动承担技术推广的中介和组织任务,建立科研开发、示范基地,聘请科技人员直接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及科技知识、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骨干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各级政府的关系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引导,这和民办原则并不矛盾。这种扶持与引导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政府要制订必要的适度干预与扶持政策,予以正确引导;
(2)政府部门切不可包办代替,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搞成官办的组织;
(3)当地政府领导不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担任实职;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兼职或任职;
(5)充分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不能搞平调,不能加重其负担;
(6)绝不能一哄而起。
五、合作社日
1992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决定将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确定为“合作者的节日”(International Day of Cooperatives)。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7/90号决议,宣布1995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以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建立100周年,并决定考虑将来每年都将此日定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有关年份的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
1996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企业”;
1997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对世界食品保障的贡献”;
1998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供销合作社与经济全球化”;
1999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公共政策与合作社立法”;
2000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与促进就业”;
2001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第三个千禧年中的合作社优势”;
2002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社会与合作社:关注社区”;
2003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实现发展!合作社对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作出的贡献”;
2004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合乎公平的全球化:为所有人创造机会”;
2005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微观金融是我们的事业:合作走出贫困!”;
2006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构建和平”;
2007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以合作社价值与原则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2008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依托合作社企业应对气候变化”;
2009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通过合作社企业推动全球复苏”;
2010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让妇女更有地位”;
2011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青年,合作社的未来”;
2012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幸福你我他”。
六、我国合作社发展历程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
1918年,从法国归国的北京大学法科教授胡钧组织60多名北京大学学生成立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此后两年,上海、武汉、成都、长沙等地纷纷组建合作社,然而这些合作社只是基于国外合作模式的模仿,没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很少能存在两年以上。
国共两党都对合作社给予了足够的重视。1934年,国民政府立法院正式通过《中华民国合作社法》,并于同年8月颁布《合作社法实施细则》。《合作社法》颁布第二年,国民政府正式成立合作社司,统一管理合作社。
1920年初,共产党人于树德、沈定一对合作社很感兴趣,毛泽东也对合作社很感兴趣,曾与“贫民公社”的人员有来往,并且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明确指出合作社是湖南农民运动的“十四件大事”之一。1927年6月,中共中央制订了《协作社之决议草案》,全面阐述了办合作社的原则和方法。1930年,由毛泽东创立的闽西革命根据地发布了《合作社讲授大纲》,作为第一个向群众系统宣传合作社的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国民党的合作社是为了稳固其政权设立的,大多依靠地主、富农、保长等人物,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而中国共产党的合作社发展了生产,提高了劳动效率,在缓解当时的经济困难、改善农民生活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49年以前,无论是在国统区,还是在解放区,农民合作社都有一定发展,并在移民、自救、乡村建设、大生产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合作化运动时期
1949年以后,农民合作社都经历了一个大发展时期。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差别,两岸农民合作社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轨迹。就大陆而言,土地改革以后,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愿望的农民,生产互助的热情高涨,1950年到1956年兴起了互助合作运动,农村很快医治了战争创伤,形成了安居乐业、人畜兴旺的局面。1956—1978年,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农村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合作社变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驾马车”。这个时期的合作社对巩固政权、集中资金建设基础工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保证城市供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端。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合作社经历了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等不同发展阶段,此后又经历了农业学大寨阶段。土地革命前,我国农村地权分配处于极不均衡状态,占总人口不到5%的地主占有近40%的耕地,并且以耕地水田居多,而人数众多的农民群众却处于极度贫苦、一穷二白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正是依靠贫苦阶层的支持,解放战争才取得了最终的胜利,为了巩固胜利成果,新中国建立后我党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进行土地革命。
1950年6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诞生,接着土地改革便普遍展开。剥夺地主的土地平均分配给贫苦农民,这一做法使农户与土地最直接地结合起来。到1953年春,除一些规定暂不进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这一改革有效地实现了农村土地分配的均等化,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各阶层的土地占有情况参见表1-1。
表1-1 土地改革前后农村各阶层的耕地占有情况
(资料来源:黄道霞、余展、王西玉:《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
农业生产互助组阶段从1951年春至1955年底,以建立发展基于土地私有劳动换工互助为特征。这一时期的互助组主要解决农户间劳力、耕畜、劳动工具缺乏的问题。随着1953年春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中国农村改革任务也基本完成,中国农村社会逐渐趋于安定,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但很快又出现农户间“两极分化”的趋势。“两极分化”是指当时一小部分经济上升较快的农户开始买地、雇工、扩大经营,而另一部分因为种种原因变得生活困难的农户则开始卖地、借债和受雇于他人。1951年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表,标志着互助合作成为一种制度,同时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也开始加快,在1952年一年中,全国新增农业互助组335.1万个,参加的农户达4536.4万户,占全国农户的比重上升到39.9%。
在这个阶段,农民只是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打破了家庭的界限,在各个生产环节上实行互助,而属于各户的土地并没有合到一起。这是一种不改变生产资料的归属、劳动者通过生产过程中的协作,来解决生产要素分配不均匀的经营形式。这一阶段,耕地的利用方式基本等同于第一阶段。以浙江省为例,1953年底全省农业生产互助组达到28.1万多个,入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49.2%。
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阶段从1953年冬至1955年冬,以大量发展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初级合作社为特征。这种初级农业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按照农民自愿互利原则,将土地、耕畜、工具统一交由合作社管理使用。土地报酬低于劳动报酬,社员可保留少量自留地,允许经营家庭副业。1953年11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上根据毛泽东的要求,我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中心出现了转移,即从发展互助组为中心转向了发展农业合作社,首先发展的是初级社。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在总结了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显示出的十大优越性后,还规定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指标,如到1954年秋收以前,全国农业合作社应发展到35800个。此阶段的初级合作社情况不同于互助组。尽管土地属农户私有的性质没有改变,但加入初级社,农户的土地必须以入股的形式,交由社里统一经营。劳动成果也由社里统一分配,只保留了入股土地的分红,以体现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在这个阶段,每一块具体耕地的产出状况,与所有者已经没有了直接的经济联系,农户(社员)都必须根据合作社全部土地的经营状况,决定社员的收益。初级农业合作社尽管保留了农户土地的私有权,但农户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权。以浙江省为例,1955年底全省初级农业合作社突破10万个,入社农户突破300万户。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阶段是从1955年底至1956年底。这种合作社是以一种集体经济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高级农业合作社取消了土地报酬,将社员私有土地无偿收归集体所有。高级合作社通行的已经不再是合作经济原则,而是集体经济原则。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5年年底,毛泽东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作序。这两份文献对中国农业社会主义体制的影响,不亚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对中国经济体制转换的影响,它直接导致农业组织形式由初级社向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过渡。由于受《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和《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影响,高级社的数量迅速增加,到1952年2月中旬,全国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总数的85%,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数的48%。而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总数的96.3%,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88%。1953—1957年全国参加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农户数见表1-2。
表1-2 全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数 (单位:万户)
(资料来源:黄道霞、余展、王西玉:《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4页)
(三)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8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毛泽东视察山东农村》一文,文章报道了毛泽东同志1958年8月9日在山东视察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之后,全国农村迅速地进入了实现人民公社化的大规模运动。此后,《红旗》杂志于1958年9月1日发表了《迎接人民公社化的高潮》的社论,《人民日报》则于1958年9月10日发表了《先把人民公社的架子搭起来》的社论。在这种轰轰烈烈的气氛中,到1958 年9月底,全国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所谓一“大”,就是规模大,一乡一社,几千农户,几万人口为一个公社。按建立人民公社之初的想法,整个公社为一个经济核算单位,之前的高级社只是生产耕作区,不实行单独的经济核算。劳动力在全社范围内进行统一安排,提出了所谓的“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口号。所谓二“公”,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高。经过人民公社化运动,除了农户自有的生产资料,整个农村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已转为归公社集体所有。所谓“政社合一”,就是以乡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政府的合一,实际上就是乡政府行使管理农村经营活动的权利。从经济关系来看,人民公社化运动所达到的目的,就是农村生产资料的完全公有化、农村经济活动的高度集中统一化、农民收入分配的极大平均化。因为实行人民公社化的种种弊端,例如“食之者众、生之者寡”,还有严重的“五风”即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的瞎指挥风,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明显下降。于是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人民公社进行了改革,实现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其中的队之前为生产大队,后来核算单位改为生产小队,把生产管理权和分配的决定权都下放给生产小队。耕地、养殖、农具都归生产队所有。该制度一直比较稳定地实行到农村改革之前。短短的四五年时间,农业的经营形式却先后经历了私有土地上的分户经营、私有土地上的互助经营、私有土地上的合作统一经营,以及集体公有土地上的集体统一经营这样几个大的变化。
从实现了高级社之后的1957年到实行改革之前的1978年,在这21年间,我国粮食的总产量增长了58.1%,平均每年增长2.2%;棉花总产量增长了50.0%,平均每年增长了1.95%;油料总产量增长了2.6%,平均每年仅增长0.12%。以这三种主要农产品的全国人均占有量来看,1957年时,人均占有粮、棉、油的数量分别为306公斤、2.6公斤和6.6公斤,但到1978年全国每人平均占有粮、棉、油数量分别为318.7公斤、2.3公斤和5.1公斤;历时21年,人均占有的棉花和油料,反倒分别减少了11.5%和22.7%。这些数据说明了这种“大一统”的农村经济体制,严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四)改革开放以来
自1978年以来,人民公社制度逐步解体,农民开始自发组建合作组织,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发展起来。l980年中国出现了第一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此,一种崭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中国悄然兴起,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蓬勃发展起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服务涉及面、从单一农产品生产领域到多领域综合性服务的过程。其发展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1.萌芽阶段
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是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兴起时期。自1978年开始,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两个重大的历史性变革,即农产品生产领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济中的微观主体地位,即确定了农村以家庭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独立决策生产经营项目、自由获得报酬,有效激励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二项改革逐步将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放开,到20世纪90年代初,多数农产品实现了在市场价格杠杆的作用下实行自由交换。两项改革促进了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方面是农产品逐步市场化,对农产品种类、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逐步提高;另一方面是农户的小规模家庭化生产,投资能力弱、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差。为了适应农产品市场化的要求,一些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农户率先行动起来,在坚持家庭承包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的原则自发地联合起来,共同开展技术交流、技术推广,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活动,逐渐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世纪90年代兴办的合作组织多称作“协会”,活动内容以技术合作和交流为主。无论是其制度设置还是所处历史时期,“协会”都可以称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初级形式。
这一时期,农村专业协会涉及的行业领域繁多,根据协会提供服务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农机协会、专业购销协会等。根据带头领办的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科技人员带头创办的专业协会。我国农村县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有大批农业技术人员,利用其熟悉当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发挥其知识结构较新、消息灵活、物资供应及时的优势,带头创办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各种蔬菜种植协会、禽畜养殖协会等基层专业协会组织,提供技术、良种和其他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带动农户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
(2)龙头企业领办的专业协会。实力雄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试图充分利用当地农产品资源优势的乡镇农产品加工企业,采用契约、股份合作等形式,积极推行“公司+基地+农户”“协会+农户”等新机制,组建农产品购销协会、农产品运销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辐射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不同环节,引导带动当地农民,初步形成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3)基层政府推动建立的专业协会。为了帮助农民改变家庭生产在市场中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县乡各级政府推动组建了各类协会,以当地的村干部或有技术、懂经营、有一定影响力的农民为主体,吸收广大村民,把农民有机地联系起来,提高组织化程度。专业协会的重点在于帮助搞好产后销售服务,增强农民闯市场的能力和动力,带动了大批农户。这一时期,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农产品市场化进程中稳步向前发展,推动了农业生产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并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积累了有效的实践经验。
2.起步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兴起。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农村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农产品流通的市场机制初步建立。农村专业协会在这一时期继续发展壮大,专业协会不论是总量规模、会员数量,还是业务涉及的领域都在不断扩大,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并且为会员提供的服务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率先在山东、浙江等地发展起来,在各种形式的组织创新中,出现了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由于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决定了我国农业生产的规模非常小,全国共有2.3亿多农户,种植业的平均规模仅为每户0.5公顷,无法适应农产品市场的需求。随后涌现出了业务涵盖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等不同生产阶段的专业合作社。与此同时,很多专业协会在满足会员技术服务要求的基础上,向产前和产后领域延伸,从原来的松散联合向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紧密型联合体发展,演进成为共同购买农资、共同销售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
据农业部1998年的一项调查,以合作组织带动的约占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的30%左右,而合作组织当中有60%是专业合作社。可见,到20世纪90年代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载体。但是总体看来,这一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相对缓慢,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点。
(1)农民的合作需求不大。农户经营的规模小、产品少,总收益不大,考虑到加入合作组织的成本,自产自销与合作经营的差额不大,甚至为负,参加合作的积极性不大。
(2)政府的引导支持不足。组织合作组织要获得规模效益,如扩建大棚、引进新品种等,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在农户自有资本有限的情况下,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非常重要。在这方面,政府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财政支持还很少。
(3)法律保障的缺位。因没有相关的法律,在对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和经营活动的规范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创新供给保障,这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发展。
3.深化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特别是专业合作社数量剧增。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的统计资料显示,到2007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规模达到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量的13.8%;带动非成员农户551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9%,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35.7%,其中入社农户平均增收20%以上。特别是2007年7 月1日起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专业合作社成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发展最快的组织形式。仅2007年7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全国工商机关共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26397户,成员总数共计350947人,成员出资总额共计159亿元。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和以往合作组织显著不同的一个特点——更加注重实现生产流程的标准化。在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认证的“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中,超过1/4的生产基地是由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总数达到3000多个。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立自有品牌的意识空前强烈。据农业部的统计,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的注册商标有2.6万多个。
从变迁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萌芽阶段以专业协会为主,之后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制合作社逐渐发展起来。
1978年农村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农户为主体的各类合作社不断涌现。1983年前后,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联合体。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各种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农民对技术、生产服务的需要多样化,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这类以农户、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协会,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农产品规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显示了强劲的生命力。与此同时,“三驾马车”的传统合作社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改革,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农户成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改变;随着集市贸易、农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以上联合社的职能、体制也发生根本转变;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地位,市场化进程滞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以上信用联社的职能转换也相对滞后。这是传统合作社迟缓的改革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改革开放后,农民群众为应对商品经济的激烈市场竞争,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生产、加工、仓储、购销等方面实行互助合作的组织。这一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必然趋势,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和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需要,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现代农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步入依法规范发展的轨道,成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农民获得了自主权和收益权。1980年至1993年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自发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成为发展主流。第二,依托基层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发展。第三,引人注目的新经济联合体出现,如跨区域建立,资金、劳力结合,合股经营。第四,包含合作属性的农村合作股份经济出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国各地大胆迈出探索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步伐,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底,中央1号文件废除人民公社体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全国农村得以全面确立,按照政社分设的原则,我国在乡村设置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原人民公社的经济职能。文件同时明确提出,农民群众可以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者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产品购销体制的改革,市场机制逐步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一批专业农户、专业村随之涌现出来。广大农民群众更多地面向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农民出现四个方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发展专业生产,提高规模效益;二是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三是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多方位服务;四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抵御市场风险,较快地增加收入。面对这种新形势和新要求,以农村专业户为骨干力量,由农民自己兴办的新型专业合作组织便应运而生,解决了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的事情,成为连接农户与市场、农户与企业、农户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1994年至2004年是合作组织的推动发展阶段。1994年1月,农业部和国家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农业专业协会指导和扶植工作的通知》。同年,农业部和相关部门协作完成了《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的起草工作。《关于加强对农业专业协会指导和扶植工作的通知》和《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推动发展阶段。
以浙江省为例,到2000年底,浙江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667家,社员20.18万。从依托情况看,呈多部门牵头兴办形式发展。从产业看,以种养业为主。从服务看,以低成本的技术、信息服务为主。从成员看,以当地乡镇农民参加为主。从出资情况看,以农民自筹和农民混合出资为主。从组织形式看,主要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两类。
2005年至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依法规范和合作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显著标志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一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性不断加强,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得到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
随着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三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长足发展,成就斐然。最新发布的《2011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2.1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6.4%,入社农户收入比非成员同业农户收入高出20%以上。这份报告由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合作经济杂志社与安徽财经大学联合推出。报告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产业,入社农户收入比非成员同业农户收入高出20%以上,在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适度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了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及时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于2007年7月 1日起实施。财政部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了。为全面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政策支持体系逐步完善。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1984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第一个1号文件就明确指出:“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1985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订;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此后,中央多次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明确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中央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2003年的中央3号文件和2004年以来的4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文件,明确了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用电、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
(3)试点示范效应不断增强。自1994年起,农业部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建设,在安徽、山西、陕西等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2002年至2003年,农业部在全国确立了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6个地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综合试点,确定浙江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截至2008年共扶持了63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5年,确定北京、吉林、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山东、河南、陕西、宁夏、四川和青岛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试点省市。2008年,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财政扶持方式。
在农业部试点示范工作的推动下,各地农业部门也相继在省、市、县三级组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通过试点示范建设,指导专业合作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增强了生产、技术、加工、贮藏、运销等服务能力,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发展了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扶持政策的制定出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4)组织功能作用日渐显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统一服务,增强了农业市场竞争能力;通过挖掘农业内部潜力,调整农业结构,增加了农民收入;通过开展产业化经营,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产业组织格局,提升了农民市场谈判地位;通过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快了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步伐;通过实行“一人一票”决策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提高农民素质,培养了一批新型农民;通过改变乡风习俗,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业务活动,壮大了对成员的服务队伍,提高了农产品市场开拓力,增强了当地主导产业带动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功能作用的发挥日益显著,凝聚力、吸引力和号召力不断增强。
(5)社会影响逐步扩大。2003年,农业部在全国首次表彰50家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起社会关注。近年来,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和地方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宣传力度,使一批经济实力强、品牌传播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脱颖而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当选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巾帼标兵”。
2007年第五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博览会上,开办了“一村一品专业合作社”展区,有47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展。展销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国内外客商现场签约成交额达5亿多元,产品供不应求。
由此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发展时期可以分为两大类:传统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可称为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政府组织、自上而下强力执行而成立的,如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因其使用政府强制命令执行、“归大堆”,侵犯了农民群众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经营权和自主权,剥夺了农民对农业生产利益的自主分配权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而今后发展的趋势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它是在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后,为了解决农民的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而由农民自发组合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实现规模化,达到规模效应。它是农民自治组织,政府只能扶持指导不能参与管理,避免出现之前的强制作业现象,这样可以更大地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我国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传统集体经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是同属于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统分结合中的“统”的范畴,其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率。
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此明显区别于我国的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具体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所有制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其成员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所有制形态,同时承认成员的自有资产权和入股分红权;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具有明显的所有制特征,并以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为基础,不存在成员的个人资产所有权,是一种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过渡形式。
第二,经营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实行家庭分散经营,只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等具体约定方面实行共同经营;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实行集体统一生产,成员只保留自留地、自养家畜和家庭副业。
第三,约束范围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自愿加入、自由退出,不受地域限制,且组织的经营空间范围也不受地域限制;农村传统集体经济以特定地域范围为经营基础,成员是该特定地域范围内农民并入土地的联合,成员没有自主选择进出集体的权利。
第四,分配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按成员的惠顾额(量)进行利润分配,同时按股分红;农村传统集体经济按成员的劳动量进行分配,不是惠顾和交易的关系。
七、合作社的功能及作用
(一)区分合作社对不同主体的作用
我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两大基本前提:一是宏观上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农民自我选择权扩大;二是微观上推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1.农民自我选择权利的扩大
市场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广大小农应对大资本控制和中间商盘剥而采取的维护自身利益的联合行动。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互助合作,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自然风险,同时寻求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缓解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宏观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农民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自我选择的简单劳动者,而拥有了自我选择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有序推进,农产品市场和农业投入品市场全面开放,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供了必备的环境。
2.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由此引发一系列的制度变迁,是制定农业政策的依据。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开始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农民获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因而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上,农民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合作领域的业务活动为其成员提供指导、服务和进行交易活动,组织和成员在法律和经济地位上是平等的。家庭承包经营适合农业生产的自身特点,能使农民根据气候、环境、市场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做出决策,安排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具有容纳采用先进生产方式和技术的现代农业的生命力。由于我国城市对农民的吸纳能力和提供的就业机会有限,人数约占国家总人数60%的农民难以大量转移;由于国力和国情所限,土地是农民的社会基础,是最后的保障,且这一保障功能将长期存在下去,因而保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是深化农村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激发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的客观选择。我国农民一方面积极劳作,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另一方面以自身拥有的要素为条件参与合作,进入市场竞争,形成自身的财富积累,扩大再生产。由此两方面可以有效地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使三大产业良性互动,使消费经济日益活跃,城乡日趋一体化。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处于探索、规范和制度创新期,总体发展趋势好、成果好,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主要涉及合作经济的理念缺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建设面临诸多困境和难处。
(二)合作社的功能
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两个飞跃”是一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整体,第一个飞跃是第二个飞跃发展的基础,第二个飞跃是第一个飞跃发展的必然趋势。两个飞跃都是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有利于农业生产,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从农业改革的实践看,第一个飞跃的实现主要得益于政策的力量;第二个飞跃则将主要依靠科技和组织管理的作用。第二个飞跃将比第一个飞跃任务更艰巨,意义更重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等方面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组织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组织功能十分明显,具体可归纳为四个方面:(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成员进行生产与销售,促使农业生产由行政管理过渡到由合作组织协调管理;(2)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以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专业生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3)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的专业户、专业村,通过专业合作,创建起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农民共同闯市场,有利于提高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直接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流转到二、三产业,逐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中介功能
各地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大公司、大企业、大市场不可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同样,分散经营的农户,既无法直接加入大公司、大企业的经营序列,也无能力进入大市场参与销售农产品的竞争。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农户为避免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需要“合作经济”这一中介组织。同样,公司、企业也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以节约交易成本。无论公司、企业还是农户,作为产业链的两端,都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使公司与农户对接,使市场与农户对接。
3.载体功能
所谓载体功能,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单纯的组织功能、中介功能中跳出来,逐步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即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逐步将自身的组织演变成社区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实现由组织、中介到经济实体的转变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对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增加成员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服务功能
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有效服务,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不可少的手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根是扎在农民这块土壤中的,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得以稳固相连并延伸的生命线。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1.对农民的作用
(1)降低生产成本。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可以联合购买使用大型的生产资料如农业机械、加工设备等,降低独立购买这些生产资料时必须支付的消耗成本;可以统一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获得较低的市场价格;可以联合引进、使用先进技术,降低单个农户提高技术水平的成本。
(2)节约交易费用。农民买卖农产品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界定和保障农产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交易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如果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来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就可以使多个成员到市场进行的多次交易变为一次。由于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向关系,成员的数量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3)提高农民谈判地位。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能力的强弱与组织化程度呈正相关。分散的小农户因其规模小、素质低、实力弱,进入市场时,很难获得与交易对手平等的谈判地位,极易成为中间商的盘剥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就可有效地抵御各方面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
(4)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①降低市场风险。②提高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③减少技术风险。④统一技术标准,创造产品品牌,实现规模效益。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注册申请一个品牌十分困难,但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可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统一技术标准,创造出自己的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5)提升农民素质。通过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农民可以在科技应用、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交往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直接锻炼,从而提高市场意识、科技意识、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统一技术标准,创造产品品牌,实现规模效益。
(6)增加农民利益。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利益。例如,2005年,甘肃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各类农产品340多万吨,销售总收入达26亿余元,入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平均水平高20%左右;贵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79.5万户,从业人数35.1万人,农户从中增加收入23.42亿元;宁夏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带动54.33万户农民增收,合作社会员户均收入9428.9元,部分农户收入比非会员高959.3元。
(7)维护农民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以个体的身份出现,而是以组织的身份参加市场活动,使会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维护农民利益主要通过以下方面体现出来: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代表农民与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协商对话,反映农民的呼声;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统一提供物资,抵制了一些伪劣商品对农民的损害,维护了农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在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西部地区,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监控和制裁手段,市场交易秩序尚不规范,农民个体作为市场弱势一方,利益受损在所难免。以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固定渠道或直接与厂家联系,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2.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作用
(1)降低龙头企业的交易成本。可以通过促进专业化生产,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基地。与单个农户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更强,更值得信任,龙头企业更愿意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避免与分散农户进行交易时可能面对的违约风险。
(2)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组织,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起着某种制衡作用,也担负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部分公益职责,可以在许多方面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对政府的作用
(1)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自身行业的发展比较熟悉,从而可以帮助政府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并协助落实。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手段将集中在“绿箱”和“黄箱”政策方面,而这些政策的落实依靠传统的行政渠道,成本高且效率低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为落实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的扶持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特别是对特定行业的扶持政策,通过由从事该行业的农民组成的专业合作组织来实施,必将是最有效率的途径。财政部办公厅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03〕91号)文件中指出:“国外经验表明,从立法、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合作教育和培训等多方面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中介服务性组织的发展,对发挥政府在农村和农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农业经营单位和农民家庭数量庞大且分散,政府难以面对一家一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实质上就是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并为国家财政支农提供了有效的载体和桥梁。”
(2)反映农民意愿。农民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把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同时,也可以及时得到政府发布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提高政府对农业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际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府与国外进行农产品贸易谈判时,也是一个极具分量的筹码。
(3)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人们将更加重视食品质量和安全,但仅靠单个农户的微薄力量难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以及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因此,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对生产力的解放而不是进一步的发展,克服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简单地用其他类型的产业组织去替代家庭经营并不是理想的选择,因为这种替代尽管能克服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却要以丧失家庭经营的效率为代价。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根本途径,就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加快农业组织制度的创新,这也是继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二次革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既能保持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又能克服农业家庭经营局限性的产业组织。从微观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农业的规模生产和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现代化的技术、组织方式和资金的注入;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使农民分享加工、流通领域的利润。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担当政府对农业进行指导和调控的组织载体,成为国家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组织基础,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影响农村经济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成为农民与政府之间交流与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从而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获取政府在农业领域的各种支持。从完善农村市场体系的角度看,完善的市场体系必须要有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有效地为农民提供产前的农资供应、产中的信息和科技、产后的储运和销售等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和生产效率。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契合了我国农业领域对组织制度和经营制度的创新需求,这种制度安排既蕴涵着中国农村社会中制度需求的极为复杂的利益机制,又包含着中国农业与农村制度供给的极为特殊的约束条件,更隐含着中国农民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前景。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应了农业现代化、商品化、专业化的要求,完善了农业的发展。
中国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促进农业增长和农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以家庭承包经营制为核心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重新构造了农村经济的微观组织基础,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业大发展的根本动因,被誉为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次飞跃”。然而,家庭承包经营制也存在两个显著的缺陷:一是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均耕地面积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二是农户经营过于分散,农户经营缺乏协调性。
大多数农户至今仍处于封闭、孤立的经营状态,还停留在小农经济、各自为战的阶段,组织化程度很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缺陷阻碍了整个社会分工的演进,本来整个社会由于农业劳动力的解放,可以达到更高程度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现在由于人为因素没有实现,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农产品短缺时代的结束、中国加入WTO以及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家庭承包经营制的不足更加凸显,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开始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
首先,单个农户无力应对市场风险。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打破了统购统销的计划体制,农民在获得经营与销售自主权的同时,必须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由于缺乏适应市场的能力,弱小的农户单独面对广阔的市场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其次,由于市场力量不对称,农民难以获得有利的初级农产品交易价格,也难以涉足价值增值潜力较大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农民在新的食品供应链中的获利空间很小,农户来自农业的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绝对的萎缩。
最后,在小规模农业生产条件下,对投资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自身发展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各地区、各产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分布不均;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松散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不多,有影响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更是凤毛麟角;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数都是依托外部力量(龙头企业、政府农技部门、供销社、贩销大户等)而建,只有少数是由农民自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常被少数大股东、经营者所控制,中小农户处于依附地位,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同度较低,加入组织的积极性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想状态与发展现实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一些理论与现实问题正羁绊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与发展,成为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绩效发挥的障碍。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
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带动农民增收
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民增收的途径主要有:(1)为农户提供产前、产后各种服务,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降低生产成本,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了农民讨价还价的能力。(2)通过农产品品牌效应,统一定价,统一品牌和质量标准,批量生产、规模经营。(3)通过向农户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促进主导产业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是以某一种特定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而组建和发展起来的,都在从事以本地区内特色资源为基础的特色产品的生产、加工或销售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极大地促进了本区域内该产品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并形成当地的主导产业,从而有效地带动本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
3.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起到了连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的重要纽带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订单农业等形式,形成从生产、加工、贮藏、保险,直到流通、消费的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利益共同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头连接龙头企业,一头连接农户,用合同、契约规范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既确保了企业原材料货源的稳定性及质量,降低了与分散农户交易的成本,又使农户通过返利得到加工或流通领域的利润,两者相得益彰。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创办自己的运销、加工企业,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现对流通、加工领域利益的分割,从根本上实现了合作社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这种经营模式使农民的经营范围实现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扩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4.维护农民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以个体的身份出现,而是以组织的身份参加市场活动,使会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专业合作组织维护农民利益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体现:(1)专业合作组织能够代表农民与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协商对话,反映农民的呼声。(2)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统一提供物资,抵制了一些伪劣商品对农民的损害,维护了农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在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西部地区,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监控和制裁手段,市场交易秩序尚不规范,农民个体作为市场弱势一方,利益受损在所难免。以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固定渠道或直接与厂家联系,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5.创新农业经营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时期,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农产品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农户经济对市场的依赖性和关联度不断增强。传统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由于自身的“功能性缺陷”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难以真正适应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既满足了农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样化、复杂化的服务需求,解决了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导致的服务缺失问题,又可以在不改变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农民拥有生产自主权的前提下,引导和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对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巩固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个基础,另一方面又在家庭经济联合之上延伸和强化了家庭生产经营过程和能力,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变迁,实现了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均衡。
基础训练
素质题:1.说说自己家乡合作社的主要作用。
2.结合自己对合作社的了解,谈谈合作社在三农发展中的重要性。
3.结合某个特色鲜明的合作社,简述它的主要功能。
技能题:1.调查特色合作社功能相关的数据,完成数据调查报告。
2.写一篇介绍合作组织的小文章。
3.能够口述合作社的基本功能。
4.掌握合作社的数据调查方法,撰写合作社致富的文章。知识题:以论述形式,区分合作社的功能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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