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界说和形成
一般而言,宗教观的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宗教本质观,即关于宗教的内在联系及其性质的观点;二是宗教价值观,即关于宗教的社会功能、作用和意义的观点;三是宗教历史观,即关于宗教的起源、演化及其规律的观点。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和方法,阐述了宗教的本质、根源、作用和演化规律,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后来列宁又进一步论述了宗教的社会根源和社会作用,以及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普列汉诺夫等人也对宗教有所论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对宗教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的最新成果、最新阶段。鉴于这些观点是结合中国国情和宗教教情提出的与时俱进的创新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产物,我们姑且称之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概念与内涵的形成,是有其客观根据的。
第一,宗教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如基督教讲上帝创造世界、主宰世界,讲灵魂不灭,而早期佛教则是反对梵天(上帝)创造世界、主宰世界的,也有否定灵魂不灭论的倾向。又如,西方宗教一般强调人与神的对立、悬隔,而佛教则认为人与佛平等,人人都有佛性,都可成佛,道教也主张人可通过修炼成为神仙。由于东西方宗教义理特质的差别,难免导致人们对宗教的判断、论断的不同。这就要求人们在确立对宗教的根本观点时,要全面综合东西方宗教的特质,以揭示出宗教的普遍的本质、价值与演变规律。
第二,宗教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情况,是有很大差别的。不同国家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不同、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同,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以及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人们对宗教的功能、作用的看法也就会有所不同。
第三,宗教是不断演化的。宗教在不同历史时期,会由于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而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也会由于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矛盾而发生变化。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宗教的演化,宗教观念的变革,要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要与时俱进。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经历了一个初步形成、曲折发展、不断充实和益臻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初步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了反神权的斗争要服从反封建的思想;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共产党人和宗教信徒建立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的重要主张。中国共产党还从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国统区、沦陷区和各抗日根据地等不同地区的宗教政策。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创了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后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全面形成时期,50年代后期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被扭曲、冲击的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使命,其中也包括如何处理全国宗教问题的艰巨任务。毛泽东、周恩来等人都亲自领导宗教工作,分别就佛教、基督教以及一般宗教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反复重申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提出在宗教领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重要原则,同时还结合中国宗教的实际,就宗教的本质、作用、产生和存在根源、历史演变以及中国宗教的特点等问题,阐发了深刻而独到的见解。此外,195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提出的“宗教五性论”,即中国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群众性、复杂性和国际性的论说,是中国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构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内容。令人遗憾的是,1957年后,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波及了宗教界。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宗教更被视为“四旧”而被破除,宗教问题的正确理论和宗教工作的正确路线遭到了肆意践踏。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由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到空前丰富、更趋完善的时期。针对“文化大革命”对党的宗教政策的破坏,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并于1982年3月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通称中央19号文件)。该文件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阐明了宗教的性质、内涵、根源;中国宗教的现状、趋势;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关联;坚持独立自主原则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处理宗教问题要反对和防止的倾向,以及处理一切宗教问题与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等一系列的基本观点。这是一个纲领性的文献,是集中体现党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成熟的标志性文献。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也非常重视宗教工作。江泽民同志强调“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1],“民族、宗教无小事”[2]。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称中央6号文件),全面地阐明了改革开放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还相继召开一系列全国性的宗教工作会议,根据国内外的复杂形势和中国宗教的现状、特点,着重探索如何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并在总结新中国宗教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地阐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为中国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协调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同样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对宗教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批示,尤其是2004年9月下旬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极大地提高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推进了宗教工作的新进展。
从以上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的简要叙述中,我们初步可以看到其基本内涵约有四个方面:在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宗教价值观和宗教历史观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新思想,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即宗教适应观,更是在当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理论上的崭新创造。以下分别就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做一简要的论述。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的典型表述是恩格斯的一段话:“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3]这是说,宗教是人们头脑中对超人间力量(神灵)的幻想的反映,宗教的本质是对神灵的幻想、笃信和崇拜。
毛泽东继承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一再强调宗教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精神世界的问题”[4]、“思想性质的问题”[5]。周恩来也说:“我们只把宗教信仰肯定为人民的思想信仰问题。”[6]也就是说,宗教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更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毛泽东关于宗教是文化的观点。1947年10月,毛泽东在转战陕北途中,来到葭县(今佳县)南河底村,该村村边山上有一名胜古迹白云观,毛泽东想上山一游。身边工作人员李银桥对此大惑不解,说那不过是些封建迷信,没什么好看的。毛泽东纠正说:“片面,片面!那是文化,懂吗?那是名胜古迹,是历史文化遗产。”[7]1953年2月7日,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四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民族,从来就是接受外国的优良文化的。我们的唐三藏法师,万里长征,比后代困难得多,去西方印度取经。”[8]毛泽东把道教、佛教都视为文化,甚至是优良文化。毛泽东关于宗教是文化的观点,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的集中体现。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开宗明义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9]这一关于宗教的定义式的表述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强调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而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现象;强调宗教有其演化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强调宗教现象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而信仰是其中的第一要素,也可说是核心要素。
马克思和列宁都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鸦片,是指具有一种镇定、麻醉、止痛作用的药物,而与毒品有别。1950年,当有同志提出列宁在1909年讲过宗教是鸦片时,周恩来解释说,“这是革命时期的口号。现在我们有了政权,可以不必强调宗教就是鸦片了”[10]。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文件里从来没有提过“鸦片说”,更不是以宗教“鸦片说”作为制定党的宗教方针政策的全部理论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还强调,要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指出迷信活动是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11]强调宗教不同于迷信,这就有利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行。
如前所述,宗教五性论是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重要内容。群众性,是指中国宗教有一亿左右信徒。长期性,指中国宗教将长期存在。民族性,是说中国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且有不少的少数民族整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由于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是世界性的宗教,在国际上有众多的信徒,从而使中国宗教问题具有国际性。宗教不是孤立存在的,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复杂因素,又使之具有复杂性。五性后来又被简约为三性,即宗教的群众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五性或三性,在表述上有的是指宗教,有的是指宗教性质,也有的是指宗教的社会特性,有的则是指宗教工作,还有的是指宗教问题。笔者认为,上述五性或三性,并非就宗教的本性、本质而言,而是从宗教工作出发,对中国宗教社会现象所做的分析,似可以称做中国宗教社会现象的五性论或三性论。我们认为,既把握宗教的普遍本质,又把握中国宗教社会现象的特点,是做好中国宗教工作的前提。五性论或三性论是中国宗教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都肯定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是精神世界的问题,是文化,同时也都鲜明地指出宗教是一种有神论,是唯心主义。由此,似乎可以说,视宗教本质为有神论的信仰文化,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的核心观点。
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
这里讲的宗教价值并非指“神圣价值”,而是指宗教的功能、作用意义上的价值。宗教的功能、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如侧重于社会角度,有政治、经济、教育、道德、文化等功能、作用;若侧重于个人角度,则有信仰、认识、调适、慰藉等功能、作用。
马克思主义者对宗教的功能、作用,一般都持两重性的观点,认为宗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认为宗教在历史上主要是发挥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作用,强调应当消除基督教与社会压迫剥削制度的联系。
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同样正视宗教的消极性,并竭力减弱宗教的消极作用,同时也重视联合、团结宗教界,发挥宗教作用的积极一面,以期推进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
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了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有别的原则。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和江泽民都认为,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认为人民群众思想信仰的差异,并不影响彼此在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不影响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的一致。毛泽东在1940年初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一方面强调共产党员决不能赞同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一方面又主张“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12]。周恩来在1950年5月《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说,基督教是16世纪实行宗教改革而建立的一个新教会,它在当时的社会上确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近百年来基督教传入中国是同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联系着的,因此中国人民对基督教的印象很坏,曾有过大规模的非基督教运动。“但是应该指出,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面有进步分子,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他们是同情中国革命的。”[13]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关系的这种界说,为宗教界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充分发挥正面作用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肯定宗教文化的功能,重视发挥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之一。上述毛泽东对佛教文化、道教文化的肯定即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周恩来也肯定宗教文化中好的一面,他说:“在文化上,帝国主义有许多侵略机构,如学校、医院及教堂等……这些文化机构有坏的一面,但还有好的一面,例如协和医院,我们的人生了病还去那里就医。”[14]邓小平也十分重视宗教文化价值。他在亲自撰写的《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1980年4月19日)中说:“在日本政府支持下,日本文化界和佛教界人士,把国宝鉴真像郑重地送来中国供故乡人民瞻仰。这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它必将鼓舞人们发扬鉴真及其日本弟子荣睿、普照的献身精神,为中日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事业作不懈努力。”[15]这就高度评价了宗教文化对增强国与国之间人民的友谊,维护国家周边地区和平的积极作用。多年来,中国佛教的佛牙、佛指骨舍利等圣物也曾分别被护送到缅甸、泰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家,或港、台地区供奉,同样对增进中国与这些国家的传统友谊、内地与港台地区的同胞情谊,产生了巨大的良好的社会效应。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宗教教义中某些合理因素给予的积极肯定,为全面、准确评价宗教的功能、作用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毛泽东一生在学术上对佛教颇有兴趣,对佛教教义和一些佛典有他自己的独到见解。他在和达赖喇嘛的谈话中说:“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是代表当时在印度受压迫的人讲话的。他主张普度众生,为了免除众生的痛苦,他不当王子,创立了佛教。因此,你们信佛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受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16]毛泽东明确地肯定了佛教教义的解脱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消灭压迫制度、解除人民痛苦的宗旨有其共同的地方。毛泽东在1959年10月22日同班禅大师谈话时说,佛经是有区别的:“有上层的佛经,也有劳动人民的佛经,如唐朝时六祖(慧能)的佛经《法宝坛经》就是劳动人民的。”[17]指出有的佛经表达了劳动人民的愿望、思想。周恩来也明确肯定宗教教义的某些积极作用,他说:“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18]江泽民同志更是直接地表达了“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9]的思想。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宗教不再是反动统治阶级用来压迫人民的工具,而且宗教教义的某些方面与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去恶从善等内容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发掘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服务,是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需要,符合人民利益和有利历史发展的。
肯定宗教教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并不等于模糊和取消无神论与有神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差异。但是“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20],历史表明,片面强调这种差异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只能加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对立,甚至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中共中央对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的恰当定位,为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思想认识的保障。
可以说,尽力挖掘和发扬宗教某些内在的积极因素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服务,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精髓。
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高度重视对宗教消极方面的批判,但同时也不主张人为地消灭宗教,认为宗教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将是长期存在的。他们强调消灭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是宗教消亡的前提,后来又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视角,强调只有谋事和成事都在人的时候,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外部的超人间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宗教也才会随之消亡。
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结合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阐发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产生与存在的根源以及宗教的消亡等问题。
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的基本内容。毛泽东在《同藏族人士的谈话》(1956年2月12日)中说:“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21]周恩来也反复阐述宗教长期存在的道理。上世纪50年代初,有人以为宗教徒分到土地就不再信教了,他针对当时这种幼稚的看法说:“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别说分了地的农民,就是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也还有信教的。”[22]“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23]又说:“宗教界的朋友们不必担心宗教能不能存在。按照唯物论的观点,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会存在的。”[24]江泽民同志也从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理论高度论述宗教的长期性:“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25]宗教存在长期性的观点,对于扭转宗教工作上“左”的倾向,指导宗教工作正常、健康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一般通常是从自然、社会、历史和认识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而周恩来则孤明独发,敏锐地抓住和揭示了宗教信仰形成的根本原因,他说:“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26]这是从社会学、心理学和认识论的角度对宗教信仰根源的深刻揭示,具有重要的宗教学理论意义,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高度重视。
江泽民同志对中国宗教存在的根源的分析和论述是这样的:“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27]江泽民同志以中国宗教根源的长期存在进而强调中国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观点。
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观点相一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也关注宗教的自然消亡问题,强调不应人为地消灭宗教。毛泽东说:“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28]这里讲的“消灭”,实是自身消灭,逐渐消亡,意思是说宗教消亡是未来的事,是它自身灭亡,并非是什么人把它消灭。毛泽东反对人为地取消或破坏宗教,他说:“只要人民还相信宗教,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坏。”[29]还说:“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30]周恩来也明确地说:“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不想要的东西就认为它不会存在,那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31]“消灭民族,消灭宗教,就是消灭人民了,就成了消灭自己了”[32]。中国共产党反对人为地消灭宗教的立场和观点是何等鲜明、坚定。
既然宗教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那么,解决宗教问题的途径是什么呢?中共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指出:“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33]无疑这对于避免人为地消灭宗教的做法是有积极指导意义的。
五、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
“宗教适应观”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简称,严格来说是“引导宗教适应观”,为行文方便,简称“宗教适应观”。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考察宗教现象,进而揭示了宗教与私有制的联系。列宁由于过早逝世,无从考察苏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时期的宗教问题。在无产阶级建立政权以后,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历史阶段,如何看待宗教的作用,处理宗教的问题,防止宗教的消极作用,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面对、探讨、解决的历史性任务。
毛泽东、周恩来等人善于从革命大局来观察宗教问题,他们把人们的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提出团结宗教信仰者,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主张。统一战线的成功实践,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宗教问题上的重大创新,而且为逐步形成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提供了成功的历史借鉴。正是循着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理路,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数年后就说:“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34]这里讲的赞成社会主义制度,实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毛泽东又说:“过去为了结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了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我们就实行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方针。现在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实行这个方针。”[3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思想,它不仅为统一战线理论提供思想基础,也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提供了思想支撑。
对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问题,周恩来说:“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论者,还是唯心论者,大家一样地能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36]他还向宗教界提出“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怎样“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37]的问题,这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观点的最初雏形。周恩来还进一步阐述了国家与宗教的关系,说:“我们要造成这样一种习惯:不信教的尊重信教的,信教的尊重不信教的,和睦相处,团结一致。”[38]为了互相尊重彼此的不同信仰,“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39]。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与十世班禅谈话时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40]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出社会主义与宗教两者之间关系的关键问题。这就是,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如果用政治力量压制宗教,不仅对宗教造成危害,而且也必将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危害;另一方面,宗教如果超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搞狂热,不仅对社会主义有害,同广大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而且对宗教自身的合法生存和良性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最佳的选择就是,从政府和宗教两方面努力保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41]这可以说是最早提出的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说法。随后,1991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42]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同志在《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说:“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43]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中说:“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44]这关于宗教问题的著名的“三句话”,是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其中明确、规范地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论述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时,在上述“三句话”后,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45]。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六大的报告中又重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46]。这即是关于宗教问题的著名的“四句话”。江泽民同志还说:“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47]“三句话”中前二句话是方法,第三句是目的,也可以说,“四句话”中前二句和后一句是方法,第三句是目的。“三句话”或“四句话”都是一个整体,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其核心命题。
江泽民同志全面地阐明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他反复强调了“适应”的含义:“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48]又说:“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49]这两段话的要义有:一是“适应”的定位,是指政治上的适应,非思想信仰上的适应,也就是有差别的适应,不是无差别的适应。这种求政治上之同、存思想信仰上之异的适应,也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50]原则的体现。二是“适应”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也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两个要求。三是“适应”的主动或被动、内在或外在的问题。这里所谓的适应是要求宗教界主动适应,内在地适应,也就是要发扬中国宗教的优良传统,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此外,江泽民同志还继承1982年“中央19号文件”的观点,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51]由此也可以做出推论: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是主要的,不相适应方面是次要的。
关于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要性,江泽民同志说:“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16世纪基督教发生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52]这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高度对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应然性和客观必然性的阐明。
关于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可能性,江泽民同志说:“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53]这两个方面,既是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为了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又是如何对宗教加以积极引导的呢?对此江泽民同志也有详尽的论述。他说:“要求他们(按: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54]这里所讲的对宗教界的“两个要求”和“三个支持”,体现了积极引导的思路、内涵和目的,同时也为中国宗教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还提出了宗教界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1995年11月10日,在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寻访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李瑞环提出了宗教界必须遵循的“四个维护,四不允许”的基本行为准则,即“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55]。这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政治要求,其目的是确保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不致损坏、动摇。
要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引导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将宗教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有两个方面的规范,一方面是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做好宗教工作;一方面是宗教界必须在宪法、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将宗教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也是依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对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党和政府如何规范宗教与法制、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正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为党和政府找到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最佳途径,为中国宗教指明了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适应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集中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重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一直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宗教工作问题提出:“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申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决定》还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突出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政治、文化的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四位一体。宗教是重要的社会现象,宗教徒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如何提升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和谐关系,如何维护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和谐相处,如何保持不同宗教徒之间的和谐共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其重要方面。《决定》还就如何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的方针,这就对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宗教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新方法,开辟了新视野、新境界,同时也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思想的重大发展。近来国务院还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中国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对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意义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内涵是深刻而丰富的,就其创新性观点而言,可初步归结为以下十个要点:(1)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观点,改变了那种仅把宗教定位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中国宗教社会现象具有“五性”或“三性”的观点;(2)宗教是人民内部思想信仰的观点,宗教是文化的观点;(3)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层根源,在于人们有不能解释和不能解决的思想问题的观点;(4)宗教长期性的观点,宗教消亡在阶级和国家之后的观点;(5)把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观点;(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的观点,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观点;(7)在正视宗教中存在消极因素的同时,重视挖掘、运用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观点;(8)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观点,信教群众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的观点;(9)强调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集中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的观点;(10)积极引导宗教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善于从国际国内的大局出发观察、认识宗教,调动和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广阔视野,也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精神。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中国宗教工作的丰富经验以及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三者结合,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加以认真总结的理论产物,是宗教学理论的宝贵精神财富。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价值观和历史观,从而有助于破除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条主义理解,有助于澄清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名下的某些模糊观点。诸如片面地把宗教归结为政治性意识形态的观点,把宗教“鸦片论”等同于“毒品论”的观点,认为宗教将在短期内消亡、消灭的观点,等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客观上也为宗教学说的理性思考树立了典范,为学术创新和繁荣创造了氛围和条件。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有助于提高宗教人士对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认识,消除种种疑虑,甚或对立和紧张,也有助于提高他们对自身宗教信仰的认识,使其发扬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积极因素,自觉限制与消除不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消极因素,进而推动宗教自身的良性的、健康的发展。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制定合乎国情、教情的宗教政策和合乎宗教特性的、规范的宗教行政管理工作法规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表明,凡是执行符合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的开展就顺畅、稳健,宗教生活就正常、适度,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就协调、适应;反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宗教为落后、反动的代名词,为异己力量,欲一举消灭之,其结果是,不仅使宗教界遭受劫难,而且也必然遭到反弹,从而破坏社会的和谐融洽与全面发展。
第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于建构和谐社会有着特殊的实践意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尤其是其中的适应观,涉及了宗教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教关系、宗教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即宗教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宗教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即宗教信徒与非宗教信徒的关系、不同的有神论者即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等广泛领域。在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崭新社会制度和13亿人口的大国,如何使这种种关系协调融洽,实在是一项空前的富有挑战性的伟大实践。我们认为只要遵循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社会各界也都做出自觉的努力,就一定会大大增强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凝聚力,就一定能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发展和进步。(www.daowen.com)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一座里程碑。可以预期,中国共产党人将继续根据时代的发展、宗教的演化和宗教工作的新鲜经验,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宗教理论,进而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记: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得到了何虎生、宣方和刘威等同志的诸多帮助,在修改本文的过程中,又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一些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指导,谨此表示衷心感谢。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4);《新华文摘》,2005(21);《宗教》,2005(5);《中国民族报》,2005-10-11、2005-10-25、2005-11-01、2005-11-08、2005-11-15、2005-11-22;《2006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参考资料选编》,学习出版社,2007)
【注释】
[1]《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199页,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2]《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250页。
[3]《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666~6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文集》,第7卷,232、2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5]《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文集》,第7卷,232、2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7]王兴国:《毛泽东与佛教》,312~314页,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
[8]陈晋:《毛泽东的文化性格》,134页,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
[9]《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54页。
[10]《周恩来年谱》(上卷),5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11]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68~69页。
[12]《毛泽东选集》,2版,第2卷,7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181页。
[14]《关于和平谈判问题的报告》,《周恩来选集》(上卷),3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5]《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22页。
[16]《同达赖喇嘛的谈话》,《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11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
[17]陈晋:《毛泽东读书札记诠释》,载《瞭望》,1993(8)。
[18]《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08页。
[19]《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255页。
[20]《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59页。
[21]《毛泽东文集》,第7卷,4页。
[22]《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举行的茶话会上的讲话》,《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201页。
[23]《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83页。
[24]同上书,384页。
[25]《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7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26]《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84页。
[27]《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72页。
[28]《对习仲勋在中共新疆省第二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的批语》,《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539~54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
[29]《给达赖喇嘛的信》(1953年3月8日),《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93~94页。
[30]《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文集》,第7卷,209页。
[31]《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185页。
[32]《同班禅等的谈话》,载《党的文献》,1994(2)。
[33]《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72~73页。
[34]《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文集》,第7卷,269页。
[35]《论十大关系》,《毛泽东文集》,第7卷,23页。
[36]《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83~384页。
[37]《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182页。
[38]《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10页。
[39]《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181~182页。
[40]《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66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4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178页。
[42]《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220页。
[43]同上书,210页。
[44]同上书,253页。
[45]《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72页。
[46]《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7]《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254页。
[48]《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254~255页。
[49]《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71页。
[50]《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210页。
[51]《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74页。
[52]《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75页。
[53]《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210页。
[54]《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76页。
[55]载《人民日报》,199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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