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锻炼与体质健康-法律制定、限禁与迫害历史

体育锻炼与体质健康-法律制定、限禁与迫害历史

时间:2024-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们颁布了大量的法令,对报刊出版事业进行严格的限制。整个报刊出版事业蒙受了严重的灾难。

体育锻炼与体质健康-法律制定、限禁与迫害历史

第二节 报刊出版法律的制定和封建统治者对报刊出版事业的限禁与迫害

清朝的封建统治者为了禁锢人民的思想,坚持以满洲贵族为核心的地主阶级专政,维护万世一系的君主专制制度,一贯奉行封建的文化专制主义。他们颁布了大量的法令,对报刊出版事业进行严格的限制。对那些敢于触犯他们的尊严,违反他们的禁令,损害他们的利益的报刊出版物和办报人,进行了残酷的迫害。

戊戌变法以前,清朝政府并没有关于报刊出版物的专门法令。作为限制和迫害报刊出版物的依据的,只有《大清律例》中的“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和“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等这样几条。此外,就是某些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禁止“私刊新闻纸”的判例和命令。这些法令的文字非常笼统,解释权属于各级执法官吏,尺度很难划一,执行起来,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首先决定制定有关报纸出版物单行法的是光绪皇帝。他在百日维新时期颁发的一条“上谕”中指出:“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鼐呈览”(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发,见《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二二,7页)。目的在于鼓励、支持和保护维新派报刊的出版,使这些报刊能够“昌明大义,抉去壅蔽”,“不必拘牵忌讳,致多窒碍”(同上)。维新派骨干谭嗣同等人当时正以章京名义参与密笏,协助草拟诏旨,这条“上谕”实际上反映了他们的观点。但是,没有多久变法就宣告失败,这一指定由康有为草拟的“报律”,没有来得及问世,就胎死腹中了。

接着是一场对已出版的维新派报刊的大的洗劫。康梁及其追随者在戊戌维新时期陆续创办起来的大量报刊,除了个别在租界出版的得以幸免外,绝大部分都以“惑世诬民”、“莠言乱政”的罪名,遭到查封。它们的主编人也被扣上“斯文败类,不顾廉耻”的帽子,饬令地方官“严行访拿,从重惩办”(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谕,见《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二八,8 页)。一直到1900年,还有二十多种在海外出版的维新派报刊和宣传小册子被“严行查禁”。

1900年以后,维新派由“维新”、“保皇”而“立宪”,帝、后党之争也逐渐地为革命和保皇及后来的革命与君主立宪等两派之间的你死我活的斗争所替代,清朝政府和康梁等人的矛盾趋于缓和,查禁“悖逆”报刊的重点,也逐渐地由维新派报刊转移到革命派报刊。1903年发生的《苏报》案,成为这一转变的重要标志。这以后,制定报律的声浪,又喧嚣一时。首先跳出来鼓噪的是在上海出版的《新闻报》、 《同文沪报》等帝国主义分子主办的报纸和《申报》之类的态度保守的资产阶级报纸。它们叫嚷“必欲整顿各报,非修订报律不可”(1903年10月28日《申报》),主张“寓保护于取缔”,为了自己出版的方便,不惜助纣为虐,置革命报刊于死地。接着,奉派出使考察宪政刚刚回国的载泽等五大臣,也在给清廷的报告中提出了“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的主张。理由是“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就这样,一批限禁报刊出版活动的单行法被陆续制定出来了,它们是《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和《大清报律》。

《大清印刷物专律》颁布于1906年7月,是商部、巡警部、学部共同拟订的,共六章四十一款。其中的主要规定有:凡印刷出版物都必须“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所在”;凡印刷出版物“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者,即构成“讪谤”罪,须科以十年以下的监禁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等。这项法律还给地方各级官吏以很大权力,规定他们有权受理对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和随意封闭印刷所。

《报章应守规则》颁布于1906年,由巡警部拟订,共九条,是对前一法律的补充。其中的主要规定有:凡新开报馆必须经过巡警所同意;严禁刊载“诋毁宫廷”、 “妄议朝政”、 “妨害治安”、“败坏风俗”以及涉及所谓“内政外交秘密”的文字等。

《大清报律》颁布于1908年1月,由商部、巡警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前两部法令的基础上参考了当时日本的报纸法制定出来的,共四十五条。其中主要的规定有以下几点: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出版前必须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的言论,违者“永远禁止发行”;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章奏”,违者处两年以下徒刑及二百元以下罚款;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入境,由海关没收后入官销毁。

此外,一些地方官吏如两广总督周馥、南海县令虞汝钧等,还单独颁有他们自己“手订”的限制报刊出版事业的“报律”,作为前项报律的补充(注一)。

这些法令的矛头,主要指向革命派报刊,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殃及不少其他的报纸,它们是封建统治者强加在各派资产阶级报刊及其办报人身上的无形的枷锁。它们的颁布是对封建统治者公开作出的“庶政公诸舆论”的诺言的一个极大的嘲讽,证明了他们所谓的预备立宪云云,完全是一个骗局。

在苛刻的出版法令的禁锢和迫害下,在1898至1911年的十三年内,根据不完全的材料统计,至少有五十三家报纸遭到摧残,占当时报刊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内被查封的三十家,被勒令暂时停刊的十四家,其余的分别遭到传讯、罚款、禁止发行、禁止进口、禁止邮递等处分。办报人遭到迫害的不下二十人,内被杀的二人,被捕入狱的十五人,还有不少人遭到拘留、警告、递解回籍等处分。一些侥幸坚持下来的报刊,在缇骑遍地,文禁如毛的情况下,也经常受到压制。“旋开旋闭,现如昙花”(1903年8月2日《大公报》社评)。整个报刊出版事业蒙受了严重的灾难。

中国是一个封建主义的统治和压迫特别久远、特别深重的国家,历代封建统治者对报刊出版事业的限禁和迫害,都带有浓厚的封建专制主义色彩。清朝的封建统治者也是这样,他们的限禁活动具有以下的一些特点:

一、倚势弄权,妄断专行。虽然制定了法律,但是并不完全依法办事,一切以掌权官僚们的意志为依归,人治重于法治,在被查封的那些报刊当中,除了《大江报》、《西顾报》、《楚报》等几个报纸被控违反报律,依法宣判,经过了各种法律程序外,大部分报刊的被封,都出于掌权大臣们的指挥。如《京报》是因为揭载了段芝贵以贿赂手段,由道员一跃而署理黑龙江巡抚的内幕,触怒了载振、奕img224等受贿的宗室大臣,被后者怂使民政部查封的。《亚东报》、《亚洲日报》是因为主张粤汉铁路归商办,和两广总督岑春煊的意见相左,被后者查封的。《晋阳日报》是因为揭载了山西巡抚丁宝铨纵容官兵屠戮百姓的事件,被后者查封的。《湖北日报》是因为刊载了嘲讽湖广总督陈夔龙的漫画,在陈的“湖北日报讨厌得很”一句话下被查封的。封建大官僚们以意为法,下面的一些官员们也任意妄行。北京的《京华报》、《公论实报》,广州的《岭南日报》等,都只因为触犯了某些个别官员,就被扣上“语多谬妄”之类的莫须有的罪名,而遭到查封的。这些报纸的被封,既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又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使已经公布的报律完全成为虚文。同时,也使报纸动辄得咎,无所遵循。对此,一些报纸曾经提出过抗议,说:“日藉口法律以绳人,而先不能自范于法律之内,其又得为尊重政体者乎。”又说:“官吏之对于报纸,不经过法律之裁判,而遽从而封禁之者,其野蛮实与格杀勿论同科”(1911年8月5日《神州日报》短评)。然而,在封建专制政府的统治下,离开法制由行政长官随意妄断,已经成为一种常规,成为行政长官的一种特权,区区抗议,是无济于事的。

二、深文周纳,随意株连。在封建专制政府统治下,封建君主处于统治集团的最高层,具有无限尊荣和无上权威,臣民们只能顶礼膜拜诚惶诚恐,决不能对他的言行有任何非议。“诋毁宫廷”、“妄议朝政”成为封建法律中的尖端罪行,也是列入报律的一项最主要的罪行。主管官员们只要摭拾报纸文字中的只言片语,舞词弄札,无限上纲,就足以置它们于死地。广州的《可报》、《天民报》就是以“冒渎乘舆”、“诋毁宫廷”的罪名,被查封的。香港的《世界公益报》、《中国日报》、《少年报》、《有所谓报》等报,就是以“议论狂悖”的罪名,被禁止入穗的。广州的《博闻报》仅仅因为在描述慈禧的容貌时,用了“唇厚口大”四个字,就被指为“大不敬”而遭到封禁。其他因公开昌言革命、鼓动犯上作乱而遭到查禁的报纸,就更难以数计。不少报纸一旦被指控,就广事株连,不仅发行人、主编人锒铛入狱,其他稍有关系的人包括赞助者、投资者、撰稿者也往往受到牵累。《晋阳日报》被查封后,除主笔王用宾、主要记者蒋虎臣被缉捕外,连带受到通缉的不下十余人。其中有一些只不过是偶尔写过一点文章或表示过支持的普通教员和学生。在国外出版的革命派报刊《自由新报》、《华暹日报》、《光华日报》被禁止入口后,它们的华侨股东在国内原籍的财产几乎遭到没收。《华暹日报》的股东马兴顺则在回国探亲时被拘捕,“备受虐待,得病逝世”(《华侨革命开国史》53页)。此外,一些满族宗室分子还曾经有过逮捕参加《民报》编撰工作人员国内家属的计划(注二)。这些想法和作法都带有浓厚的封建文字狱的色彩。

三、作威肆虐,暴戾凶残。对一些敢于揭露和触犯他们的报刊和报刊工作者,封建统治者的迫害是非常野蛮非常残忍的。沈荩和卞小吾的被害是其中最突出的例子。沈荩原名克诚,字愚溪,湖南善化人,参加过自立军起义,1903年在北京从事新闻工作,以报道了有关中俄密约的消息,遭到清廷的忌恨,被捕杖死(注三)。他的死事极惨,被捕后不到半个月,未经任何审讯手续,就被判斩立决。适当慈禧太后举行万寿庆典,不宜公开杀人,奉令改为“立毙杖下”。行刑的经过,据当时报载是:“特造一大木板,而行杖之法又素不谙习,故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飞裂,犹未至死,后不得已始用绳紧系其颈,勒之而死”(注四)。消息传出,舆论大哗。连一贯支持清朝政府的帝国主义方面的报纸,也不得不承认:“此乃野蛮种类之所为”,“真二十世纪不应有之异闻也”(注五)。卞小吾是因创办《重庆日报》攻击慈禧和揭发地方官员的劣迹而被捕,在成都监狱中遇害的。临死前“惨叫约两小时”,死后“棺殓检视头、目、腹各部刀伤计七十有三”(注六),是一起在官方主使下公然进行的卑劣的政治谋杀。这些迫害活动虽然得逞于一时,但却更加暴露了封建统治者的悍鸷凶残,激发了人民对他们的仇恨。

在对报刊进行限禁和迫害的过程中,封建统治者和帝国主义者之间是互相勾结、串通一气、狼狈为奸的。

1900至1911年这十年间,各帝国主义曾经通过它们的驻华使领人员,公然就中国报刊所刊载的一些对它们的侵华活动不利的新闻和评论,向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过以下的一些无理要求:

1900年。参加八国联军的各国驻粤领事以广州《博闻报》、《岭海报》、《中西日报》等报刊载了联军在华北战败的消息,照会粤抚德寿,要求查禁。

1904年。英国驻华大使以北京《京话日报》刊载英人在南非虐待华工消息,咨请清廷封禁。

1905年。沙俄驻华大使以汉口《汉报》刊有影响道胜银行信用的消息,函请湖北当局封禁。美国领事以广州《拒约报》、天津《大公报》等报刊有抵制美货消息,照会两广及直隶总督,要求查禁。英领以厦门《鹭江报》刊有英传教士金门欺侮百姓消息,函请地方当局查禁。德领以济南《济南报》及上海《警钟日报》等报刊有德国掠夺山东路矿利权消息,要求山东及上海当局予以查禁。

1909年。英领以广州各报报道“佛山轮洋人踢毙华人”的消息,激起“排外”情绪,要求粤督“谕禁各报评论此事”。又以芜湖《安徽白话报》“诋毁英人,耸听排外”,要求皖抚“严禁再发”。日领以广州各报带头抵制日货,影响日货在南洋一带的销场,要求粤督“设法妥为澄清源流”。又以上海《民呼日报》揭发了日本侵略东北的一些事实,要求上海道予以封禁。

1910年。法使以北京《爱国报》发表了大量揭发法帝国主义派遣特务潜入云南,“侦探政界举动,调查陆军内容,测绘地图险要,详访舆论风潮”的消息,照会清外务部,要求“将此等刊登谣诼报纸严加惩戒,并令立即改正”。德使以中国各报刊载了大量揭发德帝国主义者增兵青岛,“强占路矿利权”、“离间两国邦交”的消息,照会外务部南北洋大臣和山东巡抚,要求更正、禁止。

1911年。俄领以哈尔滨《东陲公报》揭载了沙俄阿尔穆边防军派人潜入外蒙,觊觎我蒙古领土主权的消息,照会吉林交涉使,要求“谕令停刊”。日使以北京《公论实报》刊载《倭奴又偷我矿产》、《倭奴暗探我军容》等消息,照会外务部要求查封。

以上这些照会和函件,名为要求,实同胁迫,是对我国内政的严重干涉。然而媚外成性的清朝各级政府却奉命唯谨,一一照办。被点名的那些报纸,有不少就是应帝国主义者的“请求”,由地方官出面予以查封的。为了巴结洋人,一些政府官员还先意承旨,主动发布命令,对本国的报纸进行约束。如两广总督张人骏曾通饬“省城各报馆”:“凡关系邦交之事,务宜审慎,免惑观听,而滋口实”(见1909年2月《大公报》)。民政部大臣善耆曾通知各省“札饬传谕各报馆”:“嗣后刊载各种外交事件,务当平矜释躁,审慎出之”,“毋得率骋凭虚之论,轻出无礼之言”(1911年3月民政部咨各省督抚文,见民政部档案1509/515)。对此,应沙俄领事的“请求”,查封过哈尔滨《东陲公报》的那个吉林交涉使兼署西北路道郭宗熙,曾经有过一段无耻的表白:“宁可使文士埋怨,不可使外人生气”(见1911年3月17日《申报》)。充分暴露了他们这些甘为虎伥的奴才们的卑劣心理。

作为回报,各帝国主义国家和它们的殖民地政府,也对在它们境内出版的反清革命报刊进行限制和迫害。例如美国就曾以“不予签发护照”为手段,阻挠革命派报刊的编辑人员入境。日本政府除了查禁《鹃声》、《四川》、《云南》、《民报》等革命派报刊外,还派出特务人员,对这些报刊的工作人员进行监视。在仰光出版的《光华日报》、《进化报》,在泗水出版的《泗滨日报》等革命派报刊,也都是被帝国主义在当地的殖民政府查封的,有的报纸的主笔还被它们“递解出境”。港英当局由于地理上的原因,表现得更为积极。除以“煽动暗杀”的罪名对《民报》的《天讨》增刊实行没收外,还以议政局的名义制颁过一项《禁止报纸登载煽惑友邦作乱之文字专律》。规定:(www.daowen.com)

凡在本港发刊之报纸、书籍、文件、图书流入中国内地,能令全国人心作乱者,本港政府为邦交起见,得而取缔,罚款不过五百,监禁不过两年,或罚款与监禁并施,有无苦工不等,唯必须高等裁判署解决(注七)。

这些查禁活动,有的时候赤裸裸表现为封建政府和帝国主义者之间的政治交易。例如法国驻华公使在咨请清外务部要求对北京报刊的反法宣传“严加惩戒”的同时,就明白提出,愿以“严禁在越(南)出有反对中国政府各报”,作为交换条件(注八)。可见它们之间,在对报刊上的反帝反封建的宣传进行限禁的问题上,是休戚相关,利害与共,沆瀣一气,十分契合的。

对清廷发布报律限禁报纸出版的种种作法,绝大多数资产阶级报刊都不赞成。革命派报刊激烈反对。它们发表评论,攻击清廷的“取缔报馆”,是“夺全国人之发言权,而有过于始皇偶语之禁”(《汉帜》第二期《满政府之取缔报馆》);诅咒禁锢报刊言论的政府,是“冥顽不仁之政府”(《民立报》发刊词);用颁布报律,限制言论出版自由这一事实,论证清廷宣布立宪的虚伪;号召“我国民之希望立宪者”,识破清廷的骗局,不再为他们的伪立宪宣传所迷惑(见《粤西》第四期《希望立宪之效果》)。一些立宪派的报纸也婉转地表示反对,在北京出版的《国民公报》,就曾经约集七家报纸联合上书资政院,请求对报律的一些条文作必要的修改。

为了对付清廷的迫害,不少报纸采用了种种巧妙的手法进行斗争。手法之一是雇佣外籍人士充当名义上的发行人,托为外商报纸。例如《国民日日报》冒充过英商,《民吁日报》冒充过法商,《神州日报》冒充过日商(注九)。其目的都在利用清廷不敢开罪洋人的心理,为报纸争得出版和发言的机会。这种办法难以持久,但短时期内还是有效的,至少可以使清廷投鼠忌器,有所顾虑,不敢轻举妄动。端方督鄂时不敢对“悬洋旗”的报纸随便下手,就是一个证明(注十)。手法之二是使用化名。例如北京《国风日报》的发行人吴友石、广州《天民报》的发行人黄平,就都是化名。前者是白逾桓的化名,“吴友石”和“乌有氏”同音,他和主管报纸登记的部门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后者实无其人。使用化名的目的在于一旦有事时,可以随便找一个人出去搪塞,使真正的办报人得到保护。

在警方根据报律对报纸上的稿件实行预检以后,有些报纸就采取故意开天窗的办法,进行斗争。例如《国风日报》就这样作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当负责检查的警方人员抽去了它所报道的有关各省宣布独立和实行武装起义的稿件以后, “次日该报除专栏外,专电要闻栏全张白纸,不载一字”。其结果,不少读者“以为都被抽去,消息不知若何恶劣,人心惶惶,不可终日”;愚蠢的警吏们也害怕了起来,不得不宣布以后“不再检查”(注十一)。

清朝封建统治者所颁布的限禁报纸出版的法令和他们摧残言论出版自由的种种暴行,并没有遏制住革命报刊宣传活动的开展。尽管他们禁令如毛,文网周密,鼓吹革命的报刊仍然不断涌现。《苏报》被封后,《国民日日报》奋然而起;《民呼日报》被禁后,《民吁》、《民立》相继创刊。残酷的迫害不但没有把革命的报刊活动压制下去,反而激怒了人民,推动了革命形势的发展。正像某些一贯站在保皇立场的人所曾经担心过的:“徒与言者为难,不悟陇畔叹息之声,民间怨嗟之语,方且日起而未有已,即日获一人而杀之,亦复于事何济?而转足以激浮动之人心,贴恶名于政府,亦复何益之有?”(1903年7月1日《中外日报》社论《近事慨言》)他们的担心不是没有根据的。封建文化专制主义压抑不住被压迫人民的反抗呼声,阻挡不了浩浩荡荡的革命洪流。到了武昌起义前夕,国内每一个大城市包括边远地区的一些省会,几乎都有革命派或同情革命派的报刊出版。它们粪土朝廷,弁髦法纪,丝毫没有为已颁的那些报律所吓倒。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堤防处处溃决,区区报律已经无济于事了。

在制定报律迫害革命报纸的同时,封建统治者还创办了一大批新型官报,充当自己的喉舌,以抵制革命的舆论。

中国历代的封建官报,即旧式的邸报,向来只在封建官僚机构内部发行,不公开出版。由北京及各地报房编印的《京报》、《宫门钞》、《辕门钞》之类的旧式报纸,以报道官场消息和转载官方文件为主要内容,但并非正式官报。

封建政府公开编印发行的官报,起始于1896年在北京创刊的《官书局报》和《官书局汇报》,由当时主持官书局工作的工部尚书孙家鼐负责管理,是维新运动的产物。1898年百日维新时期,光绪皇帝在一些维新派官员的呼吁下,还颁布过创办《时务官报》的命令,并指定康有为负责筹备,由于汪康年的抵制,没有办成。

1906年以后,为了实行预备立宪以及和革命派的报刊宣传相抗衡,公开发行官报的倡议,在一部分封建官僚中又喧嚣一时。因此在北京及各省省会陆续办起了一大批新型的政府官报。其中,属于中央一级的有考察政治馆主办的《政治官报》(后由内阁接办,改称《内阁官报》),商部主办的《商务官报》和学部主办的《学务官报》。属于地方各级军政机关主办的,有《北洋官报》、《南洋官报》、《安徽官报》、《湖北官报》、《四川官报》、《成都日报》、《正俗白话报》、《兵学白话报》、《江西日日官报》、《豫省中外官报》、《秦中官报》、《陇右报》(后改《甘肃官报》)等。这些官报于上谕和常程官文书外,还普遍地增辟了“科学”、 “实业”、“图表”、 “新说”、 “要电”、“要闻”和广告等之类的栏目,以新耳目,以广招徕。

此外,一些封建官僚还通过私人,以公款创办或秘密盘进一些报纸,为官方做宣传。在这方面用心最多的是端方。他是张之洞之后,封建地方官僚中最注意报纸工作的一个人。早在1905年他担任湖南巡抚的时候,就曾经以官款创办过一份《长沙日报》,交抚院文案处主持,作为官方的言论机关。1906年他升任两江总督后,一方面严厉查禁革命报刊,一方面又拨出巨额官款,通过苏松太道蔡乃煌,对一些上海报纸进行收买。著名的《中外日报》和《申报》,都因此成为变相的官报(注十二)。

封建统治者创办这些官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所谓“正人心”、“间谗慝之口”和抵制革命报刊的影响。正如一位政府官员在呈请创立官报的奏疏中所说:“彼挟清议以訾时局,入人深而藏力固,听之不能,阻之不可,唯有由公家自设官报,诚使持论通而记事确,自足以收开通之效,而广闻见之途”(见《东华续录》卷169)。但是,他们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其原因,首先是官字的名声不好。读者一看到报头上的官字,就敬而远之。一些没有用官字命名的报纸虽然可以蒙骗于一时,但是一旦被嗅出官味,也同样不受欢迎。其次是内容既繁琐又空洞,完全是官样文章,丝毫引不起读者的兴趣。这些报纸的主持者官气十足,编辑官僚化,报馆衙门化,发行全靠派销,自费购阅的几乎没有,耗资巨万(注十三)而收效极渺,离开了官库的补贴,它们连一天也维持不下去。

(注一):粤督周馥所订报律的摘要,刊1906年《云南》第五期《大事月表》。南海县令所订报律原载1906年5月30日《有所谓报》,李默《辛亥革命时期广东报刊录》收录了它的全文。

(注二):据《民报》第九期所载去非《纪十一月四日东京满学生大会》文。

(注三):沈荩因从事新闻工作惨遭清廷杀害一节,是当时人所共知的。至于从事什么新闻工作,隶属哪家报纸,则说法不一。章士钊认为是日本一家报纸的记者。他在沈荩死难后不久编写的小册子中说:“盖荩乃任日本某报之探访员者也。此次密约,确由荩以侦探手段得之”(见黄中黄:《沈荩》第三章)。管翼贤认为是上海《申报》驻北京的记者,说过“上海《申报》驻京记者沈荩学识优良,性机警,广交游,竟将此项密约由外交界获得之,自《申报》将全文披露,惹起各国之质问,慈禧闻之大怒”等类的话(见《新闻学集成》第六册297页)。阿英在《中国新闻记者之血》一文中,没有确指他是哪一家报纸的记者,只是说:“沈荩是当时一位有名的新闻记者,……将密约窃取出来在天津报纸上发表了。”

(注四):据1903年8月4日《大公报》“时事要闻”。又据《黄帝魂》289页所收章太炎《祭沈荩文》云:“君之死也,备极五刑,先以八人轮殴,至二时许,血肉狼藉,气濒绝矣,乃以帛勒之,既死而复刃其颈。”

(注五):据1903年11月14日《大公报》引《万国公报》语。

(注六):据卞仲img225《重庆日报创办人卞小吾烈士事迹》及杨丙img226《重庆报纸小史》。前者刊《辛亥革命回忆录》第三辑336—339页,后者刊《新蜀报四千号纪念特刊》。该刊创刊日期据王绿萍《四川报刊五十年集成》稿本。

(注七):这条专律颁布于1907年8月。原文转引自李默《辛亥革命时期广东报刊录》。

(注八):引文见清民政部档案,编号1509/507。

(注九):一些保皇和立宪派报纸如《汇报》、《时报》、《时事新报》也采用过这种办法来保护自己。

(注十):《江苏》第三期“内国时评”载有此事。其文云:“湖北自有汉口日报馆以来,端方久欲封禁之,以碍于该报馆之悬洋旗也,乃密以三千金尽购该馆之所有,而后封禁之令始下。”

(注十一):据《中国国民党史稿》511~512页。

(注十二):《中外日报》被收买事,见胡道静《戊戌政变五十年祭与中外日报》,刊《报学杂志》第一卷第九期。《申报》被收买事,见章士钊《申报与史量才书后》,刊《文史资料选辑》第23辑。章文对端方“用公库银八万两收买申报”一事,言之凿凿。并谓:“此事吾记忆明白,敢断言《申报》乃官物,(史)量才不过任监守之责,若据为己有,在法应是监守自盗。”

(注十三):例如,据1911年1月22日《民立报》“武汉通信”透露,仅《湖北官报》一家,每年耗资即在两万金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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