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业竞争
一、商业竞争的涵义
竞争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常所说的竞争,一般是指经济领域的竞争。作为经济范畴的竞争,是指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争夺有利的生产条件和销售条件,以便获得最大利益的斗争。商业竞争则是指商业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或取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而彼此展开的比较、较量和优胜劣汰过程。
商业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有商品,有商业活动,就会存在商业竞争。这是因为,其一,商品内在的矛盾要通过商业竞争才能得到全面解决。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内在的矛盾。出现货币以后,商品内在的矛盾外化为商品与货币的矛盾。所有的商品生产者只有把自己的商品换成货币才能实现商品价值;所有的商品需求者只有用货币才能换回自己所需的使用价值。这些矛盾,只有通过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商业竞争,实现商品和货币的全面转手后,才能得到解决。其二,商业领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通过商业竞争才能确定。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交易时间是客观存在的。而每个商业主体的经营条件不同,经营某种商品的时间也不完全相同。但某种商品交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由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而应由该类商品的所有经营者通过竞争来确定。其三,商业行为主体经济利益需要通过商业竞争来实现。交换伴随着分工而产生和发展。分工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分散在许多不同职能的部门和行业、企业,他们各自生产和经营不同的商品,形成了独立的经济实体,都具有各自的经济利益。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为了获得和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他们相互之间必然要争夺有利的购销条件,从而形成商业竞争。
商业竞争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必然产物,而且也是商业活动的活力源泉。它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商业竞争对商业主体发展形成外在压力。商业竞争以严酷的损益打破了商业主体高枕无忧、相安无事的局面,给商业主体带来了一定的危机感,刺激商业主体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改进经营方式,调整经营范围,提高劳动效率。这种因外力而产生的商业主体寻求发展的内在动力,能够活跃市场,推动贸易发展与进步。其次,商业竞争是提高商业主体素质、增强其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商业主体通过竞争,可以锻炼经营决策管理人员、使营销人员积累营销管理经验、鼓励和鞭策经营者锐意进取,大胆创新,淘汰落后的经营方式和方法,调动从业人员的生产和经营积极性,提高商业主体对市场变化的灵活适应性,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策略,从而在竞争中求生存、求效益、求发展。再次,商业竞争是促进市场繁荣、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改善的推动力。这是因为,商业竞争激励着各个商业主体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经营,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领域,诱导新的消费,拓展市场空间,争取在商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其结果必然是促进市场繁荣,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真正的满足。最后,商业竞争是实现商业经营要素最佳配置的必要条件。商业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不断改善着商业经营要素的配置。落后的、处于劣势的商业主体在竞争中必将被无情地淘汰,其经营要素会流向在商业竞争中取胜的优势一方,使优胜的商业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形成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名牌”商业企业,使经营要素的配置趋于合理。
二、商业竞争的内容
按照不同的标准,商业竞争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一)按商业竞争的主体分类
1.买方之间的竞争。购买者为了购买同类商品而在市场上进行的较量。其竞争的目的,或是为了取得优越的购买条件,或是为了能够买到廉价的商品,或者是为了较多较快地买到商品。买方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由于商品供不应求而产生的。在供给有限而需求旺盛的情况下,购买者为了争取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地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抬价抢购、盲目争购,不断降低购买条件,其结果使该商品的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值以上。这种竞争不会形成提高效率的外部强制力量,只会损害购买者即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利益,是一种不规范的竞争,应当尽量避免。
2.卖方之间的竞争。卖方之间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而进行的较量,主要包括生产者之间、经营者之间为争取更多的购买者和较好的销售条件而展开的竞销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在最有利的价格条件下出售自己的产品,以最快的速度实现商品向货币的转化,并取得利润。卖方之间的竞争主要由商品供过于求而产生,竞争的激烈程度视商品供求态势而定。一般来说,一种商品有许多卖者,谁能快速出售谁就能战胜其对手,从而保证自己的商品有最好的销路。卖方之间由此产生采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商品价格等手段来扩大自己商品销售的竞争,其结果把商品价格降到市场价值之下。这种竞争能够激发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商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善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因而,适度的卖方之间竞争应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竞争形式。但是,过度的卖方竞争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3.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竞争。买方与卖方之间为压低或抬高价格,争取优越的购买或销售条件而彼此展开的较量。买方想买得尽量便宜,购买条件尽可能优越,而卖方却想卖得尽量贵些,销售条件尽量优越,因而形成了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竞争。竞争的态势,由商品供求态势来决定。商品供不应求,卖方处于优势;商品供大于求,买方则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商品供求基本平衡,则买卖双方之间的竞争可以充分展开。
(二)按商业竞争的性质分类
1.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是指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商业道德、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的竞争行为。其标准,一是公平竞争。公平是市场竞争赖以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公平竞争是竞争者竞争机会平等,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和竞争结果有效,并且竞争手段合法,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竞争。二是诚实竞争。竞争者在竞争中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三是合法竞争,即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竞争行为。竞争的合法性是认定正当竞争的法律标准。凡是符合竞争法律规定的就是正当竞争,凡是不符合竞争法律规定的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只有正当竞争,才能给商业主体提供一个平等发展的机会;才能使商业主体利益不会损害;才能使竞争机制的功能和积极作用得到发挥;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又称不公平竞争、不公平交易、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商业行为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商业主体实施的不符合公平、诚实的市场规则和竞争立法的竞争行为。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千差万别,所以各国法律都列举了某些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例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仿冒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这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是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予以禁止表现又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部分则是在我国特殊的环境下表现出来的危害严重因而必须加以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干扰和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了极大的负效应,应严格取缔这类竞争。
(三)按商业竞争方式分类
1.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指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商业主体以较其他竞争对手为低的价格出售,或采用价格补贴,馈赠物品等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和用户,扩大商品销售额的一种行为。价格竞争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竞争方式,相对而言,价格竞争较简单,风险性和激烈程度也相对小些,所以直到今天还在竞争中发挥作用,受到商业主体的重视。然而价格竞争也有局限性,这表现在:第一,容易造成价格混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种商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同类型商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若采用降低售价的办法与对方竞争、必然会引起一场价格大战。这样即使商业主体最终战胜对手,扩大了市场占有率,也往往会在轮番杀价的竞争中造成经济上的惨重损失。第二,容易使经营发生较大的波动。价格竞争有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价格降低时需求量增加,销售额上升,待价格恢复和提高时,市场对该商品的需求会随之减少,使商业主体降价竞争的初衷难以实现。第三,容易损害商业主体和商品的形象。在许多情况下,价格高低代表了商品的质量和性能,代表了服务水平和档次。降价销售有可能损害商业主体和商品在用户和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尤其是过度的价格竞争,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甚至会使竞争双方两败俱伤。
2.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是商业主体运用除变动商品价格以外的各种手段或形式展开的竞争。非价格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竞争方式,形式多样,具体有:(1)产品竞争。指商业主体以经营商品的质量、品种、花色、式样等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办法,争取更多的消费者和用户的行为。产品竞争是商业竞争的物质基础,通常采用产品差异竞争和产品组合竞争两种形式。产品差异竞争是指商业主体运用经营的商品与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形成差异的方法来参与商业竞争。产品组合竞争是指商业主体运用商品的多样化、系列化、专门化的方法来参与商业竞争。(2)服务竞争。是贸易行为主体采用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优质服务的方式,争夺市场、占有市场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与经营同类产品的商业主体越来越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弹性增大,选择性增强,迫使商业主体除了大量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外,还要采用优质服务的方式来争夺消费者和用户。(3)信息竞争。是指商业主体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信息载体,通过获取和发布有关贸易信息的方法来参与的商业竞争。商业主体通过获取贸易信息,了解和预测市场与竞争对手的动态,以便自己能够科学决策,减少失误,在竞争中取胜。(4)销售竞争。是商业主体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和推销手段来参与的商业竞争。如建立有效的销售渠道和网络,合理选择销售渠道,采用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和促销方法,提供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等。这种竞争手段较为灵活和直接,是非价格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价格竞争是在商品销售价格不变的条件下来扩大商品销售额,其着眼点是开拓市场,符合商业主体和社会公众长远利益;同时,一种非价格竞争策略的出台,是多方面知识运用和某一方面特殊的专门知识运用相互组合的成果,体现了人才素质的竞争;另外,非价格竞争还可推动商业主体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变,使其素质和能力得到提高和增强。由此可见,非价格竞争手段的运用比较复杂,风险性和激烈程度更大,因而对竞争主体的要求也较高。从发展趋势看,非价格竞争将逐步取代价格竞争,成为商业竞争的一种主要形式。
三、商业竞争效应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和发展,这是竞争的本质和普遍规律。商业竞争是优胜劣汰的过程,联合、兼并和垄断是商业竞争的必然结果。
(一)联合
联合,是指商业竞争的双方或多方,基于发展和获取更多利益的考虑,在不放弃所有权的前提下,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实行经营要素的合理组合,逐步形成的一种企业群体的通称。联合是商业竞争的必然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日益激烈。要在竞争中取得优胜地位,就必须千方百计地节省各项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吸引消费者和用户,扩大商品销售。在商业竞争中,大型商业企业要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和实力,就必须与其他各类企业联合,以提高知名度,充分利用经营要素和资源,减少商品购进和销售的中间环节,节省有关费用,扩大经营规模,推行和采用新技术和新经营方式,取得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中小型商业企业势单力薄,资源不足,竞争能力微弱,难以在竞争中取胜,要求联合起来,以增强实力,并取得规模效益。这样,就在商业竞争中产生了联合。可见联合是商业竞争的一般趋势。
联合的模式多种多样。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企业联合的模式主要有六种:
1.企业集团。它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以资本和契约为纽带,把众多企业联结在一起的多层次的法人联合体,是组织化程度较高的联合组织。(www.daowen.com)
2.企业联盟。企业联盟实质是企业之间通过长期协定构筑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弥补企业资源的不足,并使企业在利用外部资源中提高竞争力。商业企业可在商品采购、分销渠道、无形资产的使用、研发、售后服务等领域形成联盟,或是为减少交易成本,稳定市场供求关系达成纵向联盟,取得共生共长。
3.企业联合体。各企业以资产和契约等为纽带联系在一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如:2002年,北京大中、上海永乐、河南通利、山东雅泰、广东东泽电器、成都百货、浙江五交化、深圳铭可达、武汉工贸九大区域家电零售巨头联手成立股份制联合公司——上海中永通泰电器营销公司,成为国内家电最大的采购集团。成立该联合公司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集团采购为成员单位获得更为优惠的采购价格,同时为供应商提供迅速在全国铺货的便利,并且在成员单位之间进行管理经验、市场信息等的交流,以长补短,增强共同的竞争力。
4.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企业向外扩张的一种组织运作方式和企业之间互利合作方式。特许人按照合同要求、约束条件给予受许人的一种权利,允许受许人使用特许人已开发出的企业形象如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诀窍及其他工业产权,有关受许人的承诺和义务等在合同中加以确定。特许人运用经营技术、知识产权,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实现业务组织规模及经营活动的扩大,投资小、风险低、收益高;而一些中小企业可以借助特许人的商誉、经营技术取得共享效益,迅速提升管理水平,减少在一个新领域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取得经营管理经验必须付出的成本。
5.企业群。企业群是在一个特定区域内一群相互联系的企业和各种组织在地理上的集中。企业彼此在空间上接近,从事相同、相似、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间既竞争又合作。众多商业企业在地域上的集中较之于他们分散独处时对于消费者有着更强的吸引力,如商业街、商品市场、大型购物中心等能够形成集群效应。与分散性企业相比,集群促进了企业间的分工协作,资源与信息的互补,从而使单个企业节约了资源,并获得规模经济效应等优势。
6.虚拟企业组织。虚拟企业组织是一个资源整合体。在虚拟企业组织中,成员企业可以获得诸如设计、生产、营销等具体的功能,但却不一定拥有与这些功能相对应的实体组织,它是通过虚拟组织中的其他成员所拥有的资源、力量来实现上述功能的。
联合的形式有三种:(1)法人式联合。亦称紧密型联合,是企业之间通过共同出资、或拆股、合并等方式,联合形成具有独立财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新的企业法人。法人式联合组织对其成员单位实行人、财、物和经营活动的统一管理,参加联合的企业原有的法人资格已消失,而成为联合组织内部的经营单位。(2)合伙式联合。亦称半紧密式联合,是指联合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建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联合组织。联合各方依然是企业法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式联合。亦称松散型联合,是指联合各方按照协议和合同在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等方面相互提供优惠、便利和协作的联合组织。联合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二)兼并
兼并是指一个商业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兼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运行,起决定作用的是资本增值机制。它包含着竞争机制和兼并机制。竞争机制使企业优胜劣汰,从而导致生产与经营规模扩大,技术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使资本在竞争中增值;而兼并机制通过容纳、吸收另一个企业,导致资本积聚和集中,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新的企业规模,在更大范围内满足资本增值的要求。
企业兼并的动机是来自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但不同的企业在不同条件下所反映的微观兼并动机又是各不相同的,有的是为了减少投资成本,缩短投入产出的时间差,有的是为了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性,有的是为了减少经营风险,有的是为了增强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还有的是为了减免税收或提高股票价格。兼并既可以是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或同一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也可以是不同主管部门、不同地区企业的兼并,既可以是商业企业之间的兼并,也可以是生产企业兼并商业企业,还可以是商业企业兼并生产企业;既可以横向兼并,也可以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等。
中国比较成熟和规范的兼并方式主要有:
1.购买式兼并。这是一种单纯的收购行为。一般是兼并企业根据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多少,以现金将被兼并企业的整个产权购买下来,从而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所有权。被兼并企业一旦得到了对其支付的现金,就失去了所有权,其法人地位也随之消失。
2.承担债务式兼并。这是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大致相等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而实现兼并。其特点是兼并方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资产归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消失。
3.吸收股份式兼并。这是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价入股,使之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兼并,被兼并企业的整体财产并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已不复存在,它同兼并企业一起享有按股分红权利和承担负债义务。
4.控股式兼并。这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来对后者控股,从而实现兼并的方式。被兼并方依然是法人实体,只不过兼并方成了新股东。兼并方对被兼并企业的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
无论是哪种兼并,兼并双方的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兼并应该是“以优吞劣”,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符合产业政策,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原则来进行。
(三)垄断
一般地讲,竞争产生兼并,在兼并基础上又产生新的竞争,使竞争更加尖锐、激烈,而当兼并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会出现垄断。所谓垄断,一般是指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联合起来控制生产与市场的经济现象。随着企业兼并的发展,经营的集中也发展到相当程度,当某个行业或某些商品的经营已大部分集中到为数不多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手中时,由于大企业数量少,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就使垄断成为可能。同时,由于少数势均力敌的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危险性,因此,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也使竞争各方谋求暂时的妥协,使垄断成为必要。垄断的出现,并不排斥竞争。因为,在各大企业之间、企业集团之间、各个企业集团内部以及大企业与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之间仍存在着广泛的竞争。尤其是在商业领域,中小型企业在数量上更占有绝对优势,因而,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从理论上讲,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具体组织形式,垄断分为:(1)短期价格协定。这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的形式。一般是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的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垄断的最大特点是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2)卡特尔。一般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通过以协定的方式划分市场,规定产量或确定价格,而形成的垄断组织。根据卡特尔协定具体内容的不同,卡特尔还可进行进一步地分类,如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等。(3)辛迪加。是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垄断企业在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定所建立的一种垄断组织。在这种组织中,各成员企业仍然享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生产也各自独立,但是流通过程中涉及到采购或销售时,各成员企业将失去其独立地位,而不得不根据协定服从于整个组织总办事机构的安排和指挥。(4)托拉斯。是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进行联合,并组成一种近乎于经济统一体的组织,是垄断的高级形式。(5)康采恩。是指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更为高级也更为复杂的垄断组织。其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2.根据国家立法取向,垄断分为:(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一般是指法律允许的垄断,这种垄断在反垄断法中,一般是以除外条款的方式加以确认的。从实践中看,合法垄断,一种是国家垄断,如我国的烟草专卖就属于国家垄断;另一种是国家允许的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和社会重大利益的经营垄断,如公用事业等。但无论哪种情形都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界定,并且必须合法经营和接受国家的管制。(2)非法垄断。即除合法垄断外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垄断,这种垄断是法律禁止的对象。
3.根据垄断的产生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垄断分为:(1)行政性垄断。指的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职权,排斥、限制、妨碍、消除企业间合法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由地方政府出面而排斥外地商品的进入,限制歧视外地企业行为;限制本地商品输出,高价销售本地商品,以保护本地企业,政府机构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于钱权交易,破坏竞争规则;滥用权力增加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通过立法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等等。(2)经济性垄断。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或企业集团运用经济力量排斥、限制、妨碍竞争,自发实施的垄断市场的行为。如企业以合同、协议、决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者联合抵制等,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低价倾销、搭售、歧视待遇等等。
垄断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二重性。垄断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限制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生产效率低下,阻碍技术进步;垄断还导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低下,导致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损失;垄断引起寻租,导致经济资源的社会浪费,败坏社会风气等。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垄断也有积极作用:适度的垄断可以实现资源的集约经营,使社会有限资源的配置趋于合理;适度的垄断可以节约交易费用;适度的垄断可以促进技术进步。针对垄断作用的二重性,对垄断的正确态度,是既承认垄断在客观上的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又要限制垄断权力行使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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