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一、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是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国家、企业和广大群众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及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通过各种形式,对商品价格和各种收费标准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它不仅体现了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调节原则,而且关系到市场价格秩序的正常运行,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和改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影响极大。
(一)价格管理的必要性
1.价格管理是实现价格合理化的必要手段。价格管理的对象是各种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价格的合理化。所谓价格合理化,一是指商品的价格能正确地反映商品价值;二是指价格能正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三是指价格体系要合理,包括商品比价、商品差价要合理;四是指价格能正确协调各方的经济关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对计划价格实行科学管理,根据成本和供求变动及时调整价格,避免价格长期不变,造成价格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对于多数已经放开,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商品和劳务价格来说,要在国家宏观调整前提下,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使价格能随着价值和供求的变动自由调节,最大限度地实现价格合理化。
2.价格管理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信号的调节。合理的价格,会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引导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合理的价格,会鼓励生产者生产出质量高、效益好、富有竞争力的商品;合理的价格,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但是,合理的价格不是自发形成的,只有通过恰当的管理才能实现。因此,价格管理是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重要条件。
3.价格管理是安定人民生活、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那些与广大群众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和一些受自然资源条件限制较大,供给不丰富的商品,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进行必要的价格管理,可以制止少数经营者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哄抬物价、乱涨价、变相涨价的行为,从而保持其价格的相对合理和稳定,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安定人民生活的作用。
4.价格管理是指导企业的营销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经济行为使之服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整体目标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然要重视和讲求经济效益,要追求最大利润。这种要求对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是,即使在当前企业已经拥有大部分商品定价权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仍然需要进行必要的价格管理,承担企业价格管理职责的企业物价人员也有必要对企业自身的价格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这是因为企业从追求最大利润出发所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所制定的价格,有时可能同社会需要、同社会效益相矛盾,特别是在价格不合理和价格管理不力的情况下,不合理的企业行为和价格会导致国民经济宏观比例失调,社会效益下降,物价总水平大幅度波动等不良后果。而通过价格管理可以纠正不合理的企业行为,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方向,使之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企业物价人员对企业自身的价格业务进行科学管理,也可以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完备可靠的价格信息,对指导企业营销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价格管理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给企业以必要的定价、调价权。这是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所谓统一领导就是属于全国性的物价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价格改革的措施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都必须由国务院统一综合平衡,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所谓分级管理是地方各级政府、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各类商品和劳务同国计民生关系大小,生产和流通的具体情况以及供求状况,合理划分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一种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搞好价格的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构成我国价格管理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其实质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价格管理权限和职责的划分问题,是集权与分权、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问题。应该根据不同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价格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合理划分和适时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各自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相应的分工管理商品价格目录,对各自的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只有正确地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才能做到把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使价格管理统而不死,分而不乱,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直接管理与间接发控制相结合,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原则。国家对价格的直接管理,就是通过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对价格进行管理。直接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1)根据经济规律的要求,由国家直接制定和调整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十分重要、十分紧缺或垄断性经营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2)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安定的需要,对某些商品规定强制性的价格原则、作价办法、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3)根据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要求,由国家制定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法规、法令和职责分明、讲求效益的各级价格管理的行政机构,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贯彻实行。
国家对价格实行间接控制就是对大多数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加以宏观间接控制,包括控制货币发行数量,调整汇率、税率、利息率、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率、保险费率、改变价格补贴品种和数量以及征收发展基金和附加费等。
3.建立、健全物价管理机构,实行政府系统管理与业务系统管理相结合,国家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为了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具体计划价格得到贯彻实行,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有价格管理权的管理系统。一方面,要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物价机构,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价格的管理、监督作用。其中包括属于各级政府机构的价格主管部门;属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能部门;属于企事业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有价格管理权监督权的企事业单位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有群众性的价格监督网和一些中心城市出现的行业价格公议机构等。随着大部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放开,企事业单位的价格管理机构、行业价格公议价格、群众性价格监督网在价格管理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在价格管理中,要做到政府系统管理与业务系统管理相结合,国家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制止各种价格欺诈和随意定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建立起有效的价格约束机制和良好的价格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三)价格管理形式
价格管理形式是指对由于价格形成方式不同所形成的价格类别进行的管理。我国目前主要有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它们构成了我国现阶段价格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1.市场调节价格。市场调节价格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1)市场调节价格的形式:我国的市场调节价格形式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起来的。它的形成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定价的主体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而不是国家;二是价格在市场调节的作用下形成,而不是由国家计划规定。凡是有这两个特点的价格形式都属于调节价。从目前看,市场调节价格已形成了集市贸易价格、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和企业定价等三种形式。
(2)市场调节价格的性质和管理:市场调节价格基本是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并随着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只进行原则指导而不实行直接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调节价格属于“自由价格”的范畴。但是市场调节价格的自由度是有限的,当某些商品出现严重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时,国家为防止价格暴涨暴落,保持市场稳定,也会随机采取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等形式,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调节价格不是一种完全的自由价格,它自由的范围、程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3)市场调节价格的特点:与计划价格(包括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相比,市场调节价格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直接性和自动性,它是在市场上经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几方面的竞争所确定的,能直接地、自动地反映商品价值和市场供求的变化;其二,灵活多样性,这是由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品种繁多,规格复杂,质量不一,产销情况多变所决定的。其主要表现是同一商品、同一时间、同一地区,价格可以因人而异;同一商品、同一地区、不同时间甚至不同时点,早晚价格也不相同。其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所处地位的局限性,不能够纵观全局,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难以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往往只能根据一时一地市场供求情况,因而带较大的盲目性。其四,市场调节价格具有自发调节、自动平衡的特点,市场调节价格的不断变化,调节着市场商品供应量与需求量,使供求在竞争和结构上逐渐适应,从而达到供求平衡,因此,从较长时间看,其价格总是围绕着市场价值或其转化形态上下波动。
(4)市场调节价格的作用:市场调节价格的特点,决定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和完善,市场调节价格越来越显示出其他价格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可以促进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开展竞争,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其二,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组织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其三,有利于实现价格体系的合理化。
当然,由于市场调节价格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的特点,就不可避免地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这也是商品价格形式不能完全采取单一的市场调节价格形式的原因,我们既要发挥市场调节价格的积极作用,又要克服其消极作用。
2.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所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1)政府定价的价格形式:政府定价包括中央定价和地方定价两种形式。中央定价是指国家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又分为全国统一定价和分区统一定价两种形式。全国统一定价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销售价格,没有地区差价,其目的是为了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简化作价手续,便于价格管理。目前,仍实行全国统一定价的商品只有书籍、报纸、杂志等极少数商品。分区统一定价是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区,在各个区内执行地区内统一价格,不再计算地区差价。而地方定价是指由省、地、市、县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在各相应管理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价格,不同地区之间则存在一定的地区差价。
(2)政府定价的性质:政府定价属于指令性的计划价格。它是国家行使职能的一种以行政手段占主导的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一般同指令性计划联系在一起,既有一定的行政属性,又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以行政属性为主导。
(3)政府定价的特点:现阶段,政府定价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其一,高度的计划性。其二,相对的稳定性。其三,严肃的政策性、指令性。
(4)政府定价的作用:政府定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其他商品价格水平及价格总水平。第二,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第三,有利于保持经济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随着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管理体制的框架基本形成,目前,政府定价的品种、范围和比重都在逐步缩小,但是政府定价不会完全取消。
3.政府指导价格。政府指导价格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通过制定基准价、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等形式,指导企业所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1)政府指导价格的形式:政府指导价格是在价格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形成的一种新的价格形式。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其一,浮动价格,是指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部分重要商品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价格。其二,定率价格,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对关系人民生活和生产的某些重要的商品规定差率(如进销差率、地区差率、批零差率)和利润率,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差率或利润率制定商品价格。其三,限制价格,是指国家对某些商品价格变动规定的极限价格。主要有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两种形式。
(2)政府指导价格的性质。政府指导价格属于计划价格范围,是一种指导性的计划价格。其实质是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决策导向下的企业定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充分考虑一定时期的成本、劳动生产率、市场供求、国家经济政策等因素,通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指导企业正确地进行价格决策。
(3)政府指导价的特点。政府指导价格是介于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格之间的价格形式,兼有两者的特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宏观计划性。它的形成始终受到国家宏观性计划的制约,是有计划和自觉的,而不是盲目的、自发的。其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受市场机制的制约,与政府定价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政府指导价格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具体地说,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其基价、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等,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企业无权变动,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安排和调整具体价格。
(4)政府指导价格的作用。政府指导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它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控制价格总水平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有利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控制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第二,有利于合理地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第三,有利于调节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第四,有利于调节供求关系,实现供求大体平衡。
政府指导价格虽然具有上述有利作用,但是,如果实行它的范围不恰当,或者不能及时地适应生产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变化来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就会削弱它的积极作用。
二、价格检查监督
(一)价格检查监督的必要性和任务
价格检查监督是国家和群众对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商品生产、交换和社会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它是社会主义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管理价格的一个重要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价格进行监督是完全必要的。它首先是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的重要保证。通过经常的价格检查和监督,可以促使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物价方针和政策;其次,有利于保障国家、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商品交换中的合法经济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建立,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其三,有利于发现价格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为研究、制定具体的价格政策与法规,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资料和依据。
价格检查监督的具体任务包括:
1.检查监督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www.daowen.com)
2.检查监督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执行;
3.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情况;
4.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
5.通过价格监督,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决策水平,端正经营方向,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高经济效益。
(二)价格检查监督的指导思想
1.要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思想。价格检查监督是为了维护商品交换中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其中也包括被监督者的利益,因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要贯彻监督就是服务的思想,必须做到:(1)要成为被监督单位的知心人,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物价政策,以提高为主,防范为主;(2)要成为被监督单位价格决策的参谋,帮助其提高经济效益;(3)要帮助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提高物价管理水平;(4)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对执行物价政策好的单位挂上光荣匾,提高社会声誉,扩大影响,增加其营业额。
2.要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思想。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物价监督所依靠的群众包括消费者群众和被监督单位的职工群众。广大消费者对企业和经营者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商品质量、份量等最有发言权,通过建立群众性的物价监督网,就能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被监督单位的职工群众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知情人,也是价格监督的依靠力量。只要把政策交给他们,发动他们起来检查监督、检举揭发,就能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和打击。
3.要树立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思想。广泛开展物价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价格政策水平,是搞好价格检查监督的思想基础。把物价检查监督的重点放在检查、处罚上,是搞不好价格监督的。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轻则通报批评、退还或没收非法所得,重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价格监督系统
为了保证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法规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必须建立和健全物价监督的组织机构系统,其中包括国家监督系统、业务部门监督系统、群众监督网等。
1.国家监督系统。主要是各级物价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所。
1983年7月国务院批准建立各级物价检查所,这是我国正式建立有组织保证的物价监督系统的开始。物价检查所依法行使价格检查监督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2.业务部门监督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物价检查监督。按照价格归口管理的原则,对相关经营单位、贸易货栈、信托公司、农工商联合企业、街道商店、军人服务社、个体经营者进行价格检查监督,其价格违法行为,应依照物价管理条例,报当地物价检查所处理。罚没收入交物价检查部门统一上缴当地财政。
3.群众监督网。群众性物价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搞好物价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一种群众性活动,其组织形式有:职工物价监督站、街道居民物价监督站等。
除上述组织形式外,还应欢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各级群众代表,有组织地或单独地对物价进行组织监督。
(四)价格监督的形式
1.物价大检查。它一般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审计、业务部门相互配合,大张旗鼓地进行阶段性检查。物价大检查曾是我国价格检查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近年来,随着我国相当一部分商品供给日益充裕,买方市场初步形成,价格总水平逐年回落乃至下降,物价大检查形式虽已使用不多,但总的来说,仍是一项很有作用的物价监督形式。
2.各级物价检查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物价检查。
3.业务系统各业务部门根据本身业务特点和需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物价检查。
4.市、区、县物价检查所设置的物价监督电话公布于众,随时听取广大消费者对物价问题的反映,并随时进行处理。
5.企业自查、行业互查、个体劳动者协会检查。
6.群众物价监督网经常性监督检查。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各级群众代表对价格的监督检查。
思 考 题
1.如何认识价格的产生和定义?
2.价格的本质是什么?怎样看待价格与价值的辩证关系?
3.简述价格形成的基础和影响价格形成的因素。
4.什么是价格体系的概念和本质?
5.什么是商品比价?影响商品比价形成的因素有哪些?常见的商品比价有哪些?
6.什么是商品差价?常见的商品差价有哪些?
7.什么是价格构成?如何看待价格构成与价值构成的关系?
8.怎样运用理论销售价格公式计算流通领域中各个环节的价格?
9.简述价格管理的必要性及现阶段价格管理形式。
10.简述价格监督的必要性、任务和指导思想。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97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9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9~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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