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民教育部认为,培养公民能力比单纯的传递公民知识更能提高公民的素质。正如法国教育部关于“公民、法制与社会教育”的课程大纲规定的那样,“学生可以依据其知识行使其公民资格,但这一知识是由学生在个人与集体的探寻中获得的。”因此,学校的公民教育不能仅靠简单的说教,教育部鼓励教师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使教学更适合学生的个体需要,培养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格公民。
(一)公民教育课
在法国,小学公民教育并不是独立进行的,而是融合在法语、历史和地理、科学常识等基础课程之中。法国小学三年级以上的年级,每周平均有1课时用在不同学科课程中解释有关公民教育的问题,用半课时进行专题讨论。在公民教育中,学生要学习做本市镇公民,学习做法国公民。学习做本市镇公民,学生开始熟悉本市镇的民主制度,参观市镇政府,认识当选者(市镇长、市镇议会)在学校事务和改善居民生活等方面的作用;学习做法国公民,初步认识共和国总统、政府和议会的职能,民主生活的不同形式,包括投票、选举的责任、公共生活中的承诺等。
公民教育课在初中仍不是一个独立设置的学科,而是与历史和地理课共同设置,每周为3课时。公民教育课主要由历史与地理课教师承担,大体每周半课时。但整个教学组的其他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都有公民教育的责任,其他学科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民教育。
高中教育主要通过公民、法制与社会教育课来组织实施。这门课的教师在讲授之外更重视辩论。在辩论中,学生是主角,处于责任态势之中。首先,学生根据课程进展情况选择辩论题目;然后进行辩论的组织,划分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可能涉及新闻资料、历史文献、法律文献、网上或多媒体资料、调查或访谈、走访专家、整理资料等工作;之后,举行辩论会,要选举主持人,由报告人列举证据,开展正反方的辩论。教师负责监督辩论规则的执行情况,适当参与并作总结。最后,辩论的情况可以形成书面材料,通过班级壁报或其他方式展示。辩论的意义在于学习遵守规则,以理性论据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公民身份的实践学习。
时事讨论也是高中公民、法制与社会教育课的重要方法。地方的、全国的和国际的某个事件都可以成为时事讨论的内容。时事辩论的某个事件或一组事件的选择,通常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要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二是要有助于阐发公民教育的范畴。时事事件一旦选定,学生就要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然后将其置于历史背景之中分析,对不同观点进行梳理,求得一定的共识,从而实现公民教育的目的。至于学生在高中公民、法制与社会教育课上的评价,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书面、口头、视听、数字化、多媒体等)产品质量、辩论中的态度、知识掌握。总之,法国学校公民教育比较重视教学方法,强调这一教育首先不是知识的获得,而是行为实践的学习。
(二)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是除课程以外又一重要的途径。学生们通过参与这些活动,能在具体的情境中领悟在集体中行动的规则和方式,能增强规则意识、奉献精神,学会团结互助,因而也是青少年公民教育的一条很好的途径。法国学校课外活动多数是由各个学生组织开展的,法国学校的学生组织架构十分健全,设有校委会、学生会、班委会,还有各种学习小组、俱乐部等,这些组织内部都有规范的工作程序。法国学校的班委会主要是组织班级的课题与班级活动,并负责向家长和其他代表人员报告班级的行动与进展。为了完成这些任务,他们必须受到以下方面的训练:作为全体同学的代表,要有听取意见的能力;在班级里组建班委会,并要准备述职报告,在没有老师的帮助下选择重要的问题,并能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见解;有能力组织班级课题,并能够向班主任与校长陈述课题的思想内容;有能力领导、组织全班同学开展正规的讨论。可见,法国学校的这些具有较高组织性的课外活动,在培养学生的公民素质上有着课程不能取代的作用。
除了各级学生组织的活动,法国学校还有一些值得称道、富有特色的课外活动。例如,自然课堂和学校计划等。为了使青少年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环境部和教育部达成协议,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中要开展关于自然和周围环境知识的教学,同时要开设自然课堂。这种活动一般在假期里进行,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到野外过一段时间的集体生活,培养儿童对自然的热爱和对环境的正确认识;同时,脱离了家庭的呵护,有助于打破儿童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
(三)参与“学校计划”的诊断工作
1982年,在关于初中的改革文件中首次出现了“学校计划”这一概念。所谓学校计划,即通过民主性的集体工作,对学校进行诊断,列出提高学校质量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集思广益提出解决的办法,并付诸实施。有些教育研究者认为,学校计划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批判能力和分析能力。一般来说,学生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对学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评价施加影响,其一是学校的行政理事会,学生通过自己的代表将各班、各年级汇总的意见表达出来;其二是班级委员会,学生在这个与学校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组织里,直接表明自己对教学、班级组织纪律、学校生活等方面的看法。(www.daowen.com)
(四)实现家长与教师关系的互动化
虽然法国学校是青少年公民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但是法国的家庭、社会组织和社区在这方面同样功不可没。为了巩固公民教育的成果,发挥家庭、社区等主体的公民教育作用,法国建立了公民教育的社会参与机制,并制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来保障公民教育的社会参与,保证参与过程的有序进行。
家庭的参与是法国青少年公民教育社会参与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20世纪70年代,法国教育部在教育改革方案中提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互为补充,应当使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制度化。2004年10月12日,在由法国关于学校未来全国教育讨论委员会编撰的总报告中的第七个行动计划中规定:学校要与家长共同协商,家长与教师要一起尊重孩子的个性,努力使他们学会调适心理能力;了解自身特点,培养自我认识的能力;善于倾听和表达,培养良好人际表达的能力;认识情绪,学会缓解压力的能力;理解支持他人,培养换位思考的能力;有效解决问题,避免攻击性言论,培养自律的能力。
(五)参与德育指导机构的活动
法国青少年公民教育社会参与的第二个组成部分为社会组织的参与。1988年前,法国建立了两个全国性的社会参与管理机构:国民教育高级委员会和普通教育与技术教育委员会。1989年法国颁布了《教育指导法案》,对政府、社会团体、家庭在青少年公民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它是法国社会组织参与公民教育的法律保障。根据这一法案成立的“教育高级委员会”,负责协调青少年的公民教育工作,统一领导社会对公民教育的参与,取代了前面的两个机构。
(六)参与社区活动
法国青少年公民教育社会参与的第三个组成部分是社区的参与。社区在公民教育社会参与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社区中的许多公共设施甚至政府机构都承担着青少年的公民教育职责。例如,法国博物馆就有向青少年传递传统文化、陶冶艺术情操的职能。法国的卢浮宫博物馆,每年的参观者多达600万,为世界之最,其中学生占五成。为了满足青少年的学习需要,卢浮宫还开设了“艺术车间”等专门服务项目。法国的青少年公民教育还得到政府尤其是国民教育部的重视与引导,自1997年起,政府就鼓励在校学生参观在巴黎的国会、与地方议员见面或者参加公益活动,来发展学生的公民主动性。
(七)健全青少年公民教育管理体制
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体制的国家,其教育管理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同样反映在公民教育的实施和管理上,尤其体现在学校的公民教育管理中。法国的学校公民教育由国家直接领导和组织,法国教育部统管全国公民教育事业,负责教育立法及制定大政方针,制定统一标准,规定课程设置、编制大纲,指定教材甚至参考资料,这些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地方负责教育法规的执行,具体管理除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学校公民教育,规定由班主任担任公民学的教学。
法国政府不仅有一套强大的公民教育领导系统,而且还有比较发达的督导系统。法国的教育督导体系由总督、学区督学和省督学三级组成,这一系统对全国学校进行行政督导评估工作,是连接中央和基层的桥梁。其主要工作目标是保证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的调整和落实、教育系统的正常运作、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效果。这个系统的工作范围是学校教育的所有学科,包括公民教育。
法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分中央、学区和省三级。中央教育督导机构是设在国民教育部内的总督导处,接受教育部长领导,对教育部长负责,由国民教育总督导处、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导处、图书馆总督导处、青年与体育总督导处组成。学区的教育督导机构是设在大学区总长公署内的大学区督学处,由地区教学督学、学区督学和参谋顾问人员组成。地区教学督学是按学科设置的,基本上每个学科都有专门的督学人员。各级督导机构分工明确,总督察处、大学区督学处、省督学分别督导全国的教育工作、中学教育工作、小学教育工作。法国公民教育除了接受本学区的督导权威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还接受全国评估委员会的外部评估。法国学校还有内部自评系统,由教员团体、家长团体、学生团体、各界专家等社会各阶层的代表组成的各种审议、咨询机关执行。这些机构与教育督导机构和社会评估机构互相合作、相辅相成,审议和评估共同保证法国教育及公民教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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