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隐 患 管 理
国家安监总局在2007年12月22日发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16号),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国资委2008年8月印发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第十七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认真落实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要求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隐患的定义和分级
(一)隐患的定义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电网运行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二)隐患分级
国家安监总局: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安全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三个等级。
1.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事故隐患:
(1)1~4级人身事件;
(2)1~3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3)5级信息系统事件;
(4)交通重大、特大事故。
2.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事故隐患:
(1)5~7级人身事件;
(2)4~7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3)6~7级信息系统事件;
(4)交通一般事故。
3.安全事件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事故隐患:
(1)8级人身事件;
(2)8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3)8级信息系统事件;
(4)交通轻微事故。
本节以下所述“安全隐患”指“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的统称,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合称“事故隐患”,所述“隐患排查治理”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简称。
(三)电力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关系。
1.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安全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或安全事件隐患治理。对在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一个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无论是否满足规定的隐患等级)不纳入安全隐患管理,仍由各单位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处置。
2.被判定为安全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安全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四)安全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电网运行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通信、施工机具、交通、消防、煤矿、其他共十二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他隐患。
二、职责分工
1.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分部、省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组成的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3.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运维检修、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通信、消防保卫和产业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4.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办、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管理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三、隐患排查治理流程
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一)安全隐患排查
各单位、各专业应结合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明确排查的范围和方式方法,专项工作还应制订排查方案。
1.排查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等。
2.排查方式主要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或安全标准化查评;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在线监测和状态评估、季节性(节假日)检查;风险辨识或危险源管理;已发生事故、异常、未遂、违章的原因分析,事故案例或事故隐患范例学习等。
3.排查方案编制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确定排查目的、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要求等内容。
(二)安全隐患评估
1.安全隐患的等级由隐患所在单位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公司或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一般事故隐患由地市公司认定,安全事件隐患由地市公司二级机构或县公司认定。
2.地市公司、县公司对于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初步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的,一周内报地市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经专业评估、主管领导审核、确定;初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地市公司专业职能部门评估。
3.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
(三)安全隐患报告(www.daowen.com)
1.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并于24h内将详细内容报送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2.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受委托的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委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接地市公司报告后应于3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地市公司对县公司上报的一般事故隐患应于一周内反馈核定意见,接到省公司核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于24h内反馈通知县公司或事故隐患所在单位。
(四)安全隐患治理
安全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根据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制订治理方案或措施,抓好隐患整改,按计划消除隐患,防范安全风险。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制订治理方案,由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或其委托地市公司编制,省公司审查批准,在核定隐患后30天内完成编制、审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应制订治理方案或措施,由地市公司负责在核定隐患后15天内完成。其中,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隐患,隐患治理方案由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省公司批准。
3.安全事件隐患应制定治理措施,由地市公司二级机构或县公司在核定隐患后一周内完成,地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4.安全隐患治理应结合电网规划和年度电网建设、技改、大修、专项活动、检修维护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5.公司总部、省公司、地市公司应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快速响应机制,设立绿色通道,将治理隐患所需资金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优先安排,对计划外急需实施的项目须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报总部备案,作为综合计划调整的依据;对治理隐患所需物资应及时调剂、保障供应。
6.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订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7.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一般事故隐患或安全事件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后等级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或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消除。
(五)安全隐患治理验收和销号
1.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省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包括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安全隐患),地市公司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县公司或地市公司二级机构组织对安全事件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2.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或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3.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并通过验收的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六)定期评估的开展要求
省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梳理、核查各级各类安全隐患,做到准确无误。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地市公司、县公司每月一次,省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七)对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安全隐患的处理措施
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安全隐患,地市公司负责以安全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
四、安全隐患预警
1.建立安全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特殊方式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电网运行隐患风险,相应调度部门应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应制订应急预案。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2.对排查出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要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或作业实施单位及时发布预警通告,及时告知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3.接到隐患预警通告后,涉及电网、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管控、防范或治理措施,做到有效降低隐患风险,保障作业人员和电网及设备运行安全,并将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相关部门;隐患预警工作结束后,发布单位应及时通告解除预警。
五、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结合“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相关部分和单位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深化全方位排查,提高隐患排查质量,提升隐患治理速度,形成“全覆盖、勤排查、快治理”的工作格局,推动更广、更深排查治理隐患。
1.提高隐患排查质量,主要措施有:
(1)鼓励勤排查,充分结合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和电力建设等常态工作,将隐患排查纳入每日、每周、每月的例行安全生产工作中,保持隐患排查的频度。
(2)开展形式多样的隐患排查,积极应用风险辨识、设备在线监测和状态评估、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安全性评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级查评、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事故分析和隐患范例等工作成果,拓宽隐患排查的广度。
(3)向纵深推进,组织专家开展深度隐患排查,科学分析、查找规律,化解“深层次隐患不易发现”的难题,提升隐患排查的深度。
(4)从小处着眼,结合各类安全事故(事件)、异常、未遂和违章的原因分析,举一反三,发掘安全事件隐患,强化隐患排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排查工作的精度。
2.提升隐患治理速度,主要措施有:
(1)鼓励快治理,充分结合月度检修、大修、技改和电网建设等推进隐患快速治理,结合大检修体系,落实各级集中检修单位隐患治理的职责,开设隐患治理绿色通道,加快治理进程,提高隐患整改完成率,提升隐患治理时效性。
(2)分层、分级、分类做好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治理和防控措施,及时跟踪、适时预警,迅速、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化解“临时性风险不易管控”的难题。
(3)针对部分隐患治理难度大、周期长的特点,组织专家攻关,积极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制订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究根溯源,从源头上完善预防措施,避免隐患产生、发展,化解“顽疾类隐患不易治理”的难题。
3.开展季节性和专项隐患排查治理,主要措施有:
(1)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二十四节气表,针对季节(节假日)特点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时段的隐患排查。
(2)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输电线路“四防”(防山火、防树障、防地质灾害、防雨雪冰冻)、220kV及以上保护安控单通道隐患整改和通信设施设备图实不符、跨越运行线路电网建设工程等专项隐患排查治理。
4.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应用,主要措施有:
(1)国网公司总部坚持每季度定期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不定期抽查管理系统中隐患报送情况,从专业、设备、区域等维度,加强隐患特征和规律分析,点评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炼典型经验,开展隐患专业工作交流和培训,促进“共性”或“家族性”隐患排查治理。
(2)各省级公司要做好每月统计、分析和月报告,定期通报基层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充分结合专业例会、每月和季度安全生产会等做好隐患工作督导,检查和指导基层单位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抓好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效果评价等工作。
(3)地市、县公司每月安全例会、生产一线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要分析、点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排查—治理—评价—改进”的闭环管理。
(4)强化安全隐患信息填报质量的评价管理,对省市公司审核上报的隐患档案信息进行抽查,对存在填报质量方面问题的及时通报。
5.提升安全隐患管理信息化水平,主要措施有:
结合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改造优化隐患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辅助开展隐患智能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各单位要积极应用安全隐患管理系统,适应“三集五大”不断优化隐患管理流程,发挥专业部门的主体作用,及时报送隐患管理信息和数据,建成地市(县)公司自查自报、省级公司审批管理、总部分部动态监管的隐患管理信息平台,为隐患管理工作提供更加高效的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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