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网缺陷管理-电网检修安全

电网缺陷管理-电网检修安全

时间:2024-0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缺陷发现汇报1.发现缺陷时,运维单位应及时启动PM S 生产管理系统缺陷管理流程。设备仍在运行且还存在较严重缺陷或设备禁用后影响系统可靠性,需要在近期安排消除的设备缺陷,应按照严重缺陷管理,缺陷降级原因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在PM S系统中注明。

电网缺陷管理-电网检修安全

第七节 缺 陷 管 理

一、术语及定义

(一)设备缺陷

设备缺陷是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这些异常将影响电网和设备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

(二)缺陷分类

设备缺陷按照对电网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危急、严重和一般三类。

1.危急缺陷:设备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2.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3.一般缺陷: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二、变电缺陷

(一)一般要求

变电设备缺陷处理及验收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缺陷管理标准及验收规程相关要求执行。主要处理措施有:

1.发现危急缺陷后,立即通知所辖当值调度、本部门领导,并将相关处理意见报所辖当值调度,按所辖当值调度的指令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危急缺陷应在半个小时内安排消缺工作,并在24个小时内完成消缺或采取限制其继续发展的临时措施。

2.发现严重缺陷后,运维、检修相关人员应及时将缺陷情况录入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严重缺陷的消除时间不得超过1周,应列入月度生产计划进行管理。

3.在接到一般缺陷后,应配合月度停电计划及时消缺,一般缺陷处理时限原则上为下一次设备停电,最长不超过一个例行试验周期,可不停电处理的一般缺陷处理时限不超过三个月。

4.危急、严重缺陷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消缺,应及时逐级汇报,其中危急缺陷应得到分管领导同意,严重缺陷得到运维检修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理。

5.危急、严重缺陷未消除前,检修单位应根据缺陷情况,制定相应预控措施,调控、运维单位根据检修预控措施补充运行预控措施,落实运维人员加强检查,监视设备缺陷的发展趋势。各有关人员有相互督促、协助消缺的责任。

6.投产一年内发现的与设计、施工安装及设备质量有关的缺陷的处理应通知建设部门进行消缺。若建设部门难以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缺陷处理,应及时报相关设备管辖单位领导协调解决。

7.凡设备缺陷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因设备缺陷管理不善而造成事故、障碍和事故未遂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对因设备不能停电或无法及时提供备品等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检修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经调控中心或配送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会签、运维检修部门审核认可后,可不考核完成率。

(二)缺陷发现汇报

1.发现缺陷时,运维单位应及时启动PM S 生产管理系统缺陷管理流程。

2.设备缺陷管理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或明确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设备缺陷管理责任人。

3.发现设备缺陷时,根据缺陷情况及缺陷性质启动缺陷管理程序,包括缺陷的发现、建档、消除、验收等环节,缺陷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闭环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4.监控人员发现变电站设备异常后应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异常的具体情况通知变电运维班进行现场检查,变电运维人员检查结束后,根据设备缺陷情况先向相应管辖调度汇报,并同时向本单位主管人员汇报。

5.变电运维、检修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均应按照《关于印发变电设备运行规范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分析定性,填报“缺陷记录”,由检修分部专业人员对缺陷进行审核。

6.对危急和严重缺陷,运维人员应按公司规定的修试维护范围立即通知设备维护部门,并做好记录,同时向本单位领导或变电运行管理专责汇报,变电运行管理专责或领导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将危急缺陷报市检修公司。

(三)缺陷处理

1.危急缺陷处理一般不超过24h,危急缺陷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积极组织力量予以消除。设备运行中出现危急缺陷,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缺陷处理。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备运行中出现危急缺陷,按要求报告省公司的同时,各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运检部门负责人、对口专业专责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缺陷处理。省公司运检、调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必要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消缺工作,同时通知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派出技术人员提供技术保障。

2.严重缺陷处理一般不超过72h,设备运行中出现严重缺陷,应立即组织力量对缺陷进行分析、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同时向省公司运检部对口专业专责汇报,对口专业专责接到汇报后应对缺陷处理方案提出意见,并视情况汇报省公司运检部负责人和主管生产领导

3.一般缺陷若不需停电即可消缺,消除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需停电方可消缺,消除期限为下一次设备停电,最长不超过一个例行试验周期。

4.设备发生危急缺陷后,因需要备品更换或停电时间限制等原因而无法彻底处理,已采取负荷转供、运行方式调整、限制负荷、设备暂时禁用等临时措施,设备缺陷短期内不威胁安全运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缺陷级别。设备仍在运行且还存在较严重缺陷或设备禁用后影响系统可靠性,需要在近期安排消除的设备缺陷,应按照严重缺陷管理,缺陷降级原因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在PM S系统中注明。

5.对于在试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如暂不影响设备运行、可进行试验监督运行的,应制订监督方案,及时报市检修公司批准后执行,并将批准方案通报变电运维单位,所有运维人员应知晓设备存在的缺陷及监视运行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加强设备运行监视。

6.在缺陷未消除前,运维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预控,加强缺陷设备的监视,将其纳入设备巡视卡中,明确巡视要点,记录缺陷的实时情况,并将缺陷发展的情况及时通知检修单位。检修单位在收到报送的缺陷后,应及时派人至现场查勘缺陷情况,制订缺陷消除方案,并告知运维人员具体的监视方法和要求,并做好缺陷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四)缺陷验收

1.缺陷处理后,变电运维、检修部门的相关人员组织进行设备验收,设备检修人员应会同运维人员对已消除缺陷的设备进行认真验收,并通知调控中心相关人员对控端同时进行验收。设备检修人员应向运维人员及调控中心相关人员说明消除的设备缺陷情况及效果、遗留问题、注意事项、后续监视要求等。

2.设备缺陷消除后,各运维单位应及时完成SG186 生产管理系统缺陷管理流程中的验收环节,结束缺陷流程并归档。现场缺陷处理工作终结后,变电运维人员应向相应管辖调度汇报,由所辖调度进行相应的操作。

3.汇总完成220kV及以下变电站“月度缺陷报表”,统计上月设备缺陷的发现日期、缺陷内容、消缺日期及处理情况,统计缺陷消缺率、消缺及时率,提出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建议,按照设备管辖范围上报。

二、输电缺陷

(一)一般要求

1.输电设备缺陷处理及验收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缺陷管理标准及验收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2.发现危急缺陷后,运维单位应立即通知所辖当值调度、本部门领导,并将设备缺陷检修单位的处理意见报所辖当值调度,按所辖当值调度的指令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在应急处理后运维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时相关环节的时间可以按照实际的处理时间填写。危急缺陷应在立即安排消缺,或采取限制其继续发展的临时措施。

3.接到一般缺陷后,应配合月度停电计划及时消缺,一般缺陷的消除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加强巡视跟踪。(www.daowen.com)

4.危急、严重缺陷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消缺,应及时逐级汇报,其中危急缺陷应得到分管领导同意,严重缺陷得到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理

5.危急、严重缺陷未消除前,应根据缺陷情况,制定相应预控措施,根据检修预控措施补充运行预控措施,落实运维人员加强检查,监视设备缺陷的发展趋势,各有关人员有相互督促、协助消缺的责任。

6.投产一年内发现的与设计、施工安装及设备质量有关的缺陷的处理由建设管理公司负责安排相应施工单位消缺。若建设管理公司难以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缺陷处理,应及时报相关设备管辖单位领导协调解决。

7.设备缺陷检修单位消除缺陷后,应经过运维人员验收合格后,在生产管理系统缺陷记录中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后,缺陷正式消除。

8.对因设备不能停电或无法及时提供备品等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设备缺陷检修单位应书面报告,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会签、运维检修部门审核认可后,可不考核完成率。

(二)缺陷发现汇报

1.发现缺陷时,运维单位应及时启动PM S 生产管理系统缺陷管理流程。

2.设备缺陷管理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或明确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设备缺陷管理责任人。

3.发现设备缺陷时,根据缺陷情况及缺陷性质启动缺陷管理程序,包括缺陷的发现、建档、消除、验收等环节,缺陷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闭环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4.发现输电设备缺陷后应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根据缺陷情况先向相应管辖调度汇报,在生产管理系统中填报“缺陷记录”,由本单位主管人员和检修输电线路管理专责对缺陷进行审核,并在生产管理系统中签署处理意见。

5.对输电设备缺陷应根据现场上报的设备缺陷进行相应的分析诊断,对设备缺陷不能定性的应向上级汇报。发生重大设备缺陷,应向省公司运维检修部汇报,并根据情况签署处理意见,必要时运维检修部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三)缺陷处理

1.危急缺陷处理一般不超过24h,危急缺陷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积极组织力量予以消除。设备运行中出现危急缺陷,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缺陷处理。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备运行中出现危急缺陷,按要求报告省公司的同时,各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运检部门负责人、对口专业专责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缺陷处理。省公司运检、调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必要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消缺工作,同时通知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派出技术人员提供技术保障。

2.严重缺陷处理一般不超过72h,设备运行中出现严重缺陷,应立即组织力量对缺陷进行分析、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同时向省公司运检部对口专业专责汇报,对口专业专责接到汇报后应对缺陷处理方案提出意见,并视情况汇报省公司运检部负责人和主管生产领导

3.一般缺陷若不需停电即可消缺,消除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需停电方可消缺,消除期限为下一次设备停电,最长不超过一个例行试验周期。

4.省检修公司组织进行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本体消缺工作安排,并在生产管理系统中签署处理意见,需由上级生产管理部门提有处理意见的还应结合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安排消缺方案,并做好记录。

5.220kV及以下输电线路本体消缺工作由市检修公司及县局检修公司组织进行安排,并在生产管理系统中签署处理意见。需由上级生产管理部门提有处理意见的还应结合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安排消缺方案,并做好记录

6.投运1年内的输电设备缺陷提交电网建设公司,并由其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消缺。

7.危急缺陷应立即启动输电设备故障抢修管理,及时安排检修班组进行处缺。

(四)缺陷验收

1.500kV及以上输电设备本体消缺处理工作结束后,由省检修公司组织相关输电线路管理专责、运维班组相关人员参与进行设备验收。

2.220kV及以下输电线路本体消缺处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检修公司、县公司输电线路管理专责、运维班组、检修班组相关人员参与进行设备验收。

3.现场缺陷处理工作终结后,由输电检修、运维人员应向相应管辖调度汇报,由所辖调度进行相应的操作。

4.验收合格后,由运维人员在生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消缺登录工作,使缺陷处理流程终结。

5.汇总完成输电线路“月度缺陷报表”,统计上月设备缺陷的发现日期、缺陷内容、消缺日期及处理情况,统计缺陷消缺率、消缺及时率,提出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建议,按照设备管辖范围上报。

三、配电缺陷

(一)一般要求

配电设备缺陷处理及验收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缺陷管理标准及验收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二)缺陷发现

1.发现缺陷时,运维单位应及时启动PM S生产管理系统缺陷管理流程。

2.运行发现—上报管理部门—安排检修计划—检修消缺—运行验收,形成闭环管理。缺陷管理资料须归档保存。

3.发现危急缺陷应立即向本单位当值调度员、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发现缺陷现场运行人员应采取设置临时标志、派专人在现场看守等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三)缺陷处理

1.一般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需停电方可处理的缺陷应结合设备停电计划进行安排。

2.严重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处理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处理前应加强监视运行。

3.各级人员接到危急缺陷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处理,一般不应超过24h。并视设备情况、影响范围的大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不需要停电处理的一般缺陷消除周期不超过6个月,需要停电处理的不超过一个检修周期,固有缺陷列入改造处理。

(四)缺陷验收

1.缺陷处理完毕后,由运行人员负责验收,并完成缺陷的闭环管理。

2.验收合格后,由运维人员在生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消缺登录工作,使缺陷处理流程终结。

3.汇总完成输电线路“月度缺陷报表”,统计上月设备缺陷的发现日期、缺陷内容、消缺日期及处理情况,统计缺陷消缺率、消缺及时率,提出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建议,按照设备管辖范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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