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于1882年进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并先后就读于柏林大学和哥廷根大学。他受过3次军事训练,1888年参与波森的军事演习,因而对德国的军事生活和组织制度有相当的了解,这对他日后建立组织理论有很大的影响。1889年他开始撰写中世纪商业公司的博士论文;1891年在柏林大学讲授法律;1894年获得海德堡大学的教授资格;1903年开始进行新教伦理方面的研究;1905年出版了他的名著《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在组织理论方面,除了《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外,还有《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而1907年获得的一笔遗产,使得他可以作为一个私人著述家从事学术研究。他先后做过教援、政府顾问、编辑、著作家,对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宗教等许多问题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独到的见解。
韦伯是最有影响的德国社会科学家之一。像马克思一样,韦伯对资本主义也持批判态度。然而对于韦伯来说,资本主义只是一个大问题的一部分,这个大问题就是现代社会的合理化。因此,就在马克思把注意力集中在经济系统的转变之上时,韦伯却把转变看做许多社会中都存在的非常重大的问题;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韦伯却在考虑合理化社会的越来越严重的不公平问题;马克思是一个乐观主义者,他认为转变与剥削问题都能够通过推翻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加以解决,但韦伯是悲观主义者,他认为未来社会的合理化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严重,即使是在推翻资本主义以后。韦伯不是现代社会的革命者,但却是细心的、对现代社会有洞察力的分析家。
韦伯是组织理论之父,是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他的观点对其后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他研究了工业化对组织结构的影响,不仅研究组织的行政管理,而且广泛地分析了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他在组织管理方面有关行政组织的观点是他对社会和历史因素引起复杂组织发展研究的结果,也是其社会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
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分成三个部分:
(1)理想的行政组织
理想的行政组织又被称为官僚政治或官僚主义(并不带有贬义)。韦伯的原意是通过职务或职位而不是通过个人或世袭地位来管理。要使行政组织发挥作用,管理应以知识为依据进行控制,管理者应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应该依据客观事实而不是凭主观意志来领导,因而这是一个有关集体活动理性化的社会学概念。
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结构可分为三层,其中最高领导层相当于组织的高级管理阶层,行政官员相当于中级管理阶层,一般工作人员相当于基层管理阶层。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组织结构,都具有这三层基本的原始框架。
韦伯指出,现代的行政组织存在着一种正式的管辖范围的原则,这种管辖范围一般是由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定)来确定的。这意味着:按行政方式控制的机构目标所要求的日常活动,是作为正式职责来分配的;执行这些职责所需要的权力是按一种稳定的方式来授予的,并且由官员通过肉体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强制手段严格地加以限制;对于正常而持续地履行职责和行使相应权利的方法应有所规定,只有按一般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会被雇佣。这三项要素在国家范围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机关,在经济领域则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企业。
至于“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中所谓“理想的”,并不是指最合乎需要的,而是指组织“纯粹的”形态。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各种组织形态的结合或混合,但韦伯为了进行理论分析,需要描绘出一种理想的形态。一种规范典型的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有助于说明从小规模的创业性管理向大规模的职业性管理的过渡。之所以是理想的,是因为它具有如下特性:
①任何机构组织都应有确定的目标机构,它是根据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组成的,并具有确定的组织目标。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
②组织目标的实现,必须实行劳动分工。组织为了达到目标,把实现目标的全部活动都一一进行划分,然后落实到组织中的每个成员。组织中的每个职位都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合法化的,在组织工作的每个环节上,都要由专家来负责。
③按等级制度形成的一个指挥链。这种组织是一个井然有序且具有完整权责对应的组织,各种职务和职位按等级制度的体系进行划分,每一级的人都必须接受其上级的控制和监督,下级服从上级。但是上级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作为上级必须对自己的下级拥有权力,发出下级必须服从的命令。
④在人员关系上,表现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不同的职位和职位的高低来决定的,需要强调的是由职位所赋予的权力决定,而不由个人决定,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影响到工作关系。
⑤承担每个职位的人都是经过挑选的,必须经过考试和培训,接受一定的教育,获得一定的资格,由需要的职位来确定需要什么样的人来承担。人员必须是称职的,同时也是不能随便免职的。
⑥人员实行委任制,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是任命的,而不是选举的(某些特殊的职位必须通过选举的除外)。
⑦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或其他组织,但他不是这些企业或组织的所有者。
⑧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金,并且有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有严格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员的升迁完全由他的上级来决定,下级不得表示任何意见,以防破坏上下级的指挥系统,通过这种制度来培养组织成员的团队精神,要求他忠于组织。
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组织中的法规和纪律,这些规则不受个人感情的左右,适用于一切情况。组织对每个成员的职权和协作范围都有明文规定,使其能正确地行使职权,从而减少内部的冲突和矛盾。(www.daowen.com)
韦伯认为,合法型统治是行政组织结构理论的基础,因为它为管理的连续性提供了基础,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是按照他对工作的胜任能力来挑选的,具有其合理性;领导人具有行使权力的法律手段;所有的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任职者不能滥用其正式权力。合法型统治建立在对正规形式的“法律性”以及根据条例发布命令的基础上的。这种组织的管理制度不仅具有合法的公认权威性,并且具有“理性”,即能够实现最佳管理目标。
(2)韦伯对权力的分类
韦伯指出,任何一种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才能实现其目标,只有权力才能变混乱为有序。如果没有这种形式的权力,其组织的生存都是非常危险的,就更谈不上实现组织的目标了。权力可以消除组织的混乱,使得组织的运行有秩序地进行。
韦伯把这种权力划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是理性的、法定的权力。指的是依法任命,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级制度,这是对确认职务或职位的权力的服从。第二种是传统的权力。它是以古老的、传统的、不可侵犯的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的。第三种是超凡的权力。它是指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的。韦伯在《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一书中指出:三种纯粹形态的合法权力,它们各自的合法性依据如下:
①法定的依据。其依据是对标准规则模式的“合法性”的信念,或对那些按照标准规则被提升到有权指挥的人所具权力的信念(法定权力)。
②传统的依据。其依据是对古老传统的不可侵犯性和对传统执行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信念(传统权力)。
③超凡的依据。其依据是对个别人特殊和超凡的神圣、英雄主义或模范品质的崇拜(超凡权力)。
韦伯认为,这三种纯粹形态的权力中,传统权力的效率较差,因为其领导人不是按能力来挑选的,仅是为了保存过去的传统而行事。超凡权力过于带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依据的不是规章制度而是神秘或神圣的启示,所以这两种权力都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只有理性和法律的权力(合法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的基础。因为理性的合法权力具有较多的优点,如有明确的职权领域、执行等级系列、可避免职权的滥用、权力行使的多样性等。这样就能保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合理性,能按照人的才干来选拔人才,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力,因而是保证组织健康发展的最好的权力形式。
(3)理想的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
韦伯认为,管理就是以知识为依据来进行控制,领导者应在能力上胜任其工作,要依据事实来进行领导。行政组织中除了最高领导之外的每一个官员,都应按下列准则被任命和行使职能:
①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只是在与人身无关的官方职责方面从属于上级的权力。
②他们按明确规定的职务等级系列组织起来。
③每一职务都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权范围。
④职务是通过自由契约关系来承担的,因此从原则上讲,存在着自由选择。
⑤候选人是以技术水平为依据挑选出来的,在最合乎理性的情况下,他们是通过考试或表明其技术训练的证件为依据来挑选的,他们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选举的。
⑥他们有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绝大多数有权享受养老金,雇佣当局只有在某些情况下(特别在私营组织中)才有权解雇这些官员,但这些官员则始终有辞职的自由。工资等级基本上是按等级系列中的级别来确定的,但除了这个标准以外,职位的责任大小和任职者对社会地位的要求也可能予以考虑。
⑦这个职务是任职者唯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工作,且在行使职务时受到严格而系统的纪律约束和控制。这种类型的组织,从原则上讲,能以同等程度适用于各种不同的领域,它能适用于赢利的企业或慈善性组织,或其他一些类型的从事精神或物质生产的私营企业,它也同样适用于政治组织和宗教组织。
⑧它成为一种职业,有着一种按年资或成就或两者兼有之的升迁制度。升迁由上级的判断来决定。
⑨官员在与所管理财产的所有权完全无关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并且不能滥用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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