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想要考察“较高”意识领域中的结构,在其中诸多意向作用彼此互为根基地形成于一个具体的体验统一体中,而且相应地,意向对象的相关物也是如此被建构的。因此,普遍确认的本质法则表明不可能有不具有特别属于它的意向对象因素的意向作用因素。
甚至在——在其具体的完全性中被理解的——较高层级的意向作用中,在意向对象的组成中首先突出地涌现了一个中心核,即“所意指的客体本身”也就是现象学还原所要求的加引号的客体。在这里,这个中心的意向对象必须也在变样的客体组成中被准确理解,在被变样的客体组成中它正是那个意向对象,是被意识物本身。这种新种类的客体——因为这个被变样的客体作为意义,例如在我们对其进行科学研究时,本身再次成为一种客观的东西,虽然具有着特殊的尊严——具有其所与性方式、其性格、其多重样式,按此样式它在有关的意向作用体验的或有关的那种体验种类的完全意向对象中被意识到。当然,在这里意向对象中的一切区别也对应于未变样的客体中的类似区别。
于是,现象学的更精确研究的进一步任务就在于确定,对于一种固定(例如知觉)的变化着的诸特殊形式的意向对象来说,什么属性是由这个种按本质法则所限定的,以及什么属性是由区分着该种的诸特殊形式所限定的。但是这种限定性是彻底的,在本质领域中不存在任何偶然的东西,一切都是通过本质关系,因而尤其是通过意向作用和意向对象联系在一起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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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研究”,§14,第50页上论“充实的意义”部分(此外“第六研究”中§55,第642页上论“知觉意义”部分);此外“第五研究”§20以下论行为的“质料”(Materie);同样,“第六研究”中§25—§29。
[2]注意是现代心理学的主要课题之一。现代心理学的突出的感觉主义特征在这一课题的处理中比在任何其他课题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甚至在注意和意向性之间的本质联系——这个基本事实即一般注意只不过是一种基本的意向性变样——,就我所知,以前从未被如此强调过。自从《逻辑研究》发表以来(参见第二卷“第二研究”中的论述,§22以下,第159—165页和“第五研究”中§19,第385页),当然偶尔也谈到过在注意和“对象意识”之间的联系,但除了一些例外(我是指里普斯和普梵德尔的著作),在某种方式上表现了欠缺对这样的事实的理解,即这里所谈的东西关系到注意理论的根本的和最初的开端,以及必须在意向性限度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即不是立即作为经验的、而首先是作为一种本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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