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意向对象的意义及内在客体与现实客体的区别

意向对象的意义及内在客体与现实客体的区别

时间:2024-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经院哲学家在“心的”、“意向的”或“内在的”客体和“现实的”客体之间所做的区别即与此有关。这类解释在以下词语中显示出来,如“心的”、“内在的”客体,并且至少是由于“意向的”客体一词才被需要的。同样明确的是,这些意识方式中的每一个别方式已经要求在内在客体和现实客体之间做出区别,因此包含着应当通过此构造加以解决的同样问题。

意向对象的意义及内在客体与现实客体的区别

正像知觉一样,每一种意向的体验——正是它构成了意向关系的基本部分——具有其“意向性客体”,即其对象的意义。或者换个说法:有意义或“在意义中有”某种东西,是一切意识的基本特性,因此意识不只是一般体验,而不如说是有意义的“体验”,“意向作用的”体验。

当然,在我们的例示分析中作为“意义”被分离出来的东西并未穷尽完全的意向对象;相应地,意向性体验的意向作用侧并不只是包括固有的“意义给与”的因素,作为相关项的“意义”特别属于此意义给与作用。我们将马上指出,完全的意向对象是由诸意向对象因素的复合体组成的,在该复合体中特定的意义因素只形成一种必不可少的核心层,其他因素本质上基于此核心层之上,因此这些因素同样可被称为意义因素,不过是在一种扩大的意义上。

然而让我们首先只考虑可明确阐明的东西。我们毫不怀疑地指出,意向的体验具有这样的特性,即在一适当的目光朝向中,可从中引出“意义”来。为我们规定意义的这个情境不可能始终隐而不显,即这样的事实:相关表象之(以及任何一般意向体验的)被表象的或被思考的客体本身的非存在(或对非存在的信念),不可能夺走它的被表象者本身,因此必须在二者之间加以区别。这样一种引人注目的区别必然在文字中表现出来。实际上经院哲学家在“心的”、“意向的”或“内在的”客体和“现实的”客体之间所做的区别即与此有关。然而,从初步把握意识中的区别到其正确的、现象学上纯粹的确定和正当的评价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正是这个对于一门具有一致性的、富于成效的现象学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这一步骤尚未实现。首先,决定性的因素在于,对于在现象学纯粹性中和对超验所与物的一切解释保持距离时实际出现的东西进行绝对忠实的描述。在这里命名已表明了解释,而且往往是十分错误的解释。这类解释在以下词语中显示出来,如“心的”、“内在的”客体,并且至少是由于“意向的”客体一词才被需要的。

人们甚至倾向于说:在体验中意向是与其意向客体一同被给与的,后者作为意向客体是不可分地属于意向的,因此它本身真实地存于意向之内。的确,它是和始终是它的被意指者,被表象者等等,不论相应的“现实客体”是否存于现实中,不论它是否同时被消灭了,如此等等。(www.daowen.com)

但是我们如果以这样的方式企图把现实客体(就外在知觉而言,即被知觉的自然物)和意向客体分开,将后者真实地置入作为“内在于”知觉的体验中去,我们就陷入了困难,即两个现实应当彼此对立,而只有一个现实是呈现的和可能的。我知觉着这个物,这个自然客体,花园中的这株树;除此以外别无它物是知觉的“意向的”现实客体。一株第二个内在的树,或者哪怕一株在我面前的这株现实的树的“内在形象”,绝未被给与,而如要做此假设只会导致悖谬。作为在心理学上实在知觉中的真实成分的这个形象也不会再次是某种实在物——这个实在物会起着描绘另一实在物的作用。但这只有借助于一种再现意识才能发生,在这种意识中首先出现了某种东西,按此意识我们会先有第一种意向性——而且这会再次在意识中起到表示另一“形象客体”的作用——,对此来说,基于第一种意向性的第二种意向性或许是必需的。同样明确的是,这些意识方式中的每一个别方式已经要求在内在客体和现实客体之间做出区别,因此包含着应当通过此构造加以解决的同样问题。此外,就知觉而言,这种构造遭到我们先前讨论过的那种反对;将再现描述功能包括进对物理事物的知觉中,只能意味着赋予它一种形象意识,此意识经描述的考察就是某种具有本质上不同构成的东西。然而,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知觉以及因此每一种体验,都要求一种再现描述功能,不可避免地(如从我们的批判中直接可看到的)导致一种无限的倒退。

为了对抗这类谬误,我们必须坚持依靠在纯粹体验中的所与物,并将其置于明晰性的范围内,正如它所呈现的那样。于是“现实的”客体应被“置入括号”。让我们考察一下这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们一开始作为自然态度中的人,那么现实客体就是在我们之外存在之物。我们看着它,站在它的前面,我们使自己的目光牢牢地指向它,然后我们描述它,并做出关于它的陈述,正如我们发现它在空间中面对着我们而存在着那样。同样,我们在评价中也采取一个对它的立场;这个面对着我们的、在空间中被我们看到的东西,使我们喜悦或决定着我们去行动;我们把握着操纵着被给与的东西,等等。如果我们现在实行现象学还原,那么每种超验设定因此首先是内在于知觉本身的一切东西,都遭受到它的排除性加括号作用,而且这种程序将逐渐涉及一切有根基的行为,一切知觉判断,基于知觉判断的价值设定,还可能有价值判断等等。结果,我们只能去观察、描述所有这些作为自在的本质的知觉、判断等等,去确定一切与本质相关的方面或在本质中的明证所与物。但我们不容许任何这样的判断,它利用对“现实的”物或整个超验的自然设定或“参与”建立这种设定。作为现象学者,我们中止所有这类设定。但如果我们不因为“未把它们当作我们的基础”,“未参与”它们,我们就并不因此而拒绝它们。它们的确存在着,它们本质上也属于该现象。更确切说,我们思考它们;我们不是参与它们,而是使它们成为客体,把它们当作该现象的组成部分——当作其知觉及其组成成分的设定。

因此,在明确地排除了它们之后,我们可以普遍地问,明证地“存于”整个“被还原的”现象中的东西是什么。现在,正好也存于知觉中的是:它有其意向对象的意义,它的“被知觉者本身”,“这个在空间中某处的开花的树”——在引号中理解的——,简单说,相关物,它属于经现象学还原的知觉的本质。用比喻方式说:知觉所经验的那种“加括号”阻止任何关于被知觉现实的判断(即在未变样的知觉中有其基础的任何判断,因而即在自身中被采取的知觉设定)。但是它并未阻止对如下事实进行判断,即知觉是对一现实的意识(然而对它的设定不应被“实行”);而且它未阻止有关这个在知觉上呈现的“现实本身”的描述,这个现实是以特殊方式出现的。在此方式中它在此被意识着,它只是在某一方向上“单侧地”出现,如此等等。现在我们必须十分当心防止加予体验任何不实际包含在其本质中的东西,而且我们必须这样“加予”它,正如它是“存于”其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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