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在把体验流刻画为一种意识的统一体时)已经指出,意向性,除了它的令人困惑的形式和层级以外,也像是一种普遍性中介物(Medium),它最终在自身内包含着一切体验,甚至那些本身不被刻画为意向性的体验。但是在我们在进一步研究之前一直自限于其中的考察层级上,必须区分本质上不同的两件事;这个层级不下降到组成一切体验时间性的最终意识的晦暗深处,而是把体验看作内在反思中呈现的统一时间过程。这两件事就是:
1.在《逻辑研究》中称作“初级内容”的一切体验。[3]
2.带有意向性特性的体验或体验因素。
某些“感性的”体验属于第一类,它们在最高属上是统一的;如颜色感觉材料,触觉材料和声音材料这类“感觉内容”,我们将不再把它们与物的显现因素混同,如颜色性,粗糙性等等,它们借助于那些“内容”“呈现于”体验中。同样,感性的快乐感,痛苦感,痒感等等,当然还有“冲动”范围内的感性因素。我们把这些具体的体验材料看作在包容更广的具体体验中的组成成分,后一种体验整个来说是意向性的;于是我们看到在那些感性因素之上有一个似乎是“活跃化的”、给与意义的(或本质上涉及一种意义给与行为的)层次,具体的意向体验通过此层次从本身不具有任何意向性的感性材料中产生。
我们现在不可能决定,这些在体验流中的感性体验是否处处必然具有某种“活跃化的统握”(再加上这种统握反过来所要求的和能形成的一切特性),我们也可以说,它们是否永远具有意向功能。另一方面,我们首先同样使其不被决定,如果本质上构成意向性的特征能够有具体化特性而又无需感性基础的话。
无论如何,感性的质素和直观的形态之间的这种突出的二元性和统一性,在整个现象学领域内(“在整个”,意思是在永远应保持的被构成的时间性层级内)都起着支配作用。事实上,关于质素和形态的这些概念将直接自动地在我们面前呈现,如果我们向自己再现任何明晰的直观或明晰实现的评价、欢喜行为、意愿等等的话。直观的体验通过意义给与行为(在极广的意义上)而成为统一体。感性材料呈现为属于不同层级的意向形成或意义给与的质料,呈现为简单形成物和有特殊根基的形成物的质料;我们将更详细地再论述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将用关于“相关物”学说来证实这些说法的充分适当性。至于上面展现的这两种未定的可能性,因而应当被称作无形式的质料和无质料的形式。
下面再补谈一些术语的问题。初级内容一词在我们看来不再充分显示其特征了。另一方面,感性体验一词不可能用作与其同一的概念,因为它与感性知觉、一般感性直观、感性快乐等词相互抵触,这些词语刻画着感性的直观体验,而非单纯感性质料的体验;“单纯的”或“纯粹的”感性体验用语由于其新的歧义性显然也无济于事。此外,“感性的”一词还包含特有的歧义性,这种歧义性在现象学还原之后留存了下来。除了出现于“意义给与的”和“感性的”两词之间对立中的、偶尔使人困惑而几乎不能避免的这种双重意义外,下述情况亦应一提:在较狭的意义上的感性表示由在正常外知觉中以“意义”为中介的东西的现象学剩余。在还原之后显示出了在外直观的诸有关的“感性”材料间的本质类似性,而且与此相对应的是一种特殊的属本质,或者说是现象学的一个基本概念。然而在较广的和本质上一致的意义上,感性也包含着感性感觉和冲动,它们具有自己的属统一性,而另一方面无疑也有与前述狭义的感性的一般本质类似性——所有这一切,但除了由质素的功能概念另外表示的那种共同性。这两种理由共同迫使最早的狭义的感性一词转到情绪和意志领域中去,即转到那样一种意向体验中去,在其中属于所指领域的感性材料呈现为起功能性作用的“质料”。因此无论如何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词,它通过功能的统一性和与构成性特征的对比来表达这个类全体;为此我们选择质素的(hyletische)或质料的(stoffliche)材料,甚至简单地说质料(Stoffe)。当不得不记起旧的、按其性质说不可避免的词语时,我们将说感官的(sensuelle)、甚至感性的(sinnliche)质料。(www.daowen.com)
使质料形成为意向体验和引出意向性特性的东西,正是赋予意识一词以特定意义的东西;正因此,意识本身指向某种它为其意识的东西。因为现在关于意识因素(Bewusstseinsmomenten),意识(Bewusstsein)和一切类似的构成语,以及同样地关于意向因素的词语,都因以后将明确显示出来的多重的歧义性而变得完全无法应用。现在我们引出了意向作用因素(noetischer Moment)一词或简称为意向作用(Noese)一词。这些意向作用构成了在其最广意义上的努斯(Nus)一词所特有的因素;努斯按照它所有的一切实显的生活形式使我们返回我思思维,然后返回一般意向体验,并因此包含着作为规范观念本质前提的一切东西(而且本质上只包含它们)。同时,并非不可取的是,努斯一词使人想起它的特殊含义,即正好想起“意义”(Sinn),虽然在意向作用因素中被实现的“意义给与”包含着各种各样的内容,而只是作为其基础的“意义给与”内容才涉及到严格的意义概念。
人们似乎有正当的理由把体验的意向作用一侧称作心理侧。这是因为哲学心理学家乐于通过(灵魂)和心的东西等词语关注意向性一词所引入的东西,而他们把感性因素归属于身体和其感官活动特性。这种陈旧的倾向在布伦塔诺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时获得了最新表现。这一情况特别重要,因为这种区分开阔了现象学发展之路——虽然布伦塔诺本人仍然还远离现象学的基础,而且虽然他并未依据这种区分获得他真正在追求的东西:即物理自然科学的经验领域与心理学经验领域的区分。在这里我们特别关心的只是下面的情况:布伦塔诺的确还未发现质料因素概念——而这是因为他未考虑作为质料因素(感觉材料)的“物理现象”和作为出现在对前者的意向作用把握中的对象因素(物体颜色,物体形态等等)的“物理现象”——,另一方面他却在其若干限制性因素之一中借助意向性特性刻画了“心理现象”概念。正因如此,他在特殊意义上把“心理事物”一词带入我们时代的视野,此特殊意义在该词的传统解释中虽然受到过一定的注意,却从未被特别强调过。
但是反对把心理事物一词用作意向性同义词的原因在于,毫无疑问,以同样方式把同一个词“心的东西”用在意向性意义上和心理学的(因而即心理学特殊对象的)意义上,这是不适当的。另外,对于这后一种心的东西的概念我们也遇到了令人不愉快的歧义性,其根源在于人们对一门“无灵魂的心理学”的熟知倾向。与此倾向相联系的是这一事实,人们宁肯借助心的——尤其是与相应的“心理性向”对立的实显地心的——名字,在经验上假定的体验流统一性中考虑体验。但现在不可避免的是,应把这个心的东西的实在持有者,这个有生命物或其“灵魂”,以及把它们的精神的和实在的特性,既表示为心的事物又表示为心理学的对象。我们似乎觉得,“无灵魂的心理学”把对某种含混不清的灵魂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灵魂实体的排除,与对一般灵魂的排除混为一谈了,后者即在经验世界中实际所与的、其状态(Zustände)即为体验的那种心的实在。这个实在绝不只是与身体不可分并以某种方式被经验世界支配的那种体验流,而性向概念仅只是经验支配性的单纯标志。然而歧义的存在,以及首先是心的事物这个支配性概念与特定意向性事物无关的事实,使心的事物这个词对我们来说不适用了。
因此我们坚持用意向作用的(noetish)一词,并且说:
现象学的存在流具有一个质料层和一个意向作用层。
与质料(Stoffliche)特别有关的现象学考察和分析可被称作质素(hyletisch)现象学的考察和分析,正如另一方面那些与意向作用因素有关的考察和分析可被称作意向作用现象学的考察和分析一样。在意向作用一侧我们可以看到远远更为重要的和更为丰富的分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