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与定义:普通认识论角度下的思考

知识与定义:普通认识论角度下的思考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们传达给人们的并不是知识,而只是一种定义,即对一个新引入的词的解释。后一种知识的范例就是对数学问题的解决。如果A总是通过属性c和d给予我们,而我们并不知道它的其他属性,那么这同一个判断无非只是一个定义。但是,我们必须注意,“A”这个词最初在两种情况中表示着不同的概念,只是后来,变成了标示同一个对象。

知识与定义:普通认识论角度下的思考

当我们把这些看法用到事实性科学上时,必须注意到,这些科学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足的。相反,由于我们在研究实在对象时总是在不断地了解许多新的属性,所以这些对象的概念总是不断获得日益丰富的内容。这样一来,概念变化了,而标示概念的词却仍然是同一个词。词代表具有丰富属性和关系的实在对象,而概念代表的只是由定义规定给它的内容。由于这个原因,在事实性科学的思考中,定义和真正的判断是严格分开的,但同一个句子,可能会依据具体的研究情况或者被当作一个定义来使用,或者作为知识的一个实例。因此,就语言的表述来说——只有在这些语言表述中判断才能最终固定下来——事实性科学中的判断种类上的区别也是相对的。一个对象的概念最初总是通过原来借以发现该对象的那些属性和关系来定义的。随着科学的发展,同一对象的概念后来往往会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定义,因而断定最初发现的那些属性存在的判断现在似乎成了推出的判断。例如,试想一下“电”这个词和概念。在最早阶段,它是用一块被摩擦的琥珀对一个微小物体所产生的影响来定义的。而在今天,在理论物理学的最高层次上,属于这个词的概念最方便的是通过基本的电动力学方程所表达的关系来定义的,而最初发现的这些现象则成了从这个方程的推出的一些特殊的结果。

每一判断都把一个概念放在与另一概念的关系之中并且标示这种关系存在的事实。如果这概念是已经熟知的并且是已经定义了的,那么,它就是一个普通的判断。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这概念就应当被认为是由判断所创造出来的。这样,后一种判断就成了定义,它从概念的特征中构造概念。因此,承认定义也具有判断的地位似乎是非常恰当的;在理论上,定义并不占有特别的地位。这样,我们就把构成科学的判断和概念之间相互联系的巨大结构统一成我们必须作出的图画。正是这种相互联系才是知识的本质。这种相互联系的可能性是建立在概念由判断结合在一起这个事实之上。只有在判断中才有知识。

9.判断和认知

我们由此转入对认识过程的分析。由于我们对于认知所要求的工具——概念和判断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这就使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看清认知本身的性质。

认知一个对象就是在该对象中再发现或再找到另一个对象。当我们说“在该对象中”时,本来是表示一种空间关系的“在……中”这个词语在这里只有比喻的意义。为了正确地理解这个意义,我们必须更仔细地考察两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其中一种是表示被认知对象的概念,另一种是表示被认为所是的对象的概念。

说“我把A认作B”或者同样地说“我知道A是B”,就是说概念A和概念B标示同一个对象。因此,当我说“我知道光是一种振荡过程”时,我便断定了同一种现象可以用光这个概念来标示,同样也可以用一种振荡过程的概念来标示。这样,我们便需要确定,在何种情况下,两个概念标示同一个对象。

我们要把两个概念具有相同起源、相同定义、相同名称,在各方面都等同这样一种无关紧要的情况撇在一边。因为这里只有空洞的同义反复,例如“波是波”或“光是光”。除了这种情况以外,还有几种需要考虑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两个概念由于某些任意的规定起初就成为表示同一对象的记号。举例来说,有人第一次说出“两种物质之所以会强烈地相互结合其原因就是它们之间具有强的化学亲和性”这样一个句子,或者第一次说出“琥珀具有吸引作用的原因就是带电性”这样一个句子。在第一次说出来时,这些判断并不包含任何知识;它们只是定义而已。因为第一个句子的意思只是“强反应的原因”这个概念同“强的化学亲和性”的概念应当被当作标示同一事物的概念;但化学亲和性的概念还没有用别的方法加以定义而且还没有从别的说法中为人们所熟悉。同样道理也适用于琥珀的例子,事实上,这也适用于有人企图通过一种“隐秘的质”(qualitas occulta)来解释某种事实或现象这样的情况。全部事情就是同一个对象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标示,第一次是标示为一种特定的“性质”,第二次是标示为某种特殊的被观察的行为的“原因”。它们传达给人们的并不是知识,而只是一种定义,即对一个新引入的词的解释。(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如果两个概念不仅仅是通过对概念的定义来标示同一对象,而且是借助于各种相互交错的关系来标示同一对象,那么我们就的确有了真正的知识。如果两个概念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被定义,我们后来发现在一个概念所标示(通过其定义)的对象中,也有属于第二个概念的对象,那么一个概念就是通过另一概念被认知。具体地说,发现的产生或者是通过观察和实验,从而获得对真正的关联和联系的知识;或者是通过概念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所提供的东西就是揭示出一直未被注意到的概念性的关系。后一种知识的范例就是对数学问题的解决。

认知就是发现对象之间的关系;因此,当我们表达一种认识时,我们便标示了一种关系;为了标示关系,我们要作出判断。每一个不是潜在的同语反复或定义的判断,如果它并非是错误的,那么,它就都包含着知识。至于这最后一句话意味着什么,我们将在下一节来探讨。

在上一节中,我们曾指出过,定义和其他判断之间的区别只是相对的。正因为这样,我们便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通过语言所表达的一种认识就是某种相对于定义的东西。虽然这一结论乍看起来似乎是悖理的,然而它恰是真的。因为一个判断是不是包含着知识,取决于我们事先知道的东西。如果我们仅仅通过属性a和b事先已经了解了用“A”这个词来标示的对象,如果我们后来确定A还有属性C和d,那么“A具有属性c和d”这个判断就传达了某种知识。如果A总是通过属性c和d给予我们,而我们并不知道它的其他属性,那么这同一个判断无非只是一个定义。但是,我们必须注意,“A”这个词最初在两种情况中表示着不同的概念,只是后来,变成了标示同一个对象。例如,可以设想,一个小孩可能通过触摸的感觉第一次在黑夜里体验到雪。因而,“冷”这种属性就会成为他对“雪”这个概念的定义的一部分。但在白天到来时他所作的“雪是白的”这个判断则可能包含着一些知识。

一种科学一旦发展成圆满得差不多是完成了的结构时,在它的系统的说明中,就不再由偶然的人类经验系列来决定什么算作定义,什么算作知识了。相反,可以当作定义的是这样一些判断,这些判断可以将一个概念解析为可用尽可能简单的方式构造该科学的尽可能多的(也可能是全部)概念的特征。显然,正是这种方法最适合于科学的根本目的,因为世界上一切对象的概念都以这种方式最容易地归结为尽可能少的基本概念。

说了这些必要的题外话以后,我们再回到我们所要解决的任务上来,那就是更精确地确定认识活动中联结在一起的那些对象的相互关系。前面我们刚刚阐明,现在又回想起,每一个认识都标示某种等同。对象与被认为所是的东西相等同——论雅典国家的手稿的作者与亚里士多德相等同,光与一定种类的振荡过程相等同,雪与某种冷的东西相等同,如此等等。与这种发生于认知中的对象之间的等同相对应的是判断中结合在一起的概念之间的某种等同。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许多思想家(洛采、里尔、门斯特贝格等)会接受关于判断的本质一般在于确定相等这种理论。这种理论产生于完全正确的观念。只是其错误的表述或误解之处使它不能抵挡反对者的责难。这些责难归结起来就是:如果判断所断定的真的是完全的等同,那么它们就会被贬低为纯粹的同语反复。“除了在形式逻辑中以外,谁也不会傻到仅仅陈述一些空洞的同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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