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定义的界限:普通认识论中的终极概念和实在定义

定义的界限:普通认识论中的终极概念和实在定义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银被定义为比重为10.5、原子量为108并具有一定导电性能等等的物质。如果把这种定义系列不断继续下去,那么其结果造成的无限后退将使所有定义成为泡影。逻辑学宣称,定义过程必须终止于终极的概念,这不仅因为这种终极概念不可能定义而且它也不需要定义。这种演示大体上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曾注意到的所谓实在定义的任务:揭示概念所标示的对象的“本质”。这种认为可以免除对最简单概念的定义的断言,可能有着两种不同的意义。

定义的界限:普通认识论中的终极概念和实在定义

通过采取上述步骤,我们是否就达到了认知中的绝对确定性和精确性这个所希望的目标呢?毫无疑问,我们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通过使用定义了的概念,科学知识本身提升到远远超过日常生活中的认知水平。只要我们掌握了恰当定义了的概念,我们就可能获得在实际上没有怀疑的那样一种形式的知识。

举个例子来说,有人递给我一块金属。如果我只限于从眼看和手摸这块金属所得的知觉,那么我就不知道它是不是一块纯银。我对银的记忆意象很不明确,不足以使我把它们同其他类似的金属(如锡或某种合金)的意象清楚地区分开来。但是,如果我运用银的科学概念,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于是,银被定义为比重为10.5、原子量为108并具有一定导电性能等等的物质。为了在任何所要求的精确程度之内确定给我的东西是不是银或者其他金属,我只要看一看这块物质是否具有这些属性。我通过称量比重、化学分析以及诸如此类的实验,通过观察来确定实验的结果,从而得知是否存在这些所要求的属性——除此而外,没有别的办法实现这个目的。

然而,感官的观察如识读仪器的刻度归根到底总要涉及对一种知觉意象的再认识,而知觉意象,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澄清了的,在本质上总是不确定的。例如,仪器上指针的位置绝不可能精确地得到确定,每一次读数都包含某种程度的错误。

因此,我们面临着开始就遇到的同样的困难。所需要的仍然是对直观结构的再认识,是对感知意象同记忆意象进行比较。唯一不同的是这里的意象不是所认知对象的意象,而是该对象属性的意象。由定义将实在对象的概念解析出来的种种独特的特征最终都必须具有直观的性质。一个给定对象中这些特征的存在只能通过直观来确定;因为所给定的东西无论是什么,最终都要通过直观给予我们。只有非直观的意识经验或“活动”不是通过直观给予我们的。但是,我们已经着重指出,这些意识经验或活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一点也不比直观少。

由此看来,希望通过概念的引入来克服的困难实际上并没有消除,而只是被推后了。但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某种对知识大有好处的东西。这种好处就在于,通过确当的定义现在有可能把困难转移到最有利的地方,在那里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确实性(这种确实性对于个别科学的目的来说是足够的)来排除错误。例如,如果鱼的概念包括产卵和用鳃呼吸,那么我们就决不会犯将鲸当作鱼的错误。鲸产下活的幼鲸并用肺进行呼吸,对于这些特征的存在,精确的观察和研究不可能使我们受到欺骗。同样,把“银”这个概念所独具的特征——如前面所举的例子一一挑选出来,从而能够具有一切符合实践的和科学目的需要的足够的精确性来保证对这些特征的再认识,尽管再认识本身只有借助于感觉的意象才能实现。对于其他一切实例也同样如此。

然而,不管这种方法能够多么充分地满足实际生活和科学的需要,但它并不符合认识论的要求。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不管困难可能被推后多远,但它在原则上仍然存在。对认识论来说,问题是这一困难是否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只有如此,似乎才可能有绝对确定的知识。因此,认识论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个问题上。

看来,稍作思考便很容易对这个问题给出一种回答。定义一个概念就是确定它的特征。但这些特征如果要得到确切的确定,就必须又被定义,也就是说,它们必须进一步被解析为一些特征,如此不断地继续下去。如果把这种定义系列不断继续下去,那么其结果造成的无限后退将使所有定义成为泡影。然而,事实上我们很快便会发现一些并不需要加以进一步定义的特征,标示这些最终特征的词的意义只能通过直观或直接经验来说明。我们不可能通过定义知道什么是“蓝”或什么是“愉快”,而只能通过对某种蓝的东西进行直观或通过体验愉快。因此,我们似乎对我们的问题有一个明确而否定的回答:最终回到直接所与的东西,回到直观的经验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直接的所与在原则上总是以一定的模糊性为显著特点的,因而,似乎不可能获得绝对精确的概念。那么,我们是否必须承认,否定无可辩驳的确实知识存在的怀疑论观点是正确的呢?

在这里,必须把一种重要的观察加进来。当我们说直观性的结构是不确定的,我们并不是想要否定心理事件直至最后的细节都是完全确定的。作为实际的过程,它们在每一个方面都是确定的;事实上任何实在的东西都唯一地是其所是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然而,我们所说的模糊性总是存在的。因为,尽管这些心理过程在每一环节上都是完全确定的,然而它们每时每刻都有所不同,它们是稍纵即逝并不断变化的;我们每一时刻的记忆甚至都不可能完全精确地再现前一时刻的心理过程。我们不可能区分开两种近乎相同的颜色,两种几乎相同高度的音调;也不能确定地说出两条接近平行的线是否形成一个角度。简言之,虽然确切地说直观作为实际的结构本身不能被描述为不确定的,然而,一旦我们试图作出有关它们的判断时,就会产生不确定性和不确实性。因为为了作出判断,我们就必须把这些直观作为某种与其变化无常的性质相对立的东西固定地保持在记忆中。下面,我们将把这一事实以简略的形式表达出来:一切直观或其他经验都缺乏充分的明确性和确切性。

直到最近,逻辑学一般说来并没有受到这种情况多大的侵扰。逻辑学宣称,定义过程必须终止于终极的概念,这不仅因为这种终极概念不可能定义而且它也不需要定义。热衷于对一切事物都追求定义,这种做法被视为不必要的烦琐,这种做法会妨碍而不是促进科学的发展。最简单的概念的内容就表现在直观之中(例如敲音叉发出音符“a”的音高)。这种演示大体上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曾注意到的所谓实在定义的任务:揭示概念所标示的对象的“本质”。实指定义也叫做“具体的”或“心理的”定义与专门的逻辑定义相对待,当然它与逻辑定义根本不同。(www.daowen.com)

这种认为可以免除对最简单概念的定义的断言,可能有着两种不同的意义。

第一,它可能意味着直观的确能够赋予某些概念以完全清楚、确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关于所有直观都是模糊的(在前面所解释的意义上)看法就必定受到挑战,必须加以纠正。

第二种可能的意义在其充分的形式上只有很少的哲学家维护它。可以援引的一个例子就是诡辩学家高尔吉亚的理论;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彻底经验论——如果以彻底的一贯性加以贯彻——结果也会导致同样的观点。按照这种哲学,对于任何知识,甚至对于所谓纯概念性的真理如数学命题都不可能要求有绝对的确实性,我们的知识,例如3乘以4等于12,最终也只是通过实在的心理过程所获得的,这些心理过程都同样具有任何所与的东西的模糊性。在思考这一观点时所遇到的认识论问题将在后面进行讨论。到那时我们对这里的第二种可能的选择所必须采取的态度也就会清楚明了了。现在我们来讨论第一种可能的意义。

在这里成为问题的是,由于认识是通过迅速变化、模糊不清的经验来实现的,面对这个事实,我们如何来拯救知识的确实性和严格性。要做到这一点,看来我们只有假定经验并非在每一方面都是不确定的,而是有某种完全恒定的东西,或者可以清楚确定的、在某种情况下变得非常明显的东西。但是,毫无疑问,所与的东西就其性质来说每时每刻都在变动之中。因此这种恒定的东西只能是支配着所与并赋予所与以形式的法则。

这样一来,就展现了一种可能性使我们可以走出赫拉克利特式的经验之流而站在坚实的土地上。诚然,一个基本的疑问总仍然存在:即使我们的直观的观念以某种方式由绝对严格的法则所支配(情况确是如此),但仍然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对这些法则知道的是什么呢?难道这种知识归根到底不也是由不断变化的经验所构成的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全部问题不是又会一再地、永不休止地重新产生吗?

不过这还不能决定,这个基本的疑问会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辩明,还不能确定,一旦我们回到概念的直观的意义上,我们是否真的就失去了对绝对严格性的保证。但是,不论这个决定可能是什么,认识论必须准备防止出现不利的结果。因此对于认识论来说,首要的是要研究是不是一切概念的内容最终只能到直观中去寻找,或者,是不是在某些情况下,谈论概念的意义而毋需将它归结为直观的观念也可能是合理的呢?那样一来,就可能不依赖于直观所表征的明确性的程度而使概念的这种确定性得到保证。这样,我们就再也不必因经验永远处于变动之中这个事实而感到灰心丧气了;具有严格精确性的思想仍然可以存在。

在下一节我们将会指出,在何种意义上这种精确性思想仍然可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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