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概念?概念与直观意象的区别首先在于这样一个事实:概念是完全被规定了的而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东西。可能有人要说(事实上许多逻辑学家已经这样说了),概念只是具有严格固定内容的意象。然而,正如我们在前所说的那样,在心理的实在中没有这种东西,因为所有意象都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当然人们也可能假定,具有固定内容的意象至少是可能的,但这种假定仍然只限于个体的意象。它根本不适用于一般观念或一般意象的情况。而我们要得到认知却需要这些一般观念或意象。因为,如我们刚刚在前面澄清了的,一般意象不可能作为真实的心理的东西而存在。
因此,概念不是意象,它不是任何一种实在的心理结构。事实上,概念不是实在的,而是想象的——我们所假设的以严格规定的内容来代替意象的东西,我们运用概念就好像它们是具有确切规定的属性的意象,对这些属性我们总是能够以绝对的确实性把它们再认出来。这些属性称之为概念的特性或特征(Merkmale,通过具体的规定提示出来。这些规定的总体构成概念的定义。在逻辑学上,概念特征的总和叫做概念的“内涵”(或“内容”),概念所指的对象的集合叫做概念的“外延”。
因此,我们正是通过定义力求达到在意象领域中决不会发现而对于科学知识来说必须具有的东西:绝对的恒定性和确定性。我们不再是与模糊的意象相比较来认识对象,而是研究该对象是否具有定义所确定的某些属性来认识对象。这样就可能认知这个对象也就是用正确的名称来标示它了。因为定义规定了适用于具有它所揭示的特征的所有对象的共同名称。或者用传统的逻辑学术语来说,每一个定义都是名词定义。
相应地,概念便起着所有那些对象的记号或符号的作用,这些对象的属性包括这个概念的各种规定的特征。
毫无疑问,“对象”和“属性”这些词要在尽可能最广的意义上来使用。对象就是我们能够想到、能够指称或用符号表示的任何东西:不仅是“物”而且还是过程、关系、任意的虚构(因而也包括概念)等等。这同样也适用于“属性”。属性代表以任何方式表征并能有助于规定对象的任何东西,不管它是有形的还是关系,想象的东西或任何其他东西。
由于概念是非实在的,所以就必须在思想活动中由某种心理的实在来代表它;因为思维本身当然是一种实在的心理过程。在非言语的思想中,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经常起记号作用的是一些直观的观念或意象,在这些直观的观念或意象中,至少近于实现了概念的某些规定的特征。在言谈中,概念是用词或名称来标示的,而这些词或名称,为了交往和沟通的目的,又能够用书写的记号来加以确定和表示。然而在科学的语言中,要尽可能地使所有语词都表示概念。这就是当今某些逻辑学家之所以把事情颠倒过来要把概念定义为“词的意义”的原因所在。
如果在实际的思想中用直观的意象(尽管它具有模糊性)来代表概念,只要我们承认这只是一个代表的问题并注意不要把意象的所有属性都看作概念的特征,那么,这也没有什么关系。通过直观的意象进行的思考可以叫做图像式的思考,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所有的思考都或多或少地是图像式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得到正确的结果,只要(1)我们记住直观的意象所起的作用只是作为一种替代;2)我们仍然要经常想到它们所代替的到底是什么。然而,这并不总是那么容易的。事实上,用意象作为概念的替代也许是一般哲学思考中滋生错误的最严重的根源。思想的翱翔无须检验羽翼的负载能力,无须确定承载思想的意象是否能够正确地实现其概念性功能。而要实现这一点只有一再地回到定义上来。但是经常适用的定义总是没有的,哲学家们竟冒险用没有坚固的概念框架支撑的意象进行飞翔。其结果是导致错误和很快地失控。
我们注意到,当今的研究者们越来越多地强调——并寻求实验的确证——思想在本质上并非总是纯粹图像的或直观的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无疑是可取的。但是,我们不应当认为非直观的思想就是以纯概念进行思想,用概念展示其实在性,如同在直观的思维中意象展示其实在性一样。恰切地说,非直观的思想就是某种实在的意识过程——最好称之为意识“活动”——对这种意识活动进行仔细的研究属于心理学研究的领域。这些意识“活动”具有模糊和易逝的性质,而概念则具有绝对确定的和清晰的意义。这些意识“活动”,如同图像性思维中的观念和意象那样,只能代表概念;它们本身不可能是概念。到底在实际的思考中是什么样的特殊的心理状态或过程代表概念,这些状态是不是直观的意象或别的什么东西,这是一个纯粹的心理学问题,我们不去讨论它。还有,正如有人已经指出的那样[2],代表概念的图像性意象,并不构成概念的“意义”。概念不是意象的代表;相反,它是由意象所表现。
概念不是实在的。它们既不是思维者意识中的实在结构,也不像中世纪的“唯实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它们所表示的实在对象中的某种实际的东西。严格地说,概念并不存在。真正存在的是概念性机能。这种取决于环境的机能,一方面可以由意象或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来执行,另一方面可以由名称和书写记号来执行。任何人如果把概念说成好像是意象,好像是意识中实际发生的事情,那么他也就因此而创造了魏辛格所说的那种意义上的虚构(《好似哲学》,第二版,第53、399页)。但是,如果我们不把这两者混淆起来,只是把概念性的机能看作实在的,而不把实在的存在归于概念,那么我们便不会作出任何有意识的错误假设。因而,一般地把概念看成虚构是错误的。
在思维者的意识中,对概念的思考是通过一种特殊的经验进行的,这种特殊的经验属于意识内容的一种,现代心理学基本上都把它称之为“意向性的”。“意向性”这个词不仅是用于指意识中的经验,而且也包含对这些意识经验以外的某种东西的指涉。例如,试想一下我现在对昨天听到的一首歌曲的记忆。在我意识中呈现的不仅是该歌声的心理意象;而且我还知晓这是我昨天所感知的歌声的意象。这种知晓——这歌声意谓或意指这些观念或意象的对象,歌声指向这个对象,“意向”向着该对象这个事实——是与意象本身不同的东西。它是一种心理活动,一种心理机能。在斯图姆夫看来,它不仅是某种不同于直观意象的东西;而且它甚至也不与直观意象相联系[3]。这种关于这些机能对理解心理生活具有基本重要意义的见解是现代心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成就。在这里,我们特别要感谢斯图姆夫,是他把对这些机能的确切研究看作心理学的首要任务。胡塞尔、库柏及其学派在对这些“活动”作出恰当评析上也有重大功劳。一个这样的“活动”或机能就是对概念的思考,是指向概念的活动。因此,正是这种概念性机能而不是概念本身是实在的。
但是,这些看法只是为了澄清心理学的条件所说的附带性的意见。在认识论上,概念性机能的意义恰恰就在于表示或标示。然而,在这里表示无非意指配列或对应,也就是说,一对一地对应或更多的是多对一的对应。说把那些对象归在某个概念之下也只是说我们把这些对象与这一概念相对应或相配列[4]。(www.daowen.com)
在这一方面,我们注意到,人们从逻辑上和认识论上对评价“记号”、“表示”、“标示”这些词的歧义性所做的最近的努力。首先,必须把仅仅在“宣称”、“告示”这个意义所用的标示和在“表达”、“表现”、“意指”、“意谓”以及其他类似的动词的意义上所用的标示加以区别;而所有这些不同的意义都可能与意识的不同的“活动”或样式相对应[5]。然而,在所有这些意义中,共同的东西就是它们都涉及配列或对应。只有这种配列或对应才是认识论的本质所在。至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不论人们可能会有什么别的说法,其性质主要是心理学上的区别。只有对应的方面(它并不受这些区别的影响)才对解决知识性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个事实证明了这些区别与认识论没有什么关系。如果以为解决认识论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把各种各样的意识样式和“活动”区别开来,那就大错特错了。如果真的是那样,那么我们就永远也不可能回答任何认识论问题了。因为意识的样式是无数的,又是不可穷尽的,严格地说,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的经验与任何其他经验恰好相同。如今被人们广为赞扬并实行的“现象学分析”方法着手进行的正是这样一种区分。因而,它们把这种区分进行得愈是彻底,就愈是遥远地把我们带进一个无限的领域。这种方法并不产生真正的知识;它只是准备了寻求知识的方法,因为它并不把一事物归结为另一事物;相反,它追求对事物进行尽可能多的分解和区分。
但上面说的这些只是顺便说到的意见。下面我们还是回到对概念性质的讨论上来。
上面我们所持的观点——认为概念并不实际地存在,谈论概念只是使用一种简化,实际上,只有概念性机能——遭到广泛的反对。人们反驳说,整个科学,例如数学和纯粹的逻辑学,其主题完全由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所构成。由此看来,我们如果否定概念的存在就不可能不导致如同劳伦兹·奥肯在说到“数学基于无(Nichts)并从无中产生”时极好地表达出来的那样一种荒谬性。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一般宁可说:概念确实存在,它们也具有一种存在,正如感觉对象具有一种存在一样,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的存在而不是实在的存在。人们承认三角形、5这个数、三段论以及诸如此类的概念并没有实在的存在。但它们并不是纯粹的虚无,因为我们能够作出有关这些概念的各种有效的陈述。所以我们必须赋予它们一种存在,我们把这种存在称之为理想的存在以区别于实在的存在。
当然,这个问题纯粹是一个用语问题,就此来说,对这种表达形式并没有什么反对意见。但是,谈论这种理想的对象总是很容易导致含糊不清的和错误的观点,即这些语言表达所依据的柏拉图主义的形而上学观点。由于对这种错误几乎毫不注意,我们就会把独立于实在世界的另一个世界即理想存在的世界,一个观念的领域,价值和真理的领域,有效的东西的领域——简言之,一个永久的概念世界同实在世界对置起来。这另一个世界似乎是固定的、自我维系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概念和真理永远受到推崇,甚至即使没有实在存在的领域,这个世界也依然会存在。因为,据说,即使没有实在的东西存在,2乘2也会等于4。于是,便产生了关于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实在世界和理想世界之间的联系问题,结果使哲学思想中充满了许许多多的假问题。人们便设想,以某种方式通过实在过程来领悟和把握理想世界:通过观念和意象来领悟和掌握概念,通过判断活动来领悟和掌握真理,如此等等。为了表示这种领悟活动,人们造出了一个特别的名词——“理念化”(ideation)。这样一来,本来要加以澄清的关系,实际上反而变得更不清楚了,特别是如果人们在走向概念的完全实体化和纯粹的柏拉图主义的形式理论上不想迈出最终的一步的话,情况也是如此(见本书后面,第Ⅱ部分,第18节)。
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搞清楚,所要讨论的理想的“存在”无论如何不能同实在的存在相比较或相对置,那么我们就得以避免所有这些纠缠不清的间题。理想的存在既不是与实在的存在相接近,也不可能进入与实在存在的真实关系之中。特别是如果赋予观念的领域以一种独立于实在世界的存在——似乎真理和概念能够以某种方式独立于进行判断和理解的人们,那是毫无意义的。真理和概念的本质就在于它们是记号;因而,它们总是要预设某个想要用符号来表示或标示的人、某个建立配列和对应关系的人为前提的。概念性机能只是在进行指涉和联系的意识中起作用,因而,把一个独立于有意识的人的存在归于概念是毫无意义的。当然,那种认为概念是特殊的意识过程的一部分或一个方面的观点同样也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观点会把概念看作是一种心理的特征,而全部关键之点正是概念根本不是实在的。
中世纪的唯实论早已陈旧过时,然而人们仍然犯着许多错误,设想在概念和概念所包括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指称和标示的关系,而且是更为密切、更为贴近的关系。说明这一点的一个例子就是关于抽象的理论,认为概念可以说能够通过抽象掉个别属性从事物中概括出来。如果这种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反过来我们只要在概念上增加某些特征,就能把它重新变成实在事物。这当然也是无稽之谈。不管我们给概念加上多少具体的特征,概念顶多只能成为个别事物的概念;但它决不可能成为该事物本身。尽管如此,所谓个别化原理(principium individuationis)——即据说据以从一般的概念中可以产生出个别事物的原则——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种奇怪的理论产生于“偶性”(Haecceitas,即特性,与一般概念相结合就转变成个别的实在。
同样,把一些特性加到概念上也不可能从概念中产生意象或观念。因为观念也是某种实在的东西;它是心理实在的一种形式。正如实在的事物或观念不可能仅仅从概念中建立起来,同样概念也不可能通过舍弃某些属性而从事物或观念中产生出来。
一般说来,我们不可能从一个事物中“撇掉”一种属性而留下其余的属性不变。例如,我不可能为了形成一个数学上的圆的概念首先想象出一个实在的圆,然后抽象掉所有属性诸如颜色等等。当然我能够想象一个具有任何特定颜色的圆,但不能想象一个不具有任何颜色的圆。我们并不是通过撇开事物或观念的某些属性而得到一个概念的,正如圆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我们不可能仅仅去掉某些特征而不提供替代物。相反,我们获得概念的方法是通过把各种特征彼此区分开来并且给每一个特征赋予一个名称。但是,正如休谟指出的那样,[6]这种区分之所以可能,是由于这些个别特征能够彼此独立地发生变化。因此,就圆的实例来说,我之所以能够把形状和颜色作为独特的特征区分开来,是因为一方面我能够想象具有任何形状而颜色相同的物体,另一方面,我也能够想像具有任何颜色而形状相同的物体。
我希望,这个简短的说明将足以对概念的性质提供初步的澄清并防止任何对概念的具形化。概念只是一种假想物(Gedenkendinge),旨在为达到认识的目的使确切地标示对象成为可能。概念可能类似于分布于地球上使我们得以明确地标示地球表面的任何位置的经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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