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这个词在科学研究中似乎比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更深刻、更重要的意义。这个词在科学研究中似乎是用一种不同凡响的着重语气宣布出来的。但是我们马上就看到,在科学中,并没有给“知道”这个词加上新的、特别的意义,科学中的“认知”和日常生活中的“认知”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差别就是,在科学和哲学中,认识过程的崇高的目标和主题使它显得更为庄重。
为了加大与上面使用的例子的对比程度,让我们从最严密的、最精确的科学——物理学中选取例证。在物理学史中充满了为专家们一致认可的表明知识取得了显著进步的事例。对任何一个这样的事例进行一番考察都应当对有关知识本质问题有所回答。因为我们能够由此看出其中暗含地假设的知识定义。
例如,物理学已成功地解释、理解、知道(这些词都表示同样的东西)光这种现象的本质。物理学家把光解释成什么呢?早在17世纪,惠更斯就提出了光的波动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光就是一种以波的形式进行的状态的传播。后来,依据弗里斯奈和托马斯·杨的实验,无可置疑地证明了光传递的属性和法则与一定条件下波传输的属性和法则相同。二者都可以用同样的数学公式来表示。简言之,人们再认识到光的现象所展现的关系与波的传输中普遍发生的那些关系是相同的,因此,这些关系是已经熟悉的关系。(这恰恰就是和我如何知道这动物是一条狗的那种情况是一样的。我在它那里再认出我所熟悉的作为狗的性状的那些特征。)
然而,在那个时代,人们已知的波只是那些由介质的机械运动所构成的波——水波、空气波,以及弹性物体的其他振动。因此,就光来说,人们以为不言而喻的是光所涉及的是机械的振动,是介质的质点围绕着一个平衡位置运动所产生的波。后来,特别是由于H.赫兹的工作人们知道了电磁波,并且以严格的数学形式提出了电磁波的法则。到这时,人们注意到,支配着电磁波的法则可以在光学现象的法则中再被发现,而且比机械振动的法则更完全地适合这些光学现象。那就是说,光的行为中某些为力学理论说明不了的特殊性现在可以被再认出并由此而得到理解;仅举一个例子来说,已经发现电磁波的传输速度与光的传输速度相同,而没有发现任何一种弹性介质中的波具有这样的速度。根据这种再认识活动,现在可以说:光是一种电磁现象。光就有了称呼它的恰当的名称。
在这里有两个阶段上所获得的一些知识:首先,光被解释为一种振动现象,一种波的传输,然后,通过第二个发现活动,这些振动和波被确定为本质上是电波。这种情况与关于狗的例子十分相似。最初,我只能用“动物”这个比较一般的名称来称呼它;但在再认出它的更多属性以后,我就把它称为一条狗。
然而,我们还应当注意在日常生活的实例和科学的实例之间有重要的区别。在取自日常生活的实例中,我直接确立了两种经验,即知觉和心理意象之间的一致或相同。而在取自科学的实例中,通过认识活动联系起来的两项则把“法则”作为其共同的要素,法则是不可能被感知到而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得到的东西。至于法则之间的“相同”是不是反过来又只能通过两种知觉或其他经验之间的“相同”来证实,这个问题我们不在这里探讨。这是一个属于科学方法论的一般理论问题,为了直接定义知识的概念,并不要求解决这个问题。无论如何,主要之点就是在认识中两个成分被确认为“同一个东西”。因此这里所涉及的是可以成为同一的相同。在上面的例子里,如果共同的要素是“法则”,那么我们所发现的相同就是同一;因为法则是一种概念性的创造,我们知道,就概念来说,相同和同一是重合的。这里所涉及的区别,我们暂且不去作进一步讨论,我们要做的事情只是要确定,当我们谈到科学中的“知识”时,我们还是指对相同的东西的再发现。
如果我们考虑任何其他科学中的任何其他例子,那么我们仍然会得到同样的结论。无论在哪里,知识过程的核心都是再发现。例如,当我们断言亚里士多德在雅典城邦写了手稿(这是对一个关于历史知识的实例的确定),我们所断定的就是把写这些手稿的作者同这位由于别的理由而为世人所知的哲学家等同起来。这样,我们便在前者中再认出后者。当我们在语言学中得以知道不同语言中的两个词的亲缘性时,这就意味着我们已经确认了这两个词由之起源的词根的相同性。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我们想象到的任何实例。但我们并不需要进一步作这种分析。这些分析总是产生同样的结果——科学中的认知如同日常生活中的认知一样,都表示在一种事物中再发现另一种事物。
从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则中我们就已经可以引出一些关于科学知识的目的和方法的重要结论。
首先,我们谈到,认知只要求把以前互相分离的两个现象中的一个归结为另一个。因此,我们并不需要(像人们常常认为的那样)对解释项比被解释项有更好的了解。那种认为只有在不熟悉的东西中再发现熟悉的东西才获得了知识的看法是不对的。这一点可以很容易由科学研究的许多实例加以证明。例如,当现代物理学力求把力学法则归结为电磁学时,正如人们长期追求与此相反的过程,即对电寻求力学的解释似乎被证明是成功的那样,这种归结也同样是一种解释,是一种知识的进步。尽管我们了解力学法则的时间要比了解电磁学法则长久得多,而且力学法则比电磁学法则更为人类心灵所熟悉,但现代物理学的这种归结仍然是成立的。同样,发现地球上的一种新的语言可以为我们理解最熟悉的语言的许多特征提供联系的纽带和解释的根据。
我们还经常碰到这样一种说法,认为认知就是“把我们所不曾体验过的东西归结为我们体验过的东西”。但这是大错特错的。要被解释的东西必定总是我们所体验过的。为什么我们要去解释未曾经验过的东西呢?这里存在着体验(kennen)和认知(erkennen)或理解的混淆,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这种混淆可能会对哲学带来最严重的后果(见后面,第12节)。但是,即使我们改正这个错误,用‘未知的东西’来代替‘不曾体验过的东西’,这种说法仍然不会变成正确的。因为未知的东西所归结的解释性因素并不一定就是我们以前所体验过的东西;它可能是某种新的东西,是为一项特殊的知识而明确设定的东西。每当我们为了解释一组事实而构造一个新的概念或新的假设时,都发生这种情况。当然这些概念或假设然后必须依靠其他根据来加以确证,我们才能认为这种解释是成功的。但是在这里,首先是恰当地设想出来的假设使得某些事实成为可理解的,由此所获得的知识就是把我们所体验过的某种东西归结为我们以前未曾体验过的东西,这恰恰与上述说法相反。再则,使知识成为可能的解释性因素本身不一定是已知的东西;它可以是我们不可能归结为其他因素的某种终结性的东西。因此,要使上面这种说法成为正确的,就必须将它概括为这样一个不太特殊的原则,即知识就是把一种东西归结为另一种东西。
许多哲学家都感到并且承认,这样的归结的确充分地抓住了知识的本质。但是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把这一见解付诸实践并从中引出全部结论。所有重大的原则问题最终都要使我们回到认识过程的本质上来。我们必须用同样的武器来对付所有的哲学问题以及所有问题的哲学方面。我们经常必须回答的有两个问题:第一,我们能把所要知道的东西归结为什么样的因素?第二,我们必须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来实现这种归结?
各种个别科学在解决其特殊问题的过程中都自然而然地提出这些问题,而且也容易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归结的途径是事先就制定出来的。因而这种归结的任务就是要确定解释性的因素,这常常需要相当的勇气来毫不畏缩地沿着这条道路去思考所面临的问题。例如物理学就是这样达到现代量子假设和相对论的。(www.daowen.com)
在其他情况下,解释性因素已经掌握,所要解决的任务就是寻求解释的途径。这是通常的情况。例如,人们试图通过牛顿的万有引力法则来解释行星的运动;用热力学法则来说明气象现象,或者通过物理学或化学法则来说明生物现象,或者从先前发生的事件来推论某些历史事件的原因。诚然,对于必须求助于哪些因素作为解释性原则,我们常常会犯错误,因而容易被某些捉摸不定的东西引向迷途。我们在前面提到的曾经一度颇为流行的认为一切物理现象都一定可以解释为力学过程的观点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
然而,还有一些情况,那就是我们既没有解释的途径又没有解释的原则,既无路径又无目标。这时,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这个问题先放一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甚至不能把这个问题看作是一个表述得正确的问题),直到后来我们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解决问题的线索时,我们才会重新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即使在探究的这种早期阶段,我们就已经能够对于一切知识的最终目标形成某种观念。
我们只需注意,最初在另一事物中再次发现某种事物,然后又从那个事物中再发现另外的某种事物,如此继续,这样就使我们的理解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向前推进。那么,这整个过程推进多远,它的结果是什么?对此,至少有许多东西是清楚的:如果以上述的方式进行下去,由同一个原则所解释的现象的数目会越来越多,因而,用来解释整个现象所需要的原则的数目会越来越少。因为要不断地把一个事物归结为另外某种事物,所以尚未被归结的事物的集合(即需要被解释但尚未被解释的事物的集合)就会不断地减少。所以,所使用的解释性原则的数目多少就可以用来作为衡量所达到的知识水平的一个尺度,最高的水平就是以最少的、本身不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的解释性原则所达到的水平。因此,认知的最终任务就是使这个最低限度的数目尽可能地小。
我们到底能把这种减少最终解释性原则数目的进程推进得多远,对这个问题马上就想说出某种更加确定的东西来还为时过早。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些企图从一个唯一的原则中推论出全部存在、全部世界的丰富性的哲学家们的努力除了受到一种宽容的微笑以外,什么也得不到。另一方面,我们对科学在减少原则的数目而且在最近期间真正以强大的攻势来减少这些原则方面所已经取得的成果,不能不表示最高的敬佩。最好可以从物理学来观察和衡量这种进步,在物理学上,在短短的数十年间,用来解释其他一切现象的基本法则的数目显著减少。力学、光学、热和电曾一度分属不同的领域,各有其自身的法则。现在,物理学家们认识到,根本上只有力学和电动力学是物理学科的两个互相分开的部分,而其他所有的东西都已经归结为这两个部分。甚至在许多方面也表明,不能排除这两个部分相互归结和统一的可能性。
此外,我们现在可以看到,要在解释上达到终极的知识,构成真正困难的是什么:一方面,我们要使用最少的解释性原则,但同时又要借助于这些原则来规定世界上每一个单个的现象。换言之,仅仅依靠最一般的名称来单独地标示个别的东西,但要被单独地加以标示——这乍看起来似乎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要求。
在前面谈到的关于狗的例子中,我们的确达到了单独的标示。但这是由于使用了一个个体名称(“我的狗塔拉斯”),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这种标示并不构成科学的知识。相反,通过一个适当的一般性名称来标示一个个体是很容易的,但这样做并不能以充分的一义性来规定那个个体。而且,这也不构成科学知识而只有科学知识的外表,因为要发现或构造可以在世界上的所有现象中被重新发现的一般概念并不困难。例如,泰勒士认为他在一切事物中认出了相同的实体——水。但这并不表明获得了真正的知识,因为这一观念对于他完全地、毫无歧义地比如说确定一块大理石和一块木头之间的个体性差异是毫无用处的。同样,比如说当现代形而上学提出存在的一切都是精神这个论题时,情况与此也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尽管这种现代的形而上学的表述有更加广泛的论证和更为精巧的论辩,但它与泰勒士的表述基本上并无二致(见以下第35节)。
没有受过教育的人不大可能意识到“见识”(erudition)和“知识”(kowledge)之间的这种区别。他们一旦给每一事物或现象赋予这个或那个名称便心安理得了。园丁由于能够说出他的园中的所有植物的拉丁名称便自以为聪明得不得了!我们不是经常听到人们对自己头脑中储存着许许多多的名称、用语和数字而骄傲吗?他们竟把这些东西当作知识。[1]
下面我们就会看到,事实上只有唯一的一种方法能够产生最严格的、真正有效意义上的科学,因而能够满足这里所讨论的两个条件的科学知识,这两个条件就是:一是要完全地规定个体;二是要通过归结为最一般的东西来实现这种规定。这就是数理科学的方法。但是在达到那一点之前还要走很长的一段路程。我们现在的目的只是顺便指出我们已经到达的位置所展现出来的景色。在我们着手扩充这些景色之前,我们想首先创造出一种能更清楚地分辨这些景色所显示的东西的方法。
为此,我们要回到对认识过程的分析上来,以便把我们表达得尚不完全的结果进一步加以完善,使之更加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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