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勇[1]
[2012年7月11日第5版]
审判理念、裁判方法与司法能力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社会关注司法的焦点。司法不是自动售货式的无意识封闭活动,每一个个案裁判的背后都折射着裁判者的审判理念、裁判方法和司法能力。强调理念、方法和能力是司法活动固有规律的特性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时代要求,也是加强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现实要求。正确的审判理念是确保司法工作总体方向不偏离的“指南针”;科学的裁判方法是确保司法工作具体步骤不出错的“规矩尺”;全面、高超的司法能力则是确保司法工作结果出成效的“登云梯”。本文将以裁判方法为重点展开论述。
审判理念是审判行为的方向和灵魂,也是形成科学的裁判方法和全面的司法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提升司法水平,首先要把握司法特性,端正审判理念。要立足现实国情,借鉴世界司法文明成果,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内涵和本质要求具体化为科学的审判理念,并通过系统化和具体化的实践,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获得普遍认同、取得深化拓展、得以有效践行。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居中平等审判的理念,树立公正形象;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彰显以人为本;坚持公开民主的理念,增强司法公信;坚持定纷止争的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坚持责任司法的理念,维护和倡导社会价值取向;坚持廉洁司法的理念,提升司法权威。
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只是确定了审判的方向和价值取向,要将审判理念外化于司法行为、作用于司法结果,还需要从司法的特性和规律出发,以规则为导向,形成严谨、规范、统一的裁判方法,体现司法的专业和理性,从而实现司法功能。为此,要着眼审判全流程,抓住审判的五个关键环节。
一、在诉讼流程上,运用“释明引导”法,让诉讼程序最大程度地保障诉权实现
法治首先表现为程序之治。确保程序公正,既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又要警惕和防止程序价值定位的过度化可能带来的诉讼成本增加、程序僵硬、模式生硬等问题。
一要围绕诉讼目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通过准确释明,善加引导,让当事人诉讼请求明确,避免因当事人诉请模糊导致答辩找不到方向、裁判确定不了范围;让当事人诉讼请求妥当,避免因诉请无实质法律意义或明显不可能实现而导致诉讼目的落空;让当事人诉讼请求完整,避免因诉求不充分导致一案多诉、一事多诉,造成当事人讼累,浪费司法资源。从而使法院的裁判真正建立在当事人真实诉求的基础上,使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依法得到实现。
二要依据诉讼请求,释明引导当事人固定争议焦点。在诉讼进程中要充分引导,善加整理,及时与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达成共识,确定案件审理的重点,避免因当事人纠缠、争执于无关细节或事实,而使诉讼偏离正确方向;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避免因当事人无的放矢而无效举证或遗漏关键证据,因重复性陈述而降低庭审效率,推进当事人的诉辩过程层层递进,不断深入。
三要围绕诉讼进程,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既要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条件,适度予以平衡,避免因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导致庭审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以形式公正掩盖实质不公;又要根据庭审进程适时适当公开法官的法律观点和事实心证,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补证、质证和主张、抗辩,便于当事人正确评估自己在诉讼中的处境,理性选择调解、鉴定、审计等诉权形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行为不理性、诉讼不经济;还要加强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诉权的正确、合法行使,避免因当事人意气之争导致行为失控,因滥用诉权导致对方当事人诉讼受累、权益受损,浪费司法资源。
二、在事实认定上,运用“多维推进”法,让裁判事实最大程度地接近或重现客观真实
要抓住案件事实查明这一关键环节,从多个维度逐步推进,发挥司法明辨是非的功能,让裁判据以作出的法律事实最大程度接近或重现客观真实,避免单向思维和单一模式带来的司法不公,健全完善有理有据胜诉机制。
一要发挥诉讼的对抗功能,在交锋中接近或重现客观真实。兼听则明,不同主体从不同方向总要比从一个方向更能发现客观真实。要充分发挥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优势,尊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当事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辩论机会的均等,让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的交锋、对抗中逐步还原,避免因法官先入为主而导致司法专断。
二要强化法院查明的责任意识,在调查中发现案件事实。尽管当事人具有案件事实查明的信息优势,但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直接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如一味坚持当事人主义就可能使事实查明流于形式,导致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背离,影响裁判的公正性。要发挥法院调查在事实查明中的补充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且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主要事实,主动予以调查、明确。
三要发挥证据规则的积极作用,在辩证中认定案件事实。既要切实强化证据裁判观念,坚持从证据出发认定案件事实,发挥证据规则在证据量化、效率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避免因对客观真实的过度强调而导致诉讼效率、效益低下,因法官证据认定的随意和恣意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又要辩证看待证据规定以法律真实为证明标准,与现实中社会公众以客观真实为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准确理解,善加运用,避免因机械适用导致证据认定和事实推定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价值取向,使司法成为舆论焦点和社会热点,影响司法公信和权威。特别要慎用证据失权,避免因适用新证据而改判发回。
三、在法律适用上,运用“综合分析”法,让裁判依据最大程度地体现立法精神
法律适用既需要学养丰厚和逻辑缜密,又需要经验丰富和洞明世事;既需要严守法律规则,保持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又需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善于填补法律漏洞;既要遵守逻辑规则和注重逻辑推演,又需要讲求利益衡量,维护核心价值观。
一要以法律文本为基础,正确解读法律。要遵循严格依法的理念,从法条文本出发,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的顺序,探究其可能的文义,确保“同法同解”,避免因方法不当而错解法律,因司法恣意而误读法律。
二要以立法目的为导向,审慎补充漏洞。在特殊情况下,从现行法的规则、原则和立法精神出发,审慎填补立法漏洞。在法律条文模棱两可或者模糊不清时,澄清其涵义;在法律条文落后于现实时,对其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依据,而又不能拒绝裁判时,努力填补法律空白;在法律规范冲突时,按照法律适用的规则予以协调,从整体法律秩序中获取法律答案。(www.daowen.com)
三要以统筹兼顾为核心,统一适用法律。要善查当事人信息,在关联案件审理上注重适法统一,避免因同案不同判引发社会热点;要善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个案公正基础上实现类案统一,避免因过度强调个案公正而牺牲司法公信;要善用指导性案例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适用上自觉与权威解释保持一致,避免因错误适法损害司法公正。
四、在司法裁量上,运用“利益衡量”法,让裁判结果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乃公平正义之术”。司法要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正确行使审判权,妥善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从而克服三段论逻辑推演可能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作出为公众认可的裁判结论;克服法律滞后带来的适用不公问题,符合社会发展对于司法的实际需求;克服法律漏洞带来的适用无据问题,契合发展中的社会价值取向,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此,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三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在价值冲突中,以社会价值取向为导向确定价值位阶。对不同价值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碰撞,要遵从社会价值取向,准确确定价值位阶。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以公正为先,以实现正义这一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之间以人格利益为先,以体现立法注重人文关怀、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在财产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之间,以动态安全为先,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和社会秩序。
二是在利益碰撞处,以社会公序良俗为标准调整利益分配。并非所有利益都可通过价值比较确定位阶,“法官心中应常有衡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社会公序良俗为标准来适度调整利益分配。既要利益兼顾,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利益,以及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体现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又要比较衡量,如在财产分配上向弱势者倾斜,在经济交易上向诚信者倾斜,在行为评价上向道德者倾斜,以维护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善良风俗。
三是在方案选择时,以利益最大化为依归取舍利益平衡。需要秉持裁判结果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各裁判方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实质影响和对社会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潜在影响,选择其中对各方权益增益最大而损害最小的方案作为裁判结果,以提升诉讼的实质效果。
五、在结果论证上,运用“有理有据”法,让裁判理由最大程度地获得社会认同
如果说上述方法是实现司法“定纷”功能的重要途径,那么说理论证,让裁判结果“有理有据”就是实现司法“止争”目的的重要基础。为此,要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针对当事人诉求和理由说理,注重回应;针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说理,有的放矢;针对裁判推理的过程说理,循序渐进。做到立足事理、严守法理、引用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二是注重判后个案的答疑解惑。要准确答疑,不因答疑不当引发新的质疑;要明白答疑,不因过于专业而影响效果;要耐心答疑,不因对象不同而有所歧视;要文明答疑,态度温和,言辞平实,不因态度不好引发新的矛盾。
有了正确的理念和方法,还需要扎实的能力予以贯彻落实。司法能力的提升不仅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确保司法公正、发挥司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此,需从审判理念和裁判方法的要求出发,以司法的效果为导向,遵循司法规律,着力提升七个方面的司法能力。
着力提升程序掌控能力,提高司法效率。要善于进行案件流程的科学管理,实现简易案快速审、疑难案精细审、敏感案慎重审;要善于把握、驾驭庭审进程,使辩论紧扣争议焦点、内容具体充实、过程完整明晰、运作规范有序、时间紧凑合理、矛盾及时化解;要善于应对突发事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又要合情合理。
着力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确保法律有效实施。要具备勤于善于研习的能力、自如运用法律的能力和规范、严谨的文书制作能力,从而让裁判结果赢得更多认同。
着力提升群众工作能力,赢得群众认同。要深入基层,问计于民,了解群众、了解社会;要平等交流,交心于民,用群众的语言和群众交流,用群众的力量发现事实;要善于调解,促和于民,以周到的言语解决纷争,提升群众满意度。
着力提升沟通协调能力,优化司法效果。要强化内部立、审、执之间的兼顾协调,使案件立得进、审得了、判得出、可执行;要强化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法律统一适用;要强化法院与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联动,提升执行的效率、效果,强化司法权威;要强化法院与有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着力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实现良性互动。要健全舆情风险的评估预警机制,做到苗头及时发现、风险及时防范、预案及时确定;要完善社情民意的辨别吸纳能力,既要善体民意、善待民意、善用民意,又要坚持司法应有的冷静判断,保持理性、客观;要完善舆情关注的沟通回应制度,有效实现司法与媒体舆情的良性互动,营造理解司法、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
着力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延伸司法功能。既要善于总结经验形成裁判规则,为法律的发展完善提供素材、奠定基础,促进法治进步;又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建言献策,发挥好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的积极作用,预警社会风险,堵塞管理漏洞;还要善于平衡利益,引导价值取向,发挥司法惩恶扬善和教化引领的功能,使法治精神成为社会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着力提升职业自律能力,坚守公正底线。既要忠于法律依法办案,做到“执法如山”,守住法治的底线,又要排除干扰独立裁判,做到“刚正不阿”,不因舆论热炒而作逢迎,不因领导、熟人批条子、打招呼而有所偏袒,做到不徇私情感情用事、不看领导的眼色行事、不靠领导的批示办事、不向有后台和有背景的人倾斜。还要拒绝诱惑,清廉办案,做到“廉洁奉公”。通过筑牢法官个人的廉政思想防线,筑好法院的制度防火墙,确保司法廉洁。
【注释】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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