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典疫情应对:法律不可或缺

非典疫情应对:法律不可或缺

时间:2024-0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抗击非典这样的非常事件中,法律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4月8日,卫生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范围。对拒绝隔离治疗的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卫生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在隔离期未满擅自离院脱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应迅速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展查找工作,找到后对其就地进行隔离治疗。

非典疫情应对:法律不可或缺

非典法律应对

李 云[1]

[2003年5月10日第3版]

[编者按]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打赢这场硬仗,依靠的因素很多,其中,法律有着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对防治传染病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然而,不少民众甚至有些政府机关、相关医疗防治机构的人员对此都知之甚少。因此,要加强防治传染病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全民都了解自己在防治传染病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加以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报理论部近期将组织一些文章,加大防治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期为抗击非典尽绵薄之力。

非典是一种流行疫病,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公民权利保护诸方面。处理这一问题,在政策选择上,是按照法律行事,还是单纯依靠行政意志处理,是人们容易忽视的问题。流行疫病的出现,这是任何一个国家事前都难以完全防范的,它必然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恐慌反应。我们依靠什么抗击非典?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政府的精心组织和有力领导、医务工作者的努力工作、人民群众的有效防范等等。然而,法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法治是均衡和持续调节社会秩序的方式,是社会有效的控制方式,是社会成员可以建立行为预期判断的方式。在抗击非典这样的非常事件中,法律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依法定论非典是有效抗击非典的必要前提

传染病是人类的天敌。1989年2月,总结我国防治传染病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建立和完善防治传染病的法律机制,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就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整部法律共7章41条,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定传染病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传染病的控制,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是否能作为这次开展防治非典传染病的重要法律依据,取决于对非典的正确定论。

非典是一种新发现的疾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今年4月8日,卫生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范围。这样,就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非典进行监测、报告、控制和监督。这对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开展非典防治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隔离非典是有效抗击非典的重要手段

随着非典狙击战的全面打响,全国各地根据当地的疫情需要分别制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在隔离非典患者方面,北京市下发通告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实行隔离控制,要求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那么,对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的隔离治疗工作是否于法有据?

(一)隔离非典的法律依据

对不同种类的传染病及传染病源的不同诊断阶段的隔离措施,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都有详尽的规定。该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这一条款不仅提供了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也确定了这种隔离的性质、执行机关及隔离期限。这种隔离是一行政强制措施,它由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来具体实施,公安部门协助。作为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有义务接受卫生部门隔离治疗。对拒绝隔离治疗的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卫生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在隔离期未满擅自离院脱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应迅速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展查找工作,找到后对其就地进行隔离治疗。对不听劝阻甚至违法闹事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处罚。

(二)隔离非典的政府职能

政府不仅可以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控制,还可以根据疫情需要进行区域性控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6条之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三)拒绝隔离的法律责任

隔离首先是对患者自己负责。对非典患者和疑似非典患者隔离,可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同时,隔离措施也是对社会负责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有一些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和一些与非典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可能对这种隔离存在一定的误解,或对这种隔离状态下限制人身自由的环境不适应,不愿意主动隔离或在隔离后又擅自脱离隔离。这无疑增加了自身携带的病毒向社会上传播的可能性,这不仅仅是一个“损人不利己”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违法问题。自觉接受隔离是非典患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带有法律强制性,没有商量余地。如果不接受隔离,或者隔离期间“不辞而别”,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强制进行隔离,而且对仍拒不接受隔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即“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另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就包括:“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和“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www.daowen.com)

对拒绝“隔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涉嫌“妨碍公务罪”。《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有非典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这种严重传染病,但却拒绝“隔离”,乃至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刑法》第330条第1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依法预防非典是有效抗击非典的得力措施

人类文明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不断战胜灾难的历史。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直接关联。《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的规定体现的是法律空间效力的属地主义管辖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人都必须受该法的约束。对于防治非典来说,草木皆兵、过度恐惧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全民皆兵、充分准备则是战胜非典的法宝。在防治非典的战斗中没有脱离法律的看客,每个人都是这场必须胜利的战斗的主角。只有我们每个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自己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我们才能早日战胜非典,重归安宁的生活。

(一)及时报告和公布传染病疫情

传染病防治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2)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3)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5)按照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和指导。

(二)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预防措施

具体包括:(1)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各种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2)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4)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5)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对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必须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6)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等等。

(三)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3)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紧密配合,共同行动,严加防范和控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法的行为。为了保证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传染病防治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主要有:

1.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2.有上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要使法律法规在抗击非典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执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人们真正了解法律,遵纪守法。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领导下,有了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有法律做我们的坚强后盾,抗击非典的斗争一定会取得最后的胜利。

【注释】

[1]作者单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