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为人民司法的时代
公丕祥[1]
[2010年3月3日第5版]
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考验。顺应发展潮流,回应时代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的司法新需求,是当代司法面对的重大课题。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做好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回应、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唯有如此,人民司法事业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经历了一个前后相继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日益鲜明地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回眸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历史演进过程,分析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特征和成因,建立健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工作机制,这对于人民法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与时俱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历史演进
古代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具有礼治主义、泛道德主义和人治主义三个鲜明的特征。人们更多地以是否符合礼的规范来评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司法裁判的结果,普遍具有非讼或厌诉的心理和强烈的“清官”情结。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遭遇到空前的挑战,逐渐走上了艰难的转型与变革之路。这一过程经历了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一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法制转型之路,二是经由新民主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的法制变革之路。这一历程肇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一直延续到现时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我国法制建设所进行的艰辛探索,并被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制现代化之路。分析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于我们认识和把握现阶段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迫切地要求人民司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二是迫切地要求通过司法手段来打击反革命行为,巩固革命成果;三是迫切地要求改变旧式司法制度繁琐的程序。
(二)建国初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求通过司法手段,巩固人民大革命的胜利成果,促进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建立,保障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二是要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此推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促进国家工业化进程。
(三)改革开放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经历了逐次提升的两个发展历程: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人们深刻认识到法制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迫切地要求恢复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把司法工作重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二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人民群众要求司法更好地体现法治精神,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审判方式、审判组织、法官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时代特征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继续丰富和发展,并呈现出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提出了新需求
一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以江苏法院为例,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82 352件,比2003年增长58.80%。2009年,全省法院案件数量继续增长,共受理各类案件938 528件,同比增长6.37%。二是要求司法保障的范围不断拓展。人民法院在案件数量日益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更加多元化,人民群众期待司法保障的范围不断拓展。三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领域更加集中。当前,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在人民法院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很大。以民事和行政案件为例,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已占总数的60%以上。
(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新需求
一是人民群众对程序公正更加关切。当前,人民群众不仅关注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乃至对司法行为规范性的关注程度也空前提高,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表现出司法过程是公正的。二是人民群众实体公正观的内涵日益丰富。人民群众对实体公正的认识日趋多元化,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结果,不仅要接受法律的评判,还要接受社会道德、民俗习惯乃至当事人自身立场的评判。三是一些群众追求司法公正的方式趋于激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涉诉群众从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出发理解司法公正,诉求表达方式趋于激烈。
(三)人民群众对司法效果提出了新需求
一是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解决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获得一纸公正的判决,而是更关心自身权益是否有效实现,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二是不仅要求依法裁判,还期待案结事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不再满足暂时地平息纷争,而是期待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彻底的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三是不仅要求做好审判本职工作,还期待拓展审判社会职能。人民群众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就案办案,而应当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审判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从而在更高层次上促进人民群众所期待的社会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提出了新需求
一是期待司法更加公开。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不断拓展。从主体上看,要求司法不仅向当事人公开,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从内容上看,人民群众不再仅仅满足知悉某一案件的裁判结果,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特别期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公开、法官心证的公开、裁判说理的公开以及定案过程的公开。二是期待司法更加民主。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已从被动旁观型向主动参与型转变,期待更多地参与司法,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带到人民法院来运用;期待人民法院更加注意倾听人民的呼声,了解人民的意愿,更加主动地把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的评判。三是期待司法更加便民。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司法程序严谨公正,还期待司法程序高效便捷,减少不必要的繁琐和冗长,切实减轻诉讼负担;不仅要求司法恪守中立,还期待司法贴近生活,走进群众,更加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需求
一是要求人民法官更加公正廉洁司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甘守清贫,抵住诱惑,始终如一地恪守职业道德。二是不仅要求人民法官铁面无私、清正廉洁,还期待人民法官善良温暖、亲和为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司法工作中更多地表达和传递对人民群众人性化的关怀。(www.daowen.com)
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是与我国基本国情条件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紧密关联的。从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产生的经济条件来看,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是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这是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的深层次原因。从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产生的政治基础来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扎实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从而对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产生的社会机理来看,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新的社会管理体系尚未健全,传统的社会管理手段难以适应新的管理任务,解决纠纷的社会合力还没有完全形成。从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产生的文化背景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直至今日仍在对现实社会发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我国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深受固有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
三、建立健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工作机制
面对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能动司法。能动司法要求司法在法制的轨道上,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法官着眼于维护实质正义而非过于迁就形式正义,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灵活采取司法措施以及法官对诉讼过程的能动干预,从而使司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求司法审判必须追求综合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要求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要深刻认识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必由之路,真正把能动司法的理念、原则和方式落实到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在这一过程中,重点要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工作机制。
(一)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意愿和需要,这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拓宽涉诉民意反映渠道,要加强涉诉民意的分析、运用和反馈。
(二)和谐司法机制
建立健全和谐司法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与对话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冲突和对抗,就显得尤为必要。这是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解决群众涉诉纠纷的迫切需要。要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健全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执行程序,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三)利益衡平机制
司法判断的过程,既是评判是非的过程,也是利益衡量的过程。如何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这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善于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区分、筛选和甄别,正确适用推理方法,认真进行价值判断。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努力在各种利益平衡中实现和谐共赢。
(四)司法干预机制
能动司法要求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能动干预,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努力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具体来说,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要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
(五)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机制
针对人民群众对司法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新需求,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完善案件信息实时查询系统,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和程序,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阅卷、案件合议、培训等制度。
(六)便民诉讼机制
使司法服务贴近民众,方便群众进行诉讼,这是中国司法在国情条件下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要根据“两便”原则,科学设置人民法庭,完善人民法庭布局,要推进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简易案件裁判文书格式化,要完善巡回审判制度,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七)审判质效管理机制
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更多地集中在对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期待上。实践证明,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机制,是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要建立健全审判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同时建立对审判庭、合议庭、审判长、主审法官审判绩效的考评机制;要建立健全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
(八)司法能力建设机制
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这些能力对于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至关重要。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能力不仅在于书本知识的积累,而且在于实践经验的丰富。要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具有人民法院特色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晋升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培训,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干警。
结语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人民司法发展历程中一个永恒的课题,这是由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和担负的政治使命所决定的。本文旨在为研究这一课题提供一个框架性的构想,许多具体问题没有作更深一步的展开。比如,如何认识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承接关系问题,如何建立健全体现法治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机融合的司法工作机制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积极探索。
【注释】
[1]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