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级差地租时,我们是从最坏的土地不支付地租这一前提出发的;或者用更一般的说法就是:只有这样一种土地才支付地租,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因此,就产生了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就转化为地租。首先必须指出,级差地租本身的规律和这个前提的正确与否完全无关。
如果我们把一般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叫作P,那末,P是和最坏土地A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相一致的;也就是说,这种价格将补偿生产中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加上平均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
地租在这里等于零。较好一级土地B的个别生产价格=P’,而P>P‘;也就是说,P可以补偿B级土地的产品的现实生产价格而有余。现在假定P-P’=d;因而d,即P超过P‘的余额,就是B级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这个d转化为必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假定第三级土地C的现实生产价格是P“,而P-P”=2d;这2d也会转化为地租;同样,假定第四级土地D的个别生产价格是P’“,而P-P‘”=3d,后者也会转化为地租,等等。现在,我们假定,对A级土地来说,地租=0,因而产品的价格=P+0这个前提是错误的。相反,A级土地也会提供地租=r。这时,我们就会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第一: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不是由它的生产价格来调节,而包含着一个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即=P+r。既然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正常状态,也就是说,既然假定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这个余额r,不是从工资中扣除的,也不是从资本的平均利润中扣除的,那末,他能够支付这个余额,就只是因为他的产品高于生产价格出售,因此,如果他不把这个余额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他的产品就会给他提供一个超额利润。这样,各级土地在市场上的全部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就不是资本在一切生产部门一般都会提供的那个生产价格(等于费用加上平均利润),而是生产价格加上地租了,不是P,而是P+r了。因为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一般来说代表起调节作用的一般市场价格的界限,即代表使总产品能够得到供给的那种价格的界限,并且就这一点来说,调节着这个总产品的价格。
但是第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土地产品的一般价格会发生本质的变化,但级差地租的规律决不会因此就失去作用。既然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从而一般市场价格=P+r,那末,B、C、D等各级土地的产品的价格,也同样=P+r。但对B级土地来说,因为P-P’=d,所以,(P+r)-(P‘+r)同样=d。对C级土地来说,P-P“=(P+r)-(P”+r)=2d;最后,对D级土地来说,P-P’“=(P+r)-(P‘”+r)=3d,等等。因此,虽然地租会包含一个和级差地租规律无关的要素,并且会和土地产品的价格同时得到普遍的增加,但是,级差地租仍然不变,并且受同一规律调节。由此可见,不管最不肥沃的土地的地租的情况怎样,级差地租的规律都不仅和这种地租无关,而且理解级差地租性质的唯一方法,就是假定A级土地的地租=0。不管它恰好=0,还是>0,在我们考察级差地租时,都是无关紧要的,而事实上也不在我们考虑的范围之内。
因此,级差地租的规律是和以下的研究结果无关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一下,最坏土地A的产品不支付地租这一前提的基础是什么?那末,答复就必然是这样:如果土地产品(例如谷物)的市场价格达到这样一个程度,能使投在A级土地上的追加的预付资本得到普通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为资本提供普通的平均利润,那末,这个条件就足以使追加资本投到A级土地上。这就是说,这个条件已足以使资本家投入新的资本而得到普通利润,并进行正常的资本增殖。
这里应当指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格也必然高于A的生产价格。这是因为一旦有了追加的供给,供求关系显然就会发生变化。以前是供给不足,现在是供给充足了。因此,价格必然会下跌。要使价格能够下跌,它必须已经高于A的生产价格。但是,由于新耕种的A级土地的肥力较差,所以价格不会再下跌到和B级土地的生产价格调节市场的时候一样低。A的生产价格,并不是市场价格暂时提高的界限,而是市场价格比较持久的提高的界限。——另一方面,如果新耕种的土地比一向起调节作用的A级土地肥沃,但也只够满足追加的需求,那末,市场价格就保持不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最低级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研究,和我们这里正进行的研究也是一致的,因为在这里,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这个前提,也要由以下事实来说明:市场价格已足以使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恰好用这个价格来补偿已经用掉的资本加上平均利润;简单说来就是,市场价格对他提供了他的商品的生产价格。
无论如何,只要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作为资本家有决定权,他就尽可以在这些情况下耕种A级土地。资本正常增殖的条件在A级土地上现已存在。但是根据这样一个前提,——租地农场主即使不能支付地租,现在还是能够在合乎资本增殖的平均条件下,在A级土地上进行投资,——决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个属于A级的土地,现在就会立即让租地农场主去支配。租地农场主不支付地租就能按普通利润来增殖他的资本这一事实,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决不是把土地白白租给租地农场主并如此慈善地给这位营业伙伴以无息信贷的理由。这样一个前提,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正好是对投资的一个限制,正好是对资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个限制。这个限制决不会由于租地农场主有下面这种简单的想法而消失:如果他不支付地租,也就是说,如果他实际上能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是不存在的,那末,谷物价格的水平就使他能够通过利用A级土地的办法从自己的资本中取得普通的利润。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作为资本的限制的土地所有权,是级差地租的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垄断,超额利润就不会转化为地租,就不会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而会落到租地农场主手里。甚至在作为级差地租的地租并不存在的地方,也就是,在A级土地上,作为限制的土地所有权还是继续存在。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中,可以把资本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种情况,那末,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这些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但是,这种废除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按其性质来说只是偶然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第一,当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资本家,或资本家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市场价格已经提高,足以使他从现在的A级土地上得到生产价格,即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他就会亲自经营他的土地。为什么?因为对他来说,土地所有权不会构成对他的投资的限制。他可以把土地视为简单的自然要素,因而决定他行动的只是对他的资本的增殖的考虑,即资本主义的考虑。这种情形实际上是会发生的,但只是例外。正如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作为前提一样,这种耕种通常也排除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显然,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纯粹是偶然的情况。如果对谷物的需求的增加,要求耕种比自己经营的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更多的A级土地,也就是说,如果为了耕种所有A级土地,必须出租其中的一部分,那末,这样假定土地所有权对投资构成的限制已被废除,马上就会站不住脚。这是一个荒谬的矛盾:先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资本和土地的分离、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分离出发,然后又反过来假定,凡是在没有土地所有权独立于资本而存在,因而资本从土地的耕种上并不提供地租的地方,土地所有者通常总是自己经营。(见以下引用的亚·斯密关于矿山地租所说的话。)土地所有权的这种废除是偶然的。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第二:在一整片租地中间,可能会有一些个别的地块,它们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水平不能支付地租,因此实际上是无偿出租的,但是土地所有者对此却不是这样看的,因为他所看到的,只是这片租地的地租总额,而不是其中个别地块的特别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对租地农场主来说,如果只注意租地中那些无租的地块,那末,作为投资限制的土地所有权就消失了,并且是由于他和土地所有者本人订立的契约而消失的。但是,他所以能不支付这些地块的地租,只是因为他支付了把这些地块作为附属部分包含在内的那片土地的地租。这里的前提正是一种组合的情况:为了弥补供给的不足而不得不使用较坏的A级土地时,A级土地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的生产场所,而只是作为掺杂在较好土地中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来使用的。而我们现在要研究的情形,却正好是A级地块必须独立经营,也就是说,必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前提下独立出租。
第三:一个租地农场主可以把追加资本投在同一租地上,然而这样取得的追加产品,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只会为他提供生产价格,为他提供普通利润,而不能使他支付追加的地租。因此,对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一部分来说,他是支付地租的,而对另一部分来说,则不支付地租。但是,这个假定对于问题的解决也没有什么帮助,这一点从下面就可以看出:如果市场价格(同时还有土地的肥力)使他能用追加的资本获得较大的收益,这个较大的收益,和旧有的资本一样,除了生产价格外,还给他提供一个超额利润,那末,在租约未满期间,他就会把这个超额利润据为己有。为什么?因为在租约未满期间,土地所有权对他在土地上投资的限制并不存在。但一个简单的事实——要为他保证这个超额利润,就必须有追加的较坏土地独立地开垦和独立地出租——却无可反驳地证明了,旧有土地上的追加投资,已不足以保证必要的增加了的供给。一个假定排斥另一个假定。诚然,现在可以说,最坏土地A的地租,不论和土地所有者自耕(但这只是一种偶然的例外)的土地比较,还是和投在不提供任何地租的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比较,它本身都是级差地租。但是,1.这个级差地租不是由于各级土地肥力
的差别而产生的,因而不是以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其产品按生产价格出售这一点为前提。2.同一租地上的追加投资是否提供地租的问题,和新耕种的A级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问题完全无关,这正象下面这种情况一样,例如,同一生产部门的另一个工厂主是把不能全部在自己的企业中增殖的资本的一部分投在有息证券上,还是对他的企业进行所得利润虽不充分但还是大于利息的某种扩大,也和新的独立的工厂企业的建立完全无关。这对他来说是次要的事情。另一方面,追加的新企业必须提供平均利润,并且正是希望得到平均利润才建立的。当然,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和A级新地的追加耕种会互相成为限制。追加资本能在比较不利的生产条件下投到同一租地上去的界限,是由A级土地上进行竞争的各个新的投资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一级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也受到旧租地上进行竞争的各个追加投资的限制。
不过,这一切错误的辩解,都解决不了问题。这个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假定谷物(我们在这种研究中以谷物代表一切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已足以使部分A级土地得到耕种,已足以使这些新土地上的投资得到产品的生产价格,即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也就是说,假定资本正常增殖的条件在A级土地上已经存在。这就够了吗?这时,这个资本是否就能实际投入呢?或者,市场价格还必须上涨到使最坏土地A也提供地租的程度呢?这就是说,土地所有者的垄断是否会对投资施加那种从纯粹资本主义的观点来看没有这种垄断就不会存在的限制呢?从提出问题本身所依据的条件就可以看出:如果旧租地上已经有了追加投资,这种投资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不提供地租,只提供平均利润,那末,这种情况根本没有解决资本是否能够真正投入同样提供平均利润但不提供地租的A级土地的问题。而这正是问题的所在。耕种A级新土地的必要性已经证明,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资没有满足需求。如果A级土地的追加耕种只有在这种土地会提供地租,从而提供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时才会发生,那末,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或者,市场价格必须达到这样的水平,以致旧租地上最后的追加投资也提供超额利润,而不管这个超额利润是被租地农场主拿去,还是被土地所有者拿去。这时,价格的这种上涨和最后的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这种超额利润,是由于A级土地不提供地租就不能被人耕种而造成的。因为,如果单是有生产价格,单是有平均利润,就足以使A级土地得到耕种,那末,价格就不会上涨到这个地步;并且,在这些新土地还只是提供这种生产价格时,它们的竞争就已经出现了。于是,同样不提供地租的A级土地上的投资,就会和旧租地上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资发生竞争。——或者,旧租地上的最后投资虽不提供地租,但市场价格已上涨到足以使A级土地有可能被人耕种并提供地租。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资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A级土地在市场价格还不允许它支付地租时不可能被人耕种。没有这个条件,A级土地的耕种早在价格较低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旧租地上以后那些需要有高的市场价格才会提供普通利润、但不提供地租的投资,也就不会发生了。这些投资甚至在高的市场价格下也只提供平均利润。因此,在耕种A级土地时作为A的生产价格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较低时,这些投资就不会提供这种利润,也就是说,在这个前提下,这些投资就根本不会发生。诚然,和旧租地上这些不提供地租的投资相比,A级土地的地租会形成一种级差地租。但是A级土地所以会形成这种级差地租,只是由于,它们如果不提供地租,就根本不可能被人耕种;也就是说,只是由于必须有这种本身不是由土地差别决定的地租,从而形成对旧租地上可能的追加投资的限制。在这两种情况下,A级土地的地租都不是谷物价格上涨的简单的结果,相反地,最坏土地必须提供地租才会让人耕种这一事实,却是谷物价格所以会上涨到使这个条件得以实现的原因。
级差地租有这样一个特点:土地所有权在这里仅仅取去超额利润,否则这种超额利润就会被租地农场主据为己有,而在一定情况下,在租约未满期间,实际上也是被租地农场主据为己有。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只是商品价格中一个没有它的作用就已经产生(确切些说,是由于调节市场价格的生产价格决定于竞争这一点产生的)并转化为超额利润的部分所以会转移的原因,即价格的这一部分由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由资本家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的原因。但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创造这个价格组成部分的原因,也不是作为这个组成部分的前提的价格上涨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最坏土地A——虽然它的耕种会提供生产价格——不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即地租,就不可能被人耕种,那末,土地所有权就是引起这个价格上涨的原因。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即使A级土地现在支付的地租,和这里分析的第二种情形一样,是一个级差地租,是一个和旧租地上最后的只支付生产价格的追加投资相比的级差地租,情况也不会有所改变。因为,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如不上涨到足以使A级土地也提供一个地租,A级土地就不可能被人耕种这一事实,而且只有这一事实,才是市场价格在这里所以会提高到这样一种程度的原因,在这种程度上,旧租地上的最后投资固然只收回自己的生产价格,不过这是这样一种生产价格,它同时还提供A级土地的地租。在这里,A级土地总得支付地租这一事实,就是A级土地和旧租地的最后投资之间所以会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
如果我们一般地说(假定谷物价格由生产价格来调节)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那我们是在地租这个词的范畴的意义上说的。如果租地农场主支付的租金是从他的工人的正常工资中扣除的,或是从他自己的正常平均利润中扣除的,那末,他还是没有支付地租,即没有支付他商品价格中不同于工资和利润的独立组成部分。我们早已指出,这种情形实际上经常发生。只要一个国家农业工人的工资通常被压低到工资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从而工资的一个扣除额,工资的一部分通常加到地租上,这对最坏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来说也并不能例外。就是在那种使最坏土地有耕种可能的生产价格中,这种低微工资已经是一个构成要素,所以,产品按生产价格出售,不会使这种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有支付地租的能力。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把他的土地出租给一个工人,这个工人情愿把出售价格超过工资部分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以地租形式付给另一个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虽然都支付了租金,但没有支付真正的地租。但是,在存在着各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关系的地方,地租和租金必然溶合在一起。而这里要研究的,也正是这种正常的关系。
如果以上考察的情形,——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上的投资可以在不提供地租的情况下发生,——也无助于解决我们的问题,那末,关于殖民地关系的论证就更没有用了。殖民地之所以成为殖民地,——在这里,我们只是就真正的农业殖民地而言,——不只是由于它拥有尚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大量肥沃的土地。而是由于这样一种情况:这些土地还没有被人占有,还没有受土地所有权的支配。就土地来说,造成古老国家和殖民地之间巨大区别的,正如威克菲尔德所正确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存在。而且在他以前,老米拉波(重农学派)和另外一些老一辈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不管殖民地移民是无条件地占有土地,或者只是以土地的名义价格为名,实际支付给国家一笔费用,才取得对土地的合法权利,在这里都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已经定居的移民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这一情况,在这里也是无关紧要的。实际上,土地所有权在这里并不构成对投资的限制,也不构成对没有资本的劳动的限制;先来定居的移民已经占有一部分土地,这并不妨碍新来的人也能把新的土地变为他们的资本或他们的劳动的使用场所。因此,当我们要研究,土地所有权在它限制土地这个投资场所的地方,将对土地产品的价格和地租发生怎样的影响时,又谈什么自由 的资产阶级的殖民地,这是极为荒谬的,因为在那里,既不存在农业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不存在和它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总的说来,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并不存在)。例如,李嘉图在论地租的那一章就是这样做的。他起初说,要研究土地的占有对土地产品的价值的影响,但紧接着他却以殖民地为例,假定那里的土地相对地说还处于原始状态中,土地的利用也没有受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限制。
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等等)。他不能增加或减少这个就业场所的绝对量,但能增加或减少市场上的土地量。所以,正如傅立叶曾指出的,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事实是,在所有文明国家中,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始终无人耕种。
因此,假定需求状况要求开垦新的土地,比如说,要求开垦不如一向耕种的土地那样肥沃的土地,土地所有者会因为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已上涨到这种程度,以致在这种土地上的投资能使租地农场主得到生产价格,从而获得普通利润,就白白地把这些土地出租吗?绝对不会。投资必须给他提供地租。只有支付给他租金,他才会把土地租出去。所以,市场价格必须涨到生产价格以上,达到P+r,才能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因为按照假定,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就没有价值,所以,市场价格只要稍稍超过生产价格,就足以使新的最坏的土地进入市场。
现在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根据最坏土地也提供地租(但这种地租不能由肥力的差别产生),是不是就得出结论说,土地产品的价格必然是普通意义上的垄断价格,或者说,必然是一种把地租作为赋税(这种赋税只不过由土地所有者征收,而不是由国家征收)包含在内的价格?这种赋税有它一定的经济上的界限,这是不言而喻的。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外国的土地产品——假定土地产品可以自由 进口——的竞争,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互相竞争,最后,消费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都会使这种赋税受到限制。但是问题不在这里。这里的问题在于,最坏土地支付的地租,是否象商品税加到商品价格中去一样,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按照假定,它调节着一般的市场价格)中去,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一个和产品价值无关的要素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中去。
这决不是必然的结论,而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论断,只是因为商品的价值和它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区别一直没有被人理解。我们知道,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决不是等同的,虽然商品的生产价格,就商品的总和来考察,只是由商品的总价值来调节,虽然不同种商品的生产价格的变动,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时,完全是由这些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决定的。我们已经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高于它的价值,或低于它的价值,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和它的价值相一致。所以,土地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也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正如工业品平均按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是按它们的价值出售一样。农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现象是可能的;另一方面,许多工业品之所以会提供生产价格,只是因为它们是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
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的比率,完全是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即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的。如果一个生产部门中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也就是说,如果该资本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部分,和投在物质劳动条件上的不变部分的比率,大于社会平均资本中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那末,它的产品的价值就必然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这就是说,一个这样的资本,因为它使用了更多的活劳动,所以在对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时,将会比社会平均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利润。因此,它的产品的价值,就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因为这个生产价格等于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小于这个商品内生产的利润。社会平均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比这种有机构成低的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要小。如果投在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情形就会相反。它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会低于这些商品的生产价格;一般来说,最发达的工业部门的产品的情况就是这样。
如果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那末,这首先只是用另一种说法表现以下事实:这个特殊生产部门中的社会劳动生产力低于平均水平;因为生产力所已达到的程度,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对可变资本部分的相对优势上,或表现在一定量资本投在工资上的那部分的不断减少上。反过来,如果资本在一定生产部门内的构成较高,那末,这就表示生产力的发展超过了平均水平。
撇开真正的艺术作品不说(按问题的性质来说,这种艺术作品的考察不属于我们讨论的问题之内),不言而喻,不同生产部门,按照它们的技术特点,需要有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不同比率,所以活劳动在一些部门必须占有较多的位置,而在另一些部门必须占有较少的位置。例如,在必须与农业严格区别的采掘业中,作为不变资本一个要素的原料就完全没有了,甚至辅助材料也不过有时才起重要的作用。可是不变资本的另一部分,即固定资本,在采矿业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里,我们也还是可以根据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的相对增加来衡量发展的进步程度。
如果真正农业上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末,这首先就表示,在生产发达的各国,农业的发展没有达到加工工业那样的程度。撇开其他一切部分地有决定作用的经济情况不说,这个事实已经由下述情况得到说明:机械学,特别是它的应用,同发展较晚而且部分地还十分幼稚的化学、地质学和生理学,特别是同它们在农业上的应用比较起来,发展得比较早,而且比较快。此外,一个不容置疑并早已为人所共知的事实是,农业本身的进步,总是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对可变资本部分的相对的增加上。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例如英国,农业资本的构成是否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这是一个只能用统计来判断的问题,并且,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对此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无论如何,在理论上已经确定的是:农产品的价值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同有社会平均构成的同等数量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即推动和支配较多的剩余劳动(因此一般地说,也就是使用较多的活劳动)。
因此,这个假定,对我们这里所研究的并且只有在这个假定下才会出现的地租形式来说,是足够了。在这个假定不成立的地方,和这个假定相适应的地租形式也就不会成立。(www.daowen.com)
但是,单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这样一个事实本身,无论如何不足以说明这样一种不以各级土地的不同肥力或同一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为转移的地租的存在,一句话,即在概念上不同于级差地租,因而可以称为绝对地租的那种地租的存在。许多工业品具有这样的特性:它们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它们不会因此就提供一个可以转化为地租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或超额利润。恰好相反。生产价格以及它所包含的一般利润率的存在和概念,是建立在单个商品不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这样一个基础上的。生产价格是由商品价值的平均化产生的。在不同生产部门各自耗费的资本价值得到补偿以后,商品价值的平均化,使全部剩余价值不是按各个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从而包含在其产品中的剩余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配,而是按各个预付资本的量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只有这样,平均利润和以平均利润为特征要素的商品生产价格才会产生。资本的不断趋势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分配上的这个平均化,并克服这个平均化的一切阻碍。所以,资本的趋势是,只容许这样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在一切情况下都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而是由调节市场的一般生产价格和与它相区别的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所以超额利润不是产生在两个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而是产生在每个生产部门之内;因此,它不会影响不同生产部门的一般生产价格,也就是说,不会影响一般利润率,反而以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和以一般利润率为前提。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个前提是建立在社会总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不断变动的分配比例上,建立在资本的不断流入和流出上,建立在资本由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可能性上,总之,建立在资本在这些不同生产部门(对社会总资本各独立部分来说,就是同样多的可使用的投资场所)之间的自由 运动上。在这里,我们假定,例如,在商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价格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生产部门,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只有偶然的暂时的限制,会妨碍资本的竞争把价值化为生产价格,从而把这个生产部门的超额剩余价值按比例分配于资本所剥削的一切部门。但是,如果发生了相反的情形,如果资本遇到了一种外力,对这种外力,资本只能局部地克服或完全不能克服,这种外力限制资本投入特殊生产部门,只有在完全排斥或部分地排斥剩余价值一般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条件下才允许资本投入特殊生产部门,那末很明显,在这种生产部门中,由于商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就会产生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将会转化为地租,并且作为地租能够与利润相对立而独立起来。当资本投在土地上时,和资本相对立的土地所有权,或者说,和资本家相对立的土地所有者,就是作为这样一种外力和限制出现的。
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就是障碍。因此,不纳税,也就是说,不交 地租,就不能对从来没有耕种或出租的土地投入任何新的资本,虽然新耕种的土地是属于不会提供任何级差地租的土地,并且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市场价格略微上涨,它就会被人耕种,从而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是使这个最坏土地的耕种者得到他的生产价格。但是,因为有了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市场价格必须上涨到一定的程度,使土地除了生产价格外,还能支付一个余额,也就是说,还能支付地租。但是,因为按照假定,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所以,这个地租(除了我们立即就要研究的一种情形外)就是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或这个余额中的一部分。地租究竟是等于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还是仅仅等于这个差额的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这完全取决于供求状况和新耕种的土地面积。只要地租不等于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的余额,这个余额的一部分总会加到所有剩余价值在各单个资本之间的一般平均化和按比例的分配中去。一旦地租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这个超过平均利润的全部剩余价值,就会被排出这个平均化。但是,无论这个绝对地租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还是只等于其中的一部分,农产品总是按垄断价格出售,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价格高于它们的价值,而是因为它们的价格等于它们的价值,或者,因为它们的价格低于它们的价值,但又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农产品的垄断在于:它们不象价值高于一般生产价格的工业品那样,会平均化为生产价格。因为无论在价值中还是生产价格中都有一部分,是一个事实上已经确定的不变量,是成本价格,即生产上已消耗的资本=k,所以,它们的差别在于另一个部分,在于可变的部分,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生产价格中=p,即利润,也就是等于按社会资本和每个作为社会资本的一部分的单个资本计算的总剩余价值,但它在商品价值中等于这个特殊资本所生产的实际的剩余价值,并成为这个特殊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商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价格,那末,生产价格就=k+p,价值则=k+p+d,因而p+d=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所以,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d,即这个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按一般利润率分配给这个资本的剩余价值的余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可以在达不到它们的价值的情况下,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其次,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在达到它们的价值以前,可以持续上涨,直到一定点为止。还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的余额,所以能成为它们的一般市场价格的决定要素,只是因为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最后,可以得出结论说,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价格昂贵不是地租的原因,相反地地租倒是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如果最坏土地单位面积产品的价格=P+r,一切级差地租就都会按r的相应倍数增加,因为按照假定,P+r成了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
如果非农业的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85c+15v,剩余价值率100%,生产价格就=115。如果农业资本的构成=75c+25v,剩余价值率相等,产品的价值和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就=125。
如果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互相平均,化为平均价格(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这两个生产部门的总资本看作是相等的),总剩余价值就=40,也就是资本200的20%。一个部门的产品就会和另一个部门的产品一样都按120来出售。所以,在平均化为生产价格时,非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就会高于它们的价值,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它们的价值。如果农产品按照它们的全部价值出售,那末,和平均化时相比,它们就要提高5,工业品就要减少5。如果市场情况不允许农产品按它们的全部价值出售,不允许它们按超过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出售,那末,结果就会介于两极之间;工业品将略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农产品将略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
虽然土地所有权能使土地产品的价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市场价格将在多大程度上高于生产价格,接近于价值,因而农业上生产的超过一定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将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地租,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一般平均化,这都不取决于土地所有权,而取决于一般的市场状况。在任何情况下,这个由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产生的绝对地租,都只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都只是这个剩余价值到地租的转化,都只是土地所有者对这个剩余价值的攫取;正象级差地租的形成是由于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在一般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下对这个超额利润的攫取一样。这两个地租形式,是唯一正常的地租形式。除此以外,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对垄断价格的考察属于竞争学说的范围,在那里,将研究市场价格的现实运动。谁来创立竞争学说?
如果一个国家的可耕地已全部出租,——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正常关系已普遍存在,——那末,就没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但是也可能有某些投资,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个别部分,并不提供任何地租;因为一旦土地出租,土地所有权对必要的投资就不再起绝对限制的作用了。但就是在这以后,土地所有权仍然会起相对限制的作用,这是指:投入土地的资本转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这一点,给租地农场主造成了极为确定的界限。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地租才会转化为级差地租,这个级差地租已不是由土地质量的差别决定,而是由一定土地上的最后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和租赁最坏土地时支付的地租这二者之间的差额决定。只有在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纳贡才允许把土地作为投资场所时,土地所有权才作为绝对的限制而发生作用。一旦已经允许把土地作为投资场所,土地所有者就不能再对某一块土地上的投资数额施加绝对的限制了。一般来说,第三者对建筑地段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对房屋建筑的限制。一旦为了建筑房屋而租下这块土地,承租人在这块土地上想建筑的房屋的高低,就完全由他自己决定了。
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末,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相比,就不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因此也就不会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如果随着耕作的进步,农业资本的构成已和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相等,那末,这样的现象就会发生。
乍一看来,这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假定农业资本的构成提高,也就是说,它的不变部分比它的可变部分相对地增大,另一方面又假定土地产品的价格上涨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新的、比一向耕种的土地更坏的土地也支付地租,而这种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
在这里必须作出以下区别。
首先,我们在考察利润率的形成时已经看到,技术构成相等的各个资本,也就是说,同机器和原料成比例地推动同样多的劳动的各个资本,仍会因不变资本部分有不同的价值而有不同的构成。原料或机器在一种情况下,可能比在另一种情况下要贵。为了推动同量劳动(按照假定,这是对同量原料进行加工所必要的),在一种情况下比在另一种情况下,必须预付较大的资本,因为,比如说,必须从资本100中支付的原料,在一种情况下要花费40,在另一种情况下要花费20,那末,我用资本100就不能推动同样多的劳动。但是,只要较贵的原料的价格下降到较贱的原料的价格,这些资本的技术构成是相等的事实,就会立即表现出来。这时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之间的价值比率就会相等,虽然所用的活劳动同所用的劳动条件的总量及性质之间的技术比率,并没有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只从价值构成来考察,一个有机构成较低的资本,也可能只是由于它的不变部分的价值的提高,而似乎和一个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处于相等的阶段。假定有一个资本=60c+40v,因为它使用的机器和原料比使用的活劳动力多,另一个资本=40c+60v,因为它使用的活劳动多(60%),使用的机器少(比如说10%),并且同使用的劳动力相比,使用的原料少,而且便宜(比如说30%)。只要原料和辅助材料的价值由30上涨到80,两个资本的构成就会相等,从而第二个资本现在有机器10,原料80,劳动力60,即90c+60v,按百分比计算,也是=60c+40v,技术构成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所以,有机构成相等的各个资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构成;价值构成的百分比相等的各个资本,可以处于有机构成的不同阶段上,从而可以表示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仅仅农业资本在价值构成上已经达到一般水平这一情况,并不证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在农业资本中已经发展到同样高的水平。这也许只能表明,农业资本本身的产品(这种产品会重新成为它的生产条件的一部分)变贵了,或肥料之类的辅助材料现在已经不象以前那样随手可得,而必须从远地运来,等等。
但是,除了这点以外,还要考虑到农业的独特性质。
假定节省劳动的机器、化学的辅助材料等等,在农业中已经广泛应用,因而不变资本同所用劳动力的总量相比,在技术方面,即不仅在价值方面,而且在总量方面已经增大。而在农业中(采矿业中也一样),问题不只是劳动的社会生产率,而且还有由劳动的自然条件决定的劳动的自然生产率。可能有这种情况:在农业中,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仅仅补偿或甚至还补偿不了自然力的减少,——这种补偿总是只能起暂时的作用,——所以,尽管技术发展,产品还是不会便宜,只是产品的价格不致上涨得更高而已。也可能有这种情况:在谷物价格上涨时,产品的绝对量减少,而相对的剩余产品却增加。当主要由机器或牲畜构成的、只有损耗部分需要补偿的不变资本相对增大,而投在工资上面的、必须不断由产品来全部补偿的可变资本部分相应减少时,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但是,也可能有这种情况:在技术辅助手段尚处于较低阶段时,较坏土地本来必须有市场价格的较大的上涨,才能被人耕种并提供地租,但随着农业的进步,只要市场价格稍微超过平均价格,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例如,在大规模畜牧业中,和作为牲畜本身存在的不变资本相比,所用劳动力的总量是非常微小的,这一情况似乎可以用来断然驳斥如下的说法:按百分比计算,农业资本比非农业的社会平均资本推动更多的劳动力。不过,这里应当指出,我们在阐明地租时,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出发点的,是农业资本中生产主要植物性食物,即生产各文明国家中一般主要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亚·斯密已经证明(这是他的贡献之一),畜牧业中的价格是由完全不同的方法决定的,并且一切不是为生产主要生活资料(例如谷物)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平均来说也是这样。在这里,价格是这样决定的:例如,一块土地用作畜牧业的人工牧场,但这块土地同样也可以变成有一定质量的耕地,那末,这块土地的产品的价格,必须提高到这种程度,足以使这块土地和一块质量相等的耕地提供相等的地租;在这里,谷物地的地租就会参加决定牲畜的价格。因此,拉姆赛曾正确指出,这样一来,通过地租,通过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也就是,通过土地所有权,牲畜的价格就被人为地提高了。
“由于耕作的扩大,天然牧场的面积对于提供食用牲畜已经不够了。一大部分耕地,必须用来饲养牲畜,所以牲畜的价格必须提高到这种程度,即不仅能对饲养牲畜使用的劳动进行支付,并且要和这种土地作为耕地时一样,使土地所有者能够得到地租,租地农场主能够得到利润。荒野地上饲养的牲畜,和最好的耕地上饲养的牲畜,在同一个市场上,就会按各自的重量和质量,以同样的价格出售。这种荒地的所有者从中得到利益,按照牲畜价格相应地提高自己土地的地租。”(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1节)
在这里,与谷物地租不同,级差地租是有利于较坏土地的。
绝对地租说明了一些现象,这些现象乍看起来使人感到,地租只是由垄断价格引起的。为了进一步说明亚·斯密举的例子,我们可以拿挪威的某一森林的所有者来说,这种森林没有经过任何人工经营,因而不是森林营造的产物。如果这种森林的所有者从一个由于英国的需要而采伐木材的资本家那里得到地租,或者他自己作为一个资本家来采伐木材,那末,在木材上,他除了得到预付资本的利润外,还可以得到一个或大或小的地租。这个地租就好象纯粹是对这个纯粹自然产物的垄断加价。但是事实上,资本在这里几乎只是由投在劳动上的可变资本构成,因此也比其他的同量资本推动更多的剩余劳动。因此,和那些构成较高的资本的产品相比,木材价值中包含着无酬劳动或剩余价值的一个更大的余额。所以从这种木材上可以获得平均利润,又可以有一个相当大的余额以地租的形式归森林所有者所有。反过来说,也要承认,在木材的采伐很容易扩大,也就是说,木材的产量能够迅速增加的情况下,需求必须有非常显著的增加,木材的价格才会和它的价值相等,无酬劳动(超过作为平均利润归资本家所有的部分)的全部余额,才会以地租的形式归森林所有者所有。
我们曾假定,新耕种的土地,质量比最后耕种的最坏土地还要差。如果新耕种的土地较好,它就会提供级差地租。但是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却正好是地租并不表现为级差地租。在这里,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新耕种的土地比最后耕种的土地差些,或者一样好。如果差些,那末,这个问题已经研究过了。因此,还要研究的,只是一样好的情况。
我们在考察级差地租时已经阐明,随着耕作的进步,无论一样好甚至更好的土地,还是较坏的土地,都同样能够成为新的耕地。
第一,因为在级差地租上(以及在一般地租上,因为甚至在非级差地租上,也总是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土地的肥力,和另一方面,土地的位置,是否允许这块土地的耕种能按照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提供利润和地租),两种条件发生方向相反的作用,它们时而互相抵销,时而交 替地起着决定的影响。市场价格的上涨,——假定耕作的成本价格没有下跌,换句话说,假定技术上的进步没有形成一个扩大耕作的新要素,——能够促使人们去耕种那些以前由于位置而被排挤在竞争以外的比较肥沃的土地。或者,对那种比较不肥沃的土地来说,市场价格的上涨,能够使它的位置的优越性提高,从而使它的较小的生产能力得到补偿。或者,没有市场价格的上涨,位置也能通过交 通工具的改良,使较好土地进入竞争,例如,我们在北美拥有大草原的各州,就可以到处看到这种情况。在古老的文明国家,这种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虽然在程度上不能和殖民地相比。威克菲尔德曾正确指出,在殖民地,位置有决定的作用。所以,位置和肥力的互相矛盾的影响和位置因素的可变性(位置因素会不断归于平衡,会发生不断渐进的趋于平衡的变化),会交替地使一样好、较好或较坏的土地同旧的耕地发生新的竞争。
第二,随着自然科学和农艺学的发展,土地的肥力也在变化,因为各种能使土地的要素立即被人利用的手段在发生变化。因此,法国以及英格兰东部各郡以前被视为坏地的轻质土地,最近已上升为头等土地。(见帕西的著作)另一方面,有的土地所以被看作坏地,并不是由于它的化学构成,而只是由于某些机械的、物理的障碍妨碍着它的耕作,所以,一旦发现克服这些障碍的方法,它就变为好地了。
第三,在所有古老的文明国家中,各种历史的和传统的旧关系,例如以国有地、公有地等形式,纯粹偶然地把大片大片的土地排除在耕种之外,这些土地只是逐渐地被耕种的。它们的耕种次序,既不取决于它们的土质,也不取决于它们的位置,而是取决于一些完全外在的情况。只要研究一下英国公有地的历史,看看这种公有地怎样通过圈地法陆续转化为私有财产而被开垦,那就再没有比下面这种怪诞的设想更为荒唐可笑的了:似乎有个现代农业化学家,例如李比希,指导着这个序列的选择,似乎他标明了某种土地由于它的化学性质而适于耕种,而其他的土地则被排斥在外。其实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倒是进行偷盗的机会,即为大地主们的占有提供的似是而非的法律借口。
第四,把人口增加和资本增加在某一时期所达到的发展程度对土地耕作的扩大带来一定的、即使有伸缩性的限制这个事实撇开不说;再把各种暂时影响市场价格的偶然情况,例如连年的丰收和歉收的影响撇开不说,——土地耕作面积的扩大总是取决于一国资本市场和营业状态的整个情况。在资本紧迫时期,即使未耕地能给租地农场主(不管他付不付地租)提供平均利润,也不足以使追加资本投入农业。在资本过剩时期,即使市场价格不上涨,只要其他方面具备了正常的条件,资本就会涌到农业上来。那些比一向耕种的土地还要好的土地,事实上只是由于位置的原因,或者由于一向不能突破的、使它不能被人耕种的限制,或者由于偶然的因素,而被排挤在竞争之外。因此,我们只好经营那些和最后的耕地质量相同的土地。但在新的土地和最后的耕地之间,始终存在着开垦费用上的差别,并且它们是否会被开垦,还要取决于市场价格和信用关系的状况。只要这种土地以后实际进入竞争,在其他情况不变时,市场价格又会下降到它以前的水平,于是,新耕种的土地也就会和质量相当的旧土地提供同样的地租。这种土地不会提供地租这一假定,在赞同这一假定的人那里,是用他们尚待证明的假定,即最后的土地不会提供地租这一点去证明的。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去证明,最后建筑的房屋即使出租,除了提供真正的房租外,不会提供任何地租。事实上,它在提供房租以前,当它往往长期空着的时候就已提供地租。正如一块土地上的连续投资能提供相应的追加收益,因而会象第一次投资那样提供同样的地租一样,那些和最后的耕地质量相同的土地,也能以相同的费用,提供相同的收益。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理解,质量相同的土地怎么会陆续被耕种,而不是要么全部耕种,要么一块也不耕种,以免引起普遍的竞争。土地所有者总想取得地租,也就是说,总想不花代价而获得什么东西;但资本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满足他的愿望。因此,土地互相之间的竞争,不是取决于土地所有者是否让它们去进行竞争,而是取决于有没有资本可以在新的土地上同其他的资本进行竞争。
只要真正的农业地租单纯是垄断价格,那末,这种垄断价格只能是微小的;同样,无论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有多大,在正常条件下,绝对地租也只能是微小的。因此,绝对地租的本质在于:不同生产部门内的各等量资本,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或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时,会按它们的不同的平均构成,生产出不等量的剩余价值。在工业上,这些不同的剩余价值量,会平均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分配在作为社会资本的相应部分的各个资本上。在生产上需用土地时,不论是用于农业上还是用于原料的开采上,土地所有权都会阻碍投在土地上面的各个资本之间的这种平均化过程,并攫取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否则这一部分剩余价值是会进入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过程的。这样,地租就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成了商品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不过它不是落入从工人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资本家阶级手中,而是落入从资本家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这里假定,农业资本比非农业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推动更多的劳动。差额有多大,或者这个差额一般是否存在,这取决于农业和工业相比的相对发展程度。按问题的本质来看,随着农业的进步,这个差额必然会缩小,除非同不变资本部分相比,可变资本部分减少的比例,在工业资本上比在农业资本上更大。
这种绝对地租,在真正的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那里,不变资本的一个要素即原料是完全没有的;并且在那里,——除了那些很大一部分资本是由机器和其他固定资本构成的部门以外,——必然是最低的资本构成占统治地位。正是在这里,在地租似乎只是由垄断价格产生的地方,需要有非常有利的市场状况,使商品能按它们的价值出售,或使地租能和商品的剩余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相等。例如,渔场、采石场、野生林等等的地租,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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