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存货的取得和发出-财务会计

存货的取得和发出-财务会计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及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

存货的取得和发出-财务会计

第二节 存货的取得和发出

一、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各不相同:

1.外购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等;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加工的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和劳务提供人员的职工薪酬。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例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

实务中,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各种存货的成本:

(1)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2)自制的存货,包括自制原材料、自制包装物、自制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的各项实际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不过,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由于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2)仓储费用,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应计入当期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成本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4.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

二、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企业不断地发出存货用于生产消耗或出售,由于存货的品种多、单位成本多变等原因,即使是同一品种的存货,由于购入时间不同,取得成本也可能不同。这样,企业在发出存货时,会计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会计实务中对于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其中加权平均法又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及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一)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是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个别计价法的成本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但在存货收发频繁的情况下其发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较大,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但是,在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下,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个别计价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二)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先进先出法的具体做法见表3-1。

表3-1 存货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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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先出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但较烦琐。如果存货收发业务较多且存货单价不稳定时,其工作量较大。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物价持续下降时则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确定本月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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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以表3-1的B种存货明细账为例,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其存货成本如下:

B存货加权平均单价=(3 000+10 800+8 400+3 200)÷(60+180+120+40)=63.5(元/吨)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63.5×320=20 320(元)

月末结存存货成本=63.5×80=5 080(元)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核算工作比较简单,且在物价波动时,对存货成本的分摊较为折中。但这种方法由于计算加权平均单价并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和结存成本的工作集中在期末,所以平时无法从有关存货账簿中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和金额,不利于对存货的日常管理。

(四)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本次进货的成本加原有库存的成本,除以本次进货数量加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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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表3-1的B种存货明细账为例,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存货成本如下:

第一次收入存货后的加权平均单价=(3 000+10 800)÷(60+180)=57.5(元/吨)

第一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57.5×160=9 200(元)

当时结存的存货实际成本=57.5×80=4 600(元)

第二次收入存货后的加权平均单价=(4 600+8 400)÷(80+120)=65(元/吨)

第二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65×160=10 400(元)

当时结存的存货实际成本=65×40=2 600(元)

第三次收入存货后的加权平均单价=(2 600+3 200)÷(40+40)=72.5(元/吨)

该种存货月末结存80吨,月末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为80×72.5=5 800(元),本月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合计为19 600元。

移动加权平均法的优点在于可以随时结转发出存货的成本,便于对存货的日常管理。同时,相对于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由于平均的范围较小,使计算结果比较客观。但是,由于每次收入存货都要重新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工作量较大。

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核算

在我国,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特点是:存货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均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

(一)原材料的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法,取得原材料应通过“原材料”、“在途物资”等科目核算。

1.购入原材料的核算。企业外购材料时,由于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不同,材料入库和货款的支付在时间上不一定同步,因此,其会计处理也各不相同。

(1)对于发票账单与材料同时到达的采购业务,企业在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验收入库后,按根据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材料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2)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验收入库的采购业务,应根据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待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3)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如果已收到发票账单,按发票账单所记载的金额入账;如果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也无法确定实际成本时,应于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4)采用预付货款方式采购材料,应在预付材料价款时,按照实际预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已经预付货款的材料验收入库,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价款、税额等,借记“原材料”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预付款项不足,补付上述款项,按补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的多付的预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例3-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6月25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货款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7月10日,收到购入的该批材料,并已验收入库。该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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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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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制原材料的核算。企业自制原材料的成本包括为生产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在生产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归集的制造费用可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在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应采用与该制造费用相关性较强的方法对其进行合理分配。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和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法等,还可以按照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成本及产品产量分配制造费用。

[例3-2]某企业生产车间分别将甲、乙两种材料加工制造成A材料和B材料。有关资料如下:2007年6月,投入甲材料160 000元用于加工A材料,投入乙材料100 000元用于加工B材料;当月生产A材料发生直接人工费用40 000元,生产B材料发生直接人工费用20 000元;该生产车间归集的制造费用总额为60 000元。假定,当月加工的A、B两种材料均于当月完工,并已验收入库;该企业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比例进行分配。

A材料应分配的制造费用=60 000×[40 000÷(40 000+ 20 000)]=40 000(元)

B材料应分配的制造费用=60 000×[20 000÷(40 000+ 20 000)]=20 000(元)

A材料的完工成本(即A存货的成本)=160 000+40 000+ 40 000=240 000(元)

B材料的完工成本(即B存货的成本)=100 000+20 000+ 20 000=140 000(元)

有关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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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出原材料的核算。由于企业日常的材料领用业务频繁,为了简化日常核算工作,平时一般只登记材料明细分类账,反映各种材料的收发和结存金额,月末根据实际成本计价的发料凭证,按领用部门和用途,汇总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据以登记总分类账,进行材料发出的总分类核算。

对于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领用的原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对于基建工程等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按其实际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对于出售的原材料,按收到或应收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例3-3]某企业发出A材料一批,成本为10 000元,委托甲公司加工为B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为3 000元。B材料加工完成后A材料尚有剩余,其实际成本为1 500元。B材料和结存的A材料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该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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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加工费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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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工完成后收回B材料和剩余的A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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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转材料的核算

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建造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里只介绍发出周转材料的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建造企业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对其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进行摊销。

1.一次转销法。一次转销法是指在领用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的一种摊销方法,主要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其会计处理为:领用周转材料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2.“五五”摊销法。“五五”摊销法是指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先摊销其账面价值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另一半,即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分两次各按50%进行摊销的一种摊销方法。“五五”摊销法通常既适用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也适用于每期领用数量和报废数量大致相等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其会计处理为: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科目;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同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

3.分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可供使用估计次数,将其价值按比例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一种摊销方法,多用于建造企业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的摊销。其会计处理同“五五”摊销法类似。

[例3-4]某企业发出低值易耗品一批,价值30 000元,其中生产车间领用低值易耗品20 000元,摊销额计入生产成本,行政管理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10 000元。假定该企业采用“五五”摊销法对该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报废残值为3 000元,在不考虑相关税费的情况下,该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发出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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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值易耗品报废:

补提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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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残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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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销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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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核算

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的特点是,存货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均按照计划成本计价。存货的计划成本所包括的内容应与其实际成本相一致,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地接近实际。计划成本除特殊情况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在计划成本法下,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均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反映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月末计算出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再将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这种方法可以计算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差异,以考核、分析成本节约或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有利于对存货的采购和使用进行控制。

计划成本法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如大中型企业中的各种原材料、周转材料等。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品种繁多的,或者在管理上需要分别核算其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差异的,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下面以原材料为例,介绍计划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取得原材料的核算

在计划成本法下,取得的原材料先要通过“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外购原材料,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月末,根据收料凭证汇总表,按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如果企业期末发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单据未到的情况,应先按原材料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作相反分录予以冲回。待结算单据到来后再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例3-5]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8月份发生的材料采购业务如下:

(1)5日,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额为6 8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入库。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35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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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额为3 4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但月末材料尚未运到。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8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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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日,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经运到,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5 000元。企业应于月末按计划成本估价入账,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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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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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日,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双方商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材料已入库,并已开出商业汇票。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5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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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月末,汇总本月已经付款或已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0 000(35 000+45 000)元。月末结转本月已经付款或已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材料的材料成本差异,其实际成本为90 000(40 000+5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10 000(90 000-80 000)元(超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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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出原材料的核算

在计划成本法下,发出原材料时,应根据原材料的具体用途,按照其计划成本结转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即根据领料单等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例3-6]甲企业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原材料的消耗(计划成本)为:基本生产车间领用100 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15 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2 000元,在建工程领用3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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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末结转成本差异的核算

在计划成本法下,期末应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期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期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结转的超支额,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结转的节约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经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本月发出材料应结转的材料成本差异从“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出之后,月末“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期末余额即为结存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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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7]沿用[例3-6],甲企业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20 000元,成本差异为节约20 000元,本月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0 000元,成本差异为超支10 000元。沿用例[3-5],则: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20 000+10 000)÷(120 000+ 80 000)×100%=-5%

结转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的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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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的其他核算方法

在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进行核算。

(一)利率

毛利率法是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商业批发企业常用的计算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和期末库存商品成本的方法。商品流通企业经营商品的品种繁多,如果分品种计算商品成本,工作量会非常大,鉴于商品流通企业同类商品的毛利率大致相同,采用毛利率法既能减轻工作量,也能满足对存货管理的需要。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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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8]某商业企业20×1年9月1日A类商品库存200 000元,本月购进100 000元,本月销售收入212 000元,发生的销售折让为12 000元,上月该类商品的毛利率为20%。

本月已销商品和库存商品成本计算如下:

本月销售净额=212 000-12 000=200 000(元)

销售毛利=200 000×20%=40 000(元)

本月销售成本=200 000-40 000=160 000(元)

库存商品成本=200 000+100 000-160 000=140 000(元)

img80

(二)售价金额核算法

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平时商品的购入、加工收回、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期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期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的商品进销差价,年度终了应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对于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企业,如百货公司、超市等,由于经营的商品种类、品种、规格等繁多而且要求按商品零售价格标价,采用其他成本计算结转方法均较困难,因此广泛采用这一方法。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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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9]某商品流通企业20×1年9月份,“库存商品”科目月初余额为60 000元,“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月初余额为5 000元。本月购入商品进价成本为36 000元,售价总额为40 000元,进销差价为4 000元,购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本月销售收入为65 000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商品入库:

img82

img83

(2)平时销售商品并按售价结转销售成本:

img84

(3)月末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

进销差价率=(5 000+4 000)÷(60 000+40 000)×100%=9%

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65 000×9%=5 850(元)

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65 000-5 850=59 150(元)

期末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55 000+36 000-59 150=31 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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