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时间里,宗教所呈现出的壮观景象,以及今天某些宗教正在呈现出的壮观景象,简直是对人类理智的莫大羞辱。多么荒谬和愚蠢的胡言乱语啊!经验可能确实会说:“那是错误的。”而理性接着会说:“那是荒谬的。”只有人类更加不可思议地坚持这些荒谬和错误。如果一切只是这样,那就好了!但是,宗教还宣扬和要求永生,它还规定了罪恶。它越是赤裸裸地宣扬这些东西,它在人们生活中所占据的实际空间就越大。要在将来与科学、艺术、哲学平分天下,它首先谋求自己单独得到它。现在看来,我们开始时把人解释为一种理性的存在物是多么荒唐和奇怪啊!
当我们看到,到目前为止最愚昧无知的迷信活动都已经成为普遍事实的时候,我们会感觉到更加尴尬和难堪。实际上这一切照样到处存在。我们过去发现,当然现在也同样发现:人类社会既没有科学,也没有艺术,更没有哲学。但是,所有的社会都必定有宗教。
在这一点上,如果我们把自己与动物进行比较,我们会产生什么样的困惑呢?最大的可能性是,动物不懂得迷信。我们对于发生在动物大脑里,而不是人自己大脑里的情况知道得少之又少。但是,由于宗教情感通常通过态度趋向和行为活动表现出来,如果动物也具有宗教意识的话,我们肯定能通过一些象征性标志或符号而觉察出来。然而,人们却从来也没有发现过这样的象征性标志或符号。这一铁的事实,人们必须面对。生物界唯一具有理性的物种——智人,也是生物界唯一把自己的生存维系在非理性的事物上的物种。
的确,人们往往把“原始心智”描述为,类似于今天的低级物种的心智,或者远古时普通人的心智。实际上,导致迷信产生的始作俑者,就是这种原始心智。如果这意味着仅仅是把在某一共同标题下的某些思维方法进行分类,同时注意它们之间的某些相互关联,这当然是一种有益的工作,也是一项寻常的工作。说它是有益的,是因为它对非常令人感兴趣的种族研究和心理研究进行了划分;说它是寻常的,是因为它只不过确定了,在文明程度落后于今天的人类社会中,也存在某种信仰和行为习惯而已。莱维·布律尔先生的著名论著,尤其是他的后期著作显然也局限于这一点。但这并没有使这样一个问题得到丝毫解决,即根本不具有任何理性特征的信仰和行为习惯,是如何被具有理性的人类所接受和承认的呢?它们又是如何甚至今天还在被具有理性的人类所接受和承认的呢?我们不禁要对这样一个问题的答案进行探究和思考。不论自己是否愿意,莱维·布律尔先生令人羡慕的著作的读者,将会从他的论述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理智经历了一个进化过程;自然逻辑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原始心智”对应于一种不同的基本结构,这种基本结构被我们人类自己的心智结构所取代,而且今天,这种基本结构只能在一些落后的民族中发现一些踪迹。
但是,这一结论实际上承认,人类个体在过去几百年的进化过程中所获得的心理习惯,实际上是可以遗传的,它的本质会发生一定的变异,从而给人类种群带来一种新的心智状态。这样一个论断实际上是最令人质疑的。即使人们认为,父母所形成的习惯被遗传给了其子女,这也是十分罕见的情况。这样的情况,是由整个错综复杂的成长状况中的某些偶然巧合因素促成的,但这不会造成整个种群的心理结构发生改变。既然心理结构保持不变,一代又一代人在成长过程所获得的经验就足以解释为什么我们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原始的野蛮人,为什么原始的野蛮人不同于现代人。一代又一代人在成长过程中所获得的这些经验,不断在社会环境中得到积淀,又通过社会环境回馈给我们。在这两种情况下,心理的活动几乎是一样的,但它所处理和加工的事实材料却迥然不同。在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社会的需要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我们自己所进行的调查研究,会促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没有预见到这一点的时候,我们只能说,对于原始人类的观察研究必然会引发迷信的心理来源这一问题。我们也只能说,人类思维的一般结构,似乎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足够资料和数据,这当然是基于对当今时代的文明人的观察来说的。
当我们讨论“集体”心智,而不是“原始”心智的时候,我们将遇到同样的问题。根据艾米尔·涂尔干的观点,人们没有必要去尝试弄清,为什么某一宗教要求人们信奉的那些东西,“对于个人心智来说,显得如此令人困惑不解。原因只在于,对于宗教要求人们信奉的那些东西的表达和思考,不是由这些个体心智来完成的,而是由集体心智来完成的。当然,这种集体心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看法,肯定会不同于我们的个人心智,因为它是另一种性质的心理活动。社会有其独特的存在模式,当然也有其独特的思维模式”。[1]就个人而言,我们很容易承认集体思维表达的存在。它们积淀在社会制度、语言和习俗中;它们共同构成社会理智。社会理智是个人理智的必要补充。但是,我们无法弄清楚,为什么这两种心智会发生冲突,为什么其中的一种心智会给另一种心智带来困惑和不安。经验教给我们的一切与之完全是两码事,社会学也似乎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支持这一说法的根据。(www.daowen.com)
如果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即自然的作用到个体这里突然停止,而且,社会是某一偶然事件或集会的结果,我们就可以为这一争论画上一个句号,并坚持说,个体的联合,导致了集体理智的产生。这种个体联合,类似于各种主要元素在化学合成中的结合。集体理智的某些思维表现形式可能令个人心智感到困惑不安,但是今天,谁也不会赋予社会某种偶然性或契约式的根源。如果我们可以公开对社会学进行批评的话,我们会说,社会学严重地偏离了它的主流方向。它的某些研究指标往往把个体视为一种抽象物,而把社会体系视为唯一的客观实在。但是,如果那样的话,为什么集体心智在个体心智中没有得到任何预示或体现呢?我们如何想象,自然既然已经把人类打造成“政治动物”,它为什么又这样安排和处置人类的理智,以至于当他从政治的角度思考问题时,却又感觉如此的不适应呢?就个人来说,我们认为,在对个体进行研究时,对于这样一个事实,人们不论怎样估计也不过分,即个人是注定要适应社会的。正是因为没有对这一事实进行充分考虑,社会学在某些方面才难以取得明显的进步。当然,我说的这些,并不是从某些反常或病态情况的深入研究中所获得的成果。这些研究暗示,在群体的各个成员之间,比如,在蜂房的蜜蜂个体之间,存在一种无形的结合力量:一旦离开蜂房,蜜蜂很快就会焦虑而死;同样的道理,人如果脱离社会,或不能充分地参加社会活动,也会遭遇类似的心理疾病。这种心理疾病被称为精神萎靡症。
但到目前为止,人们几乎还没有对这种心理疾病进行充分研究。当这种与社会隔离的状态长久持续的时候,比如长时间幽闭独处,它就会引发典型的精神疾病。在心理学方面的论著和书籍中,应当有针对这一现象的单独论述。这样,当人们阅读完毕,合上书本时,这些论述就能显示其巨大的功效。但只是这样,还远远不够。一门科学的未来取决于它最初对其研究对象的解剖和分析方法。如果它有幸能够像柏拉图技术精湛的厨师那样,沿着自然分界线进行切割,那么,不论它切割多少次,也几乎没有什么意义。把整个事物切割成碎片的过程,实际上能够为分析事物的各个元素提供有效的方法,因而,我们最终可以获得对整个事物进行简明扼要地分析表达的方法。
当心理学家们从对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解剖分析中退缩回来时,他们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比如,他们在未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就轻易认定了感知、解释、理解的某些一般性功能。他们没有调查,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否会根据这些功能涉及的是人还是物而有所不同。他们也没有调查,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否会根据理智是不是与社会环境相融合而有所不同。但是,绝大多数人都已经对这种区别进行过概述,有的甚至用语言对其进行了记录。除了提示人们表达具体事物概念的“感觉”以外,人们还提出了“常识”这一术语。这一概念与人的交往相关。我们会自然而然地注意到,一个人可能是一位一流的数学家、物理学专家、敏锐的心理学家,甚至是我们的自我分析判断能力所想到的任何一位某一行业的专家,然而,他可能对于其他人的行为活动产生完全的误解,对于自己的行为活动产生错误判断,甚至永远也无法适应周围的环境。总之,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缺乏常识的表现。迫害狂的存在,或更确切地说,固执地曲解事物意愿的偏执者的存在,恰好证明常识也可能在理智的正常功能不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出现偏颇和缺陷。这一病症的严重性、其对一切治疗措施的顽固抵抗,以及早期的病症通常要在患者染病很久才能被检查出来这样的事实等等,所有这一切似乎表明,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严重的先天性心理缺陷的。我们对这一缺陷已经在前文中进行过明确的描述。那么,常识,也可以被称为社会意识,就像人类的语言功能一样,是正常人本身固有的。常识同样也暗示着社会的存在,而且,它在有机体个体中,即在单个社会成员的身上是有所预示和表现的。
人们的确很难接受这样的事实,即自然把社会生活安放在人类两大进化路线的两个极端位置,这两个极端位置分别以膜翅目昆虫和人类告终。自然能够对蚁山上每个蚂蚁的具体行为活动进行事先调节,然而,自然却忽视了一件它不应该忽视的事情:它没有给人类提供一种协调自身与周围人之间行为关系的指导原则。哪怕是一条笼统抽象的指导原则,也未尝不可啊。毫无疑问,人类社会不同于昆虫群体,因为它无法决定个体的行为活动。事实上,对于集体的行为活动,它也无法决定。但是,这就等于说,行为活动是昆虫的本性中已经预设的。而人的本性中,所预设的只是他实施行为的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仍然存在。它在个体中得到了有序的组织,因而可以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功能。那么,社会心智随后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它似乎是一种额外添加的要素,而且容易对个体心智造成困惑和不安。为什么前者不能在后者中体现出来呢?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实际上仍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确定,荒谬无知的迷信是如何在过去一直控制、而且现在仍然控制着具有理性的人类生活的。我们曾经说过,尽管我们坚持讨论原始心智,但是,这一问题与现代人的心理仍然具有重要联系。这里,我们还应该补充说,尽管我们坚持讨论集体心智表现,但这一问题与个体心智仍然有着极其重要的联系。
[1]《社会学年鉴》,第二卷,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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