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我们的理智如何让自己相信这就是一条勇往直前的路线,在具体实现过程中,我们必定会遭遇各种不同的困难和挫折。从认识和理解的角度看,非常简单易行的事情,对于完成这件事所需要的意志品质来说,就未必如此简单易行了。有时,我们凭逻辑判断可以认定某条道路是最佳捷径,但当我们真的沿着它向前走时,却会发现,沿着这一方向,走着走着,就无路可走了。事情的真相在于,我们通向爱的唯一道路或许要依赖于英雄主义。这里,英雄主义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宣讲上,它必须通过具体的英勇行为表现出来,只有这种英勇的行为表现才能激励其他人采取同样的行动。这种英雄主义本身也是对我们所说的勇往直前运动的一种回归途径。它产生于一种情绪体验——这种情绪体验与所有其他的情绪体验一样具有感染力——它类似于一种创造性行为反应。宗教以自己特有的方式来表达这一真相。它说,只有在上帝那里,我们才会爱所有其他的人。所有伟大的神秘主义先驱们都会宣称,他们感觉到一股暖流从自己的心灵通向上帝的心灵,这股暖流最终又从上帝那里流回到全人类。
谁也不要说在通向这颗如此自由奔放的心灵的道路上,横着一道道物质障碍。上帝不会回答说,我们可以绕过这些障碍,或者说我们可以冲破这些障碍。它将宣称,在通向这颗自由的心灵的道路上根本就不存在任何障碍。我们也不要说有能够移山填海这样的道德信念。因为对上帝而言,前面根本不存在山和海这样的障碍。如果你只是为了这些障碍吵来吵去,你就永远无法消除它们,它们照样还会阻挡你前进的道路。但如果你能正视这些阻碍,你会把它们分解成若干不同的部分,这样你就可以把它们一一克服。你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可能不计其数,你可能永远也无法把它们穷尽。但如果你直接否认它们的存在,就等于一下子把它们全部彻底解决了。
哲学家在通过行走证实运动的存在时,就是这样做的:行走这一简单行为,就是对所谓运动需要人们付出艰辛努力这一观点的全面否认。这种努力需要人们持续不断地为之付出,却又很少真正见到成效。而齐诺却认为他在穿越自己所面临的中间地带的各个不同阶段时,付出这样的努力,去征服一道道难关,是必不可少的。当我们深入探究到道德的这一新的层面时,我们会发现,不论是客观存在的,还是自己想象到的,我们会偶然遭遇到生活中生成的这类努力。从外表上看,生活中的每一项活动,都可以进行一定的具体分析。这样的分析,也可能没完没了地进行下去,却不会有什么最终结果。比如,如果对我们的眼睛构造进行分析和描述的话,可能永远也没有结束的时候。但是,我们所说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实际上是指我们克服了无数的障碍和困难。而自然所采取的行为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为了使人获取视力,它通过一点点累积,为眼睛构造起来的、这种无限复杂的机制,只不过是由各种对抗力量所编织起来的一张没有边际的大网。这些对抗力量之间实际上在不断相互碰撞,相互消解,从而确保眼睛这一器官功能通道的畅通。同样,一只无形的大手突然插入到铁粉中,这一简单行为所引发的反应过程,也能体现出类似的道理。如果我们只考虑所观察到的情况,这就像无数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在铁粉中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消解,最终达到力量的平衡。如果我也这样来对比分析实际生活过程和这一过程对于理智和感官产生的作用,对实际生活过程的分析最终也是依赖这些理智和感官才能得以进行,那么,下面这样一个事实还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吗?这个事实就是:当一个人不再认为生活中会有种种物质障碍时——姑且不说这是否正确——他就会感到自己找到了生活的真谛。
不论最初我们会发现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差异有多大,而且尽管行为准则和自然力之间的确存在很大的距离,一个人只有通过不断地接触人类种群的生成原则,他才能感到自己真正获取了热爱人类的力量源泉。当然,我这里所说的爱,是指能够吸纳和点燃整个心灵的爱。但是,如果这种爱不够富有热情,如果这种爱是微弱的,是转瞬即逝的,那么,它要么是前一种爱的更加弱小和冰冷的反射画面,要么是它的一种远端辐射。它只能留在人们的记忆中,或沉淀在人们的话语中。因此,道德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中一部分来自人类社会的原初结构或状态,而另一部分则可以从阐释这一原初结构或状态的原则中得到解释。在第一种道德中,义务表示社会各部门为了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状态,相互施加给对方的压力。对于这一压力的后果,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应对这一压力的习惯系统而预见到。这一习惯系统是由自然所事先预设好的,它的每个单独部分都是一种习惯,但这一习惯系统的整体可以被比喻为一种本能。
在第二种道德中,如果我们愿意这么说,我们就可以说,在这种道德中仍然存在着义务。但这种义务是一种抱负或冲动力量,是一种在习惯系统、社会生活和人类种群中,达到顶峰的冲动力量。这里所说的习惯系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非常类似于本能:这时,原始的冲力会直接发挥作用,而不再通过它所确立的习惯系统这一中介发挥作用。而且,它已经暂时止步于这一习惯系统。简而言之,总结一下我们前面所论述的观点,我们可以说,自然规定了人类种群的进化路线,它希望人类种群能像蚁穴和蜂房里的群体那样具有社会性。但是,因为人类存在着理智,社会生活的维持就不得不几乎完全依赖于人的理智系统。这一理智系统既有理智的一面,也有本能的一面。理智的一面表现在于,它的每一个细节部分都应当按照人的理智进行重新塑造;本能的一面表现在于,人类无法在不退出人类种群的情况下,拒绝所有行为规范部分,拒绝这一维持机制或系统。这时,本能暂时让位于习惯系统。但是每一次这样的让位,都是偶然的、有条件的,它们最终会聚在一起,必然地共同指向整个社会的维持。在社会的必然维持过程中,必定又带回一些本能的成分。那么,维持整个社会的必然要求就是我们所说的总体道德义务。(www.daowen.com)
这里先不考虑各个部分的偶然因素。人们可以这样理解,部分只有在整个社会的眼里,才是偶然因素;在个人眼里,部分和整个社会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社会已经把它的各种习惯灌输到每个个体之中。现在,我们看到,自然所设定的机制是非常简单的,和它最初构造社会时一样简单。它当时是否预见到我们所处的社会如此巨大的发展和永无止境的复杂变化呢?让我们首先对这一问题的含义统一一下看法。严格说来,我们并不能断定自然已经设计和预见到了今天所发生的一切,但我们有权像生物学家那样对待这个问题。每当他要为生物的某一器官设定一种功能的时候,生物学家都会谈到自然的意图:他所要表达的意思是,生物的器官应当迎合功能的需要。尽管人类已经进入文明社会,尽管社会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型,但是,我们始终坚持认为社会生活原有的一些生机和结构趋向还保持着它最初的形态。我们可以对它们进行追溯和研究。这一研究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人类社会原初的基本道德结构是为适应封闭、简单的社会形态而产生的。我敢说,我们很多人没有清晰地认识到社会的这一原初结构趋向。然而,这些结构趋向构成了义务的最稳固和强大要素。不论我们的道德变得如何复杂,而且,尽管我们的道德已经与各种各样的社会趋向相互结合,这些趋向不仅仅是自然趋向的变体,它们不会按照自然的进化方向演变,但是,当我们想得到这个流动的社会整体中所包含的纯粹义务的积淀时,我们最终还是要回归到这些自然趋向上来。这就是道德的第一部分内容。
道德的另一部分内容不属于自然的规划之列。我们这样说的意思是,自然预见到理智会造成社会生活某种程度的扩展,但是,这只不过是一种有限的扩展。它不可能故意使这种扩展继续下去,以至于最后危及其原初结构。的确存在无数人类骗过自然的例子,人类是如此的博学、聪明,然而,又是如此的头脑简单。自然确实曾想让人类按照其他生物的繁衍规律无限繁衍下去,但它却最严重地忽视了如何通过个体的无限繁殖,来确保人类种群的保全和维持。因此,它没有预见到,当赋予人类理智时,这一理智会立即找到一种方法来把人的性行为与其后果分离开。人类可以在不失去播种的乐趣的情况下,抑制对果实的收获。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人类的智慧胜过了自然。因为他把社会的稳固团结延展成为人与人之间的手足之情。不过,从另一方面说,人类又一次欺骗了自然。因为人类的社群要求群体内部必须保持紧密团结,同时群体之间应该存在一种可能的敌意。这些人类社群的构成设计在人类灵魂的原初结构中就已经预设好了。在现代人基本的内在倾向中,我们仍然能感觉到这种原初设计和规划。群体之间的这种敌意,使得人类始终处于备战和防御状态。当然,自然为人类设定战争的原初目的并不是为了战争。人类当中的领袖人物们靠自己的英雄魅力吸引着普通大众前赴后继地追随他们去攻城略地。在不断的征战中,这些英雄人物实际上沿着生命冲动的方向,重新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但是,生命中固有的生命冲动与生命一样,是有限度的。它所经历的道路布满了重重障碍。地球上先后出现的各种物种,实际上是生命冲动中各种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联合作用的结果。前者驱使我们奋力向前,其他的各种力量则迫使我们在原地徘徊。刚刚摆脱了自然束缚的人类,是一种既具有理智性、又具有社会性的存在物。他的社会性被设计用于在小型群体中认清边界与范围;他的理智性则被设计用于扩展并且丰富个体和群体生活内容。但是,人的理智,在经历了长期不懈的扩展努力后,已经获得了出人意料的巨大发展。人的理智已经把人类从各种各样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由于自然的限制,以前他们不得不屈服于这样的束缚。如果这样的话,这样一个事实就不是没有可能发生:他们中的一些人,尤其是那些极富天分之人,就会重新开启他们过去被关闭的创造性,至少为他们自己,完成自然过去不可能为人类完成的事业。他们的榜样力量最终会引领所有其他的人沿着他们的方向勇往直前。至少,在人们的想象中,他们的榜样力量能发挥如此的作用。和人类中存在智慧方面的天分一样,人类中同样存在着无数意志力方面的天分。这些天才们敢于藐视和抗拒一切预期或未知的东西。通过这些具有顽强意志的天才,生命冲动可以穿透一切事物,从中获取人类未来的希望和承诺。在自然最初构造人类的时候,这些希望和承诺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在由社会的稳固团结向手足情谊过渡的过程中,我们摆脱了某一特定自然的束缚。但我们并非摆脱了所在的自然束缚。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斯宾诺莎曾经说过“回到创造自然的自然”这样的话。在这里,我们可以对斯宾诺莎“回到创造自然的自然”这一术语,稍加修改。我们可以这样说:我们摆脱了“创造自然的自然”。
因此,在第一种道德和第二种道德之间,存在着从静止状态到运动状态的一整段距离。第一种道德被认为是稳定不变的。它即使发生了变化,自己也会立刻忘记这种变化曾经发生过,或者,它根本不承认这种变化曾经发生过。它在任何特定时间里所呈现出的形态都被宣称为最后形态。但相比之下,第二种道德是一种向前的推动力,是一种前进运动的要求,这就是它的可变性本质。这一点能够证明,与第一种道德相比,它占据更多的优势。而且,仅凭这一点,也能说明它所具备的优势。假使我们能够认可第一种道德,那么,根据第一种道德,我们也无法推演出第二种道德来。这和我们无法从一个或几个可移动物体的位置,而得出它们是否处在运动状态的道理是一样的。但与之相反的是,运动之中却包含着静止。运动物体所经过的每一个位置都可被想象为、甚至被直接视为一个虚拟的停止点。不过,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早在被表达和说明以前,第二种道德的优势就已经被人们经历和体验过。而且,如果它不能首先被感觉到,事后,它也就无法被表达出来。这里存在着一种语气轻重的差别。那些经常践行城市道德的人,对幸福感这一术语再熟悉不过。这一幸福感是个体和社会所共同享有的,是各种重要的抵抗力量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消解的外在表现。但是,一颗开放式心灵会完全沉浸于绝对的欣喜之中。在它的面前,一切物质实体都将消失得无影无踪。愉悦和幸福感是一回事,但欣喜却与其大不一样。内心的欣喜无法包含在这些外在的愉悦和幸福感之中,但这些外在的愉悦和幸福感却可以实际包含于内在的欣喜之中。这些外在的愉悦和幸福感指的是一种情感状态的停止,或者说它们是一个标志性时刻;而内在的欣喜则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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