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雄之呼唤:道德与宗教的源泉

英雄之呼唤:道德与宗教的源泉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道德实际上已经彻底改变了义务的本来面目。只有对高尚的道德品格有所接触和了解的人才能完全理解和认识它的魅力。如果他对我们的行为表示出不满和责怪,我们会感觉非常不安。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讨论的责任或义务都是社会生活所强加给我们的。我们为这一全新生活的到来而欢呼喝彩!因而,这里在谈到对人类的爱时,毫无疑问,我们指的就是这种道德感。

英雄之呼唤:道德与宗教的源泉

实际上,我们一直在探寻纯粹义务。为了找到它,我们不得不把道德缩减到最简洁的表达形式。这样做的优点是表明了义务的存在范围,缺点是严重缩小了道德的存在范围。实际上并不是被我们抛下的这部分道德不属于义务。难道还存在不是义务的道德责任吗?可以想象,这种义务应该从我们所阐明的、起初最纯粹和简单的原始义务这一基础上,不断地发散、扩展,以至于最终被吸纳为一种道德。这种道德实际上已经彻底改变了义务的本来面目。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一种完美的道德到底是什么样子。我们还是使用同样的分析方法,再一次向最终极限探寻。但这一次我采取自下而上探寻的方法,而不再采用到目前为止我一直采用的自上而下探寻的方法。

现实生活始终会涌现出一些能体现这种道德的杰出人物。早在基督教圣徒出现以前,人类就有了希腊圣贤、以色列先知、佛教阿罗汉等古代先贤。对于到底什么是完美的道德这样的问题,人们总是乐于向这些先贤们求教。我们最好把这种完美道德称为绝对道德。这样做的典型特色和启发意义很快就会呈现出来。这样做实际上向我们暗示:在我们到现在为止一直讨论的道德和我们将要讨论的另一种道德之间,也就是在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之间、在两种极限之间,所存在的差别是种类和属性上的差别,而不仅仅是程度上的差别。依据前者更易于被归结为一种非人格化规则的程度来看,前者显得更加纯粹和完美。但对第二种道德来说,要充分表达其内涵,我们就必须借助某一杰出人物作为榜样或典型化身。杰出人物榜样作用的普适性在于能够使某一法则被普遍接受,在于使其他人都模仿杰出人物行事。

那么,为什么圣贤们会有追随者?为什么伟大的道德领袖们能把普通民众引导到他们的轨道上来?他们并没有要求别人来追随,但却得到了如此的拥戴。他们不需要做出什么努力去讨好民众,只要有他们的存在就足矣。这正是第二种道德的本质所在。自然义务给人带来的只是压力或动力,完美极致的道德给人的却不是这样的压力或动力,而是令人难以抵挡的吸引力或无穷魅力。

只有对高尚的道德品格有所接触和了解的人才能完全理解和认识它的魅力。但在接触和了解高尚品格这样一个关键和难忘的时刻,我们往往会觉得自己平常的各种行为准则都是非常不妥当的。这时,我们都想弄明白具有如此高尚品格的英雄人物,会对我们寄予什么期望。他可能是我们脑子里记起的一位亲戚或朋友,也可能是我们从未见过面的一位陌生人。我们只不过对他的生平事迹有所了解,却想象自己的所作所为都会由他评判。如果他对我们的行为表示出不满和责怪,我们会感觉非常不安。但如果我们的行为得到他的嘉许和认可,我们就会感到莫大的骄傲和自豪。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样一种品格也许是从人的内心深处被不断向上提升的结果。它最终发展成为人的一种理性之光,并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会认为这一高尚品格早晚有一天会遍布到我们所有人的身上。就像徒弟对于师傅的依赖一样,我们也会在短时间内对这种品格产生一种强烈的依附心理。事实上,每当我们树立起一种榜样或典型的时候,这种品格就已开始形成了。从理论上讲,当每一个人都渴望效仿榜样人物时,这一品格就形成了。不过这还只是一种初级的模仿,也是这一品格形成的初级阶段。他们所说的话语会不断地在我们内心中回荡,最后成为我们每个人所说的话语的一部分。然而,榜样人物本身却并不那么重要。这里,我们只是想指出,虽然对第一种道德而言,它越是能够被清晰地分解成各种非人格化的义务,它的效力也就越明显,但恰恰相反的是,第二种道德变得越来越令人信服,是与各种准则日益呈现出的多样性和普及同时产生的,也是与随之而来的人的个体性和统一性同时产生的。第二种道德最初分散在我们的理智所恪守的一般准则或戒律中,但这些准则和戒律还不至于促使我们把自己的想法和抱负付诸行动。(www.daowen.com)

那么,它的力量来自哪里呢?是什么行为原则取代了这里的自然义务,或最终吸纳了这类自然义务呢?为了弄清这一点,我们首先看一下,我们自己被默默地强加了哪些要求。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讨论的责任或义务都是社会生活所强加给我们的。这些责任或义务的限制范围只不过是一城一地,不会涉及全人类。如果我们执意要区分出两种道德的话,人们也许会说,第二种道德与第一种道德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指向全人类的道德,而不只是一种社会道德。人们这样说,其实也并非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已经逐渐明白,不论我们如何把城市范围无限放大,最终都不一定能达到囊括全人类这一极限。社会道德和人类道德之间的差异不是程度的差异,而是种类和属性的差异。前者是当我们意识或感觉到自然义务时,头脑里产生的一种义务感。我们往往喜欢再想象出另外一些界限相对比较模糊的义务,强加在这些界限明确的义务感之上。像忠诚、自我牺牲、克己、仁爱等都是我们想到这些义务时的常用术语。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想到义务时,我们头脑里除了想到用词语表达以外,还是否会想到其他事情呢?或许不会。这一点我们能完全认识到。我们说,有这些行为准则在那里就足矣,这些行为准则就能表达它的全部含义。在相应的场合,能够不断地填充这些含义的各种观念和想法,却是可以进行具体操作的。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是,对许多人而言,这种可以进行具体操作的场合可能永远也不会出现。或者说这些具体操作行为即使有机会出现,也可能要拖延到很远的将来。对于某些人而言,这种抱负可能的确曾经有过微弱的萌动。但这种萌动如此微弱,以至于他们所感受到的一丝惊讶,事实上也被归结为社会义务的扩展。这些社会义务最终被扩展、弱化为人类义务。仅此而已。

但是,我们需要做的,只是给这些抽象模糊的行为准则注入一些实际内容。这些实际内容会变得异常积极,会变成一种强大的活力。这时你再看啊!一种全新的生活映入我们眼帘。我们为这一全新生活的到来而欢呼喝彩!这时,我们会意识到,我们感觉到一种全新道德的来临。因而,这里在谈到对人类的爱时,毫无疑问,我们指的就是这种道德感。但我们将无法表达它的真正实质,因为对于人类的爱不是一种自足的力量,我们无法看到它的直接效力。儿童的老师也能清楚地知道,人们无法通过宣传利他主义思想来战胜和克服人自私自利的思想。人们甚至会发现,即使他们本来具有宽宏大量和自我献身精神,但在想到为全人类工作和服务时,他们也会感到被突然浇了一盆冷水。为全人类服务这一目标太过远大了,因而实际效果就显得非常散漫而无法集中。我们可以因此而推断,如果对于人类的爱可以构成一种道德,那么用这种方式构成的道德,就像人们要到达某一预定地点必须穿越一个中间地带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说,道理是完全一样的。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这又完全是两码事。如果只考虑中间间隔地带和无数将要逐一通过的地点,我们从一开始就会像齐诺的箭头一样陷入绝望。而且,我们永远也找不到具体的穿越对象,永远也无法接近这最终的诱惑。但是如果穿越中间地带时,我们心里想的只是终极目标,甚至能想到如何超越这一终极目标,我们就能很容易地完成每一个具体行为,同时完成无数日益增多的其他具体行为。这些新增具体行为和我们完成的具体行为实际上是一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终极目标到底是什么呢?也就是说,我们的努力方向到底指向哪里呢?一句话,确切地说,这个目标对我们到底有什么具体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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