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宗法制度:伦理社会意识的沃土

宗法制度:伦理社会意识的沃土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宗族领袖在宗法制的管理机构中有绝对的权威。这种被瞿同祖称之为家族主义现象的宗法制度,其意识形态无疑也是家族伦理的。因此,在这种宗法制社会结构中,只需对不同的群体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们的思想行动,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周代对大宗小宗的不同祭祀权力的规定就是用于这一目的。

宗法制度:伦理社会意识的沃土

第四节 宗法制度是伦理化社会意识的沃土

周人建国之初,统治极不稳固。《史记·周本纪》谓“天下未集”,《封禅》书说“天下未宁”,《书·大诰》说“宁(文)王遗我大宝龟,绍天明,即命曰:有大艰于西土,西土人亦不静,越兹蠢”。这些是说在武庚叛乱之前,西土宗周的内部动荡不安,将有一场大灾难来临。周武王为了稳固统治,曾分封古帝王之后和功臣谋士。如《史记·周本纪》记载:“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武王分封的目的在于兴灭国,继绝世;招徕天下诸侯,稳定周初统治。《逸周书·度邑》记载武王灭商以后曾夜不能寐,担心“维天见殷,厥征天民名三百六十夫,弗顾亦不宾灭,用戾于今”,考虑如何对待仍在伺机复辟的殷商遗留势力。但是他当时似乎也没有什么好办法,仍然采取了殷商旧制。如上述对古帝王后裔的分封,仍是方国联盟制的形式,所封帝王之后都是以方国联盟领袖的形象出现的。这种分封是为了笼络人心,同时抬高周人政治地位,以控制当时混乱的局面。此外,周武王还分封功臣谋士(包括部分姬姓兄弟)。《史记·周本纪》说:“(武王)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封弟度于蔡,余各以次受封。”《管蔡世家》说:“武王已克殷纣,平天下,封功臣昆弟。”周初采取的这些措施,并未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这是因为:一、周初分封是为了笼络人心,同时抬高周人地位。分封的方国联盟性质,不能形成极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那些古帝王后裔根本不可能成为周王朝坚实的屏障;二、周初对姬姓的兄弟之国分封的力度不够,以至于管蔡二叔觊觎摄政的周公权力,联合武庚发生叛乱。而分封在嵩山东南环绕阳翟的同姓诸侯国力量薄弱,如果周公不调动宗周与其余国的兵力,(20)不足以对付武庚东夷的叛乱。鉴于这样的教训,西周的统治者经过深思熟虑,制定了新的统治措施,以达至长治久安之目的。武王死后,为了平息兄弟争立,周公放弃了自己称天子的武王遗嘱,立成王而自己居摄理政,并大封姬姓子弟,赐予象征性的政治权力重器、殷人遗民、土著居民以及大量的土地,使这些诸侯国有相当大的权力,成为独立王国;建立起嫡长子继承王位制,杜绝了先王诸子觊觎王位的现象;使各诸侯国与周天子间建立起相互依赖的唇齿关系,周天子不存,则各诸侯国群龙无首难以稳定,反过来各诸侯国不稳定,也会影响到整个周王朝的安定。经过这样的分封各诸侯国成为周王朝的坚实屏障。正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富辰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所谓“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即建立起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

关于宗法制的一套继承制度和政治统治,杨宽先生所述最清楚明白。他指出,周王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是同姓贵族的最高族长,故称为天下之大宗。由于天子的众子被分封为诸侯,故周王不仅是同姓贵族的族长,也是天下政治权力的共主。天子的众子分封为诸侯,其君位亦由嫡长子继承,同姓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对其所封国内的众子而言,又为大宗。诸侯的众子封为卿士大夫,其大夫位亦由嫡长子继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21)可见宗法制的核心是宗族血缘等级制和政治权力的结合。其基本出发点是以周王自己的亲族为核心建立政治统治体系。通过宗法分封制,周王将全国各级统治者都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且这些统治者都和周王有不同程度的亲戚关系,他们和自己的上一级统治者有更加亲密的亲族关系。这样就使整个国家形成一个以血缘维系的统治网,血缘成为政治纽带,维持宗法关系就是维持政治秩序。郭宝均先生指出:

何谓宗法制?宗法制本是由氏族社会演变下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周人把它与嫡长制结合起来,使族的纵(嫡长继承)横(宗法系统)两面,都生联系。其制,大约为把全族中最高权位者按嫡长制继承定为大宗,使大宗有继承权与主祭权,小宗无之。但小宗在他的本支中仍以其嫡长子为大宗,余子为小宗,权力如前。如此一分、再分、三分,则全族的系属分明,权位定、亲疏分,而政治经济的实力亦随之而有判别,即借此巩固其政权。(22)

宗法制继承和利用原始血缘关系,将整个国家变成一个庞大的家族,使整个国家主体部分从最高层到最底层,从中心到边缘都存在着亲缘关系,并根据亲疏赋予不同的政治权力和族权,形成大小宗的阶梯式等级管理机制。在这一管理机制中,贯穿着政治与亲族的两条主线,既有严密的政治统治,也能形成整个周民族间的亲和力。每一个宗子都受到政治制度的约束,必须遵守宗族亲属制度的制约。周人的政治统治本追求“敬德”,用“德”治来统治人民,宗法分封制的社会结构更要求族人有尊祖敬宗等一系列义务。这样政治上的“德治”与家族道德结合一起,使得整个社会意识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宗族领袖在宗法制的管理机构中有绝对的权威。如谢维扬所指出:

所谓周代的宗法制度,是指在国家允许和帮助下,由血缘团体领袖,凭藉血缘理由,对亲属进行管理并支配他们的行为乃至人身(以及这些亲属相应地服从这种管理和支配)的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宗法制度的本质可以说是一种“私法”制度。就是国家(同时也表现为法律)承认血缘团体领袖对其成员有代替法律(亦称“公法”)来实施的管理和处置权。(23)

这种被瞿同祖称之为家族主义现象的宗法制度,其意识形态无疑也是家族伦理的。族长用家族伦理的“孝”、“友”、“德”统治各个宗族,而这种家族伦理经过人类社会的长期积淀已深藏于人们的道德生活中,这种伦理道德与西周政治要求的“敬德”相融合,成为西周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准则,也成为共同体的个人品格。因此,在这种宗法制社会结构中,只需对不同的群体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们的思想行动,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周代对大宗小宗的不同祭祀权力的规定就是用于这一目的。如《礼记·丧服小记》说: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而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庶子不祭祖祢者,明其宗也。

通过对大宗与小宗的不同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周人在祭祀制度中建立起严格的宗法制的亲亲尊尊原则。宗子与庶子在祭祀制度上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别子与正适在祭祀礼仪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别子不得在家立祢庙。别子只能到宗子家去祭祀祖和曾祖。别子在政治权力和族权上低于宗子,但别子的世世长子为其一族之首领,族人奉之为宗,这个宗就是该族百世不变的大宗。通过这样的祭祀权力的划分,可以更好地按照周礼新规定的礼仪和宗法道德“尊祖敬宗”,也有利于在宗族内整肃宗族等级制度和严密伦理界限。在宗统中,宗子对庶子有绝对高出的权力,祭祀权以宗族为准,政治上的地位要让位于宗族地位。比如一个人是支子而非宗子,他的适子可以自立祢庙祭他,但祖、曾祖之庙在宗子家。又如《曾子问》说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虽然大夫的政治地位高于士,但他要以上牲祭于士家,以示宗统的严格,如孔氏有注曰:(www.daowen.com)

用大夫之牲,是贵禄;宗庙在宗子家,是重宗。此宗子谓小宗也。若大宗子为士,得有祖、祢二庙。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同祖、祢,得以上牲于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庶子为大夫,得祭曾祖庙,而庶子不合立庙,当寄曾祖庙于宗子之家,亦以上牲,宗子为祭也。

若己是宗子从父庶兄弟父之适子,则于其家自立祢庙,其祖及曾祖庙亦于宗子之家寄立之。若己是宗子从祖庶兄弟父祖之适,则立祖、祢于己家,亦立曾祖庙于宗子之家,并供上牲,宗子为祭也。

上述资料说明周代祭祀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宗庙在宗子家”,体现了“重宗”的精神,而“重宗”又体现了“尊祖”,反映在伦理观念上就是“孝”。但重宗有时也得让位于政治上的地位,当政治上为封君时,则不论大宗小宗,这个人则成为他的后代所祭祀的祖先,如《仪礼·丧服传》有云:

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

郑玄注曰:“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也。”西周的大宗小宗虽有严密的界限划分,但仍以政治权力为中心,当族权和政权发生冲突时,乃以族权服从政治权力。如上述若自为卑者,则不得祢先君,但若卑者封为国君,则得以成为祖先,被其后代世世奉祀。可见宗法制之宗族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体现于宗族组织中,而且政治权力也会影响宗族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西周就是这样利用政权和族权控制广大人民,以维护统治。

宗法制之社会管理机制不但要求敬宗尊祖,而且要求敬宗尊兄。如程瑶田《宗法小记》所说:“宗之道,兄道也。……尊祖故敬宗,宗子者,兄之也。”(24)形成以嫡长子——宗子为核心的有向心力的血缘性团体。另一方面,嫡长子则应使用群弟,分封诸弟,用来加强宗室的力量。西周春秋时代的人们常把宗子和群公子比作树之主干与树之枝叶:枝叶需要树干作为骨架,树干则需要枝叶来庇护自己。《左传·昭公三年》叔向说:“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从之。”文公七年宋司马乐豫劝谏宋昭公不要“去群公子”时说:“不可,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依照宗法制的“亲亲”原则,用人制度上王室或公室的重要职官要使用王族与公族的群公子,特别要重用同母弟。《论语·微子》引述周公之语说:“君子不施(弛)其亲,……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周代宗法制下用人原则就是要用亲故旧,尤其是宗族弟子,这样整个宗族间形成相当牢固的凝聚力。地下出土资料证实了兄长对弟的绝对权威,以及弟对兄长的尊敬与崇拜之情。豦簋铭文曰:“豦拜稽首,休朕宝君公白(伯)易(锡)厥臣弟井五量”,“豦弗敢望(忘)公白(伯)休,对扬白(伯)休”。(25)豦的行文用语所反映的兄弟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是一种臣下对君上的服从与敬仰。称兄为“伯”,且在其前要加“朕宝君公”,而称己为“弟”,且在其前谦卑地加上“厥臣”,反复强调兄长赐封的美意,表现了兄长的绝对尊严和为弟的自卑情状。正如有学者概括周代宗法制的特点是“长其长”、“兄阳弟阴,长阳少阴”,要求为弟的能“兄兄”、“长长”等为弟之道——即“悌”道,这种观念在豦簋铭文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而且这种为弟之道的悌道也反映了宗法制的特征。

综上所述,宗法制是周王到大夫的各级统治者,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诸子分封为次一等级的统治者,整个国家形成一个以血缘维系的统治网。正如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所说:“周人制度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又说:“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26)在这个大“家庭”中,血缘成为政治的纽带,维持宗法关系就是维持政治秩序。正如《诗·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大诸侯就是王室的屏障,百姓(各级大宗贵族)就是国家的栋梁,宗子就是城疆。施行德政,就使国家安宁。那么如何才能维持宗法关系呢?“德”、“孝”、“友”、“兄”、“弟”等伦理观念是最好的切入点。这种观念最适合宗法制的社会结构和共同体特征。周人在总结历史经验中提出了“德治”的统治思想,“德治”统治是周人的基本政治思想。而宗法制的社会结构是用政治和宗族两条线对社会加以控制,除了政治上的“德政”外,“孝”、“友”、“兄”、“弟”等伦理思想最能体现宗族间亲密的关系,增强宗族凝聚力。这种思想最易为人接受、为人信服,从而更易产生实效。它能够完全融入社会里层的血亲关系中,成为社会群体的价值取向,它有着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容易为社会众多层面,尤其是统治阶级各层面所接受,甚至周边的部族对这种温和的统治也心向往之。因而伦理化的宗教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成功地维系了周王室的统治,它在思想方面甚至一直影响了历史上无数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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