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河岳与地祇:前诸子时代中国思想学说

社河岳与地祇:前诸子时代中国思想学说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在殷代不仅国家有国社,各地方也有自己的地方之社。因此,社是殷人地祇中的大神,受到了隆重的祭祀。该社祀遗址是迄今所见我国文明史以来第一个地母崇拜的活标本。社祀遗址与葬地相连,中心由四块下端呈楔形插入地中的石块组成。

社河岳与地祇:前诸子时代中国思想学说

第三节 社河岳与地祇

土、河、岳诸神祇属于自然地祇类神灵。卜辞中作为崇拜对象的“土”,形状好像是土块,而埋字则像挖坑将牛埋于地中,说明最初殷人心目中奉为土地神的对象就是土地本身,而其祭法也是用掩埋祭品直接向土地献祭的。初期殷人土地崇拜仍然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宗教成分,是对土地所具有的自然力的崇拜。因此它应该属于自然地祇范围。随着商王朝统治区域的扩大,“土”渐渐增加了地域性质,其神性也发生了变化,可以保佑年成、降雨止风、避免灾害、保佑疆土等,作为社神被崇拜,其权能扩大了,能够管理国家事务,增加了对人世间的统治权力。殷人祭土或社的方法在甲骨文中有许多,如:

(1)贞:燎于土三小牢,卯一牛,沉十牛。(《合集》779正)(2)贞:燎于土一牛,俎牢。(《合集》14396)

(3)乙丑卜,又燎于土羌,俎小牢。(《合集》32118)

(4)癸卯贞:甲辰燎于土大牢。(《屯南》726)

(5)乙卯卜:王求雨于土。(《合集》32301)

(6)己未卜,宁雨于土。(《合集》34088)

(7)丙辰卜,于土宁风。/……〔于〕土宁风。(《合集》32301)

(8)癸丑卜,甲寅又宅土,燎牢,雨。(《屯南》4400)

卜辞反映祭土的目的是为了求雨、宁风等,说明在殷人的心目中,社神有管理自然风雨的能力。

卜辞中还有祭某土即某地之社神。如“辛巳贞:雨不既,其燎于亳土”(《屯南》665),“戊子卜,其又(有)岁于亳土三小牢”(《合集》28109),“其有燎亳土,又雨”(《合集》28108),“贞,勿img71年于甫土”(《合集》846),“其img72于膏土”(《屯南》59)等分别是亳、甫、膏地之社。可见,在殷代不仅国家有国社,各地方也有自己的地方之社。卜辞中还有四方之祭,称为“方”,除指方位外,还指四方地主之神。如“其img73年于方,又大雨”(《粹》808)、“其img74年于方,受年”(《明续》425)、“燎于东”(《前》3、26、6,4、15、7)、“帝于西”(《前》5、13、4)、“燎于北”(《珠》464),“燎东、西、南,卯黄牛”(《乙》5225)等。祭方除了祓禳和祈年外,还有方望之祭的意义。方望之祭祀,后代有继承,如《曲礼》有“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诸侯方祀,祭山川”等,这种祭祀活动有保障疆土安全、社稷安稳的意义,说明在殷代社作为群体领域主权的象征,除了管理着域内风雨,能影响农业丰产与否外,还有保障商王国国家安宁的功能。因此,社是殷人地祇中的大神,受到了隆重的祭祀。殷人对社神的祭祀有燎、卯、沈、俎、侑、帝、伐、宅等。多为燎祭,有时燎、卯等并用;用牲多为牛、羊、豕,还有羌等人牲。从这些祭祀手段可以看出殷人认为社神能够升天,因而多用能通达上天的燎祭,社神还可钻入土地中,所以也用沉祭,社神的功能很多,权势很大,所以也用隆重的“牢”祭、用人牲等。

社神在保佑农业丰收的意义上和原始女神是一脉相承的。社祀遗址在江苏徐州铜山县丘湾遗址有发现。该社祀遗址是迄今所见我国文明史以来第一个地母崇拜的活标本。社祀遗址与葬地相连,中心由四块下端呈楔形插入地中的石块组成。中间一块石块最大,略呈方柱形。南、北、西三面各一块石块围绕起三面,只有东面空缺着。(22)对此,叶舒宪先生解释为:这个造型表现了地母崇拜与太阳崇拜相融合所产生的拟人化天地观,以及天父地母交合的神秘思想。这种观念来源于对人类生殖的观察,人们将男女性交与生育之原理,投放到自然界,认为地母作为阴性的神需要从阳性天神受孕方可生育万物,确保大自然生命的无限循环。而充当使地母受精的阳性角色的天神往往就是太阳神,太阳代表了天,也代表了宇宙间一切阳性力量。丘湾商代石社三面环石,而东面空缺,正是为了让东方日出之光直接照射到中央立石之上,而这块直插地中的大石则是把“天阳”与“地阴”相结合,行使给地母授精功能的象征,或者说是阳性天父的阳具之象征。与此相对应,环绕着天之阳具而三面围立、东面空缺的三块石头则成了大地女阴的象征。他并举出勒鲁瓦·古昂的看法,即旧石器时代末期便开始存在的性别象征编码原则,那时的人们曾把某些地形断层的形状当成女性生殖器象征,使之具有雌性的意义。和我国古籍《淮南子·地形训》的有关记载“凡地形……丘陵为牡,谿谷为牝”等等来证明自己的观点。(23)叶先生的论述和我们第二章的结论殊途同归,确实说明了社神崇拜的精神和风俗来源于原始母神崇拜。

卜辞中的河即黄河,殷的东、南、西三面均为黄河流经之地,殷都亦距黄河不远,黄河对殷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殷人崇拜河神,理所当然,此河神显然属自然系统的神灵,而非祖神。在殷人看来,河神的威力极大,能令雨、害雨、害云、害年、害禾、咎我、害王等等。殷人对河神的祭祀也是十分隆重的,如:

(1)贞:翌甲戌河其令〔雨〕。/贞:翌〔甲戌〕河不〔其令雨。(正)/王占曰:河其令〔雨〕/(反)。(《合集》14638)

(2)庚申卜,永贞:河害雨。/贞:河弗害雨。(《合集14620)

(3)庚午贞:河害云。(《屯南》2105)

(4)河弗害我年。(《英》780正)

(5)庚寅卜,佳河害禾。(《合集》33337)

(6)壬寅卜,)img75贞:河害王。……(《合集》776正

(7)壬午卜,img76贞:河咎我。(《英》1167)

(8)河咎我。/不我咎。(《合集》2415正)

从卜辞知,河神能够令雨,这是除上帝之外,唯一有此种神通的神祇,河还能害雨、害云,即对云雨不利;能害年、禾,即作害庄稼、年成;并能作害于时王,咎于殷王国等。这些功能中害云、害雨等是河作为自然现象所具有的功能,而“咎我”、“害王”等则是河的功能扩大而延伸到了人间。在卜辞中,河神的功能几乎和祖先神的功能是相同的,因此,才会让许多学者认为他是祖先神,这是他的职能跨越自然领域的结果。河神的威力很大,属于自然地祇中河川类神的大神。殷人对河神的祭祀很隆重。卜辞中对河神的祭祀有燎、告、侑、帝、御、祓、取、舞等多种。如:

(1)辛未贞,祈禾高祖、河,于辛巳燎酒。(《合集》32028)

(2)惟御河牛,于大甲。(《屯南》2241)

(3)丙戌卜,争贞:告执于河。(《合集》805)

(4)贞:于河告邛方。(《合集》6133)

(5)御方于河,妻。(《合集》686)(www.daowen.com)

(6)贞:勿舞河,亡其雨。(《合集》14197正)

(7)癸亥卜,勿奏河。(《合集》14605)

(8)……(侑)于河三十牛……(《英》1156)

(9)己巳卜,彭贞:舞于河羌三十人,在十月又二卜。(《甲》2491)

从卜辞内容看,殷人将几乎所有的祭祀手段都用来祭祀河神,祭祀种类繁多,在30种以上,所献牺牲最高时达三十牛、五十牛之多,也使用人牲,多为奴隶,如妾、小臣和羌等,用牲最多时可达二三十人,可见殷人对河神的祭祀是非常隆重的。河神还经常与土、岳、四方等自然神同时受祭,甚至还与殷人高祖王亥、上甲一起接受祭祀,而且其用牲往往与王亥、上甲等同,说明河神在殷人的心目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除了祭河外,殷人所祭祀的川还有洹、洹泉、侑水、漳水等,但这些河的河神都是小神灵,只能管理某地的年、雨,而没有权力管理殷王和殷王国的事情,属于地祇中河神类之小神。

岳神的地位几乎是和社、河二神相媲的。甲骨文之“岳”字是一象形文字,像山上长有树木孙诒让释为“岳”。上古称嵩山为岳,《诗经·崧高》有“崧高维岳,骏极于天”的说法,因此岳神也是自然神祇。卜辞记载,岳神的权威也是很大的。如:

(1)丙寅贞:不雨,岳害云。/弗害云。(《屯南》644)

(2)壬申卜,贞:岳害年。(《合集》10126)

(3)甲申卜,岳弗害禾。其害禾。(《合集》34229)

(4)庚戌卜,争贞:岳弗害我。/庚戌卜,争贞:岳害我。(《合集》14488)

(5)□午卜,□贞:王病(?)……佳岳……(《铁》148、2)

岳有害雨、害云、害年(禾)之功能,这属于自然神祇的职能,又有“害我”、“弗害我”、“害王”之能力,这些是祖先神所有的功能,可见岳神也是跨越自然和人神的范围,权能极大的大神。

殷人对岳神的祭祀也很隆重,卜辞中有许多祭祀岳神的内容,如:

(1)贞:求雨,我于岳。(《合集》14521)

(2)癸酉卜,贞:宁雨于岳、志。(《合集》14482)

(3)庚午……〔于〕岳告秋。(《合集》33220)

(4)甲辰卜,争贞:我舞岳。(《合集》14472)

(5)辛巳卜,奏岳,比,不比。三月。/乙酉卜,于丙奏岳,比用,不雨。(《屯南》4513+4518)

(6)贞:取岳,有雨。(《合集》14468)

(7)贞:……于岳。有宾。(《合集》14420)

(8)……燎于岳……二羊,卯九牛。(《英》1146正)

(9)庚辰卜,贞:侑于岳三羌,三小牢,卯三牛。(《合集》377)

殷人对岳神的祭祀是很隆重的,殷人崇祀岳神的目的主要在于祈年求雨;所献祭祀也较多,达30余种。其中以燎祭为最多,燎祭还常与卯、俎合用。所献牺牲一般为牢、牛、羊、犬、豕等,也有人牲羌等,牲数一般为三五之数,最多者未超过十,较河神逊色。说明岳神的地位要比河神低。岳神有自己的神庙──岳宗。说明岳神是一位独立的跨越自然和人神范围的权威很大的神祇,是山神中的大神。除了岳神之外,殷人祭祀的其他山神还有十山、五山、岷山以及其他的小山神,殷人祭祀他们的目的是求雨祈年,他们的作用仅限于此,而不能对殷王国产生影响,他们是山神中地位较岳神低的小神。

综上所述,殷代神权的显著特点是:自然天神、祖先神和地祇这三个领域都产生了职能跨越本领域范围的大神。这些大神不仅能作用于自然界的风云雷雨、而且能影响人类社会,影响商王的健康和商王国的命运。天神系统的“帝”、以上甲为首的部分祖神以及地祇中的社、河、岳都是这样的大神。除了这些大神外,殷人也祭祀各个系统中的较低一层的神灵,如天神系统的日月风雷云雨,人神中地位较低的祖神和地祇系统中的五山、十山、岷山等小的山神和洹水等小水的水神。殷人宗教崇拜的这一特点表明,殷代的宗教正处在“至上神”出现的酝酿阶段。

帝、祖神中的大神、社、河、岳等神祇其权能范围和权力大小基本相当,帝、祖神、河等的权能稍大于其他神祇。帝虽然权能很大,但他更具自然神的特性,有其自己活动的规律,所以殷人只是卜问他,却不祭祀和请求他;祖神的权能几乎与帝不相上下,而且和人类更亲近,所以人们有愿望更愿意祈求于祖神,祖神在殷人的信仰中有更重要的作用;河神几乎具有祖神的所有权能,因此殷人对河神的祭祀也非常隆重。这几个大神之间还没有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的局面,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至上神”。他们虽然在各自的系统内有权能大小、大神小神的划分,形成了一定的秩序。但是在他们之间,祖神和社、河、岳等并不是“帝”的下属神,祖神与地祇之间也没有上下统属关系,它们之间没有形成等级,各个大神是并列存在的,都有很大的神威,反映了殷人在精神上对自然和祖先的依赖,也说明了各种自然现象尤其是土地、黄河、大山在殷人的生活和观念中有重要的作用和极大的影响,人类尚处于对自身外的力量过分依赖的阶段。

这种宗教思想的出现,也是人类对自然认识和人类自身同自然斗争能力认识提高的表现。大自然有时风调雨顺,让人们享受丰收和幸福,有时候干旱、狂风暴雨,让人们饱受灾难;在农业社会里,这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命运。自然现象也会让房屋倒塌、城市毁坏、战争失败,疾病流行。这都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命运。因此殷人想象控制自然的帝、社、河、岳等也能控制人类社会。殷人也认识到了人类利用自然和战胜自然灾害的力量和成果。他们赋予人类祖先控制自然和保佑人类社会的权能。人类祖先经过与自然的不断斗争,有许多战胜自然的经验,促使人们相信人在某种程度上能战胜自然,因而产生了人类的祖先能控制自然的思想。殷人祖先神中的大神多是殷代历史上的国王,因而,殷人相信他们有保佑殷王国长久统治的责任与能力。社、河、岳诸神,本是自然地祇,殷人通过观察认识到他们和风、云、雨有一定关系,便相信他们能兴云致雨,造成丰年或灾害,而这些在农业社会都会影响到国家的命运,河水泛滥在古代也是导致一个城市或国家毁灭的原因。因此,社、河、岳诸神也成为既能控制自然,又能影响人类社会的大神。此外,这些大神的出现,也和商代社会政治性质有关。殷代社会尚处在方国部族联盟制时期,殷王与方国诸侯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君臣关系,基本上是盟主与诸侯的平等关系。在这种联盟中,殷人团体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在联盟中也起着较重要的作用,但是尚未形成一个有绝对权威的团体,部落联盟的大事还要通过联盟议事会商议通过。这种社会现实反映到殷人的意识形态中,就产生了几个权能范围和权力大小相当的大神。此外,商代尚处于社会分层初期阶段,社会的分层和阶级对立尚不明显,因此神权内的分层也不是十分明显,大神和小神的界限也不十分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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