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前诸子时代:祖先崇拜分层与天神之化

前诸子时代:祖先崇拜分层与天神之化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殷人通过祖先崇拜使神权与政权达到统一,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商王朝的统治。殷代的祖先崇拜,与原始祖先崇拜相比,有了极大发展。卜辞资料明确显示,殷人祖先已天神化,不仅能够管理殷王朝和商王自己的事情,还能呼风唤雨,管理自然界的风调雨顺和灾异。

前诸子时代:祖先崇拜分层与天神之化

第二节 祖先的天神化和祖先崇拜的分层

祖先崇拜在殷人宗教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殷人通过祖先崇拜使神权与政权达到统一,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商王朝的统治。殷代的祖先崇拜,与原始祖先崇拜相比,有了极大发展。卜辞资料明确显示,殷人祖先已天神化,不仅能够管理殷王朝和商王自己的事情,还能呼风唤雨,管理自然界的风调雨顺和灾异。不仅如此,祖先神还有了层次化的划分,不同层次的祖先神具有不同大小的权能。

关于殷代祖先神的作用,陈梦家在《殷墟卜辞综论》中有详细的统计:(1)害王的祖先有:娥、上甲、且辛、且丁、亚且乙、父乙、父庚、彖甲、兄戊、大示、多匕、多介等;(2)害我的祖先有:王亥、帝工、旧老臣、黄尹、大甲、且辛、父甲、大庚、南庚、且乙、且戊、且辛、父庚、父乙、兄丁、兄戊、匕己、匕庚、多母、多介、多介父等;(3)单独只有害而没有指出对象的有:季、爻戊等;(4)img43王的有:季、黄尹、尽戊、妣甲、父甲等;(5)害年(禾)的有:img44;(6)害雨者有:img45、王亥、伊、姬、上甲;(7)宁风者有:巫、北巫;(8)受年(禾)者:img46;(9)告秋者:img47、王[亥]、上甲、西邑;(10)宁秋:img48。(11)img49年(禾)者:img50、兇、、王亥、婋、img51、高、img52、伊、上甲、示壬、大甲、且乙、且丁、后img53且丁、父丁(康丁)、示、高且。(12)img54雨:兇、img55img56、伊、上甲、示壬、九示等。害王的祖先是指会给商王带来危害的祖先;害我的祖先是指会给我商王国带来危害的祖先;害年是让庄稼受害、歉收,造成饥荒;害雨是破坏降雨;害风是破坏刮风;宁风是让风停止,不要给人们造成灾难;受年是让风调雨顺,农业取得丰收等。这些统计显示出,殷人祖先不仅能危害商王国和商王个人,而且能控制自然界的风雨等现象,其权能从人世间扩大到了自然界,具有了自然天神的功能。

我们不妨再举一些例子对祖先神的功能作进一步的说明。祖先能降祸。如“白降祸”(《前》4、39、1)、img57其降祸”(《京津》1172)、“癸亥卜王贞img58其降祸”等都是祖先降祸的事情。img59可能指武丁卜辞的父壬。先王先公也有对时王的“允诺”之权,如“且乙若王不”(《乙》882、1946)、“若于下乙”(《乙》4119)、“不若于示”(《乙》3400、)等。先王能“授佑”于王,如“成受又——成弗受又”(《乙》2741、2543)、“上子受我又,——上子不我其受又”(《上》8、6─8)“上子”被学者认为即是天子。先公亦能“授年”。如“其延三盂田,img60受年”(广州市博物馆)、“受年于img61(《燕》130)。先祖能“为咎”于时王、“佐王”、“保王”等。如“且辛咎”(《甲》922)、“父乙咎”(《甲》3401、3402)“家且乙左王——家且乙弗左王”(《乙》3162)“王不福,示左——示弗左,王不福”(《乙》3468)、“黄尹保我吏”(《乙》1189)等等先王先公对殷邦和殷王的护佑或灾咎。卜辞也大量记载先王先公对自然天象的控制或影响。如日食或日有晕时,殷人会告祭祖先以消灾。如“丙戌卜,宾贞:告日有设于上甲,三牛(《合集》13329),“日有设”是指太阳出现某种征兆,告祭先公上甲,用三牛牲。另有“癸酉贞:日月〔又〕食,〔告〕于上甲”(《合集》33695),“日又炽,其告于上甲,九牛”(《合集》33696)等等。日食或者太阳变成赤红色时,殷人求告于上甲、小乙、武丁等人神,说明这些人神有一定的控制太阳的能力。尤其是上甲,被求的次数最多,上甲是殷人第一个以日为名的先公,和太阳的关系更近一些。也许殷人认为上甲升天成为天神后,具有了控制太阳的功能。卜辞中还有向示壬、父丁、高祖等“祈禾”(《合集》33293、33321、23717)、向父甲“祈田”(《合集》28276)、向大乙至祖丁十位先祖“祈雨”的记载。还有宁风的记载如“辛酉卜,宁风巫九豕”(《合集》34138)、“戊子卜,宁风北巫犬”(《合集》34140)、“于大乙求雨”(《英》1757)、“高妣燎惟羊,有大雨”(《合集》27499)等等。这些记载都赋予殷人祖先自然天神的功能,说明殷人祖先已天神化。

殷人认为其祖先升天“宾”于帝,从而转化为天神,具有了天神的功能。如卜辞记载:

(1)下乙宾于帝——咸不宾于帝。(《乙》7194)

(2)下乙不宾于帝——大甲宾于帝。(《乙》7434)

(3)大〔甲〕不宾于帝——宾于帝。(《乙》7549)

(4)大〔甲〕宾于咸。(《乙》7511)

(5)咸〔宾〕于帝。(《明续》508)

(6)下乙不宾于咸——大甲不宾于咸。(《乙》2455)

(7)父乙宾于且乙——父乙不宾于且乙。(《乙》869、2977)(www.daowen.com)

(8)旨千若于帝左——旨千若于帝右。(《乙》3085)

关于上文中“宾”的含义,学者们看法不同。与《楚辞》等相印证,其意当释为“宾客”之意或“作宾”之意。《天问》有“启棘宾(商)〔帝〕”,其“宾”意即为作宾或做客之意。《山海经·大荒西经》云:“开上三嫔于天,得《九辩》与《九歌》以下”,开即夏后启,“嫔”即“宾”。启“三宾”于天,是“宾”后又可降于地,可见宾是短期行为,有做客之意。至于卜辞中又有宾于“咸”,或宾于“祖乙”,这是因为咸或祖乙作为先祖已先期升天成为天神,对于后到的大甲或下乙等人来说,已是半个主人,因此,有作宾于他们的可能。过去认为“宾于帝”的目的是:时王通过“宾于帝”的先祖向帝表达自己的企望,因为“宾于帝”的先祖是时王向“帝”表达愿望的中介。(16)遍查卜辞,没有任何迹象可以说明天上的先祖要将人世的期望转告于帝,只有诸部族的先祖与殷先王之间的相互转告。(17)先祖“宾”于“帝”是说先祖已升至天空,成为天神,有了控制自然的功能。在卜辞中,有并卜祭祀帝臣、岳宗、夔宗是否可以降雨的辞例(《合集》30298),说明殷人祖先“宾于帝”后成为天神,从而也具有了天神的控制自然的功能。这与我们在论证原始祖先崇拜时所提到的现代原始民族认为他们的祖先升天后具有控制日月星辰的能力是相同的。

其实,关于祖神具有自然神的功能,前辈学者也捕捉到了一些信息。如朱凤瀚先生在其论文《商周时期的天神崇拜》中,将殷墟卜辞中的商人神灵,分为四大类。其中有一类是“由自然神人神化(即将自然神与有功德的祖先合二为一)而形成的,有明显自然神色彩的祖神,如河、岳”(18)。在此朱凤瀚先生已经注意到了“有明显自然神色彩的祖神”,并且把他们单独列为一类。此前,人们对殷代自然神人神化和祖先神自然神化的宗教发展还没有明确的认识。学界长期存在的对河神和岳神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也是因为对殷代的自然神人神化和人神自然神化的发展认识不到而形成的。一部分学者指出河、岳有自然神的功能,而将其划归自然神的范围;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河、岳有人神的作用是祖神。他们的看法都不错,但都只指出了河、岳的部分功能,事实上河岳具备这两方面的权能。其权能已跨区域发展了。关于祖先神的天神化吕大吉先生也有注意到,他认为祖灵是帝与人王之间的媒介,并说:这种把祖灵视为至上神与人之间媒介的看法,似乎不只是由于至上神与祖灵神格不同,而是祖先崇拜在某种程度上侵占至上神地位的表现。(19)我们已经说过,祖先神并不是人与上帝间的媒介,至于帝也不是至上神,我们在下文中还有论证。但祖先神侵占了帝的地位却是千真万确的。

关于祖神的天神化,陈梦家先生说得最明了。他在《古文字中之商周祭祀》(20)和《殷墟卜辞综述》中都有论及。他说:“殷人的上帝是自然的主宰,尚未赋予人格化的属性;而殷之先公先王先祖先妣宾天以后则天神化了,而原属自然诸神(如山、川、土地诸祇)则在祭祀上人格化了。”(21)陈梦家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他在论证中也不是没有疑问。如他在论证河、岳究竟是不是高祖的问题上就被搞糊涂了。他说:“由以上卜辞,可知高祖与后祖是相对的,而二者似以上甲为分界限,后且以上甲为首而包容且辛、小丁。卜辞img62年的对象虽有少数上甲以后的王、妣,大多数都是上甲以前的,则卜辞年于高祖应指上甲以前的先公,是较无问题的。问题在于高祖与河、岳之img63并立,两者是包容的还是摒除的?由于河、岳常为img64年的对象,他们应属于高祖;由于只有王亥称为高祖而卜辞有河六示之称,由于《明续》451、453、471和《摭续》2高祖与他们为对贞的关系,则他们似乎不是高祖。我们虽倾向于高祖不包括河、岳之说,但河、岳与高祖之为接近的一类,则也是无可疑的。因此,合并称之为‘先公高祖’。”陈梦家先生之所以困扰于河、岳究竟应该列为自然神还是祖先神是因为河、岳和高祖一样,是img65年的对象,但河岳与高祖在卜辞中又有对贞的关系,似乎他们又不是高祖,这就形成了矛盾。先生虽然倾向于高祖不包括河、岳之说,但还是无奈地将其和高祖合并称之为“先公高祖”。这正是因为在前人的思维中,没有自然神的权能可以跨越人间、与人间祖先具有同样的对人事的权能的观念而造成的。事实上,殷代自然地祇河、岳等的权能范围已经扩大,他们不但能管理自然界的事情,也能对人世间的事情发生影响,不但有对自然界的权能,也有对人世间的权能,有一些与祖神相同的权能,甚至能和祖神一并享受祭祀。卜辞中的这种记载自然会在将祖神与自然神权能分开的学者的头脑中引起混乱,使学者们搞不清楚究竟应该把他们划分到祖神还是地祇之中。明白了殷代地祇的权能扩大到了人祖的领域,而人祖的权能也跨越了天神的范围,就知道了河岳应是与祖神并列的地祇。

在卜辞中常常祖神与河、岳、社、方等自然神一并祭祀,他们有相同的祭法,并列于一祠,并且祭祀内容都与年雨有关,表示他们都具有自然神祇的性质。但是卜辞中也有“王亥、上甲即于河”、“河、img66及上甲”、“河及上甲”等辞,同时河、岳与上甲以后先王并为因伐邛方而祈告的对象,并且河、岳、img67和、img68img69,并有其“宗”,这些又表明他们具有人神的性质。凡此都表明自然神与人祖的权能都跨领域发展、扩大,并且其权能互相融合而愈来愈相似。在卜辞中还有一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这就是:殷人相信上帝能令风、令雨、img70年等,但是殷人求年求雨从来不直接祈求于上帝,而是求告于祖先神。过去学界认为这是因为“绝地天通”之后,人王不能直接与上帝交通,必须通过中间层的“高祖”向上帝转达人间的要求。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卜辞中根本没有高祖向上帝转达人间愿望的事情。人们之所以求雨祈年不是直接向上帝请求,而是求告于祖先神,这是因为,在殷人的观念中,虽然上帝的职能跨越到了人间,它也管理人间的事情。但上帝毕竟来源于自然神,它具有更多自然神的性质。有其自然的活动规律,不以人间的意志为转移。而祖先神就要亲切多了,他们升天后天神化了,具有了天神的控制自然的能力,而他们对待人间的请求却不会像“帝”那样冷冰冰的。他们能根据人间的需要来风来雨。因此人王的愿望才要祈求于先祖,而不会向上帝请求。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殷代祖先神的权能跨越人类社会,扩展到了自然界,他们不仅能对商王国、商王本人降祸福,而且能控制自然界的日月风云,保佑年成,控制灾害,也能降下灾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殷人祖先都有控制自然的能力,在殷人的观念中,只有一部分祖先具有这种能力。这样,祖先神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既是殷商王国和国王福佑的力量,也是祈求丰年雨水的对象。也就是说,他们既能对人类产生作用,也能影响自然界。这一部分祖神的权能很大,是祖神中的大神。而另外的一部分祖神就只能对人类社会起作用,而不能控制自然界。他们是祖神中较低级的一类神灵。

对于殷人祖神的分层,陈梦家也有说法。他说,在卜辞中,上甲以后的王、妣属于一类,而上甲以前的先公高祖、河、王亥属于另一大类。这两类神灵的一个主要区别是,王、妣、臣对时王和王国有作祟的力量和作用;而先公高祖、河、王亥则是福佑的力量,是时王祈求丰年雨水的对象。当然,陈梦家指出有时也有例外,但他认为大体上可以说,先公高祖是下民福佑的力量,而先王先妣却常常是作祟的力量。因此殷人多求雨于先公高祖,只有少量的向先王先妣祈求年雨的卜辞。陈梦家的分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他的分法是有道理的,但却不够精确。更可能的是,先公和先王都是既可降福又可作祟的意志莫测的神灵,他们的区别在于能否控制自然现象中的日月风云而成为时王祈求年雨的力量。这一点应该是分层的根本依据,有控制自然天象能力的祖先成为祖神中地位重要的大神,无此能力者则成为一般祖神。对于祖先神的威力,愈是久远的祖神人们愈是信仰他们有极大的神威。这是宗教信仰的一般规律。殷人对于远古高祖相信其有极大的威力和尽量多地尊崇大量的高祖,就是这个道理。此外,殷人对祖先神能力大小的划分和其生前所作的贡献有关。生前具有率领人们战胜自然的功绩,殷人就相信他们能降雨御年。生前为殷王国作出很大贡献的祖先殷人就认为他们死后能保佑殷王国国运长久。生前有什么样的功绩,殷人就相信他们死后有什么样的能力。如殷人在祭典中曾经向上甲和多毓“祈羊”(《合集》10111),向示壬、父丁、高祖等“祈禾”(《合集》33293、33321、23717),向父甲“祈田”(《合集》28276),向妣丙、妣庚等“祈生(指生育)”(《合集》2400),向祖庚“祈牛”(《合集》22186),向大乙至祖丁十位先祖“祈雨”(《合集》32385)。这些说明,殷人对不同的祖先有不同的请求,上述诸位祖先曾是农作、田猎、畜牧等生产活动的能手,某些女祖先对生育之事也颇有经验。殷人相信他们死后也有保佑这些事情的能力。殷人还向一些祖先祷告以禳除灾害,如于祖辛“御疾”(《合集》1720),于父乙御“疾齿”(《合集》13652)等,可以推想殷人在祷告时一定认为这些祖先是防治疾病的能手。可见,殷人对祖先神的分类含有对祖先生产经验进行追溯与回顾的成分,生前对人类贡献大、领导人们战胜自然灾害的祖先,殷人信仰他们有福佑殷商王国、控制自然的能力,是祖神中的大神,而生前业绩平庸的祖神,则是一般的神灵。

祖先崇拜,在文献中也有记载。如《礼记·祭法》说:

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之以为社;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鄣鸿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工,去民之灾。此皆有功烈于民者也。

这里所列的受祭者,都是因征服自然业绩卓著而入选的,并且其时代越早就越是强调对自然的斗争。说明了在古人的思想中,只有那些征服自然,对人类作出了贡献的祖先死后才被人们尊崇和能受到隆重的祭祀,而那些业绩平庸的祖先,则只能得到一般信仰和祭祀。

祖先崇拜在殷人宗教中占有主导地位。在众多神灵中,祖先神最频繁地受到祭祀,是殷人祈祷的主要对象。殷人尊崇的祖先神数量特别大,不仅有远古先祖,也有女性祖先,甚至异性祖先都是殷人崇拜的对象,殷人尽可能地扩大祖先崇拜的范围,而且有完整周密的祭祀制度。殷人祭祖用牲量多,祭典特别隆重。在殷人的各种祭典里,使用人牲和牺牲最多的是祭祖。殷人认为,祖先神可以满足他们的各项祈求。祖先不仅和帝一样可以令风令雨,而且可以禳除人世间的灾难,赐下民以福佑。殷人如此抬高祖先神,是因为他们对祖先建立功业的崇敬和对其历史经验的珍视,反映了人类征服自然的初步胜利,在殷人祈祷祖神让农业丰收和自己身体康健声中,包含着他们对祖先战胜自然的力量和对其生活经验的崇拜。尤其重要的是,殷人通过祖先崇拜,增强了商王朝和诸方国、部落的联系。商王室的祖先神不仅是商王朝的保护神,也是诸方国、部落的保护神;商王室的祖先神不仅为殷人所尊崇,也为诸方国、部族所尊崇。在商王朝祭祖时,各方国和部落都要奉献牺牲,这样,商王国神权和政权合一,通过神权巩固了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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