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祭坛与祭器
公元前5000—公元前4000年的姜寨、北首岭、大地湾等母系氏族聚落遗址中心,都有一个大的广场,作为宗教祭祀等活动的中心。如姜寨遗址,用大壕沟围起来的居住区内,100座左右的房屋被分成五个大的群落,由这五个群落的房屋围出一个约1400多平方米的广场,构成一个共同活动的神圣空间,各群落房屋的门均朝向中央广场,使得半数的房屋日照、通风条件较差,但在精神上却构成向心联系。又如北首岭聚落,东临金陵河,以东边的金陵河为一方,北边、西边、南边的房屋群各为一方,三组房屋群围起来的中间部分构成了一个南北长100米、东西宽60米左右的公共广场。广场北边屋群的门绝大部分朝南,广场之东屋群的门都朝西,广场之东南屋群的门,都朝向北和西北,形成一个向心的椭圆形布局。北首岭中心广场的最上面的路土是经过加工的,其中垫有料礓石、红烧土碎块,路面有的地方被烧红,并发现有大量的被火烧烤过的动物骨骼,又发现有不规则的20多个柱子洞,因此,这里可能栽有木桩,发掘者认为这里是举行剽牲一类祭祀活动的场所。场地之东,发现有残破的房屋一座,其门向朝西,也是对着广场的。这个中心广场作为神圣的空间,是全氏族举行大型的宗教仪式和其他政治活动的场所。这时的宗教活动中心和居住区尚未明显分开,相距甚近,随时可以举行祭祀活动,不需要费很大的事,与后代相比,宗教祭祀的专门化尚不发达。
姜寨居落布局示意图
公元前3500—公元前3000年,宗教活动场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这一时期的大地湾乙址坐落在半山腰上,随着地形变化分成若干小区,每个小区都有面积很大、建筑技术很高的大型房屋,一区为一个单位;在中心区内有特大的901号建筑物,表明了中心区的重要地位,其他小区从属于中心区。901号大房子是多间式的,前有殿堂,后有居室,左右各有厢房。前堂有两个左右对称的直径约90厘米的大圆柱,即顶梁柱,中心有一个直径2.5米以上的火塘。前有正门3个,两侧还有与左右厢房连通的侧门。前堂的地面经过多层特殊处理,坚硬平整,色泽光亮,裂纹极少。这座建筑面积达290平方米,在它周围近千平方米的范围内,没有同期住房遗址,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以这座房子为中心的广场。在前堂前面的广场上,距前堂4米左右,立有两排柱子,前面有一排青石板。一座290平方米的殿堂式房子,再加上宽阔的广场,是迄今所见这一时期的最大建筑,学者们认为它可能是大室大庙或明堂大室的滥觞。(70)中国古代有“明堂”、“大室”、“太庙”之类的布政与祭祀之宫。顾颉刚先生曾解释明堂和大室为一物而二名。他说:“此类屋宇以容积言,谓之‘大室’,以方向言,又可谓之‘明堂’”。(71)“明堂”、“大室”为王者议事、布政之堂,如《孟子·梁惠王下》云:“夫明堂者,王者之堂也。王欲行王政则勿毁之矣。”它又是祖庙所在地。例如《礼记·月令》说:“天子居明堂大庙。”又如《左传·文公二年》说:“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杜注:“明堂,祖庙也。”《孝经》也说:“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尚书·洛告》记载周成王在洛邑建成新都后,“王入太室祼”,施行一种以酒灌地而求降神之祭祀。由于“明堂”、“大室”有这样的布政与祭祀的功用,故《淮南子·本经训》说:“堂大足以周旋理文,静洁足以享上帝礼鬼神。”
901号殿堂平面图
与“明堂”、“大室”之记载相比,学者们认为,901号大房子内位于中央的前堂,其面积130平方米,可谓“大室”;其后有居室坐南朝北,又有三个正门,应是“明堂”;其左右的厢房,可谓之“大庙”。《尔雅·释宫》曰:“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庙之中路谓之堂,堂连谓之陈。”901号前堂的地面经过多层特殊处理,坚硬光亮,做工考究,合乎“静洁足以享上帝礼鬼神”的特殊需要。所以,它就是当时布政和祭祀的场所,是人们举行祭祀活动的中心庙堂——大庙大室或宗庙大室。房前的两排柱子,可能是代表各氏族部落的图腾柱,也可能是悬挂各宗氏旌旗的立柱,两排柱子前面的那排青石,可能是贡献牺牲的祭台。大室前面的广场,可能是举行重大集体活动时使用的神圣空间。901号大房子,独处一地,周围没有其他住房,是专门的布政和祭祀场所。它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与北首岭的露天祭祀场所相比,它已经是一个不受自然条件影响的在任何气候条件下都能举行祭祀活动的宗教场所,这样就使宗教活动的制度化成为可能,也说明了这时的宗教活动比北首岭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www.daowen.com)
如果说901号大房子是布政祭祀中心,那么辽宁喀左东山嘴遗址的石砌建筑基址则是一个纯粹的宗教祭祀场所。这个石基址布局和901号房子类似,分为中心、两翼和前后两端等部分。中心部分为一座大型方形基址,东西长11.8米、南北宽9.5米。基址前端部分有石圈形台址与多圆形石砌基址。喀左东山嘴遗址出土有典型的母神形象,我们曾论证过她是我国母系氏族时期曾经崇拜和祭祀的女神。那么东山嘴的石砌建筑遗址应是祭祀女神的庙堂。在东山嘴还出土有残缺不全的大型人物坐像,看不出性别特征,且有衣带类的装饰,根据牛河梁红山文化出土的祖先神形象,推测他也可能是祖先神,那么,石砌建筑遗址也是祭祀祖先的所在。也有人认为此祭坛南圆北方,恰与古文献中郊祀的礼制相符,说明该遗址可能是专门的举行各种祭祀活动的场所。
其他的祭祀遗址还有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后的平台,南北长175米,东西宽159米,边沿发现有几段石墙,可能是祭社的地方。环绕女神庙的积石冢,有三圈淡红色石桩围成的三层叠起的圆坛,带有墓祭性质。良渚文化余杭瑶山祭坛遗址,是祭祀天地的地方。甘肃永靖大河庄遗址发现五处“石圆圈”遗迹,都是用天然的扁平砾石排列而成,在它的附近分布着许多墓葬,圈旁有卜骨及牛羊骨架。这种现象,显然与原始宗教信仰有关,卜骨和牛、羊骨架的出土,说明这里曾作为祭祀的场所,石圆圈具有祭坛的性质。这样的石圆圈又见于甘肃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青海湟源大华庄卡约文化墓地、青海民和阳洼坡遗址、山东三里河龙山文化墓地等,说明龙山时代的居民祭祀活动相当频繁和专门化。
龙山时期的城邑内也出现了宗庙社坛之类的宗教建筑。在王城岗城内的中部和西部较高地带发现有与城墙同时的一些断断续续的夯土遗存,虽然损毁较甚,已很难看出原貌,但其中有的与埋有许多人骨架的奠基坑联系在一起,已显示出它的宗教性——可能就是宗庙社坛之类的建筑。在良渚文化大观山遗址,发现一个高出农田3米、东西宽450米、南北长620米,面积约达27.9万平方米的土台,在台上还发现有平台,已发现两个平台,一个为98.5米×63米,高2米。在这个近28万平方米高大土台的四周有随葬玉器的良渚文化大墓墓地围绕,这种在巨大的土台上建成的一个个平台,似乎是宗庙、社坛、宫殿之类的遗址。总之,新石器时代的祭祀遗址已发现有十几处,祭祀祖先、天神、母神、自然神等已是这一时期人们的经常性的活动。
祭器是原始人宗教活动的遗留物,新石器时代发现的大量精美祭祀用器,从另一个侧面给我们展示了原始宗教的发展。专家们认为,仰韶文化出土的酋瓶和绘有固定的动植物纹样的彩陶,并不都是日常使用的汲水罐、盛饭盆之类,有的是适应专职神职人员出现而制作的宗教上的特需、特供。这两类陶器在遗址出土看来很多,但能选出典型完整的标本就很少,这说明它们并不是大量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具。酋瓶就是甲骨文中“酋”字下加一横,也就是“奠”字,表示一种祭奠仪式,所以它不是一般生活用具,而具有礼器的性质。它们应该是举行图腾仪式或其他宗教祭祀活动的用具。庙底沟文化泉护村遗址南部有座孤立于其他墓之外,单独埋在遗址南部高地的成年女性墓,其中出土的大枭鼎,显然不是日常用器。它那神秘的外表,就能给人以威慑力,显示了它的宗教功能。甘肃秦安大地湾901号房子出土的都是非日常生活用的特异型陶器。秦安大地湾邵店村等地出土的人头形器口彩陶瓶,器口部分是用各种不同雕塑手法做成的人头像,陶瓶的腹部以黑彩画以几何花纹,这种纹样是庙底沟类型典型纹饰鸟纹的变体和简化,乃是河南庙底沟、山西大禹渡村、陕西泉护村等庙底沟类型遗址中彩陶正面飞翔着的鸟纹,经过演绎而抽象化了。这种人头形器口陶瓶,器口的人头眼和嘴乃至鼻孔都雕空成空洞,不可能作水器用,人头的顶部都有圆孔,有的孔径还较小,而且器形长,因此也不会是贮放谷物之类的贮藏器,应该是一种宗教用器。尤其这种陶瓶上画有鸟纹,说明了鸟与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鸟是人崇拜的图腾。有的人头形器口彩陶器的人面还画有类似山猫或虎豹之类的兽皮花纹,这或许是当时部族人们的文面和文身习俗的反映,表现了人们在宗教仪式中装饰自己,加强部族联系,对外部族或猛兽威慑的作用。在甘肃兰州永登一处几十万平方米的大遗址和大墓群出土的成系列的“长彩陶鼓”;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大墓出土的“磬和鼓”、彩绘龙纹盘、俎、石刀、“仓形器”、高柄豆和各种漆木器等都非日常生活用器,而是宗教礼器;上海福泉山等良渚文化墓地出土的大量精致陶器和玉器,都不是寻常生活用具,玉琮、玉璧、玉冠状饰等玉器上皆有“神人兽面纹饰”,更显示了这些器物的神圣性。同时出土的涂朱石钺、鲨鱼牙、玉钺等应是巫师的法器。玉质鸟、鱼、龟、蝉等穿缀饰,可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巫师法衣的饰件。山东地区出土的象牙筒、刻纹陶尊,以及觚、杯等,都不仅仅是文化、生活品等一般性器物;蛋壳黑陶,也不只是文化特征物,其实用性极差,应具有“神器”性质,为神职人员所专用。辽西古文化中赵宝沟与小山遗址出土的迄今所知最早的“猪头龙”与“鹿头麟”刻画神兽图案,是有更多附加值的宗教信念祭器。辽宁朝阳喀左东山嘴文化出土的玉龙璜、小玉枭、玉龟等,牛河梁出土的动物形玉、石雕刻,特别是几种形体不同的“玉雕龙”,是团体宗教观念的象征。这些专门祭器的出现,不但显示了新石器时代宗教生活的兴盛,而且也说明了巫师阶层已经出现。巫师作法的情形在仰韶文化晚期的大地湾文化的地画(72)中有生动的展现。甘肃秦安邵店村东大地湾的一座房基遗址内近后壁的中部居住面上,用黑色原料绘制了一幅地画。学者们认为,地画是当时人们施行巫术仪式的真实记录,是谋害敌人的巫术活动。其大致内容是自家人死亡,被认为是别部落敌人(仇人)施行巫术的结果。为了进行报复,主人也请巫觋来家绘地画“捉鬼”,以此作为谋害敌人的巫术仪式。地画上面的两个成年人是巫觋和女主人;下面木棺内绘有两个俯卧状的人像,可能是敌人或妖魔;木棺前方绘反“丁”字形图像,是镇压妖魔的象征。(73)图中的巫师正在实施巫术:他们手持尖状“法器”,举起左臂,嘴里念着咒语,围绕着下面的木棺走动,认为通过这样的巫术活动就能置敌人于死地。这一地画有力地说明了仰韶文化的晚期已经出现了巫师。而墓葬中精美的礼器,正是巫师举行祭祀或作法的用具。
《左传·成公二年》曰:“器以藏礼。”这句话用来说明史前时代的情况也是适应的,新石器时代出现的专门的祭地、祭器以及专职的巫师,显示了这时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的宗教祭祀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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