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公证与法治同行 ——浅议公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效力和作用
龚利军
[内容提要]公证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与作用。我市公证行业自1979年恢复公证制度、1981年建立第一家公证机构起,通过公证证明和公证法律服务,规范民事法律行为,预防纠纷诉讼,有效保障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公证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等方面,对公证的特殊效力与实践加以阐述。
[关键词]公证和谐法治效力
“社会更加和谐”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的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论断,引领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着力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如何在市场经济和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安定团结”。公证机构承担着国家证明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法》第二条),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有功能,为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法治社会的不断推动与和谐社会的全面构筑,对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机遇与挑战、发展与探索、实践与思考并存,公证已被更多的法人、组织和公民了解和关注。
作者简介:龚利军,兰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兰州市公证员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一、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与和谐公证
和谐是一种状态,是万物之统一,是事物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融合,它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秩序。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个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是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良性互动。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提出的重要目标,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众望所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力量的和谐统一,其中法治的力量尤其不可或缺。法治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法治社会意即通过法律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社会的安定指数以及一个城市的发展前景,都要看其法治完善程度有多深。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我们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力量来自多个方面,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国家专门机关,也可以是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预防功能的公证机构。法院等专门机关、部门主要是在社会和谐被不良因素破坏后,通过惩戒性救济措施恢复社会和谐;而公证则是通过公证员的审查、告知等项工作,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进行事前调整和规范,剔除可能发生纠纷的潜在因素,直接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公证与和谐社会的高度契合性,使公证已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为此,我们还需要树立起本行业的航标,这就是“和谐公证”的打造。简言之,“和谐公证”即是指公证机构行使公证职能时,在确保公证程序依法、规范及公证结果真实、合法、有效的同时,努力追求公正、高效、权威、便民各公证要素的良性循环,以达到公证理念、公证机制、公证秩序、公证环境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顺畅。具体而言,就是引导公证行业牢固树立正确的公证执业理念,科学分析、科学发展同公证工作相关的各方面和谐关系,包括科学构筑公证机构同公证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科学构筑公证机构内部的和谐关系;科学构筑公证行业的和谐关系;科学构筑司法行政机关同公证机构之间的和谐关系;科学构筑公证机构同政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等外部环境的和谐关系等等。
二、公证与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公证作为我国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日益凸显。
(一)公证助力推进依法行政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明确,建立“法治国家”必须首先打造“法治政府”。政府的放权,促使市场秩序的维护、纠纷的预防、各方利益的协调亟待寻求新的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强化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公证机构具有“准司法”的功能,它通过发挥公证的功能和优势,衡平利益个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安全方面的需要,有效缓解了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的压力。兰州市公证机构积极参与政府决策,为当地政府提供科学依据和相关法律意见、建议,为政府采购等行政行为办理招投标公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办理合同公证等;配合当地政府快速应对突发事件,有效运用公证途径成功化解特殊矛盾纠纷,如为甘肃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塌陷补偿工作办理塌陷补偿协议公证,为兰州市城关区九州石峡口受灾群众遗失物品的认领、发放和安置等办理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公证,为兰州市安宁区黄河市场火灾事件、丰宁德尚煤气爆炸事件的善后处理,现场宣传法律知识并办理相关公证事项;积极服务全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先后为全市“万人(千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卷测评工作办理现场监督公证累计60余场次,确保评议工作客观、真实,为全市“十大创业就业优秀青年”、“全省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等活动办理多场现场监督公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公证是开展群众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过程
公证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每一件公证事项的办理都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精神的过程。公证员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和审查材料的过程,告知了当事人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则;公证员询问、交谈的过程,向当事人输送了法律制度中体现的法律理念;公证员核实和拒绝公证的过程,捍卫了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公证文书有效使用的过程,使法律权威得到认可。公证作为服务社会和群众的特殊法律服务,使法律至上的精神得到尊重,使群众(当事人)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得到培养和提高,为法治社会的构建夯实基础。兰州市公证机构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和加强改善农村社会管理,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的相关问题深入研究,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并办理承包合同等公证事项;全面扩大农村法律宣传覆盖面,举办集中宣传和咨询活动;成立“公证法律服务宣讲团”赴农村为群众讲授《合同法》、《继承法》等;依托乡镇司法所延伸宣传和服务领域,建立乡镇公证法律服务联系点;同时立足实际创新载体,通过中国移动信息平台向农村用户发送公证宣传信息,并开通免费公证咨询热线。
(三)公证助力建构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www.daowen.com)
公证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诉讼和司法成本。一方面通过公证过程中对事项的审查和对法律的适用,将其中不合法的因素予以排除;另一方面通过继承权、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公证事项的办理,使最终可能引发争议进入司法和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大大降低。此外,公证还可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权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以免去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诉讼环节,这不仅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也降低了法院运行成本和工作量,更有助于建立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通过配合法院,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相关物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切实保护了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自的合法权益。
(四)公证始终致力于打造社会诚信机制
公证机构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公证行为具有社会认可的公信力,公证书承载的是诚信,公证业务的内容就是信用信息。公证的首要环节就是对当事人身份、资格和权利的审查和核实,这些都同企业、公民等主体的信用有关,从客观上对当事人依法、依规的诚信度起到了监督和敦促作用。此外,公证行业大力倡导开展的各类“便民、利民”承诺服务,更是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的诠释和践行。兰州市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证明优势,为广大群众高效、便捷办理大量财产关系公证(遗嘱、赠与、婚前财产约定等)、相邻关系公证(城市私房拆迁协议、承包田等)和人身关系公证(收养、承担抚养责任声明等),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有效维护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安定和谐;充分挖掘非诉讼公证法律服务优势,关心辖区企业职工权益,经与兰州石油化工集团社保中心协调,针对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规范,做出对涉及死亡职工企业年金事项必须办理继承公证的规定,有效保护职工权益。
三、公证与和谐社会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将公证的职能概括为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四个方面。自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年来,公证工作已进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公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特有功能和作用已为更多的社会群众所认知。
(一)正确引导行为主体参与法律活动
公证是最先参与民事、经济活动的部门之一,如2005年至2009年,兰州市公证机构共办理公证事项96370件(其中国内事项71548件、涉外事项24822件),年均办证近二万件。公证员通过自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一系列经验性的工作,一方面帮助公司、企业等起草、修改、证明各类经济合同(如贷款、担保、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引导当事人合法、有序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公证机构通过帮助公民设立遗嘱、办理遗产继承、发表声明书、办理委托等,主动指引社会群众的法律行为沿着合法轨道运行,保护当事人权益,衡平当事人间的关系,有效促进社会和谐。全市公证机构有效参与国企改革攻坚战略,为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兰州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工程材料公司等国有改制企业和近五万名职工办理职工安置、职工身份置换等相关协议公证五万余件,为兰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等破产企业的破产安置工作办理委托公证等近千件;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同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积极配合协作,通过对各类借款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并建立合同履行回访制度,减少诉讼和纠纷的发生。
(二)有效预防不利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因素
预防纠纷是公证最显著的功效。公证机构本身就是一个能够在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产生时或产生前就可介入其中的部门。公证机构通过办理财产关系公证(婚前财产约定、遗嘱、赠与、房屋买卖等)、相邻关系公证(城市私房拆迁协议、承包田等)、人身关系公证(收养、承担抚养责任声明等),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公平正义,为营造全社会的和谐氛围创造条件。此外,公证通过国家证明力和社会公信力的赋予,客观上对公证当事人的行为起到约束震慑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最终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如兰州市公证机构创新服务经济发展的方式和内容,在当地政务大厅、房产交易中心等开设公证咨询、服务窗口;向所在区县财政局申请设立提存专用账户,规范办理经济提存公证;率先办理网络侵权证据保全和甘肃省瓜州县金矿采矿权拍卖等特殊经济公证事项;针对甘肃省陇南、甘南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作中大型工程机械和车辆需求量巨大的特殊情况,公证人员第一时间深入灾区,现场办理机械、车辆的相关经济公证事项,有效节省灾后重建的时间。
(三)充分发挥公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优势
公证工作除办理大量的现场监督公证,保证社会公益活动等各类活动程序的真实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还承担着大量严法执纪的重任。如兰州市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职能,为平定高速公路、兰渝铁路等大型和重点道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项目投资等办理大量公证事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南北两山绿化等重点工作全方位办理招商引资、金融贷款等公证事项;充分发挥公证保障职能,为兰州市南大门、北大门道路拓宽、安宁区世纪大道、368#路等多条城市道路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事项,办理大量房屋评估、财物清点、安置协议等公证事项;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中发放工作,进驻社区,为试点单位兰州航空万里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职工办理大量继承、委托和赠与公证;充分发挥公证法定证明职能,在“西固区景观步行街”等引进项目的拆迁改造工作中,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现场勘查、现场监督、现场记录等环节措施,办理大量证据保全公证,确保强制拆迁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公证人员通过前往相关单位现场核实和运用办证经验的综合判别,审查出违法当事人提供的伪造证明材料,如毕业证、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通过向当事人直接询问、对所提供材料的综合审查及心理分析、辨别等,识别出冒充合法当事人身份的“假配偶”、“假父母”等;对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书公证事项,通过建议委托人明确委托时限、多角度佐证受托人情况等,有效制止非法房屋中介组织的不法行为,保护国家税收;积极、主动同全国其他省、市公证机构沟通、协作,查实不法当事人非法制作的假公证书、假判决书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提前介入金融、工商部门核查,揭露不法当事人所签违、假合同,有效制止不法经济活动的发生。
(四)彰显公证加强沟通、构建和谐的媒介作用
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其法律效力不受地域、人员、语言、级别的限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地位独立、立场中立、态度客观,委托公证、提存公证等事项的办理搭建起相互信任的桥梁;异地投资所需公司、企业相关材料、协议等公证事项的办理,促进省际、区际间经济活动的开展;公民出国探亲、留学、投资等涉外公证事项的办理,对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往来起到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为促进一个城市、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和谐发挥着特殊功能。
总之,“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公证仅是众多力量中的一股。将公证打造、构建为全社会的“和谐公证”,以己优势效能为“和谐社会”的全方位构建做出积极贡献,是整个公证行业、公证队伍永恒的主题,兰州市公证行业将始终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执业理念,全面构筑“依法、规范、客观”的公证秩序,致力打造“高效、权威、便民”的公证机制,全面加强公证队伍、公证服务和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建设,努力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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